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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板 HatePolitics
作者 標題 Re: [轉錄] 陳佩琪Peggy:建議柯P以訟止謗
時間 Wed Mar 6 15:33:59 2019
其實我覺得這些新聞報導根本就是有問題的,一來判決書根本還沒公開,媒體到底從何而
知判決內容本身就非常奇怪了,二來,當事人不適格是什麼? 民事訴訟法249條第一項:
「原告之訴,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
應定期間先命補正:
知判決內容本身就非常奇怪了,二來,當事人不適格是什麼? 民事訴訟法249條第一項:
「原告之訴,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
應定期間先命補正:
..
六、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
簡單來說,當事人不適格的法律效果是直接「裁定駁回」,根本就不會進到實體判斷「有
無此事」的地方,依照報導,法院要求陳佩琪提供那些資料,明顯就是已經進入本案實體
判決的部分了,所以法院究竟有沒有用當事人不適格來論斷這件事,根本就有質疑空間。
無此事」的地方,依照報導,法院要求陳佩琪提供那些資料,明顯就是已經進入本案實體
判決的部分了,所以法院究竟有沒有用當事人不適格來論斷這件事,根本就有質疑空間。
看了一下報導,似乎是被告律師提出這個抗辯,但就我看來法院根本沒有說陳佩琪當事人
不適格?
另外,唸了這麼久法律,簡單來說法律就是先射箭後畫靶啦,心裡早就先有有罪無罪、有
無侵權的心證的決斷了,再找理由。
可以看以下兩個判決:
A. 按新聞自由攸關公共利益,國家應給予最大限度之保障,俾免限縮其報導空間。倘新
聞媒體工作者在報導前業經合理查證,而依查證所得資料,有相當理由確信其為真實者,
應認其已盡善良管理人之注意義務而無過失。惟為兼顧個人名譽權之保護,倘其未加合理
查證率予報導,或有明顯理由,足以懷疑消息之真實性或報導之正確性,而仍予報導,致
其報導與事實不符,則難謂其無過失,自應負侵權行為之損害賠償責任,而公眾人物之言
行事關公益,其固應以最大之容忍,接受新聞媒體之監督,然新聞媒體就其言行之報導,
仍負查證之注意義務,僅其所負注意程度較為減輕而已。而合理查證之基準,應由行為人
依個別事實所涉之「行為人及被害人究係私人、媒體或公眾人物」「名譽侵害之程度」、
「與公共利益之關係」「資料來源之可信度」「查證對象之人、事、物」「陳述事項之時
效性」及「查證時間、費用成本」等因素,分別定其合理查證義務之高低,以善盡其舉證
責任,始得解免其應負之侵權行為責任,俾調和言論自由之落實與個人名譽之保護(最高
法院93年度台上字第851號、96年度台上字第793號)
聞媒體工作者在報導前業經合理查證,而依查證所得資料,有相當理由確信其為真實者,
應認其已盡善良管理人之注意義務而無過失。惟為兼顧個人名譽權之保護,倘其未加合理
查證率予報導,或有明顯理由,足以懷疑消息之真實性或報導之正確性,而仍予報導,致
其報導與事實不符,則難謂其無過失,自應負侵權行為之損害賠償責任,而公眾人物之言
行事關公益,其固應以最大之容忍,接受新聞媒體之監督,然新聞媒體就其言行之報導,
仍負查證之注意義務,僅其所負注意程度較為減輕而已。而合理查證之基準,應由行為人
依個別事實所涉之「行為人及被害人究係私人、媒體或公眾人物」「名譽侵害之程度」、
「與公共利益之關係」「資料來源之可信度」「查證對象之人、事、物」「陳述事項之時
效性」及「查證時間、費用成本」等因素,分別定其合理查證義務之高低,以善盡其舉證
責任,始得解免其應負之侵權行為責任,俾調和言論自由之落實與個人名譽之保護(最高
法院93年度台上字第851號、96年度台上字第793號)
B. 被告彭文正、李晶玉雖為系爭節目之主持人,然就被告蔡玉真當日在節目內之評論,
並未有何添加或批判原告之言論,況系爭節目係屬評論時事之談話性節目性質,議題上攸
關公眾事務領域,與公共利益有關,自屬可受公評之事,來賓既係對於可受公評事項而為
意見之表達,身為主持人理應無需制止或導正或事後彌補之理。如前所述系爭節目乃是一
評論性之節目,就是使受邀之來賓能就社會大眾所知之事實而為「主觀之評價」,即受邀
來賓所為之言論,均乃是其「本人」對該事實所為之「主觀評價」,表示其主觀之意見與
陳述,當不可能依該節目所預先擬定之「腳本」照本宣科,為非其主觀意見之陳述,若此
,即違所謂「評論性」節目之本意,又此主觀之評價,其重點在於「評論」,目的即在讓
大眾去判斷表達意見的人對於某項事務的評論是否持平,表達意見人是否能受到大眾的信
賴以及其意見或評論是否會被社會接受,社會自有評價和選擇,不可能照單全收,與新聞
報導節目重在「客觀事實之陳述」並不相同。再者,系爭節目於片尾亦有揭露「以上言論
不代表本台立場」之字體,為兩造所不爭,更再次證明因該節目係一很難掌控主持人與受
邀者互動對談之評論性節目,故有必要表明節目中之對談均乃是「主持人及來賓」所為之
個人主觀意見與陳述。何況
