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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文為 terievv 轉寄自 ptt.cc 更新時間: 2014-01-11 10:44:17
看板 Gossiping
作者 sam1234580 (人不腦包枉少年)
標題 Fw: [哈拉] 政戰錄放影機調查報告
時間 Sat Jan 11 04:02:09 2014


※ [本文轉錄自 Militarylife 看板 #1Iq4U6sa ]

看板 Militarylife
作者 ugvu (巧合太多就有可能是陰謀)
標題 [哈拉] 政戰錄放影機調查報告
時間 Sat Jan 11 03:18:22 2014


這是舊新聞標題

離譜!國防部花860萬 買中製瑕疵DVD
軍方千萬買DVD機 1成故障 單價高達6400元 「浪費公帑」
國防部千萬買DVD 多瑕疵品不能用
====================================================
壹、案  由:據報載,國防部採購政戰宣傳使用之1,328部中國製DVD錄放影機,不良率
達54%,不僅未經我國商品檢驗合格且疑係仿冒品。其採購程序及驗收過程有無瑕疵?是否
涉有違法失職?認有深入瞭解之必要乙案。


一、國防部政戰局辦理國軍100年度1,328部DVD錄放影機之採購時,承辦人僅以電話洽詢
共同供應契約之供貨商並無足夠貨源可供貨後,竟無任何書面資料可稽,即以共同供應契
約之供貨商供貨不足及採公開招標可獲品質高且價格低之效益為由,簽准改採公開招標方
式辦理採購,惟採購結果卻為價格更高及時效較慢與品質不佳之產品,政戰局當時之相關
評估及簽辦作業,顯有疏漏。


二、國防部政戰局制定100年度1,328部DVD錄放影機之採購規格時,除所訂規格老舊且經
廠商反映後亦未妥處,致難以採購之外,又因契約僅規定採數量清點外觀檢查之目視檢
,且未要求承商檢附商品驗證登錄證書等文件,即可完成驗收,驗收標準過於寬鬆,致
承商得以契約否准之疑似中國大陸製造及非經驗證合格之臨時組裝產品交貨,造成配發國
軍各使用單位後,即過半出現瑕疵而難以使用,顯未達有利國軍政治教育工作推展及提昇
官兵休閒生活品質之原規劃需求目的,採購過程確有違失。


三、本案DVD錄放影機決標後,負責招標作業之採購中心即接獲檢舉,指稱承商之產品未
經商品檢驗合格,採購中心認為宜由政戰局澄清,惟並未通知政戰局澄清,即與承商完成
簽約,致驗收後始發現承商所送產品並未經商品檢驗合格;又政戰局對於本採購案不良率
之調查結果未能確實,不良率竟於3個月內由2.8%增至54.21%,前後差異約達20倍;另
未依約立即要求承商退換全數貨品或請求全部不履行之損害賠償,又因承商未依約履行保
固責任等情,致需循法律程序求償,且仍未移送司法機關偵辦,皆有損機關權益,洵有疏
失。

......

以下是 政戰局的解釋
政戰局查復本院之說明卻稱:「本案以共同供應契約採購優於公開招標,分析原因如下:
1.價格較低:依當時共同供應契約單價僅3,046元低於當時商情分析市價價格9,450元
2.時效較快:共同供應契約廠商同意接單後30日內即可供貨,若採公開招標依採購程序需
經審查、公告、驗收,相關時程至少需時2個月。」該局於本院約詢時,亦坦承採共同供
應契約採購DVD錄放影機之價格較低及時效較快,優於公開招標。


