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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板 Gossiping
作者 標題 Re: [新聞] 清晨4點吵吃「阜杭豆漿」 人妻慘被休
時間 Wed May 24 14:35:00 2017
不錯不錯
優質台女終於重獲自由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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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104,婚,726
【裁判日期】 1060518
【裁判案由】 離婚等(含未成年子女親權酌定、扶養費等)
【裁判全文】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3年度婚字第922號
104年度婚字第726號
原告即反請 張耿豪
求被告
訴訟代理人 廖本揚律師
被告即反請 黃夢絲
求原告 樓
訴訟代理人 姜俐玲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離婚等事件,本院於民國106 年3 月21日言詞
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准兩造離婚。
對於兩造所生未成年子女張喬荌( 女,民國103 年2 月10日、身
分證統一編號: Z000000000號) 權利義務之行使或負擔,由原告
即反請求被告任之。
被告即反請求原告得依如附表所示之會面交往期間及方式,探視
未成年子女張喬荌。
被告即反請求原告應自本判決第二項確定之日起,至未成年子女
張喬荌年滿二十歲成年時止,按月於每月5 日前給付原告即反請
求被告關於未成年子女張喬荌之扶養費用新臺幣柒仟元,如有二
期遲誤履行,其後十期之給付視為亦已到期,並應加給該十二期
總金額之百分之二十。
原告假執行之聲請駁回。
本請求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反請求被告應給付反請求原告新臺幣壹佰肆拾貳萬壹仟壹佰伍拾
捌元,及自本件離婚判決確定翌日起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
之五計算之利息。
反請求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反請求訴訟費用由反請求原告負擔百分之六十,餘由反請求被告
負擔。
事實及理由
壹、程序方面:
按數家事訴訟事件,或家事訴訟事件及家事非訟事件請求之
基礎事實相牽連者,得向就其中一家事訴訟事件有管轄權之
少年及家事法院合併請求,不受民事訴訟法第53條及248 條
規定之限制;前項情形,得於第一審或第二審言詞辯論終結
前為請求之變更、追加或為反請求,家事事件法第41條第1
、2 項定有明文。查本件原告於民國103 年9 月29日起訴請
求離婚、酌定未成年子女之親權人及給付任親權人之子女扶
養費後,被告於104 年10月13日提出離婚、酌定未成年子之
親權人、給付任親權人之子女扶養費、給付因判決離婚之非
財產上損害賠償及給付夫妻剩餘財產差額之反請求,核與前
揭規定相符,應予准許。
貳、實體方面:
甲、本請求部分:
一、原告主張:
(一)原告任職鴻準精密工業股份有公司大陸地區崑山廠臺籍幹部
,因工作所需,經常往返臺灣、大陸地區兩地,於民國102
年3 月間結識被告並交往後,於102 年6 月13日即辦理結婚
登記,而於兩造結婚前原告親友均認兩造對彼此個性、價值
觀等都不甚熟悉,故多不贊成兩造「閃婚」,果被告於婚後
有各種離譜行為,令原告無法忍受。諸如: ?被告懷孕期間
,不斷以為原告才生小孩、幫原告懷孕很辛苦,並以其有產
前憂鬱為由,對原告提出各式各樣要求,原告若未能滿足其
要求即大吵大鬧,其中於103 年1 月23日兩造回臺居住在新
北市○○區○○街00號5 樓時,被告硬是於凌晨4 時將原告
叫醒要原告開車至車程近20分鐘之阜杭豆漿買早餐予其食用
,原告覺得太遠希其換一間近一點的,被告竟勃然大怒、狂
哭將全家驚醒;?被告於102 年11月21日因在桃園機場購買
禮物的香煙盒拍落在地,此時原告公司已派車抵達機場,被
告耍脾氣不願上車,原告催促被告上車時,被告竟當眾乎原
告巴掌,原告始自衛地還手一揮,其後被告卻向其娘家及原
告家人造謠稱原告當天將被告打到腦震盪;?被告對原告父
是" 欸" ,而於103 年2 月10日被告生產當日,原告父母於
產房外陪產達十數小時,後至產房內探視被告母女時,被告
仍未向男方父親問候,視若無睹,經原告提醒仍不予理會;
舊,原告停妥車輛並下車與表姐及其男友王珺昊寒暄時,被
告未下車,而當王珺昊招呼原告抽煙時,被告突連續按了數
聲喇叭,原告趨前探詢時,被告遂以原告已允諾戒煙為由在
原告表姐居住之社區廣場大聲吵鬧達半小時以上,引人眾人
側目,令原告表姐及其男友甚感尷尬,且爭執過程中原告未
對被告有肢體碰撞,被告卻向原告表姐及其男友宣稱原告推
她云云;?103 年6 月26日在大陸地區公司宿舍,被告明知
當日中午原告需出差至北京有時間壓力,卻要求協助其處理
哺乳乳線阻塞問題,原告雖協助一部分,但因時間緊迫只得
請求被告先使用擠奶器,被告竟大發雷霆,大聲激動狂吼,
先在宿舍房間撞牆後撞櫃子,並拍打衣櫃之玻璃鏡子造成手
部割傷。?原告自覺無法繼續與被告共同生活而提出協議離
婚之要求後,被告竟於103 年8 月14日向原告父母控訴表示
係因原告二姐張凱茹年紀大未嫁,見不得人好、欲賺取律師
仲介費才會挑撥原告離婚云云。
(二)兩造於103年7月間分居後,分居期間原告因認兩造確無法繼
續共處,遂堅持離婚心意及理由,詎被告即心生不滿,為對
原告報復而開始對原告提出各種民、刑事訴訟,茲謹擇要略
述如下:?傷害罪案件:103年6月1日兩造在大陸地區因細故
發生爭執,被告因搶奪原告車鑰匙致雙方發生拉扯,當時被
告並無受傷跡象,事後被告身上卻出現傷痕,嗣被告知兩造
復合無望後,竟於103年8月14日對原告提起本案,並扭曲事
實經過。?妨害自由罪案件:兩造分居後原告屢遭被告阻絕
探視子女,被告嗣雖同意讓原告於103年10月21日前開刑事
傷害案件偵查庭庭訊結束後可在該偵查庭外探視子女張喬荌
,但開出原告必須戴口罩及不能觸碰張喬荌之條件刁難原告
,而於該日庭訊結束後,原告欲探視張喬荌時,被告父親卻
抱著張喬荌閃躲不讓原告及原告家人靠近,雙方及家人因此
有所爭執,詎被告及被告父親竟藉此對原告、原告父親、母
親及二姐提起妨礙自由等刑事告訴。?強制罪案件暨違反保
護令罪案件:原告取得鈞院暫定原告與子女會面交往之暫時
處分裁定後,兩造遂自104年1月間起依該暫時處分所定時地
接走及送還子女張喬荌,而於104年4月11日下午5點原告及
家人至臺北市家暴中心前欲送交張喬荌予被告時,被告竟不
依兩造之前模式辦完交接事項即逕把張喬荌抱回,原告因被
告前曾虛構不實事項以張喬荌遭原告於探視期間傷害為由對
原告提出民事暫時保護令之聲請,擔心未完成交接事項,被
告又要故技重施,故要求被告先歸還張喬荌並將張喬荌順勢
抱回,詎被告竟向警察指稱原告涉犯違反保護令及強制罪,
要求警察以現行犯逮捕原告。?妨害名譽案件:原告僅在臉
書對時事發表個人意見,被告竟故意曲解而對原告提告,自
己卻不斷在臉書上發文向外指訴原告對其長期施暴云云。
(三)綜上所陳,被告於婚姻期間種種行徑令原告深感痛苦,不僅
已達對原告為不堪同居虐待之程度,並達於任何人處於一同
境況,均喪失持婚姻之意願,有難以繼續維持婚姻之重大事
由,爰依民法第1052條第1 項第3 款及第2 項規定請求離婚
,且只要其中之一有理由,即請求選擇加以判決離婚。
(四)關於酌定子女張喬荌之親權人部分,因兩造在大陸地區共同
生活期間,原告於下班後及假日均有親自照顧張喬荌,父女
間已建立濃厚之情感,親職能力無庸置疑,此並由鈞院家事
調查官親自觀察張喬荌與原告互動及受照顧狀況結果後所為
之調查報告可證原告所言不虛。而原告為避免隔代教養問題
,若取得監護權當會將張喬荌帶往大陸地區親自照顧,張喬
荌在原告養育下,必能謙虛有禮、快樂成長。反觀被告自兩
造產生重大爭執後,不僅未能妥善扮演友善父母之角色,處
處刁難原告之探視,甚至於鈞院就原告與張喬荌間之會面交
往定暫時處分後,仍不斷對原告提出各種不實指控企圖使法
院變更暫時處分內容以阻絕、限制原告探視張喬荌,更於訪
視結果不如其預期時即任意指摘報告內容,並抨擊訪視之社
工人員及家事調查官。因此,足認對於張喬荌權利義務之行
使或負擔由原告單獨任之,實較符合張喬荌之最佳利益。另
若由原告獨任張喬荌之親權人,被告依法對張喬荌仍有扶養
義務,茲參酌行政院主計總處公布之102 年度新北市平均每
人每月消費支出為19,131元等情,併請求酌定被告至張喬荌
成年之日止,應按月支付給付原告關於張喬荌之扶養費新臺
幣( 下同) 9,566 元等語。
其聲明為:
(1)准原告與被告離婚。
(2)對於兩造所生未成年子女張喬荌權利義務之行使或負擔,
由原告任之。
(3)被告自本判決確定之日起,至未成年子女張喬荌成年之日止,按月於每月5 日前給付原告關於未成年子女張喬荌之
扶養費用9,566 元,如有1 期遲誤履行,其後3 期之給付
視為亦已到期。並陳明就該項聲明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
行。
二、被告則辯稱:
(一)有關原告指責被告各情均非實情,茲說明下述: ?被告懷孕
8 個月時,某天早上因想喝豆漿且認原告對食物美味要求頗
高,便提議至阜航豆漿享用。沒想到卻遭有起床氣之原告大
聲責罵,原告並跳起來用雙手用力壓住被告之臉作勢要打人
,造成被告臉部紅腫疼痛不已,且因驚嚇過度而哭泣,嗣被
告因原告安撫及快生產,始就此隱忍。?原告原生家庭以台
語為母語,被告為入境隨俗,有尊稱公公為阿爸,婆婆為阿
母,且每次見面都主動打招呼跟聊天,亦時常在原告不在臺
期間買東西帶著女兒去探望公婆,反倒是原告看到被告母親
及家人常視若無睹,今原告卻惡人先告狀。?原告本允諾不
抽菸,卻於103 年5 月5 日與原告堂姐男友在被告及未成年
子女面前抽菸,在被告要求下原告竟突然暴怒,抱起未成年
子女並挑釁說「妳要怎樣?妳要怎樣?」,且用力推被告數
次,遭原告堂姐及其男友目睹一切,被告驚恐傷心之虞即驅
車前往被告父母所在地並打電話予被告父親請求報警處理,
嗣因原告向被告道歉且顧及女兒年幼,才未通報家暴。?10
3 年6 月26日被告因乳腺阻塞無法解決,寶寶又不肯吸,遂
請原告幫忙,卻被罵了一頓,因原告之前屢次對被告有家暴
行徑,且於月初兩造爭吵時有掐被告脖子舉動,被告便開衣
櫥穿衣服要離開,但在關閉老舊衣櫃時不慎致衣櫃玻璃掉落
而割傷,非如原告所述被告有撞牆、撞櫃子、揚言自殺之言
行。?被告因婚前與原告二姐張凱茹初次見面時,即見過原
告二姐之一位律師好友,嗣該好友之弟至大陸地出差時,原
告曾稱為以後打官司順利要好好巴結該好友之弟云云。加以
原告曾表示其二姐對被告父母有所誤解,及疑似有挑撥兩造
家長及兩造感情云云,被告方於在原告不斷逼迫離婚期間即
103 年7 月間與公公通電話時詢問兩造離婚乙事是否為原告
二姐之意見而已。現今證實原告委任之律師確實是原告二姐
轉介,若非如此原告豈會委任在臺中執業之律師。?102 年
