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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板 Gossiping
作者 標題 Re: [FB] 吳秉叡:管中閔違反教育人員任用條例!
時間 Mon May 7 22:54:31 2018
※ 引述《hazel0093 (鈴平ひろ)》之銘言:
: https://www.facebook.com/Wubray/
: 依法論法,遵守法律而不僅是參考
: 為何要立法限制教育人員除特殊情形外不得兼職?因為要避免教育人員在校外花費太多的
: 時間精力,影響到校內教學研究的正職工作,造成學校和學生方面的損失。管中閔在台大
: 尚未函覆核準就執行獨立董事、審計委員、薪酬委員的職務,即是違反教育人員任用條例
: 第34條。即便台大事後同意,也不能合法化同意前的違法兼職。若台大最終與企業合作案
: 告吹,那管中閔在這段時間向企業領取的薪資該如何處理?台大在教學研究上的損失該如
: 何填補呢?正因如此教育人員任用條例和兼職處理原則才特別規範未建立產學合作關係者
: 不得兼職的規定!
: 最後,有人表示共有140多位台大教授也和管案類似,先兼職再同意,法律不應責眾。站
: 在一個法律人的角度,若制度窒礙難行那便檢討制度,若行政流程不佳則應改善流程,絕
: 非面對違法情事直接放水當成無事發生。危機就是轉機,此時正是教育部建立更好的兼職
: 制度的時機,希望金管會和教育部能夠堅持正確的法律見解。
: 管案時間表
: 5/2 管中閔於校內送出台哥大獨董兼職簽辦表。
: 6/14 管中閔當選台哥大獨立董事、審計委員、薪酬委員。
: 8/1 管教授於校內送出台哥大審計委員、薪資報酬委員兼職申請。
: 9/29 台大與台哥大簽訂產學合作及學術回饋金契約。台大同意管教授兼任台哥大審計委
: 員、薪資報酬委員。
: 10/2 台大正式函覆台哥大同意管教授兼任台哥大獨董、審計委員、薪資報酬委員。
: #大秉國會問政
: ==============================================================================
看起來秉叡真的只想當到這任結束 XDDD
秉叡阿 不要以為你曾經是法官 就可以這樣黑白講
管案時間表 還故意遺漏一個最重要的關鍵點
就是管中閔已經事先報備要去當獨董 也得到台大允許
還在扯什麼違法?
這叫做通例! 管中閔照著大學的通例 遊戲規則去玩
大家幾乎都這樣 他也只是照著做
所以如果有問題 也是制度上的問題 跟違不違法根本兩碼事
你都說制度有問題就改制度
還硬要先說 是因為大家都違法 我們只好勉為其難改制度
我是可憐你管中閔 但就算要改制度也無法掩蓋你違法的事實
秉叡阿 如果只有這種程度 就不要出來刷存在感 很丟臉
靶都已經畫好 才開始射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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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同主題文章:
05-07 22:04 ■ [FB] 吳秉叡:管中閔違反教育人員任用條例!
05-07 22:19 ■ Re: [FB] 吳秉叡:管中閔違反教育人員任用條例!
05-07 22:39 ■ Re: [FB] 吳秉叡:管中閔違反教育人員任用條例!
05-07 22:45 ■ Re: [FB] 吳秉叡:管中閔違反教育人員任用條例!
● 05-07 22:54 ■ Re: [FB] 吳秉叡:管中閔違反教育人員任用條例!