(三)查政戰局於100年8月30日檢附本採購案之內購物資申請書、採購計畫清單等文件,向採
購中心提出100年度1,328部DVD錄放影機之委購案;11月1日採購中心核定該採購計畫,並採
公開招標方式辦理採購,其中政戰局所提「內購物資申請書」及「採購計畫清單」略以:「
備考:… (8)1.本案禁用大陸地區產品…。」及「品名及規格:DVD錄放影機1,328部,單價
1萬元,總價1,328萬元(含稅)。可播放:DVD/DVD+R/DVD+RW/VCD/SVCD/CD/ CD-R/MP3音樂
;錄影:DVD+R/DVD+RW;基本功能:變速/重複放影、跳躍選取放影、多國語言字幕選擇
、多重螢幕比切換、靜止/格放。檢驗方法:目視檢查,由甲方會同驗收人員依契約實施數
量清點及外觀檢查;乙方需檢附下列文件供審查:產品品質保證書、產品製造之出廠證明書
。保固條款:驗收合格之次日起保固1年。其他:1.本案禁用大陸地區產品…。」11月16日
採購中心辦理本採購案之第1次開標,因僅有1家廠商投標而流標。11月28日第2次開標時,
亦僅有1家廠商投標,經該廠商減價1次後不再減價,因未進入底價而廢標。12月5日另家廠
商函採購中心表示:「本採購案之DVD錄放影機招標規格為5年前市面上之規格,若要以基本
規格預算無法購買現在市場上之高規格錄放影機,…現市面上錄放影機日新月異,皆為支援
高畫質HDMI(高解析多媒體影音介面)輸出及可錄硬碟、USB之最新主機板,已無廠商願意生
產基本規格機種。」經政戰局及採購中心認為案內招標規格及採購價位,係參考商情分析及
訪商結果合理訂定,而未修改本採購案之規格。12月9日採購中心仍續辦理第3次開標,計有
2家廠商投標,經報價較低者優先同意減價為8,618,720元,進入底價9,422,160元之內,主
持人宣布決標予飛智科技有限公司(下稱承商)。12月16日採購中心與承商完成簽約(甲方為
採購中心,甲方代理人為政戰局,乙方為承商),相關規格需求及驗收方法,係按採購清單
等契約規定辦理,然採購中心要求承商所簽之「投標廠商聲明書」中,並無是否採用中國大
陸地區產品之聲明事項。後續承商履約及驗收過程摘要如下:


1、101年2月24日承商申請驗收(契約交貨期限為101年1月30日,承商逾期25日,計罰
215,468元)。

2、101年3月8日採購中心及政戰局等會驗小組於承商倉庫辦理驗收;依承商出具之「出廠
證明」所示,承商所交產品機型為普曜公司101年2月份生產之數位影音光碟機,型號為
DV-K260R;各機張貼之產品標籤除印有:「普曜公司」、型式「DV-K260R」及「生產地區:
台灣」之外,並印有「商品驗證登錄證書」之識別號碼「R36223-ETC」等字樣。依據當日本
採購案之「會同驗收紀錄」略以:


(1)品名數量:承商所交貨品由會同驗收人員依契約實施大數清點及外觀檢查,品名及數量
均與契約規定相符,並依軍事機關採購作業規定抽樣5%(計67部)進行細部核對。

(2)抽驗情形:承商所交貨品經抽樣5%依契約清單核對其品名及清點數量,均與契約規定
相符,並經由申購單位政戰局技術代表確認為本案標的無誤。承商依據契約清單…檢附產品
品質保證書及產品製造之出廠證明,文件內容經政戰局代表現場審認無誤,惟使用說明書為
「DVD(RW+HDD+VSB)」錄放影機(說明書有HDD【硬碟】之操作說明,惟實機並無裝設硬碟
,請承商向政戰局說明後,將審查結果函復採購中心,俾由採購中心對目視結果綜判


3、101年3月8日承商函政戰局澄清所提供之產品為具備DVD及HDD雙錄影功能,因採購項目
不需HDD錄影功能,為避免未來使用單位有增設硬碟之需求,故提供所有功能之操作說明。

4、101年3月12日政戰局函採購中心表示使用說明書符合契約規範


5、101年3月16日採購中心函承商並副知政戰局表示:本採購案於101年3月8日實施目視檢
查,檢查結果判定合格。

6、101年3月30日政戰局轉交承商完成配送交貨之簽收單,全案驗收合格,承商開始履行1
年之保固義務(保固期間101年4月1日至102年3月31日,保固保證金25萬8,526元)

