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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文為 MindOcean 轉寄自 ptt.cc 更新時間: 2019-10-22 22:27:55
看板 HatePolitics
作者 radiohead56 (L o S e r f a t n e r D)
標題 [轉錄] Jiasin Yu臉書
時間 Tue Oct 22 14:42:39 2019


1.轉錄標題︰
Jiasin Yu 臉書

1.轉錄網址︰
https://www.facebook.com/1362832201/posts/10214606993952873?sfns=mo
 

2.轉錄來源︰
臉書

3.轉錄內容︰

關於「港籍陳男」在臺殺害「港籍潘女」一案,足見臺灣一般民眾法律知識匱乏的程度十分
嚴重。

因為出身的關係,我身邊有非常多的朋友是公民老師,我要跪求你們,好好機會教育一下你
的學生。然後,讓他們回去影響他們的父母。

不要被情感影響判斷,尤其是司法案件。

要謹記,臺灣是法治國家,依法行政、依法審判是最基本的。

 
殺人、義憤殺人與過失致死

目前主流輿論認為「陳男在臺殺人,為何不能抓起來判刑?」判刑?判什麼刑?

你知道中華民國刑法殺人罪章中,有第271條的 #殺人罪、第273條的 #義憤殺人罪、和第27
6條的 #過失致死罪 嗎?這三個罪的「構成要件」與「刑度差異」差異在哪?我們倒回來說


過失致死罪,構成要件是「因過失致人於死者」,刑度是「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十
萬元以下罰金」。過失的定義,是「應注意、能注意而未注意」。

義憤殺人罪,構成要件是「當場激於義憤而殺人者」,刑度是「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殺人罪,構成要件最簡單,就是「殺人者」,刑度是「死刑、無期徒刑或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

這樣看來,「殺人」和「義憤殺人」的差異在哪?以前在學刑法時,教授會教一個最基本的
概念:沒有「過失殺人」這回事,因為 #殺人這件事情本身就是故意。所以才要進一步區分
非故意的過失致死,還有激於義憤的殺人。


那麼,激於義憤與否最主要的差異,就是殺人的意圖。例如有無事前著手準備等等。

 
港府有沒有 #正式移交 人犯與文件的差異

基本上,目前臺灣和香港沒有簽訂任何官方的司法互助協議,所以依照中國的立場,不可能
有「官方對官方的移交」這回事。以往的運作,都是基於默契。

但是林鄭港府很明顯在搞小動作。

港府宣稱,陳嫌是「自願投案」,所以港府無權置喙。先從一個正常人性的觀點來講,陳嫌
在香港只被用「處理犯罪得益罪」判處29個月有期徒刑,現在已經放出來了。

一個重獲自由的人,會「自願」跑到另一個國家去接受「殺人罪」的審判嗎?一個重獲自由
的人,很可能會面對死刑、無期徒刑或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的罪責,然後他會「自願」來面對


港府監獄的「矯正能力」也太驚人了吧!比佛陀還要能渡化人心。

姑且不論陳嫌是否自願投案。重要的是港府對陳嫌的偵查紀錄、訊問筆錄、現有事證和官方
審判文書,必須要一併過來。

為什麼?

如果今天他在臺灣一落地就被義憤民眾打死,然後我們再輕判義憤殺人的民眾,這還容易的
多!但若真的發生這種情形,那才是臺灣的警政、司法系統失職。

政府不敢抓殺人犯?基本上陳嫌在落地入境的那一瞬間,就會被上銬帶走了。問題在於之後
的審判!

我個人的推測是,臺灣的檢察署想要用「殺人罪」來起訴,不是「義憤殺人」,更不是「過
失致死」。這很合理吧!陳嫌就是殺人,不是嗎?

那麼,要證明陳嫌有殺人的犯意,光用他在臺期間的行徑足夠嗎?顯然是不夠,所以早在20
18年3月、4月和7月,我國的司法單位三度向港府進行司法請求,包含想去香港取證以及移
送人犯回臺受審,港府都「已讀不回」。


沒有足夠的證據證明陳嫌殺人的犯意,例如事前準備等工作,庭審時要如何以殺人罪判刑?

