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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文為 MindOcean 轉寄自 ptt.cc 更新時間: 2020-03-18 17:46:37
看板 HatePolitics
作者 pujipuji ()
標題 Re: [新聞] 高嘉瑜:總統應頒緊急命令
時間 Wed Mar 18 12:16:46 2020


※ 引述《Wojnarowski (@wojespn)》之銘言:
: 高嘉瑜17日在臉書重申,對於這類限制國民人身自由的命令,若僅是依照「嚴重特殊傳染
: 性肺炎防治及紓困振興特別條例」第7條,恐怕過於空泛且有違憲之虞,依據我國憲法增
: 修條文第2條第3項,可由行政院召開會議並請總統頒布緊急命令,再請立法院追認,讓指
: 揮中心無論現在或未來的決策,都能獲得充分授權,並化解外界認為特別條例過度擴權的
: 疑慮,也能在法律界限內讓防疫配套滴水不漏。

要維持空白授權保持彈性,還是修法增加法的明確性,這可以討論

但是頒布緊急命令沒有辦法解決這個明確性的問題

大法官 釋字第 543 號

解釋文:
    憲法增修條文第二條第三項規定:「總統為避免國家或人民遭遇緊急
危難或應付財政經濟上重大變故,得經行政院會議之決議發布緊急命令,
為必要之處置,不受憲法第四十三條之限制。但須於發布命令後十日內提
交立法院追認,如立法院不同意時,該緊急命令立即失效。」由此可知,
緊急命令係總統為應付緊急危難或重大變故,直接依憲法授權所發布,具
有暫時替代或變更法律效力之命令,其內容應力求周延,以不得再授權為
補充規定即可逕予執行為原則。若因事起倉促,一時之間不能就相關細節
性、技術性事項鉅細靡遺悉加規範,而有待執行機關以命令補充,方能有
效達成緊急命令之目的者,則應於緊急命令中明文規定其意旨,於立法院
完成追認程序後,再行發布。此種補充規定應依行政命令之審查程序送交
立法院審查,以符憲政秩序。又補充規定應隨緊急命令有效期限屆滿而失
其效力,乃屬當然。



一方面緊急命令必須由立法院追認效力
另一方面大法官也認為緊急命令必須明文規定,變更也是需要立院程序

特別條例第七條會遇到的問題,用緊急命令也是一樣遇到



如果去看九二一地震的緊急命令
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All.aspx?pcode=A0000012

精神上跟這次的特別條例也頗類似

發布緊急命令是在時間緊迫的情況下的處置
(例如,9/21地震後9/25發布緊急命令共十二條)

這次防疫,特別條例算是在疫情還沒爆發時就到位了

如果立委認為有需要增、修、補的地方

直接提案修特別條例就好

用緊急命令發佈也是要想內容怎麼寫,而且也是得立院同意

實際上的差別沒有很大,但可能政治象徵意義不同就是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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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129.67.118.1 (英國)
※ 文章代碼(AID): #1USQ2nGl (HatePolitics)
※ 文章網址: https://www.ptt.cc/bbs/HatePolitics/M.1584505009.A.42F.html
kuninaka: 這樣看第七條比較帝王XD1F 61.218.250.128 台灣 03/18 12:18
kuninaka: 緊急命令的條文立法院還得通過
kuninaka: 第七條直接空白
痾...第七條才是貨真價實立院授權的

第 7 條
中央流行疫情指揮中心指揮官為防治控制疫情需要,得實施必要之應變處
置或措施。

而且法條是寫 必要之應變處置或措施

也不是無限上綱授權,亂搞也是可以打行政訴訟的吧

terry1020: 光是法律位階就差很多了,政黑還一堆4F 223.136.213.104 台灣 03/18 12:22
terry1020: 智障蟑螂死命護航不發緊急命令是對的
JoeStrummer: 正解6F 223.136.119.179 台灣 03/18 12:23
sciss1: 同意一樓的柯粉黑。多做一道緊急命令可以7F 111.241.215.141 台灣 03/18 12:24
JoeStrummer: 限制人民遷徙自由甚至用授權命令就可8F 223.136.119.179 台灣 03/18 12:24
JoeStrummer: 以了,跟緊急命令無關
sciss1: 比現在寫得更詳盡完整,無庸置疑吧10F 111.241.215.141 台灣 03/18 12:24
覺得不夠詳盡就修法啊
緊急命令是用在緊急情況修法程序來不及
(例如921地震後急需有救災法源)

現在特別條例都過了
就算覺得不夠詳盡要修(限縮),也沒到等不及立院程序的地步

JoeStrummer: 那是本末倒置,緊急命令不是用來補充11F 223.136.119.179 台灣 03/18 12:26
JoeStrummer: 法源的
我覺得大家對於緊急命令好像有誤解
是不是都想成像是戒嚴那種東西?

JoeStrummer: 其實要討論法源依據,根本不用扯到13F 223.136.119.179 台灣 03/18 12:28
JoeStrummer: 緊急命令,那只會失焦
dakkk: 亂搞再行政訴訟就像 先桶一刀再跟你道歉一15F 111.71.23.231 台灣 03/18 12:28
dakkk: 樣
不如你說說覺得現在哪一個行政作為是亂搞?