...
(四)再查承商於101年3月8日驗收時所檢附之「出廠證明」、「保證(固)書」及各機所貼
標籤顯示,承商所交DVD錄放影機為普曜公司所生產,其型式為「DV-K260R」,「商品驗
證登錄證書」之識別號碼為「R36223-ETC」,承商並保證品質效用與契約之約定完全相符


然查普曜公司向財團法人台灣電子檢驗中心(標檢局委託之代檢單位)於99年5月21日申
請取得之數位影音光碟機「商品驗證登錄證書」所示:「普曜公司申請驗證登錄,經審查
結果符合規定,准予登錄並使用檢驗標識及識別號碼R36223-ETC。生產廠場:嬅利電機廠
有限公司(廠址:台北縣淡水鎮),型式:DV-K260R。」該機之產品標籤則印有:「SAMPO數
位影音光碟機 DV-K260R」等字樣(該機分別於98年11月5日及99年5月13日通過「商品安全
型式試驗」及「電磁相容性檢驗」)。


承商實際交貨之DVD錄放影機,卻非普曜公司出產之DV-K260R型 SAMPO數位影音光碟機,
係疑似以臨時由中國大陸組裝之DVD錄放影機交貨,此由102年2月8日標檢局新竹分局派員
訪談承商負責人可證,其訪談內容略以:「100年間因搜尋政府採購工程網站,搜尋到國防
部採購DVD錄放影機之採購案,便開始尋求合適之廠商,卻發現該類型之DVD錄放影機早就
沒有人繼續在市場上販售,且零件很多都已買不到了…。在第1、第2次招標時,本公司尚
無法確定廠商,故未投標,但標案流標。在第3次招標前,經一位長年在香港及大陸從事買
賣的友人表示,有廠商可承作,且很快將樣品完成,在測試過功能後,就參與第3次招標案
,且成功得標。…沒有要求將產品送交標檢局辦理相關檢驗,待國防部驗收產品之相關功
能及數量後,就出貨結案。」


另財團法人台灣電子檢驗中心亦派員於101年10月19日及11月13日訪談普曜公司業務經理之
內容略以:「數位影音光碟機(廠牌:SAMPO,型式:DV-K260R,驗證登錄號碼:R36223-ET
C)是委託○○公司由大陸進口零件,台灣工廠組裝,本公司再依規定辦理驗證登錄,登證
日期99年5月21日。…政戰局之商品並不是由本公司進口,僅是商品名稱、型號、公司名稱
完全一樣而已…。經調查出貨之對象,並無銷貨給政戰局的銷貨紀錄。


顯見本採購案承商所交之DVD錄放影機,並非由普曜公司生產或供貨,且並未依「商品檢驗
法」等規定送檢並取得驗證登錄證書。嗣經政戰局於101年8月3日請各使用單位回報瑕疵數
量計有720部,占採購數量之54.21%,瑕疵情形包含:電源未能正常開啟、未能播放「DVD
/DVD+R/DVD+RW/VCD/SVCD/CD /CD-R/MP3音樂/JPEG圖檔」之任何1種格式、未能錄影、「
變速/重複放影、跳躍選取放影、多國語言字幕選擇、多重螢幕比切換、靜止/格放」之1種
或多種功能未能正常、無中文螢幕顯示操作、影音輸出/入不正常、VHF/UHF輸出/入不正常
、無法退片、遙控器失效等情,瑕疵狀況極為嚴重。



政戰局對本案查察缺失結果:
1.規格設定延用共同供應契約現有商品之規格(延用共同供應契約LP5-100009第5組第5項D
VD錄放影機之規格),又此規格非市面主流規格,導致市面上幾無廠商供應,經查證該年度
共同供應契約廠商僅1家供貨,且貨源不足支應採購數量,為當年度改採公開招標主因。