你說他在臺灣買了一個「行李箱」,這就是殺人的犯意了嗎?你知道行李箱是陳男和潘女一
起採買的,潘女還曾自己拖行李箱嗎?如果陳男堅持他是「義憤殺人(潘女曾和其他男性發
生性行為並留有影片)」,或者「在互相爭執時失手(過失致死)」,甚至是「我幫助潘女
自殺(刑法第275條協助自殺罪)」,你要臺灣的司法單位如何以殺人罪起訴審判?


直至今天其實港府也沒有「正面回應」,而是丟一句犯人「自願」,至於文件移交、到港取
證、人犯引渡呢?統統都沒有!

 
這件事情的效果

從國民黨瘋狂助攻來看,很明顯就是利用臺灣一般民眾對於法律的無知,進行政治操作。


我前面說過了,嫌犯一落地,就是上銬帶走,重點是起訴與審判結果。我個人預期基於偵辦

壓力也許年底前有機會起訴,但是大選有一審判決就已經非常神速了,這幾乎不太可能。


關鍵是,起訴是用什麼罪名起訴?是「殺人」還是「義憤殺人」或「過失致死」?如果用後

面兩個罪名起訴,輿論絕對會爆炸!隔天的頭條百分之百是「恐龍檢察官」!

如果是以殺人罪起訴,但證據不足以證明殺人的犯意時,法官能怎麼判?基於無罪推定原則
,就是「殺人罪」部分檢察官無法證明有罪。輿論照樣爆炸!隔天的頭條百分之百是「恐龍
法官」!


 
很多人會說,你講這麼多,那些人不願意聽啦!

才不是!我講這麼多,是要講給願意聽的人聽,然後拜託願意聽的人,當你理解這是怎麼一
回事之後,你可以用你的方法來講給更多還不知道或者一知半解的人聽。

因為,不願意聽的人本來就不願意聽了,但是我仍然相信願意理解的人是占多數的。

我最難過的,是臺灣的民眾總是因為法律知識的匱乏,而被風向帶得團團轉。這些帶風向的
人,在我看來只是在嘲笑你們的無知,非常可惡。

然後,一邊是政府和執政黨焦頭爛額的解釋,一邊是最大在野黨在放火助攻,剩下兩個號稱
要讓國會「藍綠不過半」的政黨,默不作聲。

拜託!那兩個還號稱自己是臺派政黨耶!裡面還一堆法律人耶!當臺灣司法被外國這樣嘲弄
時,當臺灣的民眾被挑起情緒無法理性以對時,你們默不作聲?

今天如果是關起門來自家的事情那就算了,人家都已經欺負到家門口了!人丟給你,文件證
據統統都不給,要你自己看著辦,這口氣你還吞得下去?國民黨吞了我是不意外。

我拜託你們能不能暫時放棄政黨立場,站出來幫臺灣的司法說句公道話!拜託你們站出來向
被激情沖昏頭的民眾講一下司法體系的困難之處?

還是我太天真了?

4.附註、心得、想法︰

這篇詳細解釋了陳同佳案的犯案理由,港府的陰謀,以及效果

板上各位都來看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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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101.136.65.186 (臺灣)
※ 文章代碼(AID): #1ThgJXVQ (HatePolitic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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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olyhelm: 顏色腦寫出來的文章  不忍卒睹4F 114.35.249.5 台灣 10/22 14:45
violetking: 你是要香港移交甚麼5F 140.112.125.206 台灣 10/22 14: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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violetking: 你是要香港移交什麼9F 140.112.125.206 台灣 10/22 14: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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KillerMoDo: 這是在說什麼?? 現在人會不會回到台灣11F 114.35.213.217 台灣 10/22 14: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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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yiap: 行為人行為時對於自己殺人的行為有沒有認知
cyiap: 並解預期殺人死亡的結果發生就夠了
cyiap: 還要啥證據買行李箱是不是預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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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usifa2007: 現在連投案都拒絕是要怎麼訊問?幹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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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stey: 這人看起來也是沒讀過刑訴的56F 150.117.134.98 台灣 10/22 15: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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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usifa2007: 我們不思爭取竟然還要主動放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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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jackC:
CjackC: 整篇文章語無倫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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