並未有何添加或批判原告之言論,況系爭節目係屬評論時事之談話性節目性質,議題上攸
關公眾事務領域,與公共利益有關,自屬可受公評之事,來賓既係對於可受公評事項而為
意見之表達,身為主持人理應無需制止或導正或事後彌補之理。如前所述系爭節目乃是一
評論性之節目,就是使受邀之來賓能就社會大眾所知之事實而為「主觀之評價」,即受邀
來賓所為之言論,均乃是其「本人」對該事實所為之「主觀評價」,表示其主觀之意見與
陳述,當不可能依該節目所預先擬定之「腳本」照本宣科,為非其主觀意見之陳述,若此
,即違所謂「評論性」節目之本意,又此主觀之評價,其重點在於「評論」,目的即在讓
大眾去判斷表達意見的人對於某項事務的評論是否持平,表達意見人是否能受到大眾的信
賴以及其意見或評論是否會被社會接受,社會自有評價和選擇,不可能照單全收,與新聞
報導節目重在「客觀事實之陳述」並不相同。再者,系爭節目於片尾亦有揭露「以上言論
不代表本台立場」之字體,為兩造所不爭,更再次證明因該節目係一很難掌控主持人與受
邀者互動對談之評論性節目,故有必要表明節目中之對談均乃是「主持人及來賓」所為之
個人主觀意見與陳述。何況
係一評論性之節目,既邀請來賓發表言論,又何能苛求來賓違背其本意,依照節目既定「
腳本」照本宣科,而無自己之思考言論?豈不違背其為「評論性」節目之真意?是以被告
彭文正、李晶玉身為系爭節目之主持人,既無原告上開所指之侵權行為,原告請求渠等二
人負連帶損害賠償責任,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腳本」照本宣科,而無自己之思考言論?豈不違背其為「評論性」節目之真意?是以被告
彭文正、李晶玉身為系爭節目之主持人,既無原告上開所指之侵權行為,原告請求渠等二
人負連帶損害賠償責任,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簡單結論: 要說你有罪、有侵權,我就用A說法;要說你沒罪、沒侵權,我就用B說法,
所以司法之所以很不受人信賴,法律的不安定和心證的不可預測性,佔了太重要的因素了
。不過這也是無可厚非,在言論自由和個人名譽的衝突下,確實有點難兩邊顧及,真的只
能個案判斷。
所以司法之所以很不受人信賴,法律的不安定和心證的不可預測性,佔了太重要的因素了
。不過這也是無可厚非,在言論自由和個人名譽的衝突下,確實有點難兩邊顧及,真的只
能個案判斷。
用手機打的沒辦法就實體部分論斷,判決書也沒出來,只能先打這些。
還有,那些說我學店網軍的蘇22+N,來點料,別再賺窩囊錢開分身,O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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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 : 推喔1F 03/06 15:36
→ : 台灣司法方面問題真的很大
→ : 完完全全「中華民國主義」
→ : 每個東西都抄一點
→ : 台灣司法方面問題真的很大
→ : 完完全全「中華民國主義」
→ : 每個東西都抄一點
→ : 公開了啦, 前面就有人貼了5F 03/06 15:38
推 : 就是作文比賽啊:若有殺人犯意,豈會砍數十刀而不死vs.6F 03/06 15:38
→ : 若無殺人犯意豈會連砍數十刀。窩也會,今天要選哪一道
→ : ?
→ : 若無殺人犯意豈會連砍數十刀。窩也會,今天要選哪一道
→ : ?
推 : 想到前幾天自殺砍30刀9F 03/06 15:39
→ : 法官判決就是由法官判啊 這是死規定 但是是法律根基10F 03/06 15:40
推 : 你這篇講的算客觀啦11F 03/06 15:41
→ : 當然自由心證主義和法定證據主義還是只能前者,必要12F 03/06 15:42
→ : 之惡沒辦法
→ : 之惡沒辦法
推 : 這篇正論 這是很無可奈何的事14F 03/06 15:44
推 : 自由心證必要沒辦法 +115F 03/06 15:49
推 : 反正法官兩種講法都能講 不想判有罪就是不會有罪16F 03/06 15:55
推 : 證據法定主義早有人做過啦 結果就是司法漏洞開圖讓人17F 03/06 16:13
→ : 打
→ : 打
推 : 毀謗被告的例子成功也不少啊19F 03/06 16:14
→ : 看周玉蔻被馬告 賠不少錢
→ : 看周玉蔻被馬告 賠不少錢
→ : 因為法律是死的 人是活的21F 03/06 16:14
→ : 法官是不是都藍派居多22F 03/06 16:15
推 : 最好是 法律系都被叫做「法綠系」了 難道考上法官自23F 03/06 16:17
→ : 動變藍的
→ : 動變藍的
推 : 法綠系是當了律師啊 考上法官就變18啪藍恐龍了啊25F 03/06 17:34
噓 : 當事人不適格是網友說的 其實說不定只是攻防方法而已26F 03/06 18: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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