看板 Gossiping
作者 標題 Re: [新聞] 高虹安男友掛名公費助理年餘
時間 2022-11-02 Wed. 15:30:58
有白癡塔綠斑被黨餵屎資訊之後說公費助理不能兼職啦
結果我查了一下發現塔綠斑被黨直接打臉,又餵屎資訊又被打臉,塔綠斑難道是斗M嗎?
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All.aspx?pcode=A0010044
要 旨:
縣(市)議會公費助理是否受公務員服務法第14條不得兼任他項公職或
業務疑義
本 文:
主旨:囑就縣(市)議會公費助理是否受公務員服務法(以下簡稱服務
法)第14條規範而不得兼任他項公職或業務表示意見一案,復請
查照。
說明:
一、復貴部民國 99年10月 5日內授中民字第0990036173號函。
二、查服務法第24條規定:「本法於受有俸給之文武職公務員,及其
他公營事業機關服務人員,均適用之。」復查本部99年 6月 2日
部法一字第0993212815號書函略以,非依聘用人員聘用條例(以
下簡稱聘用條例)及行政院暨所屬機關約僱人員僱用辦法(以下
簡稱約僱辦法)進用之聘僱人員,並非服務法之適用對象。再查
地方民意代表費用支給及村里長事務補助費補助條例第 6條規定
:「(第 l項)直轄市議會議員每人得聘用公費助理 6人至 8人
,縣(市)議會議員每人得聘用公費助理 2人至 4人,公費助理
均與議員同進退。(第 2項)……公費助理適用勞動基準法之規
定,……」是以,縣(市)議會公費助理既非屬依上開聘用條例
或約僱辦法進用之約聘僱人員,且其與縣(市)議會議員間屬私
法僱傭關係,亦即由縣(市)議會議員自行聘用,並適用勞動基
準法規定,故非服務法適用對象,從而渠等尚不受服務法第14條
不得兼任他項公職或業務之限制。
三、另查本部89年 7月17日89法一字第 1921810號書函略以,民選村
(里)長屬無給職,且地方制度法並未規定村(里)長適用服務
法,故其亦非屬服務法第24條規定之適用範圍,併予敘明。
正本:內政部
副本:臺北縣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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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作者: darkrise1980 時間: 2022-11-02 15:30:58 (台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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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02 07:30 ■ [新聞] 高虹安男友掛名公費助理年餘
11-02 08:07 ■ Re: [新聞] 高虹安男友掛名公費助理年餘
11-02 09:36 ■ Re: [新聞] 高虹安男友掛名公費助理年餘
11-02 10:09 ■ Re: [新聞] 高虹安男友掛名公費助理年餘
● 11-02 15:30 Re [新聞] 高虹安男友掛名公費助理年餘
11-03 01:41 ■ Re: [新聞] 高虹安男友掛名公費助理年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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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樓 時間: 2022-11-03 09:15:51 (台灣)
→
-1
11-03 09:15 TW
···
轉移焦點的是塔綠斑吧,連辛辛那提大學都出來澄清了還沒直球解決?說實在你就只是會複製貼上跟眼瞎心黑抹黑的塔綠斑罷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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