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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標題 Re: [新聞] 5年前戴套與小學女生愛愛 男導師重判
時間 Sun Mar 19 01:20:09 2017
※ 引述《yspen (國境之南奇幻旅程)》之銘言:
: 5年前戴套與小學女生愛愛 男導師重判
: http://www.chinatimes.com/realtimenews/20170318003383-260402 中時
5年前戴套與小學女生愛愛 男導師重判 - 中時電子報
台南市某國小謝姓男老師擔任班導時,與班上12歲女學生發生戀情及性關係,但畢業不久即結束。5年後女生就讀高中時,因對異性反感接受校方輔導,全案才曝光提告。法庭上謝雖否認犯行,但因女生指證老師戴套與她愛愛,同事也作證謝的抽屜有保險套,法官重判5年。 判決書指出,在台南市某國小任教的謝某,2007年至20 ...
台南市某國小謝姓男老師擔任班導時,與班上12歲女學生發生戀情及性關係,但畢業不久即結束。5年後女生就讀高中時,因對異性反感接受校方輔導,全案才曝光提告。法庭上謝雖否認犯行,但因女生指證老師戴套與她愛愛,同事也作證謝的抽屜有保險套,法官重判5年。 判決書指出,在台南市某國小任教的謝某,2007年至20 ...
: 即結束。5年後女生就讀高中時,因對異性反感接受校方輔導,全案才曝光提告。法庭上
: 謝雖否認犯行,但因女生指證老師戴套與她愛愛,同事也作證謝的抽屜有保險套,法官重
: 判5年。
: 判決書指出,在台南市某國小任教的謝某,2007年至2009年期間擔任該校五、六年級某班
: 導師時,明知班上1名年僅12歲的女學生,對於感情判斷及性自主都還沒有成熟,卻與對
: 方傳出不倫師生戀。
說真的,我個人實在覺得很牽強,最多只能證明有獨處,在一起幹嘛,誰知道....
--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裁判書 -- 刑事類
【裁判字號】 104,侵訴,11
【裁判日期】 1040729
【裁判案由】 妨害性自主
【裁判全文】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4年度侵訴字第11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謝建銘
選任辯護人 李國禎律師
熊家興律師
上列被告因妨害性自主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3年度偵字
第5318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庚○○對於未滿十四歲之女子為性交,共陸罪,各處有期徒刑參
年捌月;又對於未滿十四歲之女子為猥褻之行為,處有期徒刑壹
年。應執行有期徒刑伍年。
年捌月;又對於未滿十四歲之女子為猥褻之行為,處有期徒刑壹
年。應執行有期徒刑伍年。
一、訊據被告固坦承自96年9月至98年6月止,擔任A女就讀案發
國小5、6年級之班導師,並於98年2月起至99年3月間,與A
女交換日記等語,惟否認有何對於未滿14歲之女子為性交及
猥褻犯行,辯稱:伊與A女只是感情很好的師生關係,並未
對A女有何性交或猥褻行為等語。經查:
國小5、6年級之班導師,並於98年2月起至99年3月間,與A
女交換日記等語,惟否認有何對於未滿14歲之女子為性交及
猥褻犯行,辯稱:伊與A女只是感情很好的師生關係,並未
對A女有何性交或猥褻行為等語。經查:
(一)被告於96年9月至98年6月止,擔任A女就讀案發國小5、6年
級班導師,知悉A女於98年間為未滿14歲之女子;期間,被
告自98年2月19日起至98年10月初止,與A女交換日記(即偵
三卷第141至169、170至203頁所示二日記),並曾帶同指導
畢業班(包括A女)參加校方所舉辦畢業班畢業旅行(活動
日期:98年4月29日至同年5月1日)等情,業經被告供承在
