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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板 Gossiping
作者 標題 Re: [新聞] 殺警案效應 立院三讀鐵路人員應受維安應
時間 Tue May 5 11:39:08 2020
※ 引述《leafshot (5566)》之銘言:
: 1.媒體來源:
: 中央社
: 2.記者署名:
: (中央社記者劉冠廷台北5日電
: 3.完整新聞標題:
: 殺警案效應 立院三讀鐵路人員應受維安應變訓練
: 4.完整新聞內文:
: 日前發生鐵路警察遭刺死事件,引發關注,立法院會今天三讀修正通過鐵路法部分條文
,
: 明定鐵路機構應有效訓練及管理從業人員,使其具備鐵路專業、作業安全、維安應變及
衛
: 生防疫輔助技能。
: 立法院會今天三讀修正通過鐵路法部分條文,條文明定,鐵路機構應有效訓練及管理從
業
: 人員,使其具備鐵路專業、作業安全、維安應變及衛生防疫輔助技能,並確切瞭解及嚴
格
: 遵守鐵路法令。
: 提案修正的民進黨立委李昆澤日前指出,國民通勤往來各地依賴鐵路運輸甚深,服務量
能
: 需持續提升,但近年來台鐵多次發生旅客逃票傷警、傷害列車長等事件,甚至造成員警
殉
: 職的不幸事件,顯見鐵路機構應加強相關場站、行車危安應變機制。
: 李昆澤也說,每年流感疫情與今年初以來發生武漢肺炎(2019冠狀病毒疾病,COVID-19
)
: 疫情,顯示鐵路機構從業人員加強防疫宣導與防治的需要。
: 此外,鐵路機構遇有重大行車事故時,除交通部外,國家運輸安全調查委員會也有同樣
調
: 查權責,因此,三讀條文明定,鐵路機構遇有重大行車事故或嚴重遲延時,應立即通報
交
: 通部,並應依運輸事故調查法同時向國家運輸安全調查委員會辦理通報。
: 三讀條文也明定,鐵路機構及相關人員另應運輸事故調查法配合國家運輸安全調查委員
會
: 調查辦理。
: 為建立鐵路使用產品檢測驗證制度,完善市場機制,三讀條文明定,鐵路使用之產品,
經
: 交通部指定者,應向交通部認可之檢測驗證機構申請檢測或驗證合格後,方得使用。(
編
: 輯:郭無患)1090505
: 5.完整新聞連結 (或短網址):
: https://www.cna.com.tw/news/firstnews/202005050043.aspx
: 6.備註:
: 笑死,先檢討鐵路人員
DPP想要增加這些維安人員的訓練我是贊成的
但是DPP立委先想到的是修這條法
而不是修改醫生診斷判斷模式
不免讓人覺得有幾項不可思議
1. 到昨天為止,中央社報導這起案件
仍然以鄭姓被告稱之
證據如下
https://reurl.cc/ZOVWXV
鐵路警察遭刺死案凶嫌交保重裁 交保金提高至百萬元 | 社會 | 重點新聞 | 中央社 CNA
鐵路警察遭刺死案,被告一審無罪;台南高分院針對嘉義地方法院諭知殺警案鄭姓被告50萬元交保一案,昨天二度原裁定撤銷發回。嘉義地方法院今天再度重裁被告於24小時內繳納100萬元,若無法具保繼續羈押。 ...
鐵路警察遭刺死案,被告一審無罪;台南高分院針對嘉義地方法院諭知殺警案鄭姓被告50萬元交保一案,昨天二度原裁定撤銷發回。嘉義地方法院今天再度重裁被告於24小時內繳納100萬元,若無法具保繼續羈押。 ...