2.採購清單要求驗收方式為目視驗收,未將性能測試驗收方式納入
3.採購計畫清單僅將產品品質保證書及出廠證明書納為驗收必備資料,未將商品檢驗證明
文件列入,此證明文件係政府為保障消費者安全,允准產品流通前之法定審查程序,應以
要求檢附為宜。」


政戰局於本院約詢時表示:「因應資安規定,部隊無法使用硬碟式錄放影機,故將採購需
求設定為光碟式錄放影機;惟因當時經市場競爭結果,硬碟式錄放影機為市場主流,製造
商均不願生產光碟式錄放影機,故幾無廠商銷售。


本案承辦人於計畫階段時,內心研判坊間DVD錄放影機並非特殊或客制化軍品,且市面上之
生產製造技術已成熟,無特殊規格需測試之情形下,故於設定招標清單時,僅要求實施目
視檢查,並輔以品質保證,由承商出具證明,保證其所交貨之品質符合規格要求。本案承
商投標報價單原產地為台灣,經查驗確證紙箱、機件及證明文件均係標示台灣製造;但承
商投標時所檢附之文件,亦可能是偽造的。


本採購案已全盤檢討,政戰局負責國軍視聽器材之更新採購作業,承辦人對視聽器材最新
之規格,應該要有所瞭解;招標文件僅規定目視檢查,計畫階段已有缺失,若能以性能測
試,也許可查知瑕疵情形,制度要健全,才能防範不良廠商。

97、98及101年由共同供應契約採購之錄放影機,各部隊使用狀況正常。」國防採購室則稱
:「97及98年當時,DVD錄放影機尚屬市場普遍之商品;100年11月本採購案第1及第2次開
標時,皆僅有1家廠商投標,100年12月第3次開標時,亦僅有2家廠商投標,投標廠商不多
,貨源確實較少,當時市面上已多採用硬碟式錄放影機。


本採購案承商依據契約清單之規定檢附產品品質保證書(每部1份)及產品製造之出廠證明(
4份),文件內容經政戰局技術代表現場審查符合契約規範。承商所交DVD錄放影機背後標籤
印有檢驗合格證號(R36223-ETC),即認為有經過商品檢驗合格


後來因為不良率太高,才請標檢局確認是否有商品檢驗合格。以往很少廠商會偽造商品驗
證登錄證書,未來要檢討改進,要求廠商要檢附商品驗證登錄證書,並進行性能測試。」

政戰局於辦理本採購案時,除所訂規格老舊且經廠商反映亦未妥適處置,致難以採購之外

驗收標準又過於寬鬆,致承商得以契約否准之疑似中國大陸製造及非經驗證合格之產品交貨
,並經政戰局技術代表確認無誤,並配發各使用單位後,即過半出現瑕疵而難以使用,政戰
局調查統計不良率高達54.21%,顯未達俾利國軍政治教育工作推展及提昇官兵休閒生活品
質之原規劃需求目的,採購辦理過程確有違失

.....

(一)按本採購案契約之「國防部軍備局採購中心內購財物、勞務採購契約通用條款」第15.6
條規定:「乙方所提出之契約標的,於保固期間內發現瑕疵之數量達百分之二十(含)以上時
,甲方得要求退換全數貨品或請求全部不履行之損害賠償。」查本採購案於100年12月9日決
標後,12月14日檢舉人即向採購中心反映略以:「目前市面上的DVD錄放影機成本都在7,700
元以上,市價約9,000元不等,廠商如何以6,490元得標,況且招標預算也在10,000元左右,
還是有規格未詳細公開讓廠商知道?目前DVD錄放影機,政府規定電器產品需通過經濟部商
品檢驗合格才可販售,但此產品通過經濟部商品檢驗合格共有6家,其中並沒有一家為得標
廠商代理之產品。還是廠商可以交沒有檢驗通過的電器商品?」案經採購中心於12月23日簽
呈略以:「說明:…三、…是否具經濟部商品檢驗合格及是否為案內承商代理之產品,宜由
委方(政戰局)澄清,本案將依規定辦理驗收。擬辦:一、依現況向廠商說明…。」惟採購中
心並未通知政戰局澄清,即與承商於12月16日完成簽約,嗣於12月23日函復檢舉人表示,將
依程序及契約規定辦理驗收。致本採購案驗收後,始發現承商所送之DVD錄放影機,係未經
商品檢驗合格之產品。


