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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文為 MindOcean 轉寄自 ptt.cc 更新時間: 2018-05-06 15:48:49
看板 Gossiping
作者 jenlei (大帥哥)
標題 [FB] 王奕凱 管中閔違法兼職事實明確 (轉錄
時間 Sun May  6 10:23:43 2018


20字掛點
王奕凱壞壞分享真正台大學代會周安履同學的文章
反擊挺管派及挺教育部拔管的決策
管中閔違法兼職事實明確
5毛9.2不要再亂了
討厭過分捏

內文
https://i.imgur.com/r1me5Mv.jpg
[圖]
 
台大學生代表大會做為全校性學生自治組織之一,由各學院選出的學生代表組成,負責監
督學生會並在學校各級會議擁有席次。本人作為議長、校務會議學生代表,與部分學生代
表就本校校長遴選相關爭議、黃絲帶相關運動聲明如下,


一、 立場及訴求:

1. 教育部依法有權駁回遴選結果,且管中閔違法兼職事證明確,即便遴選委員不須迴避
,亦足以構成解除校長職務之要件。

2. 黃絲帶運動無助於大學自治,且部分群眾打壓台大學生的不同意見,拆除布條乃至於
暴力相向,均應予以譴責。

3. 台大已近一年沒有正式校長,應盡速重啟校長遴選,以維護台大師生權益。

二、 理由說明:

1. 教育部駁回臺大校長遴選結果,於法有據且並無侵犯大學自治。

大學法第九條關於國立大學校長聘任之規定,目前已有許多法律學者提出見解,有人認為
教育部無權駁回遴選結果,但也有相反意見。就實務判例而言,高高行針對成大校長遴選
案的判決中,明確肯認即便大學法從過去的圈選制改為現行制度,教育部依然有權選擇不
聘任。回首當初潘部長3/7表示「會等臨時校務會議結果,再做適法性處理」,可見其也
有尊重臺大內部聲音,然而3/24當天相關議案全數擱置,形同台大選擇交由教育部處理。
綜上,教育部事前已盡尊重大學自治義務,駁回之權力也有法院判決肯認。


2. 管中閔兼職事實違法明確。

查《國立臺灣大學非兼任行政主管職務之專任教師任職或兼職營利事業機構或團體準則》
第4條第3項:「前二項教師,均應經本校核准後始得任職或兼職。」其中的前二項教師,
便包含了兼職六個月以上,應簽訂學術回饋金契約的教師。再按教育人員任用條例第34條
,教育人員除法律另有規定外,不得在外兼職;第31條則規定,教育人員若違反相關法令
則不得為教育人員,教育人員若為校長,應由主管教育行政機關予以解聘。管中閔自去年
6/14起擔任台哥大獨董,台大遲至9月才與台哥大簽訂回饋金契約,10才正式回函同意兼
職,三個月間的違法兼職事實明確。縱然楊前校長於5月間已在內部核可,然而回饋金契
約未簽、公文尚未發出,如何能說已經核准、具有效力?台大以往確實有先行同意、再簽
回饋金契約的法規,然而已於105年廢除,因此若要稱10月的公文可以「溯及既往」到5月
,恐怕於法不符。何況如果採用舊制,台大在5月間即可發函台哥大,為何遲至10月?


3. 嚴格限制兼職有必要,台大人事室和許多教授卻帶頭違法,無疑是給學子最糟糕的示
範。

參考台大關於兼職的法規,之所以要對兼職進行事前審查與核准,要避免的包括洩露公務
機密、職務上不當利益輸送、不當利用學校資產、違反教育中立等一般人也可看出嚴重性
的情形。一旦教授濫用學校資源或指導研究生的機會,學生都將身受其害。台大在學生人
數、預算規模上都位居全國首位,卻在兼職一事如此輕率,人事室甚至以「多數兼職教師
都是先兼職後核准」作為回覆,實在是對莘莘學子的錯誤示範。至於部分官員或他校行政
主管若有兼職情事,也應以同樣標準調查並依法處理。