JoeStrummer: 行政院補個授權命令給立法院審一審就17F 223.136.119.179 台灣 03/18 12:30
JoeStrummer: 好了,有必要第七條文字再酌修一下,
JoeStrummer: 所謂的沒有法源或空白授權其實沒那
JoeStrummer: 麼嚴重。
dakkk: 空白授權其實違憲機會很大 授權內容目的範21F 111.71.23.231 台灣 03/18 12:30
dakkk: 圍都不明確
sciss1: 再吵好像我要抬槓一樣,但是禁止高中師生23F 111.241.215.141 台灣 03/18 12:31
dakkk: 只是現在民氣可用沒人要管24F 111.71.23.231 台灣 03/18 12:31
sciss1: 出國是宣布當日即刻生效耶,修法哪來的及25F 111.241.215.141 台灣 03/18 12:31
疫情指揮中心覺得第七條有授權啊
如果覺得是要明文(限縮)第七條適用範圍
那也是修特別條例才對吧

dakkk: 人民防疫很累 根本無力去管政府要怎麼搞26F 111.71.23.231 台灣 03/18 12:32
JoeStrummer: 我怎麼覺得合憲機會很大,現在授權27F 223.136.119.179 台灣 03/18 12:32
JoeStrummer: 明確性放很寬,許宗力也有提過意見
JoeStrummer: 書
dakkk: 修法可以向前生效 sars就這樣修過30F 111.71.23.231 台灣 03/18 12:32
JoeStrummer: 第七條還是受憲法、行政法比例原則31F 223.136.119.179 台灣 03/18 12:33
JoeStrummer: 的限制啊,講得好像漫無限制一樣。
我覺得爭點不是這個,感覺現在是
有一群人就不知為何好想要好想要緊急命令

dakkk: 他就直接管制行動自由了不是? 但人民誰去33F 111.71.23.231 台灣 03/18 12:35
dakkk: 主張違憲?
隔離檢疫也限制行動自由,違憲嗎?
重點是是否合乎必要性跟比例原則

JoeStrummer: 可以考慮修第七條或是再補個授權命令35F 223.136.119.179 台灣 03/18 12:35
JoeStrummer: ,但扯到緊急命令就太遠且失焦了。
sciss1: 我覺得你也誤會,不是要縮第七條,而是增37F 111.241.215.141 台灣 03/18 12:35
sciss1: 加用來限制出國的專用緊急命令,從第七切出
sciss1: 一塊範圍
為啥一定要緊急命令?
想要明確化,那就弄個七之一條不就好了

dakkk: 不然補個第七條的函釋也好 總覺得直接使用40F 111.71.23.231 台灣 03/18 12:37
dakkk: 很怪
JoeStrummer: 緊急命令不是這樣用的...42F 223.136.119.179 台灣 03/18 12:37
sciss1: 關鍵還是在限制自由要有法律明確性43F 111.241.215.141 台灣 03/18 12:38
明確性是看條文怎麼寫
不是看寫在特別條例,或寫在緊急命令中阿
※ 編輯: pujipuji (129.67.118.1 英國), 03/18/2020 12:39:07
dakkk: 隔離檢疫用第七條嗎? 如果訂的法明確 當然44F 111.71.23.231 台灣 03/18 12:38
dakkk: 不會違憲
JoeStrummer: 緊急命令可以架空或暫時停止某些法46F 223.136.119.179 台灣 03/18 12:39
JoeStrummer: 律的效力,是例外,防疫所面臨的態
JoeStrummer: 樣只會愈來愈多,現在真的還不是用
JoeStrummer: 緊急命令的時刻。
sciss1: 我擔心修法七之一太慢。前面有人說可追認50F 111.241.215.141 台灣 03/18 12:39
sciss1: 那我就同意修法。但是費事。緊急命令立院
sciss1: 投票而已,程序比較少吧
sciss1: 有沒有法律明確性就這題爭點啊,你支持明
sciss1: 確,說服的了認為不明確的人嗎?
sciss1: 提緊急命令或修法,就不用吵明確性了
JoeStrummer: 講沒有法源依據有點太嚴重,其實很多56F 223.136.119.179 台灣 03/18 12:43
JoeStrummer: 傳染病防治法、災害防救法及其子法
JoeStrummer: 都可以用,不曉得行政院幹嘛一直要
JoeStrummer: 提第七條。
sciss1: 這是用非訟取代訴訟的思維。60F 111.241.215.141 台灣 03/18 12:44
JoeStrummer: 還有,法律明確性和授權明確性是兩61F 223.136.119.179 台灣 03/18 12:44
JoeStrummer: 個不一樣的概念,你先想好你在講什
JoeStrummer: 麼......
dakkk: 陳說他限制出個是用第七條 所以很怪64F 111.71.23.231 台灣 03/18 12:47
JoeStrummer: 讓阿中去煩惱法源依據的問題,行政院65F 223.136.119.179 台灣 03/18 12:52
JoeStrummer: 這部分真的不行,不然其實只是立法
JoeStrummer: 技術的問題,限制人民遷徙自由沒嚴
JoeStrummer: 重到要用緊急命令什麼的,太扯。
JoeStrummer: 讓阿中去花力氣想法源依據,根本是
JoeStrummer: 其他行政院幕僚失職
wwpuma: 第七條就是空白授權71F 223.137.203.172 台灣 03/18 14:47
rayven: 9.2蚵糞現在就是想帶戒嚴風向啊,大環境親72F 91.207.174.148 日本 03/18 16:55
rayven: 米反支已是顯學,只剩下潑戒嚴糞水這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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