(二)次查本採購案國防部於101年3月8日辦理驗收,經政戰局派員目視檢查及檢視承商所
提供之產品「保證(固)書(品質保證書)」及「出廠證明書」並判定合格後,政戰局於3月
30日轉交承商完成配送交貨之簽收單,全案驗收合格,承商自4月1日開始履行1年(至102
年3月31日)之保固義務。


又因立法委員高志鵬接獲本案產品驗收方式有疑義之陳情,而於5月3日要求採購中心及政
戰局派員說明本採購案之辦理情形,並請政戰局調查各獲撥單位之使用情形;當日政戰局
文宣政教處即通知有關單位進行DVD錄放影機使用狀況之調查,經各單位回報使用狀況有
「遙控功能反應不良、進退匣操作動作慢、無法立即搜尋視訊訊號、影片讀取延遲」等情
形者,僅有38部,占採購數量1,328部之2.8%


6月25日再經媒體披露DVD錄放影機瑕疵情形極為嚴重,工程會及審計部即分別於6月27日及
6月29日函請國防部提出說明後,政戰局始於7月6日函請承商提供所交DVD錄放影機之標檢
局驗證登錄證書及相關測試報告,並於7月12日函請標檢局協助釐清所採購之DVD錄放影機
是否依法完備相關檢驗程序。


8月3日政戰局再次通知有關單位實機操作DVD錄放影機,並於8月10日前回復檢測結果;
各單位回報瑕疵數量計有720部,占採購數量1,328部之54.21%。8月24日政戰局再將1部DV
D錄放影機送請標檢局協助確認是否依法完備相關檢驗程序。


9月12日政戰局通知採購中心瑕疵情形,並請其提供應處建議;採購中心則請該局檢附瑕疵
原因,並檢討依契約要求承商退換全數貨品或請求全部不履行之損害賠償。

9月26日標檢局函復政戰局表示,承商所交機型與普曜公司申請登錄之機型,無論從產品外
觀至內部結構均不相符,涉嫌違反「商品檢驗法」之規定。
10月15日政戰局函請採購中心協助要求承商退換全數貨品,10月19日採購中心函請承商依
約辦理退換貨並繳交與契約總價款等值之保證金計861萬8,720元;10月29日承商函復表示
因已支付廠商貨款,無法提出同價金之保證金,但同意提供一批產品更換,惟需90日之時
程;11月1日採購中心函請承商於90日內完成全案之退換貨,並展延保固期限。


(三)又承商並未積極依約履行保固責任或辦理退換貨,102年1月11日及2月1日政戰局分別
函請承商辦理退換貨事宜及依約履行保固責任。
因承商仍未完成退換貨,政戰局再於2月22日函請國防採購室向承商提起「請求全部不履行
之損害賠償」;3月26日國防採購室函知承商將沒入保固金25萬8,526元,並請承商於4月18
日前洽政戰局繳還契約價款餘額836萬158元後取回貨品;4月8日承商函復國防採購室表示
同意更換貨品,惟市面上已無廠商有能力生產符合規範之產品,另無法同意瑕疵率過高之
問題,依日前整年之維修經驗,約70%以上之退修品並無故障,僅為人員操作不熟悉或挑
片等,並同意派員至各單位進行測試,惟相關測試費用須經雙方協調後方可執行。