4. 管中閔作為台大校長競爭者,不僅始終逃避問題,以政治鬥爭回應外界更是不可取。

台大作為國內龍頭大學之一,學術地位和聲望是如此崇高,所擁有的各類資源甚至超越部
分地方鄉鎮,台大校長自應負起社會責任,接受大眾的公開檢驗。管中閔當選以來,面對
各項質疑的回應,從早先的I AM FINE到最近的家中老母,幾乎沒有認真回應他的獨董身
分以至於其他質疑。有人主張面對抹黑的最好方法就是不要回應,然而許多質疑都是有憑
有據有截圖,以抹黑為名避談令人難以接受。


5. 黃絲帶運動名為捍衛大學自治,實則侵門踏戶、打壓異己。

大學自治受憲法保障的理由,無非是為確保學術研究、教學與學習能不受不當政治力干預
,例如禁止開設社會主義課程、強制學生學習國家意識形態等皆侵害人民言論及講學自由
。申言之,確保每一個人的思想及言論,不因其身為少數意見、違反當權者喜好而被限制
,正是大學自治受保障的根本理由。部分學生於5/4凌晨在傅鐘前綁上布條與紙蓮花,卻
在清晨被不明人士拆除;部分學生以法事的形式在下午前往傅鐘表達不同意見,卻被群眾
暴力相向、搶奪道具,甚至事後被單一照片扭曲為自導自演。除此之外,活動現場甚至來
了馬英九、洪秀柱、郝龍斌、丁守中等國民黨政要,主辦者也欣然讓馬前總統至傅鐘前發
表談話;訴求政治力退出校園的活動,不僅同時將政治力引入校園,更是將原屬於台大師
生的自由場域霸佔為己用,應給予最嚴厲之譴責。


6. 懇請台大校方重啟遴選,確保新校長盡速產生。

自楊前校長卸任以來,台大已近一年沒有正式校長,校方在面對重大政策、中長期規劃時
,往往趨於保守而避免決策,使得校務發展日漸停滯,學生權益也可能因此受損。相較於
重啟遴選僅花費約一年時間,倘若選擇對教育部提起訴願和行政訴訟,動輒兩三年的訴訟
時間中,受害的終將是台大、台大學生。


https://m.facebook.com/story.php?story_fbid=2220105111338827&id=1000001807928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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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eordie: 他還是會被噓1F 05/06 10:24
set852064: 笑死2F 05/06 10:25
kk8921647: 好膩..3F 05/06 10:25
hoberg: 又輸誠了,為了自己的選舉,指鹿為馬,郢數燕說在所不惜4F 05/06 10:25
kudoshaki: 說個笑話,台大學代會5F 05/06 10:26
trywish: 台大自己都說沒問題了,拿台大校規打台大?這人?6F 05/06 10:26
ray2501: #1QxcInN9 (Gossiping) [ptt.cc]7F 05/06 10:27
lisoukou: 又是個DPP的走狗組織嗎?8F 05/06 10:27
trywish: 而且今天早上又有新的爆料,確定要支持這些"學生"?9F 05/06 10:27
lucandy09: 整天上來被打臉10F 05/06 10:28
milleniue: 反正又選不上XDD11F 05/06 10:28
stun991: 呸12F 05/06 10:28
ray2501: 還有,成大那個案子是因為成大遴選會違法哦,台大又沒有13F 05/06 10:29
neverli: 資進黨信徒真的很忠誠耶14F 05/06 10:29
preisner: 什麼要全國徹查啦!15F 05/06 10:29
DICB: XDDDDD16F 05/06 10:29
ray2501: 管中閔的獨董有報備,所以你不能說他是違法17F 05/06 10:30
zp01: 笑了18F 05/06 10:30
[圖]
 