11月20日兩造飛抵上海時,被告係誤解原告買給客戶的菸品
是要給自己抽的,雙方有所爭執,但事後被告即不再表示意
見,原告卻公開大罵被告「賤女人」,並轉身用力拉扯被告
衣服、手臂及頭髮多次,被告擔心跌倒傷及腹中胎兒便反射
性地以手揮了一下,詎原告竟馬上猛力打被告一巴掌。?被
告告訴原告於103 年6 月1 日之傷害事件,業經檢方起訴,
原告並遭判刑確定,有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103
年度偵字第10127 號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臺灣士林地方法
院易字第77號刑事判決、臺灣高等法院105 年度上易字第71
2 號刑事判決為證。又於兩造同住期間,原告除有前述家暴
情事外,尚曾於被告在月子中心期間,因見被告將張喬荌放
在棉被上,竟用力將張喬荌放回推車中並大罵被告: 「賤人
,你沒有資格當媽媽」,且用力推開被告使被告手臂紅腫。
另原告於102 年10月31日、102 年11月20日、102 年12月31
日在大陸地區住處曾對被告施暴,被告為此向鈞院聲請民事
通常保護令,亦經鈞院以103 年度家護字1750號核發民事通
常保護令在案,是原告指摘被告虛構家暴情事並濫行訴訟實
非有理,且原告嗣對被告及被告家人所提訴訟遠多於被告所
提,原告始為濫訴之人。
(三)被告並未阻絕原告與子女張喬荌之會往交往,係因被告依鈞
院暫時處分裁定將張喬荌交付原告為探視後,於接回時發現
張喬荌身上佈滿紅疹,恐係原告居住之三重區處所位於高架
橋旁空品質不佳、該居所經常燒香、原告與其父長期抽煙所
致。又張喬荌因轉換環境及生活模式於返回家中有哭鬧不止
之適應不良情況,且於第二次會面交往結束被告帶回張喬荌
後當日幫張喬荌洗澡時,發現張喬荌下背部、臀部、腳踝等
處挫擦傷,經送醫後,方在家暴中心人員建議下,以張喬荌
名義對原告聲請暫時保護令。
(四)綜上說明,兩造婚姻期間係原告對被告屢有家暴情事,被告
無原告所指不當行徑,縱兩造婚姻無法繼續維持,原告乃有
過失之一方,被告並無過失,是依法僅被告有權訴請離婚,
詎原告自103年7月間起為逼迫被告同意離婚,不斷以通訊軟
體傳訊批評辱罵被告,並斷絕一切生活費之給與等語。其聲
明為:
原告之訴駁回。
乙、反請求部分:一、反請求原告主張:
(一)離婚部分:除爰引本請求之答辯理由外,並補陳: 反請求被
告於婚姻期間對反請求原告施以如本請求答辯理由所述之多
次家暴行為,顯已構成不堪同居之虐待,其後又對反請求原
告濫行提出各項訴訟,更使兩造婚姻發生嚴重破綻,難以再
繼續維持,爰依民法第1052條第1 項第3 款及第2 項規定請
求離婚,且只要其中之一有理由,即請求選擇加以判決離婚
。
(二)子女張喬荌之親權人及扶養費酌定部分: 因反請求被告對反
請求原告有前開家暴行為,依家庭暴力防治法第43條規定,
推定反請求被告行使或負擔子女權利義務不利於子女。而張
喬荌自出生後即由反請求原告照顧迄今,與反請求原告感情
親暱,反請求原告家人亦有強烈意願並有能力提供充分協助
,其中反請求原告母親及阿姨均領有合格的保母證照,表姐
朱純德亦乃長期擔任幼稚園老師,且反請求原告與子女張喬
荌為同性別具同性優勢可予以妥適教導,子女張喬荌於反請
求原告照顧期間除因反請求被告不恰當之探視行為導致其安
全感不足現象外,張喬荌目前身心健康,且聰明貼心懂得分
享,是對於張喬荌權利義務之行使或負擔由反請求原告單獨
任之,實符合張喬荌之最佳利益。至訪視機關所提訪視報告
中關於反請求原告之敘述及其意見,或未詳加查證或未將家
暴受害人即反請求原告之心情列入審酌,是其內容顯有未洽
;家事調查官之調查報告則多與事實不符及以偏概全,且未
考量子女因主要照顧者變換所生影響及子女由反請求被告照
顧之諸多劣勢,對反請求原告有失公允。另若由反請求原告
獨任張喬荌之親權人,反請求被告依法對張喬荌仍有扶養義
務,茲考量張喬荌就讀幼兒園前每月生活所需至少為51,400
元、就讀幼兒園期間每月生活所需至少為44,900元、其後至
成年止之就學期間每月生活所需至少為42,500元,加計通貨
膨脹等因素,張喬荌每月所需之生活費應以50,000元計算,
再參酌兩造所得,反請求被告每月應負擔其中4 分之3 即37
,500元,故併請求酌定反請求被告至張喬荌成年之日止,應
按月支付給付反請求原告關於張喬荌之扶養費37,500 元。
(三)損害賠償部分: 兩造婚後反請求被告不僅多次對反請求原告
前開所述之肢體、辱罵等暴力行為,其後又不斷逼迫反請求
原告同意離婚,並為達離婚目的而不給付反請求原告家庭生
活費,更濫行對反請求原告提告,致反請求原告迄今仍受有
嚴重之創傷症群,是就造成本件判決離婚之結果反請求原告
並無過失,爰依民法第1056條第1 、2 項規定請求反請求被
告給付170 萬元( 原請求200 萬元嗣減縮) 之損害賠償。
(四)夫妻剩財產差額部分 :
1.反請求被告應列入分配之婚後財產有:
?門牌號碼為台北市○○○○000 巷00弄0 ○0 號之房地( 下
稱大湖山莊房地),價值6,022,390 元,扣除尚未清償之貸款餘額4,181,164 元,價值1,841,226 元
?自小客車1 輛(100 年6 月28日出廠車輛識別代號LGBK22E5
2BY082622 )價值360,000 元。
?於103 年9 月29日之存款: (1)台新銀行三重分行第2028 -10
-0005951-8帳號存款餘額305,225 元; (2)台新銀行三重分行
第028-75-000925-2 帳號外幣存款餘額979.18美元折合臺幣
29,889元; (3)兆豐國際商業銀行第234-10-403 18-0 帳號存
款餘額414,400 元;(4)國泰世華銀行光復分行第016-53-000
121-4帳號存款餘額304,982 元;(5)中華郵政帳戶存款11,
130 元;(6)大陸地區中國銀行第46375997906 帳號存款餘額
人民幣20621.17元折合臺幣102,487 元、港幣餘額5930.05
元折合臺幣23,459元。(7)另反請求被告自103 年7 月9 日起
至103 年9 月29日止從其所有台新銀行三重分行第2028-10
-0005951-8號帳戶陸續提領支用之金額356,788 元去向雖提
出說明,但仍有其以金融卡及現金取款共128,000 元並無相
關流向憑證,上開金額顯係反請求被告為減少剩餘財產差額
分配而為之處分;又反請求被告自103 年6 月26日起至103
年9 月20日就其所有大陸地區中國銀行第46375997906 號帳
戶陸續提領支用之金額人民幣66,147元去向雖已提出說明,
但仍有其至ATM 提款共人民幣12,000元則無相關流向憑證,
該等金額折合臺幣共159,040 元顯係反請求被告為減少剩餘
財產差額分配而為之處分,以上合計287,404 元,應依民法
1030條之3 規定追加列入反請求被告之現有存款。是反請求
被告應列入分配之婚後存款共1,478,612 元(計算式:305
,225+29, 889+41 4,400+304, 982+11,130+102,487+23,459
+2 87,040 =1,478,612)
?於103 年9 月29日之基金: (1)貝萊德世界礦業基金60.91 單
位,單位價格41.5美元;(2)坦伯頓全球亞洲成長基金143.83
7 單位,單位價格33.5美元;(3)富蘭克林天然資源金442.47
8 單位,單位價格9.72美元,以上基金總價值折合臺幣355,
531 元。惟其於102 年6 月13日即兩造結婚時即有基金: (1)
貝萊德世界礦業基金60.91 單位,單位價值為38.99 元;(2)
坦伯頓全球亞洲成長基金142.955 單位,單位價值為30.37
元;(3)富蘭克林天然資源金442.478 單位,單位價值為8.57
元,以上基金總價值折合臺幣314,833 元應得扣除。是反請
求被告應列入分配之基金價值為40,698元(計算式:335,531
-314 ,833=40,698)。
?鴻準股份有限公司( 下稱鴻準公司) 股票價值為412,397 元
(婚後增加5484< 股> × 103 年9 月29日收盤價75.2. <元
>) ; 乙盛股份有限公司( 下稱乙盛公司) 股票價值111,57
3 元( 2530<股>× 103 年9 月29日收盤價44.1<元>)。
?富邦人壽股份有限公司安泰人壽靈活理財變額保險( 下稱富
邦人壽保險) 保單於兩造婚姻存續期間增加之保單價值68,
629 元。
綜上,反請求原告應列入分配之婚財產共4,313,135 元(計算
式:1,841,226+360,000 +1,4788,612+40,698+412,397 +
111,573 +68,629=4,313,135 )
2.反請求被告則無應受分配之婚後財產。
3.依上計算,兩造剩餘財產差額為4,313,135 元,經平均分配
後,反請求原告應分得2,156,568 元,而就反請求被告主張
其得以為反請求原告代償之婚前購車貸款餘額199,998 元抵
銷乙節,反請求原告不爭執,經扣除後反請求原告尚得向反
請求被告請求1,956,570 元(計算式:2,156,568 -199,99
8 =1,956,570 )。
其聲明為:
(1)准兩造離婚。
(2)對於兩造所生未成年子女張喬荌權利義務之行使或負擔,
由反請求原告任之。
(3)反請求被告應自前項聲明確定之日起,至未成年子女張喬荌成年之日止,按月於每月5 日前給付反請求原告關於未
成年子女張喬荌之扶養費用37,500元,如有1 期遲誤履行
,其後24期之給付視為亦已到期。
(4)反請求被告給付反請求原告170 萬元之損害賠償,並自反
請求狀繕本送達反請求被告之翌日起,按年息5%計算之利
息。
(5)反請求被告給付反請求原告1,956,570 元之剩餘財產差額
,並自反請求狀繕本送達反請求被告之翌日起,按年息5%
計算之利息。
二、反請求被告則辯稱:(一)離婚及酌定子女親權人部分均爰引本請求之理由,另就反請
求原告請求子女扶養費部分補述如下: 反請求被告每月薪資
為8 萬餘元,而反請求原告於訪視時自稱現職為科技公司專
案經理,每月薪資高達10萬元,是反請求原告經濟能力實不
亞於反請求被告,兩造實應平均負擔子女扶養費用,參酌行
政院主計總處公布之102 年度新北市平均每人每月消費支出
為19,131元,是每月雙方各應負擔未成年子女之扶養費9,56
6 元。
(二)請求損害賠償部分: 本件兩造無法繼續婚姻之緣由係反請求
原告於婚姻期間有反請求被告於本請求離婚中所述種種情事
,令反請求被告深感痛苦,再反請求原告及其家族自103 年
7 月起迄今對反請求被告提起10餘件民刑事訴訟,除讓反請
求被告往返臺海兩岸疲於奔命地開庭外,渠等為求訴訟優勢
不斷極力醜化反請求被告,更使反請求被告難以承受,兩造
婚姻失和至此,反請求原告之過失,可謂甚大,是反請求原
告依民法1056條規定請求非財產上之損償賠償,顯無理由。
(三)夫妻剩財產差額部分 :
1.反請求原告自102年6月13日起至103年9月29日止之婚姻期間
無工作或投資所得,反請求被告不爭執。
2.反請求被告於103年9月29日剩餘財產差額計算基準日之財產
及價值如下:
?大湖山莊房地價值6,022,390 元。?自小客車1 輛(100 年6 月28日出廠車輛識別代號LGBK22E5
2BY082622 )