4月30日及5月28日政戰局分別函請國防採購室循法律途徑辦理追償及聲請執行假扣押。
5月7日標檢局以承商「未符合檢驗規定,即逕行運出廠場銷售DVD錄放影機」之違規事由,
予以裁罰20萬元(承商已申請分10期繳納罰鍰)
6月5日國防採購室以部函通知承商將依「政府採購法」第101條第1項第9款(驗收後不履行
保固責任者)刊登政府採購公報辦理停權事宜;同日並函復承商不同意4月8日來函所提之替
代方案。

6月11日國防採購室委請律師辦理聲請假扣押及向承商求償事宜;同日標檢局認為承商將未
申報檢驗之DVD錄放影機,貼附商品檢驗標示R36223-ETC,涉嫌違反刑法第255條(虛偽標記
與販賣該商品罪),爰移請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偵辦(承商公司登記地址為桃園市)。

6月25日及7月9日國防採購室委任律師向臺灣臺北地方法院遞狀聲請假扣押及一審民事訴訟

國防部陳稱:「承商自始未履行保固責任,將循法律途徑求償。」
政戰局於本院約詢時表示:「101年5月3日調查時,各獲撥單位甫領取或尚未拆裝使用,部
分單位直覺認知新品為無瑕疵,故初次統計未能反應實況。」該局對於本案DVD錄放影機不
良率之調查,顯未確實。國防部政風室則稱:「承商疑偽造普曜公司之出廠證明,實有偽
造文書及詐欺之嫌,建議移送檢方偵辦。」


(四)綜上,本案DVD錄放影機於100年12月9日決標後,12月14日檢舉人即向採購中心檢舉
承商之產品未經商品檢驗合格,經採購中心認為宜由政戰局澄清承商之產品是否具商品檢
驗合格;惟採購中心並未通知政戰局澄清,即與承商於12月16日完成簽約,致驗收後始發
現承商所送產品並未經商品檢驗合格。


101年3月30日本採購案驗收合格,並將DVD錄放影機配發國軍各單位使用後,因立法委員

疑品質恐有疑義,政戰局遂於5月3日通知各單位進行調查,調查結果不良率僅2.8%;然6
月25日再經媒體披露瑕疵情形嚴重,工程會及審計部亦於6月27日及6月29日函請國防部提
出說明後,政戰局始於7月12日函請標檢局協助釐清所採購之DVD錄放影機是否完備檢驗程
序,距接獲檢舉時點已達7個月;政戰局復於8月3日通知各使用單位進行實機操作測試,

良率竟達54.21%,與3個月前之調查結果,竟可差異約達20倍;由於DVD錄放影機實際使

情形已未達預期目標,瑕疵情形嚴重,依約應即要求承商退換全數貨品或請求損害賠償,
惟至10月15日經政戰局函請採購中心協助要求承商退換全數貨品,採購中心於10月19日始
函請承商辦理全數退換貨。


國防部對於DVD錄放影機之不良率調查結果未能確實,不良率調查結果於短短3個月內,竟
可由2.8%增至54.21%,且未主動依契約規定妥處,即時要求承商退換全數貨品或請求全
部不履行之損害賠償,又因承商未依約履行保固責任及辦理退換貨或繳回貨款,致需循法
律程序求償,且仍未移送司法機關偵辦,皆有損國防部權益,洵有疏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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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下來自立法院質詢

政治作戰局斥資千萬所購買中國製之DVD錄放機,僅能撥放盜版品而無法播放正版品,顯見
並未依照「軍事機關採購作業規定」程序進行驗收。此外,經第三方公正單位檢測後,更有
遙控器功能失常、面板不符台灣CNS規則……等缺失,瑕疵品數量極高。綜上所述,顯認政
治作戰局除無法勝任對外新聞發言之任務外,於採購行政作業上亦未能積極評估產品之優劣
,致使造成國防部之損害,爰予以減列1億元。

提案人:蕭美琴  邱議瑩  陳歐珀  陳唐山  蔡煌瑯

主席:請國防部政治作戰局王局長說明。
王局長明我:主席、各位委員。本案減列1億元,全年度政戰綜合費用共編列3億5,000萬元
,此一減列對政戰工作的推動影響的確非常非常大。本案提到兩個案件,其實委員多次指導
,我們也都深切檢討,同時相關處置不當的同仁,我們也都給予處分,今後我們一定會在這
方面有所精進。是否建議能免予減列,改為凍結1,000萬元?