Dragula: 還敢下來啊 學代會20F 05/06 10:30
ray2501: 再來是去中國兼職問題,看起來都是短期講座有申請 過關21F 05/06 10:30
soarling: 嗯 沒有法條22F 05/06 10:31
live1002: 還第三勢力耶....噁心的要死23F 05/06 10:31
cuteyuyu1130: 獨董爭議打從管當選不到一個月就爆發,這些人如果認24F 05/06 10:31
cuteyuyu1130: 為管那麼沒資格當台大校長,當時就該跳出來,潘文
cuteyuyu1130: 忠也不至於不敢拔管而下台。現在就都是當權者走狗
nttc: 綠綠的27F 05/06 10:31
jan2005: 這樣有獎金嗎28F 05/06 10:32
live1002: 反勞基法的時候還以為第三勢力是希望,結果還是看顏色29F 05/06 10:32
PMN: 想出名,沒用啦30F 05/06 10:32
ray2501: 再來是論文抄襲,結果學生寫參考自管的原稿(笑)31F 05/06 10:32
sunchen0201: 到底要用哪條殺管 可不可以請雜魚們統一口徑?32F 05/06 10:33
ray2501: 不要再使用在八掛版早就被打到死無全屍的理由了 好嗎?33F 05/06 10:33
ray2501: 我就說何必這麼麻煩,現在修法直接大學校長官派還來得及
ray2501: 所以誰(包含說論文抄襲被打臉的黃國昌)要當打上就上吧
ray2501: 但是不要再跳針了,只會被進一步看破更多手腳
superAchung: 所以到底犯了哪條法?37F 05/06 10:37
trywish: 目前統一是以學生逼學校重選呀,問題是今早爆料讓這些學38F 05/06 10:37
trywish: 生立場動搖了,大概又只能找新招了。
milleniue: 王在幫自己前主管護航放生事件時就知道顏色了40F 05/06 10:41
milleniue: 第三勢力真的只是掛來選舉的,骨子裡是什麼自己最清楚
Fongin: 台哥大獨董違法兼職,中國廈門大學等違法兼課,9.2真會挺42F 05/06 10:41
Cha23Cha: 好43F 05/06 10:42
wgadv: 總覺得ptt一堆五毛 9.2 ,看得煩死了44F 05/06 10:43
cirfy: 廢話一堆45F 05/06 10:43
floz: 什麼叫「部分學生代表」啦46F 05/06 10:43
Parazicecum: 奇怪 台大學代會不是嫌校外人士太多嗎? 還不快叫王奕47F 05/06 10:48
Parazicecum: 凱閉嘴?
EfiwymsiAros: 資金黨工扣帽子睜眼說瞎話49F 05/06 10:49
R3210: 持續跳針50F 05/06 10:52
mason710: 嘴臉噁心,選不上啦51F 05/06 10:54
boycome: 無恥至極52F 05/06 10:59
LostInTime: 教育部有本事就正式發文啊,笑你不敢來53F 05/06 11:12
yolasiku: 9.2崩潰 給推54F 05/06 11:18
pplark: 教育部文到底發了沒啦  等很久內55F 05/06 11:18
loveqn: 綠畜56F 05/06 11:29
after1: 兼職的時間點都給你了  還要跳針說違法. 我看了也只能笑啊57F 05/06 11:46
nakayamayyt: 跳板幫就是拉基58F 05/06 11:58
Jameshunter: 董吱董吱59F 05/06 12:55
gn00399745: 滾60F 05/06 12:59
sam7207: 台大學校為藍閥最後的壁壘了...DPP還不給位子 難怪7pupu61F 05/06 13:03
GIE13: #為了年薪250萬#覺得充滿鬥志#大老闆在看62F 05/06 13:06
ubcs: 滾63F 05/06 13:15
freexyz2007: 好好的人不當64F 05/06 13:26
terry910333: 內文有中肯處 管違法但是沒違反慣例 不過要拔人不妥65F 05/06 15: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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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看板: Gossiping 文章推薦值: 1 目前人氣: 0 累積人氣: 5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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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b u9785878, JCB88 說讚! ( ̄︿ ̄)p ooo1688 說瞎!
