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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標題 Re: [新聞] 立委當選人伍麗華樁腳涉賄 檢調搜索約談2
時間 Thu Jan 16 16:48:17 2020
※ 引述《Aqqqa (Aqqqa)》之銘言:
: 調查顯示,高姓理事長等人涉及賄選的行為,伍麗華應該不知情,因此今天未約談伍麗華
: 。
: 5.完整新聞連結 (或短網址):
: https://udn.com/news/story/7321/4291626?from=udn-ch1_breaknews-1-0-news
立委當選人伍麗華樁腳涉賄 檢調搜索約談21人 | 焦點事件 | 社會 | 聯合新聞網
民進黨首名山地原住民立委由屏東縣長潘孟安輔選的伍麗華拿下,但檢調掌握情資顯示,伍麗華的樁腳涉嫌在選前以每桌4千元的代價,... ...
民進黨首名山地原住民立委由屏東縣長潘孟安輔選的伍麗華拿下,但檢調掌握情資顯示,伍麗華的樁腳涉嫌在選前以每桌4千元的代價,... ...
伍麗華現在該擔心的 應該是當選無效的可能性
https://tinyurl.com/wguhkbg
按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120條之規定,其立法目的係為
徹底杜絕國內賄選不法風氣,民事當選無效訴訟與刑事賄選案件應由法院獨立認定,判決
結果亦不互相影響,再者,選風至關政治之良窳,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120條規定之選
舉委員會、檢察官或同一選舉區之候選人得以當選人為被告提起當選無效之訴,性質核屬
公益糾舉之代表,亦不以當選人是否業經檢察官以賄選罪嫌提起公訴為要件。又按公職人
員選舉罷免法第120條第1項第3款就投票行賄之主體,雖明定為「當選人」,惟觀察現今
社會之選舉模式,絕非各候選人單打獨鬥,通常係動員各方親朋好友組成競選團隊,規畫
全局,進行廣泛之選舉策略,其成員或各有職司,或無特定職務之情形,應屬平常,則競
選團隊之成員、親友、樁腳為候選人贏得勝選之共同目標,在候選人授權、監督下從事選
舉各相關事務,而與候選人間形成緊密之共同體,在此種選舉型態運作模式下,若仍將該
條規定之「當選人」,僅限於候選人本人,而讓各候選人皆得由其親友、競選團隊成員或
樁腳負擔責任而得以脫免自身應負之相關責任者,顯然有悖於選舉現實,並將使選罷法為
維護選舉之公平、公正與潔淨之立法意旨喪失殆盡,致相關規定成為具文。依照一般經驗
法則,候選人對於選舉之全面策略有決定權,輔選之親友、競選團隊成員或樁腳依候選人
指示執行輔選、拉票等事務,應無動機及必要在未經候選人同意及決定下,自為違反選罷
法之賄選犯行,否則若遭查獲,不僅使自身涉及刑責,且可能因而拖累候選人之政治前途
,而遭候選人責難。因此,競選團隊成員、親友、樁腳之違法行為,率多經候選人之指示
及決策,在民事上亦應歸屬於候選人,如此始與社會一般人民之法感認知相同,並符合現
行選舉文化之特質。因此,如有直接證據或綜合其他間接事證,足以證明當選人對其競選
團隊成員、親友或樁腳之賄選行為,有共同參與、授意、容任或同意等不違背其本意,而
由該等人實行賄選之行為,應認係當選人有賄選之行為,已符合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
結果亦不互相影響,再者,選風至關政治之良窳,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120條規定之選
舉委員會、檢察官或同一選舉區之候選人得以當選人為被告提起當選無效之訴,性質核屬
公益糾舉之代表,亦不以當選人是否業經檢察官以賄選罪嫌提起公訴為要件。又按公職人
員選舉罷免法第120條第1項第3款就投票行賄之主體,雖明定為「當選人」,惟觀察現今
社會之選舉模式,絕非各候選人單打獨鬥,通常係動員各方親朋好友組成競選團隊,規畫