推 : 不爽不要投1F 05/07 22:57
噓 : 明明有法律文件說明這樣不行,偏偏就有人要這樣扯2F 05/07 22:58
推 : 2樓 該法律文件是哪一份? 以及懲處是什麼?3F 05/07 22:59
推 : 什麼叫法律文件說明不行啦 違法就違法 沒違法就沒違法4F 05/07 22:59
推 : 我來 我說那個陽明校長呢? 法律文件說不行,他上了欸?5F 05/07 22:59
推 : 2樓把你的法律文件拿出來讓大家看看,什麼法第幾條?6F 05/07 23:00
推 : 又來一個 那教育部公文怎麼不敢寫清楚是哪一條法7F 05/07 23:00
→ : 每個講違法的都講不出第幾條
→ : 每個講違法的都講不出第幾條
推 : 甲級動員 不爽明天就給你修法出來9F 05/07 23:01
推 : 2樓快把法律文件拿出來啦 告訴你 台大連教授的聘書10F 05/07 23:02
→ : 都是晚好幾個月再補發的啦 有本事把每個教授,副教授,
→ : 都是晚好幾個月再補發的啦 有本事把每個教授,副教授,
推 : 吳你要tag蘇貞昌啊,不要另一個扮聖人來騙選票12F 05/07 23:02
→ : 助理教授的薪資通通追回來啊13F 05/07 23:02
推 : 台灣法官什麼程度不是眾所皆知 很意外嗎?14F 05/07 23:03
噓 : 哈哈,管自己就不拿出來啊 ... 去跟他要文件出來15F 05/07 23:06
推 : 文件在學校那邊,跟管要有屁用?16F 05/07 23:07
→ : DPP說不行就是法律不行,台灣價值>>>>>>法律,懂17F 05/07 23:07
→ : 管證明不了自己無罪,就是有罪
→ : 管證明不了自己無罪,就是有罪
→ : wg的智商不知在哪?19F 05/07 23:08
推 : 推21F 05/07 23:10
推 : 人一綠,腦就殘22F 05/07 23:11
推 : 自己指控然後要別人舉證?這是什麼朝代的法盲?23F 05/07 23:11
推 : 2樓拿不出來啦!跟吳瑕疵教育部長一樣24F 05/07 23:15
→ : 法律 哪一條 行政規則 哪一條 還在跳 真的是台灣價值滿滿25F 05/07 23:15
→ : 我要去那儲值
→ : 我要去那儲值
推 : 冥進黨比帝制還專制27F 05/07 23:15
推 : 可以和隋煬帝結拜
推 : 可以和隋煬帝結拜
噓 : 哈哈,彭p的節目,把他當年被卡的文件通通秀出來了29F 05/07 23:20
→ : 管爺自稱爺,龜n個月,也不敢拿出來給大家看看
→ : 結果一群鄉民網友「強力」護管 ... 這到底是
→ : 管爺自稱爺,龜n個月,也不敢拿出來給大家看看
→ : 結果一群鄉民網友「強力」護管 ... 這到底是
→ : 你怎麼會覺得兼職獨董跟當主持人的流程會一樣...32F 05/07 23:30
→ : 最後一句怪怪的 本來就是先畫靶 再射箭阿33F 05/07 23:30
→ : 民視跟台大有產學合作嗎?34F 05/07 23:31
噓 : 管壞壞 有證據還不拿出來35F 05/07 23:34
噓 : 教育人員不行...但教育部長可以....? XD36F 05/07 23:56
推 : 法官都這種程度? 還在傲慢什麼?37F 05/08 00:12
噓 : 娘子,快來看,是恐龍耶~38F 05/08 00:21
推 : 台大有跟電視台合作?違法兼職沒直接開除已經不錯了39F 05/08 01: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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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樓 時間: 2018-05-08 09:03:20 (台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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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輯過) TW
這世界就是這麼巧合。一般狀況下這樣解釋絕對說的通... 長期通例突然被嚴格緊縮,我會同情管。但很可惜...冥冥之中安排好先發生了"彭文正"事件, 人家彭P就剛好碰到台大要他走完一整套"合法程序", 也宣示通例至此不存在,過程嚴格檢視審查人皆週知。從此無理由再說是通例。
6樓 時間: 2018-05-08 09:01:49 (台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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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05-08 09:01 TW
上面記錯了吧,柯文正那時候台大也準他先上車後補票,是要他每周兼職不得超過8小時.結果他自己要選超過8小時的主持人. http://news.ltn.com.tw/news/life/breakingnews/1337793
7樓 時間: 2018-05-08 09:16:39 (台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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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05-08 09:16 TW
不要拿錯誤資訊說柯文正台大特別要求他,明明就是一切都是按通例的的辦法在走,是他最後自己產學合作契約審核沒過,又不肯遵守兼職不得超過8小時的規定.