1樓 時間: 2018-05-06 12:44:32 (台灣)
  05-06 12:44 TW
就沒有違法阿...雖然這個人叛國的可能信也不低,但這不是教育部該拿來政治都爭的理由
2樓 時間: 2018-05-06 13:07:12 (台灣)
  05-06 13:07 TW
爛透了
3樓 時間: 2018-05-06 13:17:20 (台灣)
  05-06 13:17 TW
現在又要變成違法兼職了,變來變去很煩耶,直接跟當年特別費一樣全部人一起審如何?
4樓 時間: 2018-05-06 17:36:45 (台灣)
  05-06 17:36 TW
kfieva 前幾天有人貼文說管仲閔兼職是有問題的 因為台大105年修法要全部核准後才能兼職 管仲閔是106年兼職的照理說要用新法 但台大是用舊法爲他背書說沒違規 該釐清的是台大105年是不是有修過兼職法 因為我是看別人貼文的
5樓 時間: 2018-05-07 01:26:53 (台灣)
  05-07 01:26 TW
真要嚴格說,是違法沒錯,但是這就跟我上面說的特別費案一樣,所有人都是這麼做,當然所有人都這麼做不見得就是對的,但是要注意幾點:
第一,台大認為這樣沒有問題 事後追認是通例,不是特別為管中閔而設.
第二,管中閔本身也沒有故意要鑽漏洞的意思,他就只是照原本的申請程序走.
以這樣的說法來說 你要說管中閔違法明確可以,那大家用事後追認方式的都一併處理,不是用特例來處理管中閔一個人,不然跟當初特別費只特別處理阿扁有什麼不一樣?
6樓 時間: 2018-05-07 08:19:38 (台灣)
  05-07 08:19 TW
kfieva 你忽略我說的105年修了兼職法 既然修了法為何又用舊法幫管仲閔背書 問題只在台大有沒有修法 如果有修法那就別扯甚麼通例了 那只是昭告天下我的人我用通例護 不是我的人我就用新法辦你 還扯到特別費案 特別費案不過是馬英九要整陳水扁搞出來的 結果他自己問題最大關了個余文還搞出大水庫 公使錢的笑話
7樓 時間: 2018-05-07 10:30:30 (台灣)
  05-07 10:30 TW
因為修了法以後還是一樣用通例啊,看清楚修法之後台大的案例好嗎?
"台大發布聲明表示, 有關本校專任教師兼職營利事業機構,或團體申請程序等相關事項,說明如下:
為加速產學合作契約之簽訂,本校於105年間修正「非兼任行政主管職務之專任教師任職或兼職營利事業機構或團體準則」及教師兼職流程,但修正前後,教師兼職營利事業機構均經系、院、教務處、人事室及研發處審核,並經校長核准,且正式發文核准教師得兼職之期間與「產學合作契約及學術回饋金契約之有效期間」一致。
一、依公立各級學校專任教師兼職處理原則規定,專任教師兼任營利事業之獨立董事,其前提為該營利事業與學校間具有產學合作關係,兼職期間超過半年者,學校應與教師兼職機構訂定學術回饋金契約。爰教師「經核准之兼職期間」與「產學合作契約及學術回饋金契約之有效期間」一致。
二、學校教師兼任獨立董事須循校內程序辦理,在完備所有程序之前,需一段作業期,故同意溯自獨立董事聘期起始日生效係屬通例,教師得於「經核准之兼職期間」至營利事業兼職,依本校通例並非違法兼職。"
8樓 時間: 2018-05-07 10:40:00 (台灣)
  05-07 10:40 TW
什麼誰的人用通例護,啊就明明就是全部的人都用一套辦法,特別費案就是故意要針對阿扁才會弄出大水庫,你要不要去看看首長特別費案最後是怎麼結的?
https://zh.wikipedia.org/wiki/中華民國首長特別費事件
9樓 時間: 2018-05-07 10:55:30 (台灣)
  05-07 10:55 TW
所以地圖炮開下去,把全台兼職教授、董事們都抓出來多好?連教育部長一起審視也可。
10樓 時間: 2018-05-07 11:04:27 (台灣)
  05-07 11:04 TW
其實地圖砲開下去的結果我覺得應該會跟特別費一樣99%的人無罪,只有最衰小的那幾個有罪.
11樓 時間: 2018-05-07 12:26:17 (台灣)
  05-07 12:26 TW
或許法律上的罪也許不高,最多解職或免職,但如果可以確定「不可兼職」的事項,
對於學界上也是一種新陳代謝的作用,這是我所期待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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