?台新銀行三重分行第2028-10-0005951-8帳號存款餘額305,2
25元。
?台新銀行三重分行第028-75-000925-2 帳號外幣存款餘額97
9.18美元(折合臺幣29,889元)
?兆豐國際商業銀行第234-10-40318-0帳號存款餘額414,400
元。
?國泰世華銀行光復分行第016-53-000121-4帳號存款餘額304
,982元。
?中華郵政帳戶存款11,130元。
?大陸地區中國銀行第46375997906帳號存款餘額人民幣2062
1.17元(折合臺幣102,487元);港幣餘額5930.05元(折合臺
幣23,459元)。
?基金:
(1)貝萊德世界礦業基金60.91 單位,單位價格41.5美元,合
計2527.77 美元(折合臺幣77,160元)。
(2)坦伯頓全球亞洲成長基金143.837 單位,單位價格33.5美
元,合計4818.54 美元(折合臺幣147,086 元)。
(3)富蘭克林天然資源金442.478 單位,單位價格9.72美元,
合計4300.89 美元(折合臺幣131,285 元)。
?股票:
(1)鴻準公司股票15181 股,當日收盤價75.2元。合計1,141,
611 元。
(2)乙盛公司股票2530股,當日收盤價44.1元。合計111,573
元。
?富邦人壽保險保單於兩造婚姻存續期間增加之保單價值68,6
29元。
3.反請求被告於103 年9 月29日剩餘財產差額計算基準日負債
:兆豐銀行之購屋貸款餘額4,181,164元。
4.反請求被告於102年6月13日結婚時已有之財產:
?台新銀行三重分行第2028-10-0005951-8帳號存款餘額2,809
,729元。
?台新銀行三重分行第028-75-000925-2帳號外幣存款餘額978
.46美元(折合臺幣29,315元)。
?國泰世華銀行光復分行第016-53-000121-4帳號存款餘額53,
157元。
?中華郵政帳戶存款11,079元。
?大陸地區中國銀行第46375997906帳號存款餘額人民幣10,58
1.29元折合臺幣51,764元;港幣餘額22,520.17 元折合臺幣
87,423元 。
?基金:
(1)貝萊德世界礦業基金60.91 單位,單位價值為38.99 元,
合計2374.88 美元( 折合臺幣71,151元)。
(2)坦伯頓全球亞洲成長基金142.955 單位,單位價值為30.3
7 元,合計4341.54 美元( 折合臺幣130,073元) 。
(3)富蘭克林天然資源金442.478 單位,單位價值為8.57元,
合計3792.04 美元( 折合臺幣113,609元)。
?股票:
(1)鴻準公司股票9697股,依股數乘以當日收盤價75.2元,其
價值為729,214 元( 9697股× 75.2元=729,214 元) 。
(2)鴻海精密股票9000股,依股數乘以當日收盤價73.4元,
其價值為660,600 元( 9000股× 73.4元=660,600 元) 。
(3)乙盛公司股票5000股,當日收盤價為30元,合計150,000
元)
5.反請求被告所有之自小客車1 輛(100 年6 月28日出廠車輛
識別代號LGBK22E52BY082622 )價值部分,因該車係在大陸
地區掛牌、出售,理應以當地市場行情為準,而依反請求被
告所提大陸地區中古車行新佰車行2016年11月8 日出具之鑑
價報告,於採實車鑑定後,評估該車於2014年9 月( 103 年
9 月) 收購價為39,500元人民幣折算臺幣為196,315 元;大
陸地區昆山市周市鎮正揚汽車諮詢服務部2016年11月7 日出
具之二手車評估表,經實車鑑價之結果,評估於2014年9 月
( 103年9 月) 之收購價為41,000元人民幣折算為臺幣203,
770 元。茲將上述兩份鑑價結果取其高者,是系爭自小客車
之價格應為203,770 元。
6.反請求被告自103 年7 月9 日至103 年9 月29日自其所有台
新銀行三重分行第20281000059518號帳戶陸續提領之金額共
3,56 788元;自103 年6 月26日至103 年9 月20日自其所有
大陸地區中國銀行第46375997906 帳號帳戶陸續提領之金額
共人民幣66,147元,均係正常使用,無需依民法第1030條之
3 規定追加列入為反請求被告之婚後財產。
7.依上說明,反請求被告於103 年9 月29日即剩餘財產計算基
準日之財產價值總額為9,095,076 元(計算式:6,022,390
+203,770 +305,225 +29,889+414,400 +304,982 +11
,130+102,487 +23,459+77,160+147,086 +131,285 +
1,141,611 +111,573 +68,629=9,095,076 ),經扣除婚
後負債4,181,164 元及婚後已有財產價值總額4,897,114 (
計算式:2,809,729 +29,315+53,157+11,079+51,764+
87,423+71,151+130,073 +113,609 +729,214 +660,
600 +150,000 =4,897,114 )後,反請求被告之剩餘財產
為16,798元。
8.末因反請求原告於婚後有鋪張浪費之情,例如:每月至少按
摩4-6 次( 單次最貴高達3,000 元) ;每週至美容院進行美
髮或美甲等. . . . 不一而足,每月個人生活開銷竟高達78
,772元,造成反請求被告婚後一直入不敷出,是其於兩造婚
後對反請求被告之財產增加並無絲毫貢獻,反請求被告不應
再受分配。退步言之,若反請求被告仍應平均分配剩餘財產
差額予反請求原告,因反請求被告曾為反請求原告代償其婚
前購車貸款合計240,000 元及人民幣30,000元,依法得向反
請求原告請求返還上開款項,爰以該款項於反請求原告得請
求之剩餘財產差額範圍內主張抵銷,抵銷後反請求原告已無
任何金額得為請求等語。
其聲明為: 反請求被告之訴駁回,並陳明就反請求被告請求金
錢給付部分,願擔保請准宣告免為假執行。
丙、本院之判斷:
一、本訴及反請求離婚部分:
(一)按夫妻之一方有民法第1052條第1 項各款以外之重大事由,
難以維持婚姻者,夫妻之一方得請求離婚;但其事由應由夫
妻之一方負責者,僅他方得請求離婚,為同法條第2 項所明
定。所謂「有前項以外之重大事由,難以維持婚姻者」,乃
抽象的、概括的離婚事由,係民法親屬編於74年修正時,為
因應實際需要,參酌各國立法例,導入破綻主義思想所增設
,其目的在使夫妻請求裁判離婚之事由較富彈性。但其事由
應由夫妻一方負責者,僅他方得請求離婚,是其所採者為消
極破綻主義精神,而非積極破綻主義。因此,若夫妻雙方均
為有責時,則應衡量比較雙方之有責程度,而許責任較輕之
一方向應負主要責任之他方請求離婚,如雙方之有責程度相
同,則雙方均得請求離婚,以符公平,且符合民法第1052條
第2 項規定之立法目的。又上開法條所稱「有前項以外之重
大事由,難以維持婚姻者」,係以婚姻是否已生破綻而無回
復之希望為其判斷之標準。而婚姻是否已生破綻無回復之希
望,則應依客觀之標準,即難以維持婚姻之事實,是否已達
於倘處於同一境況,任何人均將喪失維持婚姻之意願而定,
最高法院95年度台上字第1450號、第2924號裁判可資參照。
(二)本件兩造於102 年6 月13日結婚,婚姻關係現仍存續中,並
育有未成年子女張喬荌之事實,有戶籍謄本乙件在卷為憑,
經核無誤。
(三)兩造均請求離婚,並否認對造主張之離婚事實、理由,且以
前詞置辯,經查:依兩造對於家庭生活及婚姻期間所生多次
衝突事件之描述,被告即反請求被告張耿豪( 下稱張耿豪)
認被告即反請求原告黃夢絲( 下稱黃夢絲) 個性極為自我,
遇事稍不如己意即易耍脾氣而與張耿豪爭吵;不尊重且任意
批評張耿豪之親人;對兩造所生衝突事件常常對外扭曲過程
並放大指責張耿豪不是而掩飾己非,黃夢絲則認張耿豪對其
不夠善待體諒;於兩造發生爭執衝突時張耿豪多會對其有衝
動性之肢體、言語暴力行徑等等,足見兩造對於彼此之行為
及婚姻狀態均多有相當負面評價,且兩造間對同一事件始末
經過之描述差異極大。而依兩造所提於分居絕裂前之通訊軟
體對話紀錄及臉書截圖畫面,發現兩造婚後生活固有甜蜜親
暱時光,但兩造間或兩造一方與他方親友間對話紀錄中亦有
如: 「. . .2014 /2 /21 Maverick<即張耿豪> : . . 還有
請妳尊重我父親,要有一個有尊重打招呼方式,請像對我母
親一樣的尊重,謝謝。nancy<即黃夢絲> : 隨便你說,昨天
產後他也沒關心我. . . 」;「Maverick :老爸< 係指黃夢
絲之父> ,我想請你幫忙,我讓你知道我為何掉淚,夫妻口
角為何要把我媽媽罵進來,我的生日禮卷自動自發的要給她
去亂買,這樣不珍惜她嗎」、「nancy : 只敢對我兇算什麼
男人,有種對阿姨摔東西阿,奇怪了耶。Maverick :是啦,
我不是男人,你找其他人,我沒意見,可以吧。」、「2013
/ 11/16 nancy : 亂摔玻璃杯也沒道歉。阿豪. 享受生活吧
!< 即張耿豪> : 對不起喔。」、「2014/6/10 nancy : 你
動手時我也不知如何是好。Mav : 最好我動手啦,一下子就
結束,掐你才一瞬間,別用形容詞誤導,掐,不是動手,要
精準用詞。nancy : 你不動手傷害又嚇到我我會崩潰讓你難
堪?Mav :我還沒動手,你就已經讓我為難了。. . .Mav :你
先惹我。nancy : 是阿,口角就可以動手。」等內容【見本
院卷一第11頁、150 頁、卷二第44頁、107 頁背面、卷三第
30頁背面】,並參諸證人王珺昊於104 年11月24日到庭證稱
:103年有一天張耿豪有帶黃夢絲去看他表姐他們約在我三重
龍門路的住家社區大門前見面,當天兩造是來找他表姐拿東
西,我就陪張耿豪的表姐到社區大門口等兩造,我有抽煙習
慣,基於禮貌,我就請張耿豪一根菸,黃夢絲當時抱小孩坐
在車上後座,她看到張耿豪抽菸,就在車上按了幾聲喇叭示
意張耿豪回到車上,並把後車窗搖下來,張耿豪菸未熄滅放
在腿部附近,探頭進去車內詢問黃夢絲有何事情,之後兩人
就發生爭執,我趨前瞭解才知道兩造是為了張耿豪抽菸問題
發生爭吵,黃夢絲下車後雙方繼續大聲互吼,我勸兩造不要
在公共場合大聲吵鬧,之後張耿豪就抱著小孩坐在後座,我
就勸黃夢絲趕快開車回家。當天我沒看到兩造有肢體接觸,
黃夢絲也無向我表示張耿豪推她等語;證人張凱茹於同日到
庭證稱: 黃夢絲的父親常常會來找我父親談論兩造的事情,
內容都是維護黃夢絲,要我父親譴責張耿豪。於103 年6 月
1 日黃夢絲與張耿豪在大陸地區發生衝突後,黃夢絲用line
向我表示張耿豪有病,常常失控,但我詢問她細節時,發現
她對吵架的原因都迴避不說,並隱匿對她不利的部分,例如
之前機場事件當天黃夢絲有先揮手打張耿豪部分她都沒說,
是後來我問她,她才說她是反射性地揮他。黃夢絲一直說長
久以來被張耿豪打得很慘,但據我瞭解,黃夢絲所述都誇大
不實等語;證人張茂修於同日到庭證稱: 之前黃夢絲都沒有
叫我,也不怎麼理睬我,有時我問黃夢絲什麼話,她應了兩
句話就走了。103 年1 月24日兩造住在三重住處,當天清晨
四、五點我有聽到黃夢絲在哭,我詢問後,張耿豪表示黃夢
絲要他去台北車站買豆漿給她喝,但他覺得附近的永和豆漿
就很好了,但是黃夢絲不肯,所以兩造就吵架,之後黃夢絲
要求張耿豪帶她回三峽娘家,張耿豪說凌晨還太早,那天我
沒有看到黃夢絲臉部有紅腫。103 年6 月1 日黃夢絲的父親
手機留言給我,表示我是怎麼教張耿豪的,並說張耿豪照三
