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本文為 MindOcean 轉寄自 ptt.cc 更新時間: 2018-08-21 03:26:02
看板 lesbian
作者 標題 Re: [心情] 平權公投連署冷淡的原因?
時間 Mon Aug 20 16:08:33 2018
哈囉,各位板友們好~
首先感謝各位的迴響,不管是特別來信安慰,
或是推文的加油打氣,甚至認真回文的看法都很珍貴。
上篇發文或許挾帶些許情緒,所以內容讓人看來格外沉重。
其實對於公共事務的冷感本來就是人民的通病,
就像廣大勞工也未必都關心勞基法修法一樣,
所以將漠視的罪名掛在同志族群確實太不公平。
下面針對一些回文中常見的困惑,就自己的觀點稍作說明,
未必正確但是希望能提供給大家一些思考。
Q:大法官已經釋憲,明年自動生效就好,為什麼還要公投?
釋字第748號解釋文節錄:
「民法第4編親屬第2章婚姻規定,未使相同性別二人,得為經營共同生活
之目的…(中間略)…至於以何種形式達成婚姻自由之平等保護,屬立法
形成之範圍。逾期未完成相關法律之修正或制定者,相同性別二人為成立
上開永久結合關係,得依上開婚姻章規定,持二人以上證人簽名之書面,
向戶政機關辦理結婚登記。」
之目的…(中間略)…至於以何種形式達成婚姻自由之平等保護,屬立法
形成之範圍。逾期未完成相關法律之修正或制定者,相同性別二人為成立
上開永久結合關係,得依上開婚姻章規定,持二人以上證人簽名之書面,
向戶政機關辦理結婚登記。」
雖然大法官已經揭示應該賦予同性兩人平等的婚姻自由(婚姻權),然而
對於如何達成同性婚姻權保障的方式並未說明,此處「立法形成之範圍」
也就是將保障的形式交由立法者(立法院)決定,畢竟制定法律原本就是
公民委託立法委員行使的權力之一,這也就是為什麼會有民法派和專法派
的爭論,還有大家為什麼要透過公投來積極遊說和施壓立法委員的原因,
因為決定權最終是落在號稱代表人民的立法委員。
對於如何達成同性婚姻權保障的方式並未說明,此處「立法形成之範圍」
也就是將保障的形式交由立法者(立法院)決定,畢竟制定法律原本就是
公民委託立法委員行使的權力之一,這也就是為什麼會有民法派和專法派
的爭論,還有大家為什麼要透過公投來積極遊說和施壓立法委員的原因,
因為決定權最終是落在號稱代表人民的立法委員。
Q:公投決定人權本來就是不正確的行為,為什麼我們要跟著發起公投?
釋字第748號解釋文節錄:
「民法第4編親屬第2章婚姻規定,未使相同性別二人,得為經營共同生活
之目的,成立具有親密性及排他性之永久結合關係,於此範圍內,與憲法
第22條保障人民婚姻自由及第7條保障人民平等權之意旨有違…(中間略)
…至於以何種形式達成婚姻自由之平等保護,屬立法形成之範圍。」
之目的,成立具有親密性及排他性之永久結合關係,於此範圍內,與憲法
第22條保障人民婚姻自由及第7條保障人民平等權之意旨有違…(中間略)
…至於以何種形式達成婚姻自由之平等保護,屬立法形成之範圍。」
這邊可能比較難理解,我盡量簡單說明一下。文中「婚姻自由(婚姻權)
和平等權」這兩者是屬於人權的範疇,這是任何人都不能透過法律剝奪並
應該給予保障的部份,也就是大家認為不該公投的部份;然而,文中的「
何種形式達成」也就是立法形成自由,承上題是屬於國家立法政策的範疇
,這是公民可以影響立法的部份,即便我們認為愛家公投主文的論述充滿
歧視,但中選會正是透過這個立論來通過反同公投案。
和平等權」這兩者是屬於人權的範疇,這是任何人都不能透過法律剝奪並
應該給予保障的部份,也就是大家認為不該公投的部份;然而,文中的「
何種形式達成」也就是立法形成自由,承上題是屬於國家立法政策的範疇
,這是公民可以影響立法的部份,即便我們認為愛家公投主文的論述充滿
歧視,但中選會正是透過這個立論來通過反同公投案。
Q:可以結婚就好,修民法或是立專法有差嗎?
