顯示廣告
隱藏 ✕
※ 本文為 DrDisk 轉寄自 ptt.cc 更新時間: 2019-03-22 20:45:18
看板 Gossiping
作者 andy0219 (OuO)
標題 [臉書] 立法委員 黃國昌
時間 Fri Mar 22 19:01:27 2019


卦點:來了來了 法務部的回應國昌看不下去
好像回答都有一套SOP
就像台鐵的普悠瑪、酒駕修法一樣都在轉移焦點
我猜最後也是無疾而終吧
---------
基層檢察官的控訴:請法務部徹查到底、切勿包庇

針對桃園地檢署高層涉嫌在一件犯罪金額超過5億的逃稅案件中,施壓檢察官必須與被告進
行認罪協商的醜聞,桃園地檢署剛剛發了一個避重就輕的新聞稿。

看了令人搖頭,顯然是在欺騙外行人。

桃檢的回應讓人沒有期待,請法務部回應基層檢察官的質疑:

1. 誰向檢察長陳情?依照陳情案件處理流程,檢察長有沒有公務電話紀錄、另分陳字案、
還是轉知政風?這種「直達天聽」的陳情不需要留下任何紙本記錄嗎?檢察長可以不管陳情
案件處理流程,直接指示如何辦理嗎?


2. 該案被告的辯護人,是否係由前檢察官轉任律師?是否係前總察總長的親人?並與前總
察總長共同開設律師事務所?

3. 接獲所謂「陳情」後,檢察長有沒有詢問本案檢察官對於案件的說明?還是完全聽信被
告律師的說詞?檢察長有無調閱本案開庭電子筆錄確認開庭情形?

4. 桃檢公訴檢察官負擔很重,每人每週要蒞六至七個庭期。從而即使是「囑重訴」、「重
金訴」案件,從頭到尾都是一人完成。請問本案哪裡重大特殊到需要找另一名公訴檢察官來
「協助」協商程序?是這個協商「特殊」到需要「協助」?還是被告辯護人背景「特殊」?

桃園地檢署過去在哪些案件的認罪協商中,曾出現此種特例?


5. 公訴檢察官歷來的協商程序簽呈都是由檢察官會議討論決議後,經檢察官同意使用。當
天桃園地檢高層以電話指示公訴檢察官之後,為何可以跳過檢察官會議,突然生出一張所謂
「開啟協商程序簽陳」?


以上問題,請法務部具體回應。

https://m.facebook.com/story.php?story_fbid=1140354109480162&id=449664581882455
 

樓下噓作秀!

--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27.147.49.84
※ 文章代碼(AID): #1SbC2AU4 (Gossiping)
※ 文章網址: https://www.ptt.cc/bbs/Gossiping/M.1553252490.A.784.html
cup000002001: 樓下噓作秀1F 03/22 19:02
Mradult: 作秀2F 03/22 19:02
vow70: 垃圾不分藍綠。3F 03/22 19:02
butmyass: 美秀4F 03/22 19:02
sbflight: 法律系正在批鬥黃國昌是民粹法盲 沒空5F 03/22 19:02
Mradult: 不好意思用到推了,推爆再補噓6F 03/22 19:03
ubcs: 反正DPP直接無視,反正選舉屎戴力量就會歸位力挺DPP候選人惹7F 03/22 19:06
Semaj543: 寫的這麼詳細一定是在作秀,要用選票把他繼續關在立法院8F 03/22 19:07
arsonlolita: 推9F 03/22 19:07
RuleAllWorld: 法務部:BJ410F 03/22 19:08
mnb1234: 民進黨最賭爛的兩個人:柯文哲 黃國昌11F 03/22 19:08
s72005ming: 作秀12F 03/22 19:09
paulispig: 景濤13F 03/22 19:11
turbomons: 依法謝謝指教14F 03/22 19:15
vincentkuo: 推 追下去15F 03/22 19:16
katanakiller: 推16F 03/22 19:16
LEBR0NJAMES6: 好了啦景濤17F 03/22 19:17
sharkimage: 推18F 03/22 19:21
FunkySoul: 推19F 03/22 19:43
axe0919: 吉娃娃眼裡唯一做事的立委20F 03/22 20:00

--
※ 看板: Gossiping 文章推薦值: 0 目前人氣: 0 累積人氣: 206 
分享網址: 複製 已複製
( ̄︶ ̄)b Uggyy 說讚! ( ̄︿ ̄)p zerou86 說瞎!
1樓 時間: 2019-03-22 21:07:36 (台灣)
  03-22 21:07 TW
不好意思喔! 請針對問題回答
2樓 時間: 2019-03-23 02:24:51 (台灣)
  03-23 02:24 TW
r)回覆 e)編輯 d)刪除 M)收藏 ^x)轉錄 同主題: =)首篇 [)上篇 ])下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