餐打黃夢絲,我詢問張耿豪,張耿豪說沒有這回事。103 年
8 月黃夢絲有打電話給我,除了表示張耿豪沒有給她生活費
之外,還說被張耿豪打得很慘,並指責張凱茹挑撥他們兩個
人,說張凱茹要賺律師費之類的話等語【以上見卷二第26 1
頁起之言詞辯論筆錄】;證人黃夢婷於105 年1 月7 日到庭
證稱: 兩造婚後黃夢絲多次向我哭訴張耿豪的家暴行為,有
時候說她被打,有時候是說她遭受到言語壓力等語;證人黃
紀仲於當日證稱:103年1 月8 日我有搭飛機往返上海,帶黃
夢絲回臺灣,因黃夢絲表示前一天張耿豪有罵她廢物,讓她
心理壓力很大。103 年3 月1 日是黃夢絲打電話給我,說張
耿豪對她動粗,要我過去看她,並勸勸張耿豪,我下午過去
月子中心看黃夢絲時,有見到張耿豪,我把張耿豪拉到旁邊
,要問他一些狀況,但我還沒開口,張耿豪就不斷對我抱怨
說黃夢絲一直找他麻煩。並指責黃夢絲的一些不是,講了很
久,我根本沒機會插嘴,所以也沒問他當天黃夢絲說被動粗
是發生什麼事。103 年5 月5 日當天我要去東方工商接我太
太,兩造突然開車到東方工商我停車處找我,當時兩造還在
吵,黃夢絲說要報警,後來警察也來了,我有詢問張耿豪是
否要跟黃夢絲道歉,張耿豪就說好啦好啦,我跟你道歉等語
【以上見卷三第4 頁之言詞辯論筆錄】等語,堪認兩造前開
相互指摘他方於婚姻存續期間之失,當可憑信。
(二)再觀諸黃夢絲於知悉張耿豪離婚之意甚堅後,即就兩造共同
生活期間張耿豪曾對其施暴情事對張耿豪提出刑事告訴,並
聲請民事通常保護令加以因應,張耿豪因認黃夢絲所指內容
過於誇大並多有匿飾之處,為求反制遂對黃夢絲聲請民事通
常保護令,及對黃夢絲及其父黃紀仲在臉書之發文內容提出
誹謗罪之告訴,其後雙方便開始不斷以彼此間之些微糾紛或
不滿、懷疑等等對他方提出種種刑事告訴,而上開案件除黃
夢絲聲請之民事通常保護令經獲准核發及張耿豪於103 年6
月1 日之傷害案件遭起訴判刑拘役30日確定外,其餘雙方刑
事告訴案件均經檢方為不起訴處分確定等情,有臺灣新北地
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104 年度調偵字第1456號不起訴處分書
、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104 年上聲議字第6463號處分書、臺
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104 年度偵字第10501 號不起
訴處分書、104 年度偵字第8554號不起訴處分書、臺灣新北
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103 年度偵字第26767 、26768 、30
742 號、104 年度偵字第1280號不起訴處分書、本院104 年
度家護抗第73號民事裁定、張耿豪製作之兩造訴訟一覽表、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104 年度偵續字第573 號不
起訴處分書、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105 年度上聲議字第5628
處分書、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4 年度易字第77號刑事判決、
臺灣高等法院105 年度上易字第712 號刑事判決在卷可稽【
見本院卷二第202 至218 頁241 、242 頁、卷四第232 至24
5 頁】,則兩造於正式絕裂後為求報復對方或取得離婚官司
之優勢不斷濫用司法資源興訟之心態顯然易見。
(三)綜上調查,可知兩造感情基礎本不甚穩固,婚後共同生活期
間雙方於逐漸發現彼此價值觀歧異及他方在人格特質上之缺
點時,均未能以有效、理性方式溝通化解並各自檢討反省,
徒然希冀對方能為己改變,致短短一年共同生活期間衝突頻
繁,彼此之心結及怨懟更日益累積擴大,終使當初邁入婚姻
之激情消磨迨盡。嗣張耿豪率先提出離婚要求時,黃夢絲因
深感不滿及委曲,遂對張耿豪先前之暴力對待提出刑事告訴
以為因應,此後雙方動輒訟爭以對,陷於不斷相互提告之惡
性循環中,迄今毫無停歇跡象,雙方親人並遭波及,演變成
不僅兩造,雙方家人間目前亦相互敵視之嚴重對立情況。是
以,本院認雙方於婚姻期間之所為,任一方雖尚不構成民法
第1052條第1 項第3 款所謂「不堪同居之虐待」之程度,但
已造成兩造夫妻情感蕩然無存,難以期待雙方得以再共同經
營和諧幸福之婚姻生活,有難以維持婚姻之重大事由存在。
末衡諸此婚姻破綻事由之發生,雙方均難辭其究,有責程度
尚屬相當。因此,兩造依民法第1052條第2 項訴請離婚,均
有理由,應予准許。
二、本訴及反請求有關對於未成年子女張喬荌權利、義務之行使
或負擔暨未來扶養費部分:
(一)按夫妻離婚者,對於未成年子女權利義務行使或負擔依協議
由一方或雙方共同任之。未為協議或協議不成者,法院得依
夫妻之一方、主管機關、社會福利機構或其他利害關係人之
請求,或依職權酌定之。法院為前項之裁判時,應依子女之
最佳利益審酌一切情狀,尤應注意左列事項:一子女之年齡
、性別、人數及健康情形。二子女之意願及人格發展之需要
。三父母之年齡、職業、品行、健康情形、經濟能力及生活
狀況。四父母保護教養子女之意願及態度。五父母子女間或
未成年子女與其他共同生活之人間之感情狀況,民法第1055
條第1 項、第1055條之1 分別定有明文。
1.兩造所生之子女張喬荌係103 年2 月10日生,現係未成年人
,有卷附戶籍資料可稽,本院既認兩造之離婚請求為有理由
而判准兩造離婚,則兩造併請求酌定離婚後關於兩造所生未
成年子女張喬荌之親權人,於法核無不合。
2.經本院囑託新北市政府委託社團法人中華民國兒童人權協會
及映晟社會工作師事務所派員訪視兩造及所生未成年子女之
結果略以:
?張耿豪部分:
(1)監護意願:聲請人< 即張耿豪,下稱張耿豪> 強調以往他
有照顧案主的經驗,他都親自幫案主換尿布、洗澡、餵食
牛奶等,張耿豪有自信在未來不論是供應案主飲食、衣物
等需求或讓案主接受教育機會等,都能提供案主正常安定
及豐富的生活,故表明單方監護及扶養案主之意;評估張
耿豪監護意願強烈,態度及動力明確、肯定。
(2)經濟能力:張耿豪有正職工作,收入穩定且不錯,又開銷
以他個人生活支出為主,未有不良之奢侈花費,並有持續
分擔案主之生活費,故評估張耿豪具備穩健的經濟能力,
日後支付案主的教育費及生活費應是無礙,張耿豪應可讓
案主之需求獲得滿足無缺。
(3)親子關係:張耿豪逾5 個月未能與案主接觸互動,然在張
耿豪積極爭取下得以每月有5 或7 日的會面相處時間,訪
視時當天張耿豪剛接回案主相處,觀察張耿豪親自安撫、
呵護案主,減低案主對初回到張耿豪處之陌生感,並以以
往照顧案主的方式照料案主,增進案主的安全感,觀察案
主在張耿豪懷中確實較為安穩、有放鬆的狀態。評估張耿
豪與案主間雖分離幾個月,然其父女二人間仍存在以往建
立之依附情感,案主對張耿豪保有依賴感及安全感。
(4)未來照顧計畫:張耿豪於訪視時表達他將維持現職,平時
多在大陸工作,約2-3 個月返臺陪伴案主,而案主則由案
祖父母全職看顧、照料,又張耿豪自陳他雖停留大陸時間
長,然他會親自承擔教養、監督及陪伴案主成長之責,不
會由案祖父母承擔所有親職責任。本會認為照顧及教養子
女應是為人父母之責任,張耿豪自身應親自提供案主妥善
的照顧,並滿足案主各階段的需求,故籲請張耿豪在工作
與照顧案主二者間之取捨,應謹慎評估與考量以維持平衡
。
(5)綜合以上評估,案主權利義務之行使與負擔,張耿豪尚能
勝任等語。
?黃夢絲部分:(1)親權能力評估:觀察相對人< 即黃夢絲,下稱黃夢絲> 目
前身心健康狀況無明顯異狀以致影響子女能力,其甫任職
四個月餘,工作及收入難稱穩定,然觀察其目前生活現況
,評估其應有穩定經濟能力照顧未成年子女;觀察黃夢絲
有主動連結社會資源能力,亦陳述父母親可協助照顧子女
,評估其支持系統尚穩定。觀察黃夢絲尚了解案主目前身
心發展與性格表現,案主與之依附關係尚安全穩定,評估
黃夢絲應有實際撫育行為。
(2)親職時間評估:據黃夢絲自述工作時間彈性,平均約三個
月到國外出差一次,每次3~4 日,惟觀察其甫復職四個月
餘,工作狀況難稱穩定;若其敘述屬實,評估其工作時間
應不致影響照護子女時間,晚間與周末應有充足撫育子女
時間。
(3)照護環境評估:觀察黃夢絲信義區住家附近環境良好,交
通便捷,有學區,生活機能尚良好。惟黃夢絲於家訪期間
未主動提及過去幾個月前,其與家人們均居住三峽住家,
經本會電訪方才表達近年信義區住家主要由其阿姨、姨丈
居住;觀察住家僅有一臥房、一架高之睡臥房間,雖有和
室,然和室供佛,. . . ;又住家雖有案主嬰兒床供其獨
立使用,然尚未安排案主未來獨立使用之房間。評估黃夢
絲信義區住家難稱合適案主穩定長久居住。
(4)親權意願評估:評估黃夢絲有單獨監護案主意願,亦瞭解
擔任監護人之責任義務,. . 。惟觀察黃夢絲與張耿豪間
仍有數件訴訟往來,關係緊張交惡,且多次會面交往時引
發衝突,雙方家屬關係亦不甚友好,黃夢絲目前仍繼續聲
請案主對張耿豪之保護令;評估雙方訴訟事宜恐更加深兩
造關係之惡化,未聞黃夢絲以未成年子女最佳利益為前提
,與對方共同訂定此期間共同撫育子女之方案,反以蒐集
證據、提告為先,實難稱黃夢絲有友善父母之態度與積極
作為。
(5)教育規劃評估:評估黃夢絲尚重視案主學習,有目前及未
來初步教育規劃。黃夢絲自述近4 個月張耿豪均未負擔扶
養費用,案主生活費用、學習費用均由其單獨負擔。2015
年4 月保護令裁定張耿豪未來每月需負擔1 萬5 千元案主
扶養費用與黃夢絲,然黃夢絲期望張耿豪每月應負擔3 萬
元。
(6)未成年子女意願之綜合評估:案主年紀尚小無語言能力,
未能評估其意願等語。
3.因黃夢絲對上開訪視機關之調查報告認訪視之社工人員經驗不足致有未盡詳實之處,且未考量家暴受害人之心情遽指其
無友善父母態度【見本院卷二第176 至178 頁】,故本院指
派本院家事調查官對兩造及子女就兩造親職能力、友善父母
原則之認知、以往及現今照顧子女情形等方面進行更縝密之
調查訪視,其調查結果略以: 「二綜合分析:2兩造對監護之
意見-兩造均希望能單獨監護子女,亦皆因溝通問題不願與
他方共同監護。對於若由他方取得監護,張耿豪雖擔心無法
探視子女,惟仍會擔任子女之後盾,而黃夢絲則立即以『加
害人推論不適合任親權人』否定之,並對他方任監護人有過
多之擔憂。. . . 然就監護動機部分,評估兩造監護動機高
且為正向。3.子女與兩造之關係、互動情形及受照顧狀況-
觀察子女與兩造互動均為親密自然,『惟不論是在訪談現場
或是戶內外之親職觀察現況觀之,均可見子女對於張耿豪有
較高之依附和索求關愛表現亦有較多情感交流及肢體互動。
又家訪黃夢絲時,可發現子女對於黃夢絲父親之依賴和親情
親密度亦高於黃夢絲』,即便需要被安撫時機( 跌倒時) ,
子女亦會尋找黃夢絲父親關愛而非黃夢絲,由外返家時亦不
會尋找黃夢絲,顯得對黃夢絲之情感依賴和依附不如黃夢絲
父親高。. . . 離婚後< 應為分居後之誤載> 子女受照顧情
形,依訪談觀察,張耿豪多會親自照顧子女,家人則為協助
照顧者,而黃夢絲雖稱已為主要照顧子女之人,其父母僅為
協助者,然依子女依賴黃夢絲父親程度,子女若有需求多會
尋找黃夢絲父親. . . 由親職觀察可知以張耿豪之照顧和陪
伴較有撫育技巧和較多情感互動,照顧上亦較為細緻。. .
