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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文轉寄自 ptt.cc 更新時間: 2016-03-05 18:35: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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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hanarain (我愛你 再見)
標題 [新聞] 討黨產鼓勵「污點證人」 黃國昌建議增列
時間 Sat Mar  5 11:28:55 2016


1.媒體來源:
民報

2.完整新聞標題:
討黨產鼓勵「污點證人」 黃國昌建議增列私人免責或獎勵條文

3.完整新聞內文:

「不當黨產條例」立法追討國民黨黨產,時代力量立委黃國昌今(4)日主張,條文中可
考慮增列,若將來成立調查委員會調查「個人」,例如黨營事業的現任或前任主管時,若
他們願主動說明,可考慮給予「免責」或「獎勵」。


黃國昌舉例,「譬如說劉泰英先生那樣職位角色的人,應該會給委員會相當大的幫助」,
「與其讓他們在抗拒之下不願提供完整的資訊,不如給他們某個程度上的免責」,但是否
要給予獎勵?黃國昌強調「可以再斟酌」。


針對黨產條例中有關鼓勵公務人員追討黨產的部分,黃國昌認為可擴大到非公務人員的部
分,當考慮到受調查是個人時,該個人未必是公務員,例如某黨營事業的現任或前任主管
,對這些財產他有非常豐厚的訊息和知識,只有他出能講才能把這財產講得非常清楚。


他說,這時對於「免責」和「獎勵」可能就不僅僅是要擴大到公務人員,可能私人也要包
括在這裏面,「才能鼓勵他們出來講真正碰到的狀況」。

時代力量轉型正義小組召集人、立委林昶佐今天下午召開「不當黨產處理條例公聽會」,
黃國昌在會中做出以上表示。

黃國昌指出,有關不當黨產追討,在扁政府時雖然不是很成功,「但不是不努力,而是當
時國會沒取得多數」,雖然在行政院下成立了特別小組,後來被逼成針對個別財產來訴訟
的方式來進行。


黃國昌接著說明,這種個別訴訟的經驗所產生出來最實際的效果,大概有二個,第一就是
在訴訟程序上舉證責任的問題,第二是民法消滅時效的問題,個別訴訟案都是在跟這二個
問題纏鬥,花了相當大的資源,「成功取回來的並不是沒用,但跟所有要追討的相比,事
實上是九牛一毛」。


針對目前很多提到立法院有關不當黨產追討的法案版本,黃國昌說,多數也是沿著2002年
後大家完成的草案,對此他也提出若干疑問。

對於會中有學者建議,調查委員會以設置準司法機關來處置,排除司法救濟的可能性,黃
國昌認為,如果脫離實務脈絡,是一個可以值得思考的可能性。

他說,過去他也曾努力進行一些準司法機關、可進行裁判性質的委員會,在非常多的脈絡
中曾試過,例如金融消費者保護法裏面的裁決機制,最後的裁決就排除銀行可以向法院提
司法審查,或者就是說像有關勞工裁決機制中,要處理不當勞動行為處分的問題,這個裁
決機制做出來就是最終的。


黃國昌表示,雖然這些裁決機制有它的良法美意在,「但目前整個司法機制對這件事情呈
現出來仍相當保守的狀態」,雖然國外提的立法都看得到,有關違憲的立法審查跟德國法
走得非常近,這些立法上的常識,其實經過很多次的努力大概都會碰壁,在我國目前的司
法環境的條件下,會讓人比較擔心在憲法訴訟時可能會面臨到的風險,「特別是現在憲法
法庭組成結構,相信大家都意識得到」。


針對拒絕證言的部分,黃國昌也指出,草案中擬成立的調查委員會可以令該機關去調閱文
件,受調查的個人不可規避拒絕或妨礙調查,在大部分草案是規定在第十一條當中,「個
人出席這個調查委員會的義務我是贊成的,但草案中並沒去設計受調查的個人的拒絕證言
權,這是在法案中完全沒看到的」。


他也質疑,「是否有正當事由可拒絕時,可排除出來做證或迴避?雖然它有準用目前的行
政程序法中關於聽證的規定,但目前行政程序法中的聽證規定程序中,也沒有拒絕證言的
規定,若有立法上的空白,是否有必要在草案中清楚定義下來」。


此外,有關國民黨附隨組織的認定的程序,黃國昌則說,他在草案中有看到定義,「但沒
看到有一個認定的程序,在這些組織申報之後有一個認定的處分,或在它移轉之後有一個
處罰的處分」。


黃國昌擔憂,在抽象性的定義下,並沒有列舉到底附隨組織指的是哪些,因此該委員會是
否應有一個職權,對於哪些是國民黨的附隨組織做一個認定處分的權責,「當然可能會有
一些被認定的組織,若自認不是落在這範圍當中,自己再對這個認定的處分去尋求救濟」