8樓 時間: 2018-05-08 09:41:10 (台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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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5-08 09:41 TW
樓上說的沒錯,沒有要掩護彭P的意思。 這就是有趣的地方,剛好彭P跑完過流程,完全知道所有細節。兩者盡量別混在一起看,會更清楚。當初彭P兼職主持人,已經確認不在"明文禁止"的職務表列中,所以完整跑完流程,先跟台大申請,再跟壹電視簽核,來回確認多次文件後,得到台大最終書面同意,"始得兼職"。那為什麼被打槍呢?因為教育部用的不是"職務"規定,而是第五條「...其兼職時數每週合計不得超過八小時。」這邊合情合理,教育部站的住腳,彭P最終也二選一選擇主持一職。
9樓 時間: 2018-05-08 09:49:22 (台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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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5-08 09:49 TW
現在有趣在..."明文禁止"寫在第四條,「不得兼任下列職務:...董事或監察人。...非股東董事或非股東監察人。...獨立董事。」除非符合前項 1、與學校建立產學合作關係者。 2、政府或學校持有其股份者。沒跑完流程,何來已經建立產學合作?更別說政府或學校持有股份這點。 這世界很有趣,今天彭P跑過整個流程,雖說最後沒有符合兼職資格, 但也因此對於"正確合法"的流程一清二楚,才能輕易針對管案重點追擊。
05-08 09:54 TW
╳
Sifox:[自己刪除]
11樓 時間: 2018-05-08 10:01:39 (台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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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05-08 10:01 TW
樓上你貼的法條就說明管兼任適合法,早就有人貼出台大持有台哥大股份,所以管依照該原則第三條第五項兼任獨立董事是合法的。倒是教育部不依照法律位階更高的大學法第九條,聘任台大校長,才是有違法之虞咧
12樓 時間: 2018-05-08 10:06:41 (台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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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5-08 10:06 TW
抱歉!彭P事件有個地方容易打泥巴混戰。雖跟管案無關但。小小補充。教育部禁止彭P兼職主打兩點, 1. 沒有完成「產學合作案」。 2. 每週兼職時數不符規定。打1.後來發現"主持人"一職並非明文禁止兼職,根本不用簽「產學合作案」,而彭P也早就簽完了「兼職案」經同意,這邊吵最大,前後任新聞所長意見相異。最終打2. 就完全無話可說了。
13樓 時間: 2018-05-08 10:06:47 (台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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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05-08 10:06 TW
另外,https://goo.gl/PP9scj 這篇也刊出彭P擔任正經時期的主持人,未跟台大報備,請問哪裡走完了流程?用通例解釋太過牽強?如果他有跑完流程再兼職還會被人檢舉嗎?教育部還要發文請台大調查嗎?
15樓 時間: 2018-05-08 10:07:39 (台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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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5-08 10:07 TW
第三條第五項兼任獨立董事是合法的。前提是...要先跑完「產學合作案」流程呀 QAQ...阿就沒跑完怎麼合法?
18樓 時間: 2018-05-08 10:13:27 (台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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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05-08 10:13 TW
明文禁止的部份是第四條第一項的三點,獨立董事部份在第二項且說明前一條的股份與產學合作部份,哪來的「明文禁止」? 還有你不要死抓產學合作來講 明明同條第二點就有股份條文,裝作沒看見?只挑自己有利的講?
19樓 時間: 2018-05-08 10:20:44 (台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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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輯過) TW
有呀。我前面有提「2、政府或學校持有其股份者。」 所以台灣大學有台灣大哥大股份?... 如果是這樣,有可能我誤會了。台灣大學有台灣大哥大股份嗎?
21樓 時間: 2018-05-08 10:27:49 (台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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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05-08 10:27 TW
https://goo.gl/6zgaEf 台大持有台哥大股份,去年還領了1000萬股息,你說咧?
22樓 時間: 2018-05-08 10:35:08 (台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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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輯過) TW
那就沒問題啦!以上討論留著。順便釋疑~ 越辯越明,感謝樓上兩位補充。看樣子目前是不是要打"利益迴避"這一塊呀? 如果是,可能要等法院認證了...
23樓 時間: 2018-05-08 10:50:53 (台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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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05-08 10:50 TW
要打利益迴避就更沒道理,照遴選辦法第六條,需有具體事實才能要求遴選會解除其職務. 目前就是教育部自己依法無據,今天打A,明天打B,然後完全不提出告訴,也不用行政處份,訴諸輿論.
24樓 時間: 2018-05-08 10:54:38 (台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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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5-08 10:54 TW
對嘛!你看看,教育部超無能對吧 XD 馬的!今天打A、明天打B,簡單的事情搞的大混戰...這樣很好玩嗎?
25樓 時間: 2018-05-08 10:58:36 (台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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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05-08 10:58 TW
好不好玩我是不知道啦,維基有條目你可以參考一下 https://zh.wikipedia.org/wiki/爱国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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