看板 Gossiping
作者 標題 Re: [問卦] 如果今天被挖眼的是條狗怎麼罰
時間 2021-09-29 Wed. 16:46:41
應該說,需要永世隔離人群的應該是潛在對人群危害的人,
無須考量他的精神問題。
馬英九執政時期,一直搞廢死,說啥廢死是國際共識,
號稱是兩公約的願景,
實際上兩公約並未限制死刑,
而是述說死刑必須加害人危害他人群性命的情況,
且不能用在未成年與懷孕婦女身上,
執行死刑必須經過公證、公平,受刑人有完整的爭取生存權的權利,
所以說,我們恣意解釋有病、吸毒、酒駕的人,
可以免死刑根本就毫無相關。
更重要的是我們曾經簽屬的兩公約當時蔣家不遵守,
後來被聯合國踢出來,根本就不具備遵守的義務。
而且明顯在聯合國的每一個成員國都沒有遵守過。
所以回歸正題,我認為會需要死刑或終身監禁的審判標準,
應該是
1.會直接進行無差別攻擊的行為。如,這次女店員。
2.會對小孩與動物進行凌遲行為。如,台大虐貓案。
3.多次酒駕紀錄。如葉少爺案。
4.造成員工過勞駕駛的雇主。如國道兩員警被景山撞。
5.要求危險施工的業主與雇主。如台鐵出軌案。
6.甚至是化工廠危險堆置物品導致人員損失的雇主。
如桃園常常發生的大火。
7.明知他會再犯,卻沒有強制與人群隔離的法官。
如這位法官。
這些都是直接造成無差別攻擊造成人員損失,家庭破滅。
而且很有可能再犯。都應該判死刑或終生監禁。
換句話說如果是惡搞討債,像是喝養樂多,餵公子吃餅,
這我認同,但是搞到會造成非特定對象生命損失,
如打錯人,尋錯仇,應該是罪加一等。
以這標準其實這個人應該已經判了幾個死刑了?還能拉幾個墊背的。
有些標準其實我覺得也應該執行,
如惡鄰居行為、惡房東、虐待小孩或動物,
這也不應該罰款3000,而是鞭刑。
微罪無法起訴的部分也是鞭刑。
吸毒也是鞭刑,有些刑責無法用金錢衡量,
又造成他人身心痛苦,應該以鞭刑處理。
鞭刑雖然無法彌補受害者的損失,
但是卻能讓加害人用肉體去記住。
但是同樣的,我們的司法也不應該有冤罪與頂罪的情況。
以及必須保證不會有政治犯遭罪,才能施以這些刑責。
--
※ 作者: kuod 時間: 2021-09-29 16:46:41 (台灣)
※ 編輯: kuod 時間: 2021-09-29 16:48:25 (台灣)
※ 看板: Gossiping 文章推薦值: 0 目前人氣: 0 累積人氣: 194
回列表(←)
分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