4.兩造親職能力及親職觀察-兩造均可具體擋述子女之生活
作息和身心發展. . . 另兩造雖對於生活規範教導和親子關
係衝突之處理均能提出合理可執行之方案,對子女不聽勸導
(出現試探行為或一直哭鬧時) 時之處理方式,張耿豪可堅
守原則,不讓子女學會哭鬧就可以得到其所欲,而黃夢絲即
便其會分辨此為子女之需求還是想要,仍會因其無法處理之
哭鬧依從子女。. . . 第一次親職觀察時,黃夢絲似對子女
沈溺於玩樂不願進食部分,較無具體協助進食作為,甚不斷
吸引子女注意於不同遊戲上。雖曾口頭提醒子女用餐,然因
提醒口氣與方式較為淡然而無法規範子女;. . . 反觀張耿
豪兩次之親職觀察,均可對於子女之抗拒或不適應行為( 如
跌倒假哭、哭鬧) ,較為以移轉注意力或適當規勸讓子女從
之,且較能適時引導子女應當之行為。. . . 兩造單獨與子
女相處下,子女顯對張耿豪之情感依附性較高,對張耿豪有
較多索取關注和肢體接觸行為,又以戶外觀察比較,子女對
張耿豪亦有較多之口語表達和愉悅情感之表露。又兩造均可
於活動或親子互動中教導事物之認名和指名,亦可教導生活
禮儀,惟互動中以張耿豪較能鼓勵子女口頭表達需求和想法
. . . 。5.友善父母認知及對會面交往之態度-. . 在給予
對方探視上,以張耿豪較給予他方合理、可執行之探視方案
,亦較為以子女利益為思慮考量,並給他方較為寬容之最大
接觸方案,而『黃夢絲不但給予己方之探視較為寬容』外,
亦對他方探視之初始計畫顯得過僵硬無性. . . 雖訪談數日
後調查官與其確認探視方案,於此部分有所改善,『然若與
其本身探視方案相比,未顯相當』. . . ,黃夢絲於訪談時
表示已對目前暫時處分提起抗告,希冀限縮他方探視,然對
於何以如此限縮他方探視之理由,推於他方回臺也是要上班
. . . 其復又推於他方曾用力拍打子女、喝過期奶水等無明
確事證之理由。. . . 又對於如何協助子女正向看待他方部
分,兩造均可消極不在子女面前抵毀他方,並又以張耿豪較
有具體、積極之行為,顯友善性較高外,其亦可將友善態度
及觀念擴及家族. . . 」等語,此有本院105 家查第3 、14
號調查報告在卷可稽【見本院卷三第212 至232 頁】。
4.依上調查結果,可知兩造雖擔任子女之親權人意願強烈、動
機正向,且經濟條件、親友支援照顧系統均尚稱充足,子女
張喬荌於兩造各別照顧期間亦均未發現有受照顧不當之處,
張喬荌並與兩造相處時均有親密互動,然因雙方目前關係非
佳,彼此對立狀況嚴重持續中,如強令共同行使親權,兩造
恐極易再生衝突,此反而對張喬荌有所不利,是酌定由兩造
之一方獨任張喬荌之親權人較為適宜。再就兩造何方較適任
張喬荌之親權人予以評估,本院審酌黃夢絲固自張喬荌出生
後即照顧張喬荌迄今,並為幼兒張喬荌之母,但我國實務上
基於子女最佳利益而參諸比較法經驗歸納詮釋出如: 「幼兒
從母」、「主要照顧者」等原則,無非以傳統家庭中之幼兒
大都係由母親照顧,且母親之女性人格特質與男性相較,一
般具有較細心、善溝通之優點,故通常較父親更能了解子女
在生活上之需求而提供適切之照顧,且往往較父親更促進親
子互動溝通,又子女因已習於主要照顧者之照護方式,故若
無其他更符合子女利益情事,即不宜輕易變動主要照顧子女
之人。惟經家事調查官就兩造親職能力及與子女互動狀況等
為詳盡觀察後,卻發現自兩造分居後與張喬荌接觸時間較少
之張耿豪,在照顧細膩度、教養規範引導、安撫技巧上均較
黃夢絲佳,張喬荌對張耿豪亦有較多之情感互動,如:較多
索取關注和肢體接觸、較多之口語表達和愉悅情感表露,即
反而是張耿豪較符合前開描述之母親特質。再者,自本院為
暫定張耿豪與子女張喬荌會面交往期間之暫時處分後,黃夢
絲雖尚能遵循該裁定內容將張喬荌交付張耿豪帶回探視,但
卻不斷指責張耿豪於會面交往期間照顧子女不當如:於第二
次會面交往期間以張耿豪在臉書上刊登其抱張喬荌至餐廳用
餐照片即稱張喬荌之表情無奈可憐、不樂意且無法適應;第
二次會面交往期間結束後即以發現張喬荌身上有傷為由而為
張喬荌對張耿豪聲請保護令及提出刑事傷害告訴【見本院卷
二第7頁背面、第45頁、第207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
檢察官104年度偵字第10501號不起訴處分書>】,甚將張喬
荌之身體不適或其發現張喬荌之諸多問題,諸如易驚醒、焦
慮不安、在學校無故摔碗、刻意將米飯丟至地上等等完全歸
咎於張耿豪於會面交往期間之影響【見本院二第165、166頁
暫時處分抗告陳報狀、本院105年度家暫聲第1號卷】,並據
此請求禁止或減縮張耿豪與張喬荌之會面交往期間,可見黃
夢絲有過於陷入與張耿豪間之衝突糾葛致忽略子女張喬荌有
與父親為親情交情權利之傾向,恐易藉由監護權、探視權來
牽制對方,不斷使張喬荌捲入兩造紛爭中。另觀諸張耿豪,
雖與黃夢絲仍衝突持續,但其未漠視子女張喬荌與黃夢絲間
應有之親情互動權利,能提出幾近對等之會面交往方案(即
其任親權人時願給他方之探視時間及其未任親權人時希冀他
方給予之探視時間),並能體察張喬荌於日漸懂事後已產生
之忠誠反應議題,且能設法了解處理【此部分見家事調查官
調查報告即本院卷三第225頁背面、226頁背面】,則張耿豪
顯較有友善父母之認知及作為,應可避免子女因父母關係衝
突致遭刻意疏離、離間與他方之親子關係而危害子女身心正
常發展。末者,張耿豪就日後照張喬荌之照顧方式,已表明
會將張喬荌帶至大陸地區親自照顧,且已有相當規劃,經評
估後其規畫照顧方案尚屬可行,以其不錯之親職能力,當可
讓張喬荌儘速適應其所安排之照顧模式。至黃夢絲固指稱張
耿豪於兩造婚姻期間對其有家暴行徑,依家庭暴力防治法第
43條規定,應推定若由張耿豪行使或負擔對於張喬荌權利義
務,不利於子女張喬荌云云,惟參諸最高法院91年度台上字
第206號判決意旨,家庭暴力防治法上開規定僅係法律推定
,法院非不得斟酌具體資料以為相反之認定。查有關張耿豪
對黃夢絲之家庭暴力事件,細繹其始末經過,均係於兩造意
見不合互有口角時所生,並未波及子女,且無論是社工或家
事調查官於訪視時,均未發現張喬荌對張耿豪有排斥、懼怕
之情,是張耿豪以往與黃夢絲發生衝突時之過當舉止,應未
影響張喬荌與張耿豪間之親子關係,況張耿豪之親職表現、
對友善父母原則之認知及行徑並均為訪視之專業人員所肯認
,自足以推翻該推定。因此,本院認對於兩造所生未成年子
女張喬荌權利義務之行使或負擔,由張耿豪單獨任之,符合
子女張喬荌之最佳利益。
5.又子女張喬荌與黃夢絲間親情之維繫,乃不可或缺,且無擔
任親權一方之定期或不定期之訪視關愛,對子女人格之成長
,關係重大,是為讓子女張喬荌之身心正常發展,並杜絕兩
造因探視子女問題再起爭議,爰參酌兩造提出之探視方案及
目前為減少雙方紛爭而透過專業機構監督交付子女之模式,
依職權酌定黃夢絲與子女張喬荌之相處期間及方式如附表所
示。
(二)次按父母對於未成年之子女之扶養義務,不因結婚經撤銷或
離婚而受影響,民法第1116條之2 分別定有明文。又扶養之
程度,應按受扶養權利者之需要,與負扶養義務者之經濟能
力及身分定之;負扶養義務者有數人,而其親等同一時,應
各依其經濟能力,分擔義務,民法第1119條、第1115條第3
項亦有明文。再家事事件法第107 條第1 、2 項及同法第10
0 條第1 、2 、3 項並規定,法院酌定未成年子女權利義務
之行使或負擔時,得命給付扶養費,且得審酌一切情況,定
其給付之方法,不受聲請人聲明之拘束;前項給付扶養費之
方法,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命為一次給付、分期給付或
給付定期金。法院命給付定期金者,得酌定逾期不履行時,
喪失期限利益之範圍或條件,並酌定加給之金額,但其金額
不得逾定期金每期金額之二分之一。本院既已准兩造離婚,
並酌定兩造所生未成年子女張喬荌權利義務之行使或負擔由
張耿豪單獨任之,黃夢絲雖未擔任子女張喬荌之親權人,但
依前開規定,其對於張喬荌仍負有扶養義務,本院自得依張
耿豪之請求命黃夢絲給付張耿豪關於張喬荌至成年時止之扶
養費,並依張喬荌之需要,與負扶養義務者即兩造之經濟能
力及身分酌定適當之金額,茲審酌如下:
1.扶養費乃維持受扶養權利人生活所需之費用,其費用之需求
係陸續發生,故應以定期給付為原則,而本件亦無其他特別
情事足資證明有命扶養義務人一次給付之必要,故應命黃夢
絲為定期金給付,合先敘明。
2.張喬荌為現年3 歲餘之兒童,有賴父母予以悉心教育、照顧
,並有食衣住行育樂等基本生活需要,而行政院主計總處有
關國人平均消費支出之調查報告,其消費支出項目為食品費
、飲料費、衣著及鞋襪類、燃料及燈光、家庭及傢具設備、
家事管理、保健及醫療、運輸及通訊(內含交通工具及通訊
購置、交通設備使用管理費、乘交通設備之費用、其他通訊
費)、娛樂教育及文化服務(內含旅遊費用、娛樂消遣服務
、書報雜誌文具、娛樂器材及附屬品、教育及研究費)、雜
項支出等,雖其中若干消費項目並非為未成年人所必需,然
未成年子女依其年齡尚有補習、教養等費用需予計入,故解
釋上上開消費支出調查報告所列之數據金額應可作為本件扶
養費用之參考標準,又上開數額既係參考標準,本院自得於
調查相關事證後,為符合扶養程度之相當調整。經查行政部
主計總處公布中華民國104 年度家庭收支調查報告資料,扶
養權利人張喬荌日後在臺期間與張耿豪居住之新北市104 年
度平均每人每月消費支出為20,315元,另依行政院公布之歷
年最低生活費用一覽表,新北市104 年度最低生活費標準為
12,840 元,先予指明。
3.依本院職權調閱兩造103 、104 年度財產所得資料顯示,張
耿豪於103 至104 年度所得總額分別為1,675,871 元、2,11
8,851 元,名下有房屋、土地及投資等財產總額共4,644,65
0 元,黃夢絲於103 、104 年年度所得總額分別為13,585元
、770,178 元,名下有投資資產總額為20,000元,此有兩造
之稅務電子閘門財產所得調件明細表在卷可稽。另參諸兩造
所陳個人經濟狀況,張耿豪任職於鴻準精密工業股份有限公
司已有數年之久,平均月收入12萬餘元( 含紅利、股票等)
,除日常生活開銷、孝親、保險費外,每月尚需繳納房貸2
萬餘元;而黃夢絲婚後即為全職家管,雖於兩造分居後曾短
暫就職,但自104 年12月1 月起申請育嬰留職停薪,最近其
係於106 年2 月3 日謀得新職,月薪約45,000元等情【以上
見兩造於家事調查官調查時先行填寫之問卷內容< 本院卷三