全局,進行廣泛之選舉策略,其成員或各有職司,或無特定職務之情形,應屬平常,則競
選團隊之成員、親友、樁腳為候選人贏得勝選之共同目標,在候選人授權、監督下從事選
舉各相關事務,而與候選人間形成緊密之共同體,在此種選舉型態運作模式下,若仍將該
條規定之「當選人」,僅限於候選人本人,而讓各候選人皆得由其親友、競選團隊成員或
樁腳負擔責任而得以脫免自身應負之相關責任者,顯然有悖於選舉現實,並將使選罷法為
維護選舉之公平、公正與潔淨之立法意旨喪失殆盡,致相關規定成為具文。依照一般經驗
法則,候選人對於選舉之全面策略有決定權,輔選之親友、競選團隊成員或樁腳依候選人
指示執行輔選、拉票等事務,應無動機及必要在未經候選人同意及決定下,自為違反選罷
法之賄選犯行,否則若遭查獲,不僅使自身涉及刑責,且可能因而拖累候選人之政治前途
,而遭候選人責難。因此,競選團隊成員、親友、樁腳之違法行為,率多經候選人之指示
及決策,在民事上亦應歸屬於候選人,如此始與社會一般人民之法感認知相同,並符合現
行選舉文化之特質。因此,如有直接證據或綜合其他間接事證,足以證明當選人對其競選
團隊成員、親友或樁腳之賄選行為,有共同參與、授意、容任或同意等不違背其本意,而
由該等人實行賄選之行為,應認係當選人有賄選之行為,已符合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
120條第1項規範之對象。
簡單來說:
就算候選人刑事上無罪,但只要能證明競選團隊或樁腳的買票行為,
不違背候選人本意(包括消極容任),還是有可能被判決當選無效der
不違背候選人本意(包括消極容任),還是有可能被判決當選無效der
所以DPP這個史上第一位山地原民當選人,一個不小心,搞不好會被歸零X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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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同主題文章:
01-16 15:41 ■ [新聞] 立委當選人伍麗華樁腳涉賄 檢調搜索約談21人
01-16 16:42 ■ Re: [新聞] 立委當選人伍麗華樁腳涉賄 檢調搜索約談2
● 01-16 16:48 ■ Re: [新聞] 立委當選人伍麗華樁腳涉賄 檢調搜索約談2
01-17 14:35 ■ Re: [新聞] 立委當選人伍麗華樁腳涉賄 檢調搜索約談2
01-17 15:03 ■ Re: [新聞] 立委當選人伍麗華樁腳涉賄 檢調搜索約談2
→ : 他不是不知情嗎1F 61.220.51.98 台灣 01/16 16:48
推 : 新北市第三選區議員 那個都敗訴了3F 114.45.130.86 台灣 01/16 16:50
→ : 要看這所謂樁腳有沒有掛競辦職務4F 106.1.84.144 台灣 01/16 16:51
→ : 不用擔心吧.連起訴都沒有.5F 123.51.152.240 台灣 01/16 16:51
噓 : 那你要證明她消極容忍啊6F 223.137.55.11 台灣 01/16 16:51
→ : 沒起訴法官又怎會拉出來判7F 123.51.152.240 台灣 01/16 16:51
不是沒起訴 是偵查程序根本還沒跑完 你看涉案人也才剛被約談而已※ 編輯: capsspac (118.170.36.107 臺灣), 01/16/2020 16:52:51
推 : 有這麼慘嗎?辦個兩桌4000元的而已就可8F 110.50.188.186 台灣 01/16 16:52
→ : 以婊人
→ : 以婊人
→ : 而且前提是要伍麗華有知情然後不報吧10F 106.1.84.144 台灣 01/16 16:52
推 : 還沒輪到法官出場好嗎...有夠法盲11F 27.105.241.45 台灣 01/16 16:52
→ : 問題是武力華連約談都沒有啊12F 123.51.152.240 台灣 01/16 16:53
→ : 連約談都沒有是要怎被列被告
→ : 要擔心至少要等他被列被告再來喊