正如前述修民法或立專法都是保障形式之一,婚姻權的保障是否合乎平等
原則必須就法律內容作實質審查,我們確實不能馬上一口咬定立專法就是
歧視。至於專法是否真的能達成平等的期待?這可能必須再透過更嚴謹的
各國立法比較研究,畢竟我不是法學專家不敢班門弄斧,只能嘗試透過另
一個角度來看看,愛家公投的專法是否真的平等而沒有任何歧視呢?
原則必須就法律內容作實質審查,我們確實不能馬上一口咬定立專法就是
歧視。至於專法是否真的能達成平等的期待?這可能必須再透過更嚴謹的
各國立法比較研究,畢竟我不是法學專家不敢班門弄斧,只能嘗試透過另
一個角度來看看,愛家公投的專法是否真的平等而沒有任何歧視呢?
愛家公投主文一、婚姻定義公投:
「你是否同意民法婚姻規定應限定在一男一女的結合?」
這邊他們直接將「婚姻」定義限於一男一女,明顯將相同性別二人排除於
婚姻之外,換句話說,他們認為同性結合不配稱為婚姻,也就是同性伴侶
並不能真正享有名義上的「婚姻權」,這樣真的有讓同志獲得大法官解釋
中「婚姻自由」之「平等」保障嗎?
婚姻之外,換句話說,他們認為同性結合不配稱為婚姻,也就是同性伴侶
並不能真正享有名義上的「婚姻權」,這樣真的有讓同志獲得大法官解釋
中「婚姻自由」之「平等」保障嗎?
愛家公投主文三、婚姻以外形式規範同性結合公投:
「你是否同意以民法婚姻規定以外之其他形式來保障同性別二人經營永久
共同生活的權益?」
主標直接闡明「婚姻以外形式規範同性結合」,主文內雖然賦予相同性別
二人有「經營永久共同生活的權益」的實質保障,但是卻不認為這是屬於
「婚姻」關係;大法官解釋則是將「得為經營共同生活之目的,成立具有
親密性及排他性之永久結合關係」認定為「婚姻」自由的保障範圍,兩者
間的婚姻論述真的沒有相互牴觸嗎?
二人有「經營永久共同生活的權益」的實質保障,但是卻不認為這是屬於
「婚姻」關係;大法官解釋則是將「得為經營共同生活之目的,成立具有
親密性及排他性之永久結合關係」認定為「婚姻」自由的保障範圍,兩者
間的婚姻論述真的沒有相互牴觸嗎?
Q:愛家公投題目投不同意就好,平權連署沒過對我們有什麼影響?
公民投票法第29條:
「(第一項)公民投票案投票結果,有效同意票數多於不同意票,且有效
同意票達投票權人總額四分之一以上者,即為通過。(第二項)有效同意
同意票達投票權人總額四分之一以上者,即為通過。(第二項)有效同意
票未多於不同意票,或有效同意票數不足前項規定數額者,均為不通過。」
大家常誤以為只要不同意票大於同意票就是結果,但是其實還有一個很大
的門檻是「同意票達投票權人總額四分之一以上」,目前預估四分之一的
人數約為469.5萬人*。如果大家還記得總統大選當選票數也才約689萬票,
就會知道這個門檻有多艱難,即使我們什麼都不做愛家公投也可能不通過
,公投沒通過他們至少還有35萬份連署書可以展示民意,然而我們卻什麼
也沒有。
的門檻是「同意票達投票權人總額四分之一以上」,目前預估四分之一的
人數約為469.5萬人*。如果大家還記得總統大選當選票數也才約689萬票,
就會知道這個門檻有多艱難,即使我們什麼都不做愛家公投也可能不通過
,公投沒通過他們至少還有35萬份連署書可以展示民意,然而我們卻什麼
也沒有。
我們就努力投不同意票來表達民意就好啦!請教大家認為宣傳同意較容易
,還是宣傳不同意比較容易呢?又假設一位完全未接觸過反同或挺同文宣
的投票人進到投開票所,他看完主文比較可能會蓋下同意或不同意呢?