第233 、260 頁> 及黃夢絲所提之離職申請單、在職證明書
< 本院三第29頁、卷五第169 頁> 】,足見張耿豪資力顯高
於黃夢絲且較為穩定,張耿豪自應負擔高比例之扶養費。再
依前開調查資料所示,兩造實際或可得之所得收入均高於行
政院主計總處所公布上開國人平均消費支出調查報告中之每
人平均所得收入( 以104 年度為例,該年度每人年收入為66
5,897 元< 1,171,978 ÷1.76=668,997> ),是子女張喬荌
每月受扶養程度可較行政院公布之每人每月消費支出標準稍
加提高,復綜衡現今社會經濟狀況與一般國民生活水準、子
女張喬荌於各成長階段之日常生活需要、張耿豪其後照顧子
女之勞力付出亦應予評價等情,本院認黃夢絲應分擔子女張
喬荌之扶養費用,以每月7,000 元為適當,爰命黃夢絲如數
給付之。
4.末本院命黃夢絲給付之上開扶養費,為確保子女張喬荌受扶
養之權利,併依家事事件法第107 條、第100 條之規定,宣
告黃夢絲應定期給付之扶養費如遲誤2 期未履行者,其後10
期之期間視為亦已到期,並應加給該12期總金額之20% ,以
維子女之最佳利益。
三、黃夢絲請求損害賠償部分:
按夫妻之一方,因判決離婚而受有損害者,得向有過失之他
方請求賠償。前項情形雖非財產上之損害,受害人亦得請求
賠償相當之金額,但以受害人無過失為限,民法第1056條第
1 項、第2 項定有明文。查: 兩造就婚姻之破綻均有可歸責
之事由業如前述,則黃夢絲既非無過失之一方,自不得依前
開民法規定,請求非財產上損害賠償,故黃夢絲依上開規定
請求非財產上損害賠償170 萬元,並無理由,應予駁回。
四、黃夢絲夫妻剩餘財產差額分配部分:
(一)按夫妻未以契約訂立夫妻財產制者,除本法另有規定外,以
法定財產制為其夫妻財產制,民法第1005條已有明示。又按
,法定財產制關係消滅時,夫或妻現存之婚後財產,扣除婚
姻關係存續中所負債務後,如有剩餘,其雙方剩餘財產之差
額,應平均分配。再夫妻現存之婚後財產,其價值計算以法
定財產制關係消滅時為準。但夫妻因判決而離婚者,以起訴
時為準。民法第1030條之1 第1 項前段、第1030條之4 第1
項亦分別定有明文。又民法第1030條之4 規定雖僅就婚後財
產價值計算之時點而為規定,惟依立法院審查會之理由認為
:「夫妻因判決而離婚時,其婚後財產範圍及及計算基準,
例外以起訴時為準,以期明確」,由此立法理由可推知,本
條規定非僅限於婚後財產價值之計算基準而已,尚包括婚後
財產範圍之計算時點。查本件兩造於102 年6 月13日結婚,
婚後並未約定夫妻財產制,為兩造所不爭執,嗣兩造先後10
3 年9 月29日、104 年10月13日具狀向本院請求離婚,復有
起訴狀上本院收狀章可按,而本院既准依兩造請求判決兩造
離婚,已如前述,則依上開第1005條及第1030條之4 第1 項
之規定,兩造應以法定財產制為其夫妻財產制,且以兩造離
婚訴訟最早起訴時之103 年9 月29日為剩餘財產範圍及價值
計算之時點。
(二)本院依兩造各自陳明財產、負債資料及聲請調查證據之結果,並經兩造同意簡化爭點後,整理兩造不爭執事項及本件爭
點如下: (參見本院105 年11月15日、105 年12月13日言詞
辯論筆錄,並依判決格式修正或刪減文句內容)
A兩造不爭執事項:
1.黃夢絲自102 年6 月13日起至103 年9 月29日止之婚姻期間
無任何工作或投資所得。
2.張耿豪於103 年9 月29日剩餘財產差額計算基準日之財產及
價值如下:
?門牌號碼為大湖山莊房地價值6,022,390 元。【見本院卷
四第86頁】
?100 年6 月28日出廠車輛識別代號LGBK22E52BY082622 之 自小客車一輛( 價格有爭執)
?台新銀行三重分行第2028-10-0005951-8 帳號存款餘額305,225 元。【見本院卷二第295 頁】
?台新銀行三重分行第028-75-000925-2 帳號外幣存款餘額
979.18美元(折算臺幣29,889元)【見本院卷二第297 頁
,美金兌臺幣匯率以1 美元兌臺幣30.525元計】
?兆豐國際商業銀行第234-10-40318-0帳號存款餘額414,40
0 元。【見本院卷二第301 頁】
?國泰世華銀行光復分行第016-53-000121-4 帳號存款餘額304,982 元【見本院卷二第303 頁】
?中華郵政帳戶存款11,130元【見本院卷四第348 頁】
?大陸地區中國銀行第46375997906 帳號存款餘額人民幣20
621.17元( 折算臺幣102,487 元) ;港幣餘額5930.05 元
(折算臺幣23,459元) 【見本院卷三第133 頁,人民幣兌
臺幣匯率以1 人民幣元兌臺幣4.97元計;港幣兌臺幣匯率
以1 港幣兌臺幣3.956 元計】。
?基金:
(1)貝萊德世界礦業基金60.91 單位,單位價格41.5美元,
合計2527.77 美元( 折算臺幣77,160元)
(2)坦伯頓全球亞洲成長基金143.837 單位,單位價格33.
5 美元,合計4818.54 美元( 折算臺幣147,086 元)
(3)富蘭克林天然資源基金442.478 單位,單位價格9.72美
元,合計4300.89 美元( 折算臺幣131,285 元) 【以上
見本院卷二第299 頁,美金兌臺幣匯率以1 美元兌臺幣
30 .525 元計】
?股票:(1)鴻準公司股票15181 股,當日收盤價75.2元。合計1,1
41,611元。
(2)乙盛公司股票2530股,當日收盤價44.1元。合計111,5
73元。【以上見本院卷四第77頁、246 、247 頁】
?富邦人壽保險保單於兩造婚姻期間增加之價值68,629元。
3.張耿豪於103 年9 月29日剩餘財產差額計算基準日之負債:
向兆豐國際商業銀行之購屋貸款餘額4,181,164 元。【見本
院卷二第306 頁】
4.張耿豪於102 年6 月13日結婚時已有之財產:?台新銀行三重分行第2028-10-0005951-8 帳號存款餘額2,
809,729 元【見本院卷三第71頁】
?台新銀行三重分行第028-75-000925-2 帳號外幣存款餘額
978.46美元( 折合臺幣29,315元) 【見本院卷三第82頁,
美金兌臺幣匯率以1 美元兌臺幣29.960元計】
?國泰世華銀行光復分行第016-53-000121-4 帳號存款餘額
53,157元【見本院卷三第84頁】
?中華郵政帳戶存款11,079元【見本院卷四第347 頁】
?大陸地區中國銀行第46375997906 帳號存款餘額人民幣10
,581.29 元;港幣餘額22,520.17 元【見本院卷三第283
頁】
?基金:
(1)貝萊德世界礦業基金60.91單位。
(2)坦伯頓全球亞洲成長基金142.955單位。
(3)富蘭克林天然資源基金442.478 單位。
【以上見本院卷二第298 頁】
?股票:(1)鴻準公司股票9697股。
(2)鴻海精密股票9000股。【以上見本院卷四第76頁】
B本件爭點:
1.張耿豪所有100 年6 月28日出廠車輛識別代號LGBK22E52BY0
82622 自小客車一輛於103 年9 月29日剩餘財產分配基準日
之價值如何計算?
2.張耿豪自103 年7 月9 日起至103 年9 月29日止從其所有台
新銀行三重分行第20281000059518號帳戶陸續提領之金額共
3,56,788元【見本院卷三第79至80頁】;自103 年6 月26日
起至103 年9 月20日止從其所有大陸地區中國銀行第463759
97906 帳號帳戶陸續提領之金額共人民幣66,147元【見本院
卷三第131 至132 頁】,是否為意圖減少黃夢絲剩餘財產分
配之處分,應依民法第1030之3 規定追加列入張耿豪現存之
婚後財產?
3.張耿豪於102 年6 月13日兩造婚前是否已購入乙盛公司股票
5000股?
4.張耿豪以剩餘財產分配基準日總財產價額扣除婚後負債後再
扣除結婚時( 102 年6 月13日) 總財產價額計算其剩餘財產
是否合理有據?如否,其剩餘財產應如何計算?
5.平均分配兩造剩餘財產差額對張耿豪是否顯失公平,而得依
民法第1030條之1 第2 項調整或免除黃夢絲之分配額?
6.張耿豪主張其於兩造婚後之102 年7 月起至103 年6 月止曾
為黃夢絲代償車號000-0000號自小客車貸款共385,000 元,
故其以上開款項與黃夢絲可請求之剩餘財產差額抵銷,是否
有據?
(三)茲就上開爭點本院析論如下:
1.張耿豪所有100 年6 月28日出廠車輛識別代號LGBK22E52BY0
82622 自小客車一輛於103 年9 月29日剩餘財產分配基準日
之價值認定-
?系爭車輛價值經送請黃夢絲選取之鑑價單位即中華民國汽車鑑價協會鑑定,該協會受理後就鑑價結果表示: 「. . . 二
鑑定車輛西元2011年9 月大陸東風汽車廠生產尼桑驪威,排
氣量1598CC自用小客車,與台灣生產廠牌日產LIVNA ,其為
同引擎及車體車輛,且大陸東風汽車廠為台灣裕隆日產汽車
公司轉公司,僅先敘明。三就台灣生產日產LI VINA ,排氣
量15 98CC 自用小客車,在車況正常保養良好下,於民國10
3 年9 月間市場交易價格為31萬、34萬元、36萬元正( 共四
款,車價格52.4萬元、56.9萬元、58.9萬元、60.9萬元) 。
四參考資料: 權威車訊2014年9 月版」等語,有該協會函覆
一紙在卷可稽【見本院卷五第46頁】,可見該協會鑑價內容
僅係就在臺生產之同款車於臺灣地區之中古車可能交易價格
為一推估,並未就該車之現況為調查評估,而同款車因製造
地、販售區域不同,價格自有迥異,該鑑價單位卻僅憑我國
境內出版之中古車車訊做為其鑑價依據,是其鑑價結果實過
於粗糙,難以遽採。
?嗣張耿豪將系爭車輛在大陸地區送往2 家二手車行估價結果
,經評估該車於103 年9 月間收購價格分別約41,000元人民
幣及39,500元人民幣,有其所提評估表2 紙在卷可稽【見本
院卷五第67、68頁】。本院衡酌上開評估結果係採實車鑑價
,且系爭車輛本係在大陸地區製造、販售並使用,是以當地
車行所為鑑價評估報告應較能貼近該地區之行情,足供作為
系爭車輛價值之認定。因此,張耿豪以評估價格較高者即
41, 000 元人民幣折算臺幣203,770 元(兌換匯率4.97,有
關本件外幣匯率兌換基準兩造合意均以臺灣銀行於該時點賣
出收盤匯率計算,見105 年9 月8 日言詞辯論筆錄及本院卷