主席:請蕭委員美琴發言。
蕭委員美琴:主席、各位列席官員、各位同仁。此案分為兩部分:一是政戰主責國防部的對
外形象與包裝,因為今年發生的幾起事件,導致整個國防部的軍心士氣均受到很大的打擊,
政戰應承擔相關的責任,對於事件過程處理不當這部分,也應該有所檢討。當然,現在整個
軍檢體系已經外移,希望未來不會再發生這樣的事,但是各種新聞事件、內部偶發的少數不
肖份子違法亂紀的作為難免還是會傷及國防部整體的形象,我希望這部分還是能夠做更積極
的處理。

第二,涉及採購弊案這部分,過去政戰所採購的DVD等相關器材發生相當高比例的瑕疵品,
已遠遠超過我們平常在市面上採購物品會發生瑕疵品的比例,我認為此事非常嚴重,已涉及
違法問題。當然,你們說要移送法辦,但是在整個採購的過程當中,相關人員一定有疏失,
我們也未見你們做更嚴謹的管理與處置。採購的部分既然有弊案存在,顯然表示我們的經費
運用不當,所以不能只是凍結預算。既然剛才局長已提出凍結1,000萬額度的建議,本席同
意改為減列1,000萬元。

主席:請國防部政治作戰局王局長說明。
王局長明我:主席、各位委員。我們的預算都是根據實際推動的工作編列,剛才委員的兩點
指導我們一定牢記在心,是否能給我們一個改進的機會,將來能以專案報告的方式解凍預算
,建議能否凍結預算就好?

主席:請陳委員碧涵發言。
陳委員碧涵:主席、各位列席官員、各位同仁。這些工作、業務都勢在必行,必須要推動,
他們在政務推動的過程中有瑕疵,也有不夠精進之處,但仍然必須繼續維持運作,所以本席
建議改為凍結1,000萬元,請政治作戰局一定要好好地改進,因為本席實在也不甚滿意。

主席:蕭委員提出的意見很重要,請國防部好好地檢討。
蕭委員美琴:(在席位上)有採購弊案,所以你們的預算有必要減列。
王局長明我:報告委員,我們的人員的確有很多疏失,但是目前調查結果,真的沒有弊案
不過我們一直牢記委員的多次指導。
蕭委員美琴:(在席位上)沒有弊案,為何你們採購的瑕疵品比例那麼高?連DVD都會……
王局長明我:是,謝謝委員。
主席:蕭委員,我們一起來監督。本案改為凍結1,000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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個人感想
若是沒有弊案 那就是圖利罪了吧

圖利罪之犯罪類型:

一、對主管或監督之事務,直接或間接圖利者:

1、主管事務:係指依法令於職務上對該等事務有主持、參與或執行之權責者;如各機關經
辦營繕工程或採購之人員,有權主持或執行招標事務;政府安養服務機構之社工或輔導人員
,須善盡鰥寡孤疾者之服務照顧事宜,該等事務即係其主管之事務。


2、監督事務:係指雖非直接或執行其事務,但對於掌管該事務之公務員,有監督之權者;
如各承辦人員之課長、科長等,另依法令對主管事務人員有監察督導職權的長官亦屬之。

3、直接圖利:指行為人所為之行為,直接使自己或第三人等獲得利益


4、間接圖利:指行為人以迂迴之方法,使自己或第三人等獲得利益。

公務員處理公務時,如存不良意圖,在決定或執行某行政事務時,將法律、規章擺一邊,或
置長官職務上合法命令於不顧,而依己意故意維護當事人,使他人得利,則顯然涉及「圖利
」。