,還是宣傳不同意比較容易呢?又假設一位完全未接觸過反同或挺同文宣
的投票人進到投開票所,他看完主文比較可能會蓋下同意或不同意呢?
萬一最後平權公投不同意票大於同意票怎麼辦?請大家稍設想一下,如果
今天只有一個公投案,那麼宣傳工作將會非常容易,愛家公投只需要不斷
加強宣導大家投同意票,但是如果加上相反的公投案,他們的宣傳工作將
會增加許多難度,當然這點相對我們來說也是如此!因此,這邊就要稍微
提到支持群眾背景,畢竟沒有經過專業分析只粗略區分為:支持愛家公投
年齡層偏高,支持平權公投年齡層偏低;你能想像要請阿公阿嬤先分清楚
五張公投票,再教他們怎麼分開蓋同意或不同意的時間成本多高嗎?所以
我們千萬不要在開始前就妄自菲薄。
今天只有一個公投案,那麼宣傳工作將會非常容易,愛家公投只需要不斷
加強宣導大家投同意票,但是如果加上相反的公投案,他們的宣傳工作將
會增加許多難度,當然這點相對我們來說也是如此!因此,這邊就要稍微
提到支持群眾背景,畢竟沒有經過專業分析只粗略區分為:支持愛家公投
年齡層偏高,支持平權公投年齡層偏低;你能想像要請阿公阿嬤先分清楚
五張公投票,再教他們怎麼分開蓋同意或不同意的時間成本多高嗎?所以
我們千萬不要在開始前就妄自菲薄。
公民投票法第32條:
「(第一項)主管機關公告公民投票之結果起二年內,不得就同一事項重行
提出。(第二項)同一事項之認定由主管機關為之。」
如果兩案皆未通過,二年內不能再就同一事項提出,因此燙手山芋又回到
立法院交戰沒錯,但是至少經過平權公投,我們也有連署書和公投票數的
民意基礎。
立法院交戰沒錯,但是至少經過平權公投,我們也有連署書和公投票數的
民意基礎。
*註:https://www.nownews.com/news/20171212/2660955
Q:如果平權公投成案,年底愛家公投和平權公投同時都通過呢?
這部份一樣牽扯到法學層面,我只能直接複製先前曾在平權小組粉絲專頁
看到的回應,提供大家參考。
「兩案都過該怎麼處理,之前公投提案聽證會上有學者指出應交由立法院
議決,也有呼聲說要交由大法官解釋,總之那個是現行法沒有規範到的部分
,是個未知的領域,簡稱立法漏洞。如果聲請釋憲,平權更佔優勢。而交由
立法院議決,平權至少也有連署成功和大選的票數可以跟反同民意抗衡。
,是個未知的領域,簡稱立法漏洞。如果聲請釋憲,平權更佔優勢。而交由
立法院議決,平權至少也有連署成功和大選的票數可以跟反同民意抗衡。
反之,如果沒有平權公投,不管反同公投是否通過,都可以用連署30萬份
的實力和到時投票的結果,向政治人物施壓,讓現在就態度搖擺曖昧政府
的實力和到時投票的結果,向政治人物施壓,讓現在就態度搖擺曖昧政府
與立法者更有理由『假民意之名』向教會、家長會等票倉金主屈服而立專法。」
Q:結婚這種事對我來說太遠,並不是每個人都在乎結婚好嗎?