五第59頁臺灣銀行財政部函覆)為系爭車輛於剩餘財產分配
基準日之價值當屬合理。
2.張耿豪於103 年7 月9 日起至103 年9 月29日止自其所有台
新銀行三重分行第20281000059518號帳戶陸續提領之金額共
3,56,788元【見本院卷三第79至80頁】;於103 年6 月26日
起至103 年9 月20日自其所有大陸地區中國銀行第46375997
906 帳號帳戶陸續提領之金額共人民幣66,147元【見本院卷
三第131 至132 頁】是否需依民法第1030條之3 規定追加計
算視為張耿豪之婚後財產-
?按適用法定財產制之夫妻,就其婚前或婚後財產,均由夫妻
各自所有,且由夫妻各自管理、使用、收益及處分,民法第
1017條第1 項前段、第1018條分別定有明文,則夫妻之一方
對於其各自所有之財產既有完全之管理、使用及收益之權限
,除非夫妻之一方對於婚後財產之處分行為,係故意為減少
他方對於剩餘財產之分配,原則上夫或妻可依己意自由處分
財產,非他方所得置喙,否則不啻剝奪財產較高者之財產自
由處分權,亦與民法上當事人自治原則及所有權人得自由使
用、收益、處分其所有物之旨趣相違背。次按夫或妻為減少
他方對於剩餘財產之分配,而於法定財產制關係消滅前5 年
內處分其婚後財產者,應將該財產追加計算,視為現存之婚
後財產,但為履行道德上義務所為之相當贈與,不在此限,
民法第1030條之3 第1 項定有明文。而民法第1030條之3 第
1 項規定之適用除客觀上須有「5 年內處分其婚後財產」之
行為外,尚須主觀上有「故意侵害他方配偶剩餘財產分配請
求權」之主觀要素始足當之,且應由主張一方就此部分利己
之事實負舉證責任,合先指明。
?黃夢絲雖主張應將張耿豪自所有帳戶內陸續提領之前開金額
應依民法第1030條之3 規定追加計算列入反請求被告之婚後
財產云云,然其對張耿豪上開提領行為何以係「為減少他方
對於剩餘財產之分配」卻無任何舉證。再參諸黃夢絲於張耿
豪就上開金額提出相關支用明細說明後,即自行減縮僅就其
中台新銀行三重分行第20281000059518號帳戶提領之128,00
0 元,及大陸地區中國銀行第46375997906 帳戶提領之人民
幣12,000元為追加主張,而本院經將該2 帳戶於此期間之提
領支用狀況與其他期間比對結果,除未有何異常之處外,更
發現此期間該2 帳戶或仍固定有薪資匯入,或多次有數仟元
之人民幣存入,整體以觀該2 帳戶存款總額未有明顯波動差
距等情,堪認黃夢絲就該等金額為追加計算之主張,於法無
據。
3.張耿豪於兩造婚前是否即認購乙盛公司股票5000股-
觀諸卷附張耿豪所有元富證券第5920067849號帳戶資料【見
本院卷五第113 、114 頁】,乙盛公司股票固分別於兩造婚
後即10 2年11月20日與103 年2 月25日以「登入存券撥轉」
為由撥入各2500股至該帳戶內,惟依張耿豪所提匯出匯款申
請書、認購股份權利轉讓協議書、授權書、乙盛公司現金認
股確認書( 均影本) 等資料【見本院卷五第79至82頁、112
頁】以觀,該5000股應係張耿豪於101 年7 月間即已匯款認
購,而本院依張耿豪聲請向乙盛公司查詢確認該5000股撥入
緣由,據該公司函覆稱: 「張耿豪於2012年7 月16日向本公
司認購,並於2012年7 月24日匯款」等語,有該公司105 年
12月29日( 105)乙股字第105001號函覆1 紙在卷可稽【見本
院卷五第119 頁】,是張耿豪主張其於兩造婚前即認購乙盛
公司股票5000股乙節,即屬可信。
4.張耿豪剩餘財產之計算方式-
?依民法第1030條之1 第1 項規定,可知關於剩餘財產之計算
為:婚後財產-婚後負債-因繼承取得之財產-因無償取得
之財產-慰撫金=剩餘財產。復按夫或妻之財產分為婚前財
產與婚後財產,由夫妻各自所有;『不能證明為婚前或婚後
財產者,推定為婚後財產』;不能證明為夫或妻所有之財產
,推定為夫妻共有。『夫或妻婚前財產,於婚姻關係存續中
所生之孳息,視為婚後財產』,民法第1017條第1 、2 項並
有明文,是以,本件張耿豪之婚後財產範圍原則上係以本件
剩餘財產分配基準日即103 年9 月29日尚存之財產為準,而
其若能提出該現存財產全部或部分本屬其婚前財產之事證,
方得另行扣除,另其婚前存款、基金、股票於兩造婚後至分
配基準日止所生之孳息( 如配發股數、基金單位數、現金股
息等等) 均應視為其婚後財產。至其部分帳戶婚前存款餘款
較基準日為多部分,因衡諸常情,其不可能於生活中無任何
花費,如食衣住行育樂、子女及尊長之扶養等等,是該多出
部分於基準日既已不存在,當視為已花用完畢,無從自現存
之婚後財產再予以扣除。
?基此原則,張耿豪所有存款、基金、股票之婚後財產範圍本
院認定如下:
(1)存款部分:(甲)台新銀行三重分行第2028-10-0005951-8 帳號存款0 元。
( 因該帳戶婚前有存款2,809,729元,分配基準日即103
年9 月29日僅餘305,225 元,是於兩造婚後增加金額)
(乙)台新銀行三重分行第028-75-000925-2 帳號外幣存款,美
元增加0.72美元( 計算式:979.18 -978.46=0.72) 折算
臺幣21.98 元< 匯率以1 美元兌臺幣30.525元計> 。
(丙)兆豐國際商業銀行第234-10-40318-0帳號存款餘額414,40
0 元(係於103年1月16日婚後開戶)。
(丁)國泰世華銀行光復分行第016-53-000121-4 帳號存款增加
251,825元( 計算式:304,982 -53,157 =251,825) 。
(戊)中華郵政帳戶存款增加51元( 計算式:11130-11079 =51
)。
(己)大陸地區中國銀行第46375997906 帳號存款,人民幣增加
10,039.88 元( 計算式:20,621.17-10,581.29 =10,039
. 88) 折算臺幣49,898.2元< 匯率以1 人民幣元兌臺幣4.
97元計> 。港幣0 元( 因該帳戶婚前有港幣22,520.17
元,分配基準日僅餘5,930.05元,是於兩造婚後無增加
金額)
(2)基金部分:
(甲)貝萊德世界礦業基金0 單位。( 婚前即有60.91 單位,分
配基準日亦同,故婚後無增加孳息)
(乙)坦伯頓全球亞洲成長基金增加0.882 單位(143.997 -14
2.955 =0.882 ),單位價格於分配基準日價格33.5美
元,合計3.087美元,折算臺幣94.23元。
(丁)富蘭克林天然資源基金0 單位。( 婚前即有442.478 單位,
分配基準日亦同,故婚後無增加孳息)
(3)股票部分:
(甲)鴻準公司股票增加5484股( 計算式:15181-9697=5484)
,分配基準日收盤價75.2元,合計412,396.8 元。
(乙)乙盛公司股票0 股。因依前開3.之說明,張耿豪於婚前即
有5000股,且依卷附張耿豪所有元富證券第5920067849號
帳戶資料【見本院卷五第113 、114 頁】所示,於兩造婚
後至分配基準日止該股票並無配股之孳息紀錄,是於分配
基準日所餘之2530股應全係張耿豪之婚前財產無訛。
?綜前調查結果,張耿豪之婚後財產價值共7,423,476 元(計
算式:6,022,390<大湖山房地> +203,770<自小客車> +68
,629< 富邦人壽保單價值> +21.98 +414,400 +251, 825
+51+49,898.2< 以上係存款> +94.23<基金> +412,396.
8<股票> =7,423,476<小數點以下四捨五入> ),扣除其婚
後負債4,181,164 元後,張耿豪之剩餘財產為3,242,312 (
計算式:7,423,476-4,181,164 =3,242,312 )元。又黃夢
絲自102 年6 月13日起至103 年9 月29日止之婚姻期間無任
何工作或投資所得,為兩造所不爭,自難認黃夢絲有可供分
配之剩餘財產,是兩造剩餘財產差額即為3,242,312 元。
5.平均分配兩造剩餘財產差額,對張耿豪是否顯失公平而得依
法調整或免除黃夢絲之分配額-
?按民法第1030條之1 第1 項前段規定:「法定財產制關係消
滅時,夫或妻現存之婚後財產,扣除婚姻關係存續所負債務
後,如有剩餘,其雙方剩餘財產之差額,應平均分配」,第
2 項規定:「依前項規定,平均分配顯失公平者,法院得調
整或免除其分配額」。觀其立法理由為:「聯合財產關係消
滅時,以夫妻雙方剩餘財產之差額,平均分配,方為公平,
亦所以貫徹男女平等之原則。例如夫在外工作,或經營企業
,妻在家操持家務、教養子女,備極辛勞,使夫得無內顧之
憂,專心發展事業,其因此所增加之財產,不能不歸功於妻
子之協力,則其剩餘財產,除因繼承或其他無償取得者外,
妻自應有平均分配之權利,反之夫妻易地而處,亦然。惟夫
妻一方有不務正業,或浪費成習等情事,於財產之增加並無
貢獻者,自不能使之坐享其成,獲得非分之利益。此際如平
均分配,顯失公平,應由法院酌減其分配額或不予分配」。
是夫妻剩餘財產差額之分配,『以平均分配為原則』,但夫
妻之一方如對婚姻所提供之協力或貢獻極大、極小、或全無
,經法院審酌後認為平均分配有失公平時,法院可以酌增、
酌減、或免除其分配額。
?經查: 張耿豪固辯稱: 黃夢絲於婚後有鋪張浪費之情,例如
:每月至少按摩4-6 次( 單次最貴高達3,000 元) ;每週至
美容院進行美髮或美甲等. . . . 不一而足,每月個人生活
開銷竟高達78,772元云云,惟已為黃夢絲所否認,而張耿豪
提出之給付黃夢絲個人生活費彙整表【見本院卷二第307 頁
】乃其個人製作內容,實難憑信。另觀諸黃夢絲所提兩造通
話軟體對話記錄內容中張耿豪曾表示: 「也感謝你把我的錢
精打細算,比花自己的錢更用心,所以我很感謝」等語【見
本院卷二第42頁】,堪認黃夢絲於兩造婚姻期間之花費,應
無所謂浪費成習致影響兩造家庭經濟之情。何況黃夢絲於婚
後旋即懷孕並離職配合張耿豪至大陸地區與張耿豪共同生活
,其後更全職在家照顧子女、操持家務,是黃夢絲對兩造婚
後家庭財產之增加貢獻度實不亞於張耿豪,兩造剩餘財產差
額仍以平均分配為公允,兩造剩餘財產差額經平均分配後,
黃夢絲得向張耿豪請求1,621,156 元(3,242,312 ÷2 =1,
621,156 元)。
6.張耿豪主張其於兩造婚後之102 年7 月起至103 年6 月止曾
為黃夢絲代償自小客車貸款共385,000 元,故其以該金額與
黃夢絲可請求之剩餘財產差額抵銷,是否有據?