國防採購室承辦人不依「軍事機關採購作業規定」驗收,第12點規定:「1.性能測試,係以
試驗之方式,測試採購標的之性能是否符合規格要求標準。只做「目視驗收」。
國軍規定的使用年限是五年,而承辦人開的規格僅保固一年
廠商未依約履行保固責任等情形,仍未移送司法機關偵辦

各位看官過來看看
這是採購到的DVD 款式
http://ppt.cc/Lqur
[圖]
 

這是原本要買的SAMPO DVD藍光影音光碟機 DV-K260R
http://www.sampo.com.tw/products/video-audio/dvd-player/DV-K260R

這用目測看一下MARK基本上就不會過了吧
ASUS 和 SAMPO 完全不一樣的製造廠商
4個字和5個字完全不相同 驗收人員目測會驗收過關,難道沒有鬼嗎


再來看看價錢
DV-K260R   建議售價: 1,900
我也不囉嗦 算個每台4000元 雙倍價錢就好了
4000*1328台=5312000元,算532萬好了

那我們偉大的國軍 用納稅人的血汗錢花了860萬元
買了這種拼裝貨 而且還沒撥放藍光與內建式硬碟的功能 保固才一年的爛貨
http://ppt.cc/FB6y <=== 內部構造如圖所示
[圖]
 


軍方購買單價近6500元的華碩光碟播放機,光碟本體價位是600元
http://www.cool3c.com/article/60021
軍方購買單價近6500元的華碩光碟播放機,光碟本體價位是600元 | 癮科技
[圖]
[圖]
[圖]
今天蘋果日報刊出一則新聞:軍方千萬買DVD機 1成故障 單價高達6400元 「浪費公帑」。提到軍方買1328台DVD播放器,今年四月發給各單位,結果有38台需要維修(38台是官方數字,就蘋果日報所訪... ...
 

這不是弊案 甚麼才叫弊案

引用當初的決標公告
http://ppt.cc/HgzP
本案採購契約是否採用主管機關訂定之範本   否
不採用主管機關訂定之範本之理由:本中心基於軍方特殊性及作業實需,參考主管機關範本
內容,自訂採購契約通用條款


要求的規格如下:
DVD錄放影機1,328部,單價1萬元,總價1,328萬元(含稅)。

可播放:DVD/DVD+R/DVD+RW/VCD/SVCD/CD/ CD-R/MP3音樂;
錄影:DVD+R/DVD+RW;
基本功能:變速/重複放影、跳躍選取放影、多國語言字幕選擇、多重螢幕比切換、靜止/
格放。
檢驗方法:目視檢查
保固條款:驗收合格之次日起保固1年。

只有這種基本功能的DVD撥放器規格 以一萬元採買 才保固一年
而且還沒有播放藍光以及內建式硬碟喔!!!!
這擺明了圖利廠商 不是嗎
甚麼時候國防部變成了良心事業的 開始有錢大放送
這不是圖利 甚麼才是圖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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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個人權限不足 希望有好心板友能轉八卦 自轉請便

標題可以自行更動 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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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ire555:國防部DVD機要多好? 飛利浦的3000買得到阿3F 01/11 04:24
sam1234580:600元光碟機改裝賣6500元4F 01/11 04:30
egg781:所謂的調查該不會是自己調查自己?5F 01/11 04:30
duck78803139:這點小錢算什麼? 拉法葉案那筆錢才有看頭!6F 01/11 04:42
no2muta:那個同意只刪一千萬的立委應該出來說明一下,同意的點是?7F 01/11 04:50
takeshii:垃圾黨軍!!!支持廢除,另組台灣國民衛隊8F 01/11 05:11
OHLALALALA:幹9F 01/11 05:24
※ 編輯: sam1234580      來自: 61.60.246.31         (01/11 06:23)
wgst88w:這種的單位財產,保固期一到就報廢掉了 XDDDDDD10F 01/11 07: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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