台南高分院針對嘉義地方法院諭知殺警案鄭姓被告50萬元交保一案,昨天二度原裁定撤銷
發回。
殺了人居然都沒報兇手名字 反而是被殺警察李承翰一直被提及
這點不合邏輯啊
2. 根據刑法第19條第三項
Ⅲ前二項規定,於因故意或過失自行招致者,不適用之。
鄭嫌隨身攜帶切割電線的尖刀
早已符合第三項之條件,但是法院卻只針對第一項當擋箭牌
並且鄭嫌沒有繼續就診及服藥以致自己為精神喪失
這兩點都是故意致之
根本不可能讓鄭嫌有毫無刑責問題
這種案例判下去無罪的先例一開
不就給了全台所有思覺失調患者故意不去就醫 用來報復社會的最好利器嗎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49.216.139.149 (臺灣)
※ 文章代碼(AID): #1UiD_U6e (Gossipi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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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同主題文章:
05-05 10:50 ■ [新聞] 殺警案效應 立院三讀鐵路人員應受維安應
05-05 11:35 ■ Re: [新聞] 殺警案效應 立院三讀鐵路人員應受維安應
● 05-05 11:39 ■ Re: [新聞] 殺警案效應 立院三讀鐵路人員應受維安應
→ : 阿他就精神病阿,隨身佩刀我們就鬼島阿很正常阿不是連著1F 05/05 11:41
→ : 一堆汽機車後車箱都有傢伙等拿出來了
→ : 一堆汽機車後車箱都有傢伙等拿出來了
→ : 這種修法 反彈比較小 看起來又很有績效啊3F 05/05 11:42
噓 : 早已符合第三項條件? 你根本就不懂法律4F 05/05 11:46
我不懂民進黨支持者的護航→ : 就廢物綠委營造出,我有做事的假象,都是別人有問題5F 05/05 11:47
推 : 第三項是指 因為自己故意或過失而導致陷於心神喪失的情形6F 05/05 11:48
你重貼法條=懂?→ : 跟拿尖刀 根本就沒有關係 是指類似喝醉的概念7F 05/05 11:48
推 : 以後鐵路局人員招考都要加考詠春?8F 05/05 11:49
→ : 噗疵 我整天在酸DPP 居然被說成支持者XD9F 05/05 11:49
→ : 不懂法律 就不要自己去亂解釋才來氣pupu
法律如果沒有漏洞,那也不需要修補法律了→ : 不懂法律 就不要自己去亂解釋才來氣pupu
所以可見你根本沒有社會經驗
任何一個問題產生 都是所謂的lesson learned
我們要做的就是彌補設定時有人會濫用的問題
不是盲目傻傻的去服從
※ 編輯: CenaC (49.216.139.149 臺灣), 05/05/2020 11:55:44
推 : 我哪裡是重貼 重點是在於後面的 陷於心神喪失的原因11F 05/05 11:54
推 : 你是不是想當覺青口中的法盲?12F 05/05 11:54
推 : 是沒有什麼看到kevgeo整天酸DPP喇13F 05/05 11:55
→ : 整天酸的是我
→ : 整天酸的是我
推 : 兩碼子事 我支持修法跟你亂解釋法律根本沒有相違背阿15F 05/05 11:58
推 : 他的刀是因為發病以為有人要害他7/3下午去百貨買的16F 05/05 11:58
→ : 判決書有寫
→ : 判決書有寫
→ : 我只是要跟你說 19條第3項不是像你解釋的那樣18F 05/05 11:58
→ : 有攜帶尖刀 所以是故意 這根本就是亂解釋 我還舉例給你看
→ : 是要類似喝醉 讓自己陷於心神喪失無法判斷 這種才符合
所以這個人走在路上殺任何一個人都是無罪?→ : 有攜帶尖刀 所以是故意 這根本就是亂解釋 我還舉例給你看
→ : 是要類似喝醉 讓自己陷於心神喪失無法判斷 這種才符合
問你問題不要閃躲
這種人走在路上殺人隨便都可以用過往就醫紀錄逃罪
※ 編輯: CenaC (49.216.139.149 臺灣), 05/05/2020 12:01:22
→ : 自行停藥部分要證明這個故意是要害自己發病,而不是21F 05/05 12:00
→ : 覺得自己症狀有改善不需要再吃藥而停藥..
→ : 覺得自己症狀有改善不需要再吃藥而停藥..
推 : 邊吃便當邊回 不要急拉23F 05/05 12:01
→ : 當然不是像你說的那樣 只要曾經就醫過就一定無罪
→ : 當然不是像你說的那樣 只要曾經就醫過就一定無罪
→ : 邊吃邊回還可以跳過問題回25F 05/05 12:02
→ : 我只問這個人 不要扯別人的例子
→ : 我只問這個人 不要扯別人的例子
→ : 而是要經過醫療團隊去鑑定 當下真的是處於心神喪失的情況27F 05/05 12:03
→ : 加上 法官採信醫療團隊的鑑定報告
→ : 這樣按照現行法律的規定 就是會無罪
→ : 加上 法官採信醫療團隊的鑑定報告
→ : 這樣按照現行法律的規定 就是會無罪
→ : 犯罪的當下誰去判斷? 根本沒有30F 05/05 12:03
→ : 這次的案例就是這樣 醫療團隊如此鑑定+法官採信 = 無罪31F 05/05 12:04
→ : 原來是個法盲啊32F 05/05 12:04
→ : 我還以為講的多有證據力
→ : 我還以為講的多有證據力
→ : 我不是說了醫療團隊的鑑定? 當然這鑑定不是百分百準確34F 05/05 12:04
推 : 從他的行為模式來看,7/1發病之後處在被害妄想內的可35F 05/05 12:04
→ : 我覺得你搞錯一點 我並不是說 醫療團隊鑑定一定是對的36F 05/05 12:05
→ : 能性很高..有點類似美麗境界的狀況?37F 05/05 12:05
→ : 因為有可能同一個案例 由兩組鑑定團隊得到的結果會不同38F 05/05 12:05
→ : 你說要討論這個案例 我也回了 這次就是醫療團隊經過事後
→ : 你說要討論這個案例 我也回了 這次就是醫療團隊經過事後
→ : 那你不就等同認同我的文章最一開始的話嗎40F 05/05 12:06
→ : 的鑑定 去判斷當時的情況 這本來就沒有百分百正確41F 05/05 12:06
→ : 好好看文章跟著就好了42F 05/05 12:07
→ : ? 認同啥阿 我最一開始就只是告訴你 19條第3項 不是你那樣43F 05/05 12:07
→ : 亂解釋的
→ : 亂解釋的
但是DPP立委先想到的是修這條法
而不是修改醫生診斷判斷模式
→ : 因為有可能同一個案例 由兩組鑑定團隊得到的結果會不同45F 05/05 12:05
拿香跟著拜吧你
※ 編輯: CenaC (49.216.139.149 臺灣), 05/05/2020 12:08:17
→ : 這種案例的判斷都是 在事後根據種種證據 去判斷當時情況46F 05/05 12:08
→ : ? 那個地方我覺得你沒講錯啊 但你後面就是不懂法律亂解釋
→ : 所以我當然是只提你哪裡錯了阿 難道我還先稱讚你前面說對?