→ : 連約談都沒有是要怎被列被告
→ : 要擔心至少要等他被列被告再來喊
→ : 也不一定要知情不報啦 不過一定都說不知情15F 61.220.51.98 台灣 01/16 16:54
→ : 連被告都不是 是在哈囉16F 223.137.243.40 台灣 01/16 16:54
→ : 不過小二他講的是刑事訴訟跟民事訴訟不同17F 61.220.51.98 台灣 01/16 16:54
應該說就算沒被起訴也有可能會被當選無效 不過當選無效訴訟確實也是檢察官發動的※ 編輯: capsspac (118.170.36.107 臺灣), 01/16/2020 16:56:41
→ : 應該說選舉訴訟18F 61.220.51.98 台灣 01/16 16:55
※ 編輯: capsspac (118.170.36.107 臺灣), 01/16/2020 16:57:25推 : 當選無效是民事19F 27.242.129.12 台灣 01/16 17:01
推 : 還早還早...20F 123.51.152.240 台灣 01/16 17:04
推 : 有提出就半年內結束了21F 27.242.129.12 台灣 01/16 17:05
二級二審,加起來其實是一年※ 編輯: capsspac (118.170.36.107 臺灣), 01/16/2020 17:09:19
推 : 檢調都說伍應該不知情了 是要當選無效個22F 203.204.89.139 台灣 01/16 17:10
都還沒偵結 哪位檢察官說他不知情的啊?可以指明一下嗎※ 編輯: capsspac (118.170.36.107 臺灣), 01/16/2020 17:11:15
→ : 鬼 你的說法如果成立 那以後要害人當選無23F 203.204.89.139 台灣 01/16 17:11
→ : 效 主動去幫那人請客賄選就好了
→ : 效 主動去幫那人請客賄選就好了
→ : 請20個人吃飯我是覺得出包機率不大25F 61.227.99.128 台灣 01/16 17:16
推 : 對,抱歉忘了是兩審,那是調查局初26F 27.242.129.12 台灣 01/16 17:19
→ : 步認定,北檢還沒複審
→ : 步認定,北檢還沒複審
推 : 那要賄選足以影響選舉結果,不然我找三個28F 42.75.86.189 台灣 01/16 17:20
→ : 人請他們吃雞排,要他們投韓國瑜,這樣可
→ : 以判韓國瑜這五百多萬都變成空氣?
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120條第1項第3款→ : 人請他們吃雞排,要他們投韓國瑜,這樣可
→ : 以判韓國瑜這五百多萬都變成空氣?
當選人有下列情事之一者,選舉委員會、檢察官或同一選舉區之候選人得
以當選人為被告,自公告當選人名單之日起三十日內,向該管轄法院提起
當選無效之訴:
三、有第九十七條、第九十九條第一項、第一百零一條第一項、第一百零
二條第一項第一款、刑法第一百四十六條第一項、第二項之行為。
公職人員涉及買票(同法第99條)的當選無效訴訟,並沒有影響選舉結果的要件。
另外總統候選人適用的是另一部法律 不是上面這個 你根本是在張飛打岳飛
推 : "競選團隊"加上賄選成立31F 27.242.129.12 台灣 01/16 17:22
→ : 應該說買票行為
※ 編輯: capsspac (118.170.36.107 臺灣), 01/16/2020 17:29:46→ : 應該說買票行為
※ 編輯: capsspac (118.170.36.107 臺灣), 01/16/2020 17:32:59
→ : 而且當選無效之訴是二審定讞制,一堆33F 223.137.71.16 台灣 01/17 14:45
→ : 人一審沒事二審直接被擊墜
→ : 人一審沒事二審直接被擊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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