卷(見本院卷32反至33頁),並有A女年籍對照表、被告與A
女所交換之日記影本、畢業旅行參觀活動合約書在卷可稽(
見偵一卷第80至81頁、偵三卷第141至203頁),此部分之事
實堪可認定。
(二)就被告如附表一所載時、地,對A女為性交或猥褻之事實,
除有證人即被害人A女指述綦詳外,並有下列補強證據可供
佐證:
1.證人A女於本院審理時具結證稱:被告於畢業旅行第一天晚
上半夜的時候,同房室友都已經睡了,被告來伊房間與伊單
獨聊天,當時伊見被告好像不太對勁,就安慰被告一下,後
來被告突然抱著伊開始親吻,並帶伊進入廁所撫摸伊下體,
再以性器官插入,當時伊不確定被告性器官有無進入,但伊
感覺非常疼痛;畢業旅行第二天晚上,被告到伊房間內講鬼
故事,其他同學都是在床上聽,但被告叫伊坐在他旁邊,那
時候被告用一條毛毯蓋在二人身上,然後被告在毛毯下用手
撫摸伊下體,但當時其他同學都沒有發覺;畢業旅行回來後
,被告對伊不禮貌的行為大約5次,都是在不同的星期三下
午,有2次是在被告家(指如附表一編號3、4所載新興路公
寓)中、有侵入;有2次在車上、被告係以手指插入伊下體
;還有1次因為伊腳受傷、被告送伊回家的時候,被告有以
身體壓在伊身上、也有用手指侵入;之後伊在日記裡寫下希
望不要再往來等語後,被告就沒再找過伊等語明確(見本院
卷第98反、101至106反)。
上半夜的時候,同房室友都已經睡了,被告來伊房間與伊單
獨聊天,當時伊見被告好像不太對勁,就安慰被告一下,後
來被告突然抱著伊開始親吻,並帶伊進入廁所撫摸伊下體,
再以性器官插入,當時伊不確定被告性器官有無進入,但伊
感覺非常疼痛;畢業旅行第二天晚上,被告到伊房間內講鬼
故事,其他同學都是在床上聽,但被告叫伊坐在他旁邊,那
時候被告用一條毛毯蓋在二人身上,然後被告在毛毯下用手
撫摸伊下體,但當時其他同學都沒有發覺;畢業旅行回來後
,被告對伊不禮貌的行為大約5次,都是在不同的星期三下
午,有2次是在被告家(指如附表一編號3、4所載新興路公
寓)中、有侵入;有2次在車上、被告係以手指插入伊下體
;還有1次因為伊腳受傷、被告送伊回家的時候,被告有以
身體壓在伊身上、也有用手指侵入;之後伊在日記裡寫下希
望不要再往來等語後,被告就沒再找過伊等語明確(見本院
卷第98反、101至106反)。
2.而依下列證人供述,足認被告確曾於該次畢業旅行過夜時,
於與A女同房室友入睡後,再進入A女房間、與A女單獨相處
,另一晚則至A女房間內講鬼故事;且被告常利用星期三下
午時段,開車送A女回家並有單獨相處之機會,亦曾在A女房
間內與A女有肢體上接觸等情屬實,堪認證人A女前開所述尚
屬有據:
於與A女同房室友入睡後,再進入A女房間、與A女單獨相處
,另一晚則至A女房間內講鬼故事;且被告常利用星期三下
午時段,開車送A女回家並有單獨相處之機會,亦曾在A女房
間內與A女有肢體上接觸等情屬實,堪認證人A女前開所述尚
屬有據:
(1)證人即A女國小5、6年級同班同學C女(姓名年籍詳卷)於
偵訊時證稱:國小畢業旅行的時候,伊與A女同房,其中
有一天晚上被告來伊房間內講鬼故事、另一天晚上本來要
去夜遊,但大家都睡著了,所以就沒去;印象中有一次在
A女家中,看到被告壓在A女身上,當時覺得他們是在玩等
語(見偵一卷第48至49頁);而於案發國小性平事件調查
(下稱行政調查)時陳稱:畢業旅行時伊與A女同房,其
中有一天晚上被告到伊房間內跟有參加畢旅的班上女生講
鬼故事,但伊會怕所以沒有很仔細在聽,而另一天晚上本
來要夜遊,那天被告來查房時曾說先去查其他房間再過來
,不過大家都睡著了所以沒去夜遊,也不知道被告有沒有
再來查房,事後大家聚在一起聊天時,被告曾說:「我要
找你們去夜遊,但是你們都睡著了,所以我只好跟A女在
房間內打牌」,但伊沒聽到打牌的聲音;又被告時常在星
期三下午載A女回家,伊也曾經見過A女在教室等被告開完
會;有一次伊忘記因為什麼事情與被告、A女一起去A女家
中,看到被告在A女房間內在床上壓在A女身上,兩個人在
玩的樣子等語(見偵二卷第281、282、287、291至293、
295、305、306頁)。
有一天晚上被告來伊房間內講鬼故事、