這邊舉一個例子,大家應該聽過從父姓或從母姓的規定,依早期民法規定
子女原則從父姓,例外可以協議;後來,基於性別平等的精神,民法修改
為「父母應以書面約定子女從父姓或母姓」,然而法律修改後,從母姓的
比率截至106年10月也只有4.46%*。
子女原則從父姓,例外可以協議;後來,基於性別平等的精神,民法修改
為「父母應以書面約定子女從父姓或母姓」,然而法律修改後,從母姓的
比率截至106年10月也只有4.46%*。
我們可以說我根本不在乎從母姓,或是從母姓的比率這麼低,就否定法律
有修正的必要嗎?任何公共事務都不該只站在自己的角度思考,同婚也是
一樣。我們或許常聽到有人說有沒有結婚有差嗎?結婚還不是離婚這制度
有什麼好?但是只要還有一對想結婚的伴侶,我們都不該剝奪他們的權利
。法律可以備而不用,但是我們不會希望在需要保障的時候沒有依靠。
有修正的必要嗎?任何公共事務都不該只站在自己的角度思考,同婚也是
一樣。我們或許常聽到有人說有沒有結婚有差嗎?結婚還不是離婚這制度
有什麼好?但是只要還有一對想結婚的伴侶,我們都不該剝奪他們的權利
。法律可以備而不用,但是我們不會希望在需要保障的時候沒有依靠。
*註:https://www.moi.gov.tw/stat/news_detail.aspx?sn=13075
Q:同運組織間似乎沒有合作,接收訊息零散?怎麼打破同溫層?
我確實也有發現平權前夕.彩虹起義主要積極在推動「婚姻平權公投」的
部分;而像是婚姻平權大平台則是主攻「向反同三公投說不」,對於婚姻
平權公投連署似乎不常提及。老實說,我也分不清他們彼此間是分進合擊
還是理念不同,畢竟我不是平常有接觸同運組織的人,這部份我不該妄加
部分;而像是婚姻平權大平台則是主攻「向反同三公投說不」,對於婚姻
平權公投連署似乎不常提及。老實說,我也分不清他們彼此間是分進合擊
還是理念不同,畢竟我不是平常有接觸同運組織的人,這部份我不該妄加
評論,只能期待各組織間自行溝通聯繫取得對同志朋友利益最大化的共識。
Q:我們勝算不大?沒有動力?其實就是很懶?
這邊分享反同文宣給大家欣賞。
https://i.imgur.com/DRzCTyi.jpg
https://i.imgur.com/Twlpvb2.jpg
https://i.imgur.com/WmZPr3m.jpg
https://i.imgur.com/wUSWYZH.jpg
https://i.imgur.com/vOeKATH.jpg
當我們還在自行列印連署書和貼郵票,對方已經印製好整批華麗的文宣品
四處發送,這就是我們和他們之間資源的差距,只能盡力用熱血和傻勁去
拼命追趕的差距。至此,我們還有偷懶的空間嗎?
四處發送,這就是我們和他們之間資源的差距,只能盡力用熱血和傻勁去
拼命追趕的差距。至此,我們還有偷懶的空間嗎?
如果這樣還不足以打動你,
請在午夜夢迴時試著回想,
那些曾經不友善的異樣眼光,
那些過往背地裡的流言蜚語,
你還願意再多隱忍這些壓力嗎?
你忍心未來的孩子再重演這些痛嗎?
我不會天真地以為婚姻平權就是終點,
就像性別平權的觀念推動已久,
我們也選出第一位女性國家元首,
但是女性真的和男性平起平坐了嗎?
這只是消除歧視的第一步,就一小步也好。
未來的路雖然還很漫長,
但是不踏出第一步就永遠無法展開旅程,
難道你不想見到再也沒有人需要出櫃的那天嗎?
我想,而且和你們一起。
--
其實打到一半就發現有許多熱心板友整理相關問答,
不過頭都洗一半,還是決定打(ㄆㄧㄢˋ)完(P)整(ㄅㄧˋ)好了。
歡迎有路過的法律系板友們幫忙糾錯我的法學常識,
畢竟如果鍵盤法學專家開大絕罵法盲怕會玻璃心碎滿地~XD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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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同主題文章:
08-18 10:18 ■ [心情] 平權公投連署冷淡的原因?
08-19 15:52 ■ Re: [心情] 平權公投連署冷淡的原因?
● 08-20 16:08 ■ Re: [心情] 平權公投連署冷淡的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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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 : 感謝認真精闢的回答,大家一起加油4F 08/20 17:21
推 : 不管會不會過門檻,都要讓立委們知道我們有人有票!!5F 08/20 20: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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