他解釋,之所以會做這樣的建議,是因為現行的草案中,都是以國民黨的附隨組織概括性
的移轉來做規定,在此法生效後就不能再做移轉,禁止移轉的處分若是在法律上用一般性
、概括性、原則性,而不是要由委員會另外再下一個類似禁制令來移轉的話,「這就牽涉
到附隨組織必須要很清楚知道,它現在已被認定為附隨組織了,按照法律的規定,一般性
地(財產)依法都不能移轉」,「這在法律上會產生一個高風險,就是附隨組織自己不認
為自己是附隨組織,可能會產生相當大的爭議」。


因此他建議,在立法設計上,是否應透過委員會組成之後,「要先對附隨組織先下一個確
認的處分」,處分一旦做成之後,馬上可以跟這些組織,按照黨產條例第八條概括性地禁
止處分,讓它的法律效果能馬上連結在一起。


黃國昌也提出一些技術問題,「最後是這樣的法律設計,若與會學者認為可行,是否在表
決權數上,在出席比例上要跟移轉處分一樣被認定是重大處分,因此出席比例不是跟一般
表決一樣用1/2,而是用3/4的高門檻,還是附隨組織的認定用1/2的門檻就可以滿足這樣
的要件」?



4.完整新聞連結 (或短網址):
http://www.peoplenews.tw/news/b65e698e-b14b-4808-82fc-6f4aad55be29
討黨產鼓勵「污點證人」 黃國昌建議增列私人免責或獎勵條文 | 民報 Taiwan People News
[圖]
針對「不當黨產條例」立法追討國民黨黨產,時代力量立委黃國昌今(4)日主張,條文中可考慮增列,若將來成立調查委員會調查「個人」,例如黨營事業的現任或前任主管時,若他們願主動說明,可考慮給予「免責」或「獎勵」。黃國昌舉例,「譬如說劉泰英先生那樣職位角色的人,應該會給委員會相當大的幫助」,「與其讓他們在抗拒之下不願提供完整的資訊,不如給他們某個程度上的免責」,但是否要給予獎勵?黃國昌強調「可以再斟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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yadogdog: !1F 03/05 11:29
sysop5566: 漁港屍體 撈不完2F 03/05 11:29
ArSaBuLu: 開始清算鬥爭了3F 03/05 11:30
UenoJoe: 算可以實行的作法4F 03/05 11:30
aaagang: 好主意,要那些人關也很難,不如把錢拿回來5F 03/05 11:30
sa87a16: 就直接清了,廢話一堆,不合理就修法清 過半還傻6F 03/05 11:31
whitefox: 50年前國民黨吃了我家一顆雞蛋沒給錢,這顆蛋如果孵出來7F 03/05 11:31
batt0909: 檢舉人要小心人身安全8F 03/05 11:31
Gamelop: 來亂的 在裡面上班的人是會有什麼刑責啊?9F 03/05 11:31
momoisacow: 反正拿回來也有限 窩裡反 讓他們互咬10F 03/05 11:32
kairi5217: 這種東西就跟百官行述一樣啦 除了燒掉不計較11F 03/05 11:33
kairi5217: 就只能特列汙點證人條款了阿
bruce2248: 希望檢舉時能用匿名檢舉 以防藍營玻璃心13F 03/05 11:34
evens: 應該增加奬勵條款,查到多少給10%獎勵,絕對能查清楚14F 03/05 11:36
evens: 挖金礦呀
ericsyyang: 能查清楚最重要16F 03/05 11:40
plice: 沒有更重要的事嗎17F 03/05 11:40
onepslife: 沒有18F 03/05 11:43
rock6899g: 沒有19F 03/05 11:44
makoto1982: 讚20F 03/05 11:46
makoto1982: 這不推不行
pfw: 轉型正義不做就是像阿扁一樣,這都做不到台灣不可能進步22F 03/05 11:48
ezorttc: 利用國民黨網內戶打免費真是高招23F 03/05 11:49
Rainbow5566: 免責?當初利益共享的人,團體轉當汙點證人,就不用24F 03/05 11:49
Rainbow5566: 追究了?
PAULVC: 不錯26F 03/05 11:50
vivalavida07: 黨工2還在cd喔?怎沒噓27F 03/05 11:52
mjonask: 先跳船先贏 晚了只能跟著沉喔28F 03/05 11:53
bpq: 党工在考慮要不要轉污點證人29F 03/05 11:53
Orstor: 這是目前台灣最重要的事30F 03/05 11:58
pttview: 不錯,垃圾關也關不了多久,查清楚錢拿回來比較好31F 03/05 12:00
chivalry70: 至少把錢充公,國黨跌倒臺灣吃飽32F 03/05 12:02
DiMammaMia: 阿輝伯會中槍嗎?33F 03/05 12:03
jet22662266: 推34F 03/05 12: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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yulinmp316: 水啦~這就是最重要的事46F 03/05 13: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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kromax: 周處條款 如果 馬英九 連戰 朱立倫 站出來 也是有獎勵XD51F 03/05 14: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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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yu0001: 推 法律好複雜@@53F 03/05 15:05
aghgna: 顆顆顆顆54F 03/05 15:41
Rucca: 劉泰英?這麼厚待?55F 03/05 17:04
Bschord:56F 03/05 18: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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