顯示廣告
隱藏 ✕
※ 本文為 terievv 轉寄自 ptt.cc 更新時間: 2013-01-30 15:59:08
看板 Gossiping
作者 mashoko (寶妹)
標題 Re: [新聞] 離婚「得」付.. ㄉㄟˇ或ㄉㄜˊ1字百萬!
時間 Wed Jan 30 15:43:11 2013


這表示雙方利契約時都沒有法律概念

如果要表示必須 要用"應"

如果用"得" 就表示可以給 也可以不給

當初念民法 教授就一直很強調要注意

以免未來和人打契約被坑了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125.224.172.141
kent:所以說 這個法官在搞笑嗎 可以派去審扁案了1F 01/30 15:44
kopfschuss:媽的 這時代真的很亂 連法官都越來越多都在亂2F 01/30 15:44
Leeng:離婚協議書不是有律師代立嗎?3F 01/30 15:45

其實法官也沒有亂判

有時契約還是要參照雙方當事人出出所立的意思去判斷

例如我們在台灣立契約 說我必須給你100萬

但後來我賴說沒有說幣別 100萬事辛巴威幣

法官就會去判斷我們立法時 說的有沒有可能是辛巴威幣
※ 編輯: mashoko         來自: 125.224.172.141      (01/30 15:46)
kent:拿幣別來比有點遠 因為「得」算是很常見的法律用語4F 01/30 15:47
kent:不然「可以給 可以不給」要怎樣描述?
kimkim:要把"得"解釋成ㄉㄟˇ   需要非常強大的理由6F 01/30 15:48
kimkim:光一句推敲當是人真意是不行的  因為"得"是很常見的法語
kimkim:所以法官要找出其他直接間接證據證明當事人的真意是ㄉㄟˇ
einard666:得是很常見的法語 也僅限在有學過法律的人身上而已9F 01/30 15:49
kimkim:如果只是說推敲真意就敲出這種結論  明顯不備理由10F 01/30 15:50
gadoma:新聞寫的簡略不代表判決書簡略阿...11F 01/30 15:50
kimkim:同意  還是要看判決書  純就新聞論而已12F 01/30 15:50
hgfck:民事契約最重要的是立約人原意,支持法官13F 01/30 15:53

--
※ 看板: terievv 文章推薦值: 0 目前人氣: 0 累積人氣: 175 
r)回覆 e)編輯 d)刪除 M)收藏 ^x)轉錄 同主題: =)首篇 [)上篇 ])下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