→ : ? 那個地方我覺得你沒講錯啊 但你後面就是不懂法律亂解釋
→ : 所以我當然是只提你哪裡錯了阿 難道我還先稱讚你前面說對?
所以這個人走在路上殺任何一個人都是無罪?
你吃的是什麼飯可以一個問題跳過三次?
※ 編輯: CenaC (49.216.139.149 臺灣), 05/05/2020 12:11:24
推 : 你是不是看不懂我說啥? 這問題我前面就回答過了阿49F 05/05 12:12
→ : 經過鑑定認定是心神喪失+法官採信 就會是無罪
→ : 經過鑑定認定是心神喪失+法官採信 就會是無罪
→ : 你講的不就是廢話嗎? 立論基礎都是法官的結論51F 05/05 12:13
→ : 法律就是這樣規定 不滿意 很好 一起來跟DPP施壓修法52F 05/05 12:13
→ : 今天如果換另外一組鑑定認為不到心神喪失 或是 法官不採
→ : 今天如果換另外一組鑑定認為不到心神喪失 或是 法官不採
推 : 這個案例就是被害妄想,然後他有病就免死金牌54F 05/05 12:14
→ : 你這種人比較適合當名嘴 跟在後面錦上添花 完全沒有能力去55F 05/05 12:14
推 : 等鐵路警察訓練完奪刀術之後 又說小英政績+156F 05/05 12:14
→ : 就自然會有罪 所以根本不可能讓你的問題有個標準答案57F 05/05 12:14
→ : 思考判斷錯誤的盲點58F 05/05 12:14
推 : 贊成施壓59F 05/05 12:14
→ : 所以你的話等於廢話60F 05/05 12:15
→ : 你也是完全不肯面對自己根本不懂刑法第19條第3項在說啥XD61F 05/05 12:16
→ : 你倒是比較適合當政治人物 出來從政吧
→ : 你倒是比較適合當政治人物 出來從政吧
→ : 你對故意的認定也是你的解讀 根本沒有項目證明你的解讀63F 05/05 12:16
推 : 我覺得除非是把警察看成怪物,不然這種被害妄想殺人也64F 05/05 12:16
→ : 該判刑才對
→ : 因為他當下看到的幻覺只是大家都針對他討厭他
→ : 該判刑才對
→ : 因為他當下看到的幻覺只是大家都針對他討厭他
→ : 但是跟在後面依從的模式 倒是很適合你67F 05/05 12:17
→ : 會因這樣選擇殺人捅人代表他跟正常殺人犯一樣危險68F 05/05 12:18
噓 : 我的解讀? 笑了XD 多讀點書吧 不懂裝懂很好笑69F 05/05 12:18
不就是你嗎?
法律是一個字都不能錯
自己解讀錯誤 讓這種精神病犯沒有法律約束
才是社會隱憂
→ : 被霸淩的學生選擇拿刀報復也是關起來70F 05/05 12:18
※ 編輯: CenaC (49.216.139.149 臺灣), 05/05/2020 12:21:00→ : 沒道理你的妄想讓你以為自己被霸淩就能無罪71F 05/05 12:18
噓 : 我晚點再問看看我的刑法老師 他教我的是不是他自己的解讀72F 05/05 12:20
你的刑法老師會教你改變社會還是死讀書?
文組就是文組
如果這個社會未來對故意做補述
你不是要承認自己不如我?
腦袋是死的怎麼救都難
法律人整天把責任推給法律上怎麼寫我就怎麼判
但是問題是這些智障從來也不會因此再去修改
避免下一次的離譜判決 才會製造一堆恐龍法官
今天我教你去改變思維 自己要去理解這些問題怎麼修改
不是當讀書蟲 讀法律系變成呆子就不好了
※ 編輯: CenaC (49.216.139.149 臺灣), 05/05/2020 12:27:09
推 : 這跟本有問題在於,自我防衛用刀??73F 05/05 12:23
→ : 合理嗎
→ : 合理嗎
推 : 不合理啊,反正他是精神病,拿RPG也是無罪75F 05/05 12:27
噓 : 瞎掰什麼 我是一直都支持要修改相關法條的76F 05/05 12:31
→ : 19條3項不可能修改成你想的那樣啦 根本就是在亂扯
→ : 19條3項不可能修改成你想的那樣啦 根本就是在亂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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