顯示廣告
隱藏 ✕
※ 本文為 ryanlei 轉寄自 ptt.cc 更新時間: 2014-01-19 10:32:48
看板 DIRDS
作者 YunJonWei (楊宗緯)
標題 Re: [面試] 簽公司文件後反悔
時間 Sun Jan 19 03:59:02 2014


※ 引述《soso7885 (YOHO)》之銘言:
:   各位版友大家好,小弟目前碰到一個問題想請教大家。
:   目前小弟研發替代役上了某頗具規模的A公司,且也在一封公司寄給我的文件上簽名
:   (不曉得算不算簽約)。文件上寫道:
:   「我願意在內政部研發替代役選填志願時把A公司填為第一志願。且如因體位問題,
:     日後不用當兵,直接變為正職。如有違背,我願意賠償A公司的損失。」
:   現在問題是我第一志願B公司上了,而我非常想去B公司,也口頭承諾會去B公司。
:   假如我跟A公司人資推掉的話A公司會要求我賠償賠款嗎?還是有什麼解決方法?
:   煩請各位大大版友給予建議,謝謝。
:   P.S. 我確定要當兵且A公司並沒有給簽約金

 這件事情我在版上講過很多次了,很多都是嚇沒工作過的人用的。

 最高法院81年台上九八九號:
 憲法第十五條規定,人民之生存權、工作權及財產權,應予保障。
 且人民之工作權非不限制之絕對權利。

 => 任何限定你只能去某種工作的條文都無效。違憲。

 若用任何脅迫的方式、文字、口吻讓你千不平等的契約。違法民法92條,也無效。

 => 合約上任何威脅你一定要選該公司一律無效。

 另外,替代役實施條例更是保護你進成功嶺前可隨時放棄替代役資格。
 公司無法透過任何契約綁住你一定要去。

 需要注意的是,大約六七月,會有一份適用勞基法的勞動契約。
 那裡面一定有競業條款,因為競業條款並未明確限制你工作權利,因此不違憲。
 因你自己自由意志下同意簽競業條款,也沒脅迫,因此不違法。

 結論:

 現在簽什麼約都是假的,任何強迫你加入該公司的條例都是嚇人的,
 系統配對到才是真的。
 拿多份 Offer ,系統配對時選一間,才是保障自己權利的方式。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114.43.65.141
azlbf:我還是覺得 除非真的讓你兩難 不然還是早點決定好1F 01/19 09:36

--
※ 看板: ryanlei 文章推薦值: 0 目前人氣: 0 累積人氣: 88 
r)回覆 e)編輯 d)刪除 M)收藏 ^x)轉錄 同主題: =)首篇 [)上篇 ])下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