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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文轉寄自 ptt.cc 更新時間: 2016-12-30 21:39:26
看板 Gossiping
作者 kcjeric (處女座退散)
標題 [新聞] 美河市爭議 大法官:不可用捷運名目徵地
時間 Fri Dec 30 19:52:05 2016


1.媒體來源:
蘋果日報


2.完整新聞標題:
※ 標題沒有寫出來 ---> 依照板規刪除文章
美河市爭議 大法官:不可用捷運名目徵地轉做聯合開發

3.完整新聞內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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監察院前年通過監委馬以工、林鉅墚及李復甸等人提案,認為位於新北市新店區的美河市
聯合開發案,以蓋捷運之名強徵人民土地,之後卻由台北市府與建商聯合發興建就用《大
眾捷運法》相關條文徵地,然後用聯合開發名目與建商蓋商辦、住宅牟利,違反《憲法》
保障人民財產精神,因此聲請大法官作成統一解釋。大法官今作出釋字第743號解釋,宣
告政府不可以在明確的聯合開發計畫出爐前,就以蓋捷運名義徵地,然後才把土地用於聯
合開發,而且這些徵收來的土地,除非法令規定可以移轉,否則不能移轉給第三人。


這起釋憲案起因時任監委的李復甸、馬以工、林鉅墚認為,北市府以興建捷運站的公益性
及必要性為由強徵民地,卻透過違法計算建蔽率等「偷樑換柱」手法,將土地提供建商興
建巨廈出售,已違反《憲法》保障人民財產規定。監察院因此在前年7月,以臺北市政府
辦理美河市聯合開發案,將徵收所取得土地興建16棟大樓出售私人,涉違反行為時《大眾
捷運法》及《土地徵收法令》為由,向司法院大法官聲請統一解釋。


大法官在今天做出統一解釋,認為台北市政府依民國77年7月1日制定公布的《大眾捷運法
》第6條,按相關法律所徵收興建捷運所需土地,除非一開始在徵地時,就已向地主說明
相關聯合開發計畫,否則不能以興建捷運為目的徵地後,再轉作聯合開發,大法官並指出
,依《大眾捷運法》第6條徵收的土地,除非法律規定可以移轉給第三人所有,否則主管
機關不能任意移轉給第三人,以符合《憲法》保障人民財產權的意旨。


大法官更一步指出,主管機關為公用或公益的目的,而以徵收的方式剝奪人民財產權後,
如再將原本屬於人民的財產移轉給第三人所有,易使徵收權力遭到濫用,以及使人民產生
圖利特定第三人的疑慮,因此主管機關如果欲將徵收而來的土地移轉給第三人時,仍應有
法律明確規定主管機關可以移轉給第三人所有,才能進行移轉。(丁牧群╱台北報導)



4.完整新聞連結 (或短網址):
※ 當新聞連結過長時,需提供短網址方便網友點擊
http://www.appledaily.com.tw/realtimenews/article/local/20161230/1024328/
【有片】美河市爭議 大法官:不可用捷運名目徵地轉做聯合開發 | 即時新聞 | 20161230 | 蘋果日報
[圖]
(更新:新增影片)監察院前年通過監委馬以工、林鉅墚及李復甸等人提案,認為位於新北市新店區的美河市聯合開發案,以蓋捷運之名強徵人民土地,之後卻由台北市府與建商聯合發興建就用《大眾捷運法》相關條文徵地,然 ...

 

5.備註:
※ 一個人一天只能張貼一則新聞,被刪或自刪也算額度內超貼者水桶,請注意

許宗力大法官自11月1日上任以來過了二個月,就祭出了三號解釋文

做出了

741號解釋
認為法院不可以因為大法官訂了一定期限那些法律才失效,就不讓人民重新提起訴訟
讓人民的釋憲案是有用的

742號解釋
認為不可以都更到要拆你家才可以打官司,只要行政機關的計畫確定了,你就可以去跟法院救濟。

743號解釋
認為不可以以蓋捷運的名義去徵收人民土地營利。


當初到底擋許宗力大法官再任是哪群王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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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章代碼(AID): #1OPaffjP (Gossipi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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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編輯: kcjeric (220.143.164.187), 12/30/2016 19:53:13
shaliebe: 幫你推一個1F 12/30 19:55
batt0909: 國賠的話找馬郝出2F 12/30 19:56
jay111101: 釋字出那麼快~~~國考生哭哭3F 12/30 19:58
twelvethflor: 再幾個魚紋出來擔就結案了,馬郝開心過日子4F 12/30 19:59
deepdish: [新聞] 羅智強:許宗力、許志雄 其實比小英更危險5F 12/30 19:59
wjv: 推6F 12/30 19:59
deepdish: 看來可能就是馬和馬友友在不爽惹呵呵7F 12/30 20:02
taikonkimo: 徐大議員還在那南港不該解約8F 12/30 20:05
batt0909: 這個出來南港還能蓋嗎9F 12/30 20:07
ImBBCALL: 又沒溯及效力 爽爽的10F 12/30 20:07
bmchaos: 捷運案出了好幾號11F 12/30 20:10
mstar: 你對 743 的解釋是不是怪怪的?12F 12/30 20:10
wen1045: 還好南港案解約了13F 12/30 20:10
aidsai: 推一個14F 12/30 20:12
msdie911545: 明年考生會哭 不過速度真的快!15F 12/30 20:12
ErnstvonBohr: 當了八年稅法終審法院,終於又成為憲法法庭了16F 12/30 20:17
jimmy5670: 下一步,開發商主張是善意第三方,所以責任政府扛17F 12/30 20:19
z2v2r2mk2: 然後呢?叫日勝生馬英九郝龍斌把錢吐出來啊18F 12/30 20:19
qa1122z: 推19F 12/30 20:20
uglyfinger: 結果馬、郝可能在家裡爽數鈔票......20F 12/30 20:21
hjgx: 結果是一場誤會?全部無罪?21F 12/30 20:24
roccqqck: 所以要拆嗎 我支持拆22F 12/30 20:31
yuee: 推23F 12/30 20:45
rayonwu: 推24F 12/30 20:46
gwenwoo:  很 多 捷 運 站 都 有 這 種 聯 開 案 *這法官非恐龍耶*25F 12/30 20:48
Rue168101: 國考生:淦你的26F 12/30 20:54
waloloo: 快國陪啊27F 12/30 21: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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