?按二人互負債務,而其給付種類相同,並均屆清償期者,各
得以其債務,與他方之債務,互為抵銷。但依債之性質不能
抵銷或依當事人之特約不得抵銷者,不在此限。抵銷,應以
意思表示,向他方為之。其相互間債之關係,溯及最初得為
抵銷時,按照抵銷數額而消滅,民法第334 條第1 項、第33
5 條第1 項分別定有明文。
?黃夢絲雖不爭執其對張耿豪負有張耿豪為其代償自小客車貸
款之債務,但就該債務金額則辯稱: 系爭車輛貸款於102 年
7 月僅餘199,998 元,同意張耿豪可抵銷該199,998 元,至
於兩造婚姻期間張耿豪其他給付之款項與該代償車輛貸款無
關等語。查: 依黃夢絲所提系爭自小客車貸款償還明細資料
【即元大銀行放款往來交易明細表,見本院卷五第109 頁】
,系爭自小客車於102 年7 月間確僅餘199,998 元,而上開
貸款餘額並於102 年12月20日清償完畢之事實,並有元大銀
行檢具之放款往來交易明細表在卷可憑【見本院卷五第151
頁】,是張耿豪之抵銷抗辯在199,998 元範圍內應予准許,
逾此金額即無所據。
(四)綜上說明,黃夢絲依民法第1030條之1 第1 項規定得請求之
兩造剩餘財產差額為1,621,156 元,經張耿豪以對黃夢絲之
199,998 元債權抵銷後,張耿豪尚應給付黃夢絲1,421,158
元。(計算式:1,621,156-199,998=1,421,158 )。又黃夢
絲請求夫妻剩餘財產差額分配係以離婚作為法定財產制關係
消滅之事由,自須於兩造離婚時始得據以請求分配,在此之
前,其請求權尚未發生,是黃夢絲請求張耿豪給付夫妻剩餘
財產差額之法定遲延利息,應自本件離婚判決確定翌日起算
,其請求自反請求狀繕本送達翌日起算,於法無據。
四、從而,兩造訴請離婚及黃夢絲請求張耿豪給付夫妻剩餘財產
分配差額1,421,158 元暨自本件離婚判決確定之翌日起算按
年息5%計算之法定遲延利息,為有理由,應予准許,黃夢絲
逾此範圍之其他金錢請求,則無理由,應予駁回。另本院就
兩造請求酌定對於未成年子女張喬荌權利義務行使或負擔部
分,則裁判如主文第2 、3 、4 項所示。
五、末張耿豪就本判決第4 項即命黃夢絲應給付子女扶養費部分
,陳明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因關於扶養費之請求本質
上為家事非訟事件,依家事事件法及非訟事件法均無此類事
件得為假執行之明文,亦無準用民事訴訟法關於假執行之規
定,自無宣告假執行之餘地,是張耿豪陳明願供擔保,請准
宣告假執行,即屬無據,應予駁回。
六、本件事證已臻明確,兩造其餘攻擊、防禦方法及舉證,經本
院斟酌後,認對本件判決結果不生影響,爰無一一審究論述
之必要,併此敘明。
七、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依家事事件第51條、民事訴訟法第79
條、第78條,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18 日
家事法庭法官 法 官 古秋菊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
出上訴狀。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18 日
書記官 陳佩瑩
一、子女張喬荌上小學前:
張耿豪應於每年2 、4 、6 、8 、10、12月21日下午3 時前
親自或委託親人( 限父母、兄弟姐妹) 將子女張喬荌送至新
北市未成年子女會面交往中心「放心園」(地址:新北市○
○區○○路000 號6 樓,電話號碼:02-82832979 號)交付
黃夢絲探視。黃夢絲得於前開時間親自或委託親人( 限父母或兄弟姐妹) 至該地點接子女張喬荌外出照顧至當月28日中
午12時止,並於末日中午12時前將子女張喬荌送至「放心園
」交由張耿豪接回。
二、子女張喬荌上小學起:
1.若子女張喬荌繼續在大陸地區生活並就學:
?張耿豪應於每年子女寒假開始之第2 日下午3 時前親自或委
託親人( 限父母、兄弟姐妹) 將子女張喬荌送至放心園交付
黃夢絲探視。黃夢絲得於前開時間親自或委託親人( 限父母
或兄弟姐妹) 至該地點接子女張喬荌外出照顧至第16日中午
12時止,並於末日中午12時前將子女張喬荌送至「放心園」
交由張耿豪接回。
?張耿豪應於每年子女暑假開始之第2 日下午3 時前親自或委
託親人( 限父母、兄弟姐妹) 將子女張喬荌送至放心園交付
黃夢絲探視。黃夢絲得於前開時間親自或委託親人( 限父母
或兄弟姐妹) 至該地點接子女張喬荌外出照顧至41日中午12
時止,並於末日中午12時前將子女張喬荌送至「放心園」交
由張耿豪接回。
?除寒暑假外,子女張喬荌之就學學校若另放有連續4 日以上(含4 日) 之假期,張耿豪應於假日開始第1 日下午3 時前
親自或委託親人( 限父母、兄弟姐妹) 將子女張喬荌送至放
心園交付黃夢絲探視。黃夢絲得於前開時間親自或委託親人
(限父母或兄弟姐妹) 至該地點接子女張喬荌外出照顧至假
日末日中午12時止,並於末日中午12時前將子女張喬荌送至
「放心園」交由張耿豪接回。
2.若子女張喬荌返回臺灣生活並就學:
?張耿豪應於每月第2 、4 週六上午9 時前親自或委託親人(
限父母、兄弟姐妹) 將子女張喬荌送至放心園交付黃夢絲探
視。黃夢絲得於前開時間親自或委託親人( 限父母或兄弟姐
妹) 至上開地點接子女張喬荌外出照顧至週日下午6 時止,
並於周日下午6 時前將子女張喬荌送至「放心園」交由張耿
豪接回。
?子女放寒、暑假之期間除仍得維持上述之會面交往方式外,
寒假增加7 日同住探視期間,暑假增加14日同住探視期間,
接送方式同前。探視開始時間由兩造自行協議定之,並得分
割次數為之,若無法達成協議,則以寒假開始第2 日上午9
時至第8 日下午6 時止、暑假開始第2 日上午9 時至第15日
下午6 時為同住探視期間,該時間如與前開2.?探視時間重
疊得延長之。
三、在不影響子女張喬荌正常就學及作息下,黃夢絲得於每週2、4 晚間7 時至9 時以電話、電腦視訊方式與子女張喬荌交
談聯絡。
四、子女張喬荌年滿16歲之後,與黃夢絲會面交往之時間及方式
,應尊重子女張喬荌個人之意願決定。
五、張耿豪於將張喬荌交付黃夢絲時,應一併交付張喬荌之健保
卡;黃夢絲於送回張喬荌予張耿豪時,應一併交還張喬荌之
健保卡。兩造並應備妥子女照顧手冊、交付物品清單交付對
造。
六、兩造任一方需向放心園提出本件申請,並應遵守配合該機構
之相關規則及約定(放心園得因本身業務需要而就前揭接送
時間再進行適當調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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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章代碼(AID): #1P9IcMq2 (Gossipi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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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 : 優質台女1F 05/24 14:35
→ : 水2F 05/24 14:35
真的很優質,這麼愛吃豆漿,5樓可以打給你啊...※ 編輯: kindaichitom (1.164.99.150), 05/24/2017 14:37:58
→ : 判決書 真精彩3F 05/24 14:37
推 : u質4F 05/24 14:38
推 : 好長,滑超久都還沒到底5F 05/24 14:38
噓 : 可悲台男6F 05/24 14:39
推 : 可以寫成小說出書了7F 05/24 14:39
推 : 張喬荌粗來打球阿8F 05/24 14:39
→ : 有夠多 給翻譯9F 05/24 14:40
推 : 這篇是優文的說~推一下10F 05/24 14: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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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 : 台男不意外,打女人,不體貼,懷孕本來就會情緒不穩定12F 05/24 14:41
→ : 咦 有名有姓耶 還以為個資方不公開的說?13F 05/24 14:41
這麼愛造謠…難怪古人要有七出※ 編輯: kindaichitom (1.164.96.192), 05/24/2017 14:44:02
→ : 沒本事娶老婆生小孩就不要耽誤人家女生的青春14F 05/24 14: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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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 : 是不是一開始就計畫要離婚賺贍養費16F 05/24 14:42
噓 : 台男就是?17F 05/24 14:43
→ : 給你一百萬你來生18F 05/24 14:43
推 : 好可怕19F 05/24 14:44
→ : 不然模仿孕婦懷胎十月所受的痛苦也可以20F 05/24 14: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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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 : 在富邦投球23F 05/24 14:45
噓 : 大哥 我造什麼謠? 問號沒看見? 之前看到其它判決書有碼丫24F 05/24 14:46
我不是說你啦...是新聞...推 : 未成年女兒名字碼一下比較好25F 05/24 14:46
※ 編輯: kindaichitom (1.164.96.192), 05/24/2017 14:47:10
噓 : 張耿豪不意外 練球好嗎26F 05/24 14:47
推 : 你老母也要七出嗎27F 05/24 14:47
推 : 牛牛八壯士 QQ28F 05/24 14:49
噓 : 幹 原來SOD都是真的29F 05/24 14: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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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 : 這種婚,結什麼?31F 05/24 14:52
推 : 台女真的很棒32F 05/24 14:53
推 : 幹校死 超長33F 05/24 14:54
推 : 耿豪你怎麼放生了 討厭34F 05/24 14:58
推 : Tattoo的推文蠻好笑的 怎樣叫沒本事 每個月7 8萬叫沒本事35F 05/24 14:59
推 : 好長36F 05/24 15:01
→ : 你有看完?
→ : 你有看完?
推 : XDDDDDD38F 05/24 15:02
推 : 幹 誰可以花3分鐘解釋一下39F 05/24 15:06
推 : 給錢就可以了?給錢是剛好而已40F 05/24 15:06
推 : 不 用 畫 重 點 整 篇 都 是 故 事41F 05/24 15:08
推 : 我好像認識42F 05/24 15:08
推 : 請把小孩的姓名 生日 碼一下 拜託43F 05/24 15:09
推 : 反請求原告就是被告 女方啊幹,寫這麼複雜幹嘛44F 05/24 15:10
推 : 所以Tattoo你覺得懷孕的人最大 想怎樣都要達到是不是這樣45F 05/24 15:11
推 : 沒進門都沒事 一進門什麼古怪都來46F 05/24 15:13
推 : 要是男人可以代替女人懷孕,我想女人會很樂意天天買滬杭47F 05/24 15:14
→ : 阜
→ : 更何況明明是男生自己起床氣還打人
→ : 阜
→ : 更何況明明是男生自己起床氣還打人
推 : 不要要是 人家白天是都不用上班喔 晚上還要被凹去買豆漿50F 05/24 15:16
推 : 鬼妻51F 05/24 15:17
→ : 那對長輩沒禮貌 你要怎麼解釋 懷孕就可以沒大沒小52F 05/24 15:17
噓 : 男的有對女方家暴吧53F 05/24 15:17
推 : 眼花撩亂54F 05/24 15:18
→ : 女的先無理去鬧 還先打男方一八掌55F 05/24 15:19
推 : 真的認識XDDDDDDDDDDDDDDDDDDDDDDD56F 05/24 15:21
推 : 被告竟當眾乎原告巴掌57F 05/24 15:22
推 : 未成年女兒的名字是不是遮起來比較好?58F 05/24 15:23
噓 : 總之兩邊都有問題,鄉民卻只挺男方?59F 05/24 15:23
推 : 有沒有禮貌這誰知道,女方也說是男方家人不友善,你只聽一60F 05/24 15:25
推 : 看推文笑到不行wwwwwwwwwwwwwwwwww61F 05/24 15:25
→ : 邊?62F 05/24 15:25
推 : 現在全台灣都知道了63F 05/24 15:26
推 : 台女真是非常優秀64F 05/24 15:26
推 : 第一次看到那麼長的內文65F 05/24 15:27
→ : 各種芝麻大的事情 不過不合離了也好66F 05/24 15:28
推 : 要仇女也找個好一點的理由67F 05/24 15:28
推 : 很難全部看完 不過簡單講就是女方輸到脫褲吧68F 05/24 15:29
推 : 女方輸?男方付錢?69F 05/24 15:33
推 : 那你又知道女的沒說謊 扯說家暴70F 05/24 15:33
推 : 建議名字少一個字XD71F 05/24 15:34
推 : 被告卻向其娘家造謠稱原告當天將被告打到腦震盪72F 05/24 15:35
推 : 男方根本輸到脫褲,有人是文盲嗎73F 05/24 15:36
→ : 看判決結果就知道法官覺得誰的問題大了
→ : 看判決結果就知道法官覺得誰的問題大了
推 : ㄏㄏ75F 05/24 15:37
推 : 這女的名字看就覺得不是凡人76F 05/24 15:37
推 : 原告二姐張凱茹年紀大未嫁,見不得人好77F 05/24 15:41
→ : 欲賺取律師仲介費才會挑撥原告離婚
→ : 欲賺取律師仲介費才會挑撥原告離婚
推 : 母豬每次都拿懷孕月經出來坦 不煩嗎79F 05/24 15:45
推 : 這沒被巴成豬頭真奇積80F 05/24 15:46
推 : 所以啊,不要因為家庭或社會壓力就輕易找人結婚,找麻煩81F 05/24 15:47
推 : 很慶幸我不是娶到這種的82F 05/24 15:49
推 : 喜歡你暖暖的文字83F 05/24 15:50
推 : 財產部分男方給女方1.4M 女方付扶養費每月7K到孩子20歲84F 05/24 15:51
→ : 也差不多1.4M 等於扯平
→ : 也差不多1.4M 等於扯平
推 : 某樓的優質台女邏輯86F 05/24 15:55
噓 : 男方還是有扁人被判刑啦(無法確定是不是扁母豬) 兩87F 05/24 15:55
→ : 個都他媽爛人
→ : 個都他媽爛人
推 : 對美食有要求 怎麼會去吃杭阜呢89F 05/24 15:56
→ : 別的不說,通訊記錄裡男方是有承認動手掐人90F 05/24 15:58
→ : 但女方問題也不小,呵呵
→ : 但女方問題也不小,呵呵
推 : 司法資源就是這樣浪費掉的92F 05/24 15:59
推 : 財產方面還是被母豬分走不少,算是認賠退場吧93F 05/24 16:09
推 : 好長...看一半受不了end94F 05/24 16:10
推 : 狂哭將全家驚醒..................這根本是神經病了95F 05/24 16:12
推 : 優質96F 05/24 16: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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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看板: Gossiping 文章推薦值: 3 目前人氣: 0 累積人氣: 2344
( ̄︶ ̄)b love1807, KKR7788, tcblow2001 說讚!
5樓 時間: 2017-05-24 17:26:10 (台灣)
→
05-24 17:26 TW
阿彌陀佛…夫妻本是相欠債,法律上面清楚結束生活中繼續互相砍殺對方的社會案件,沒見過嗎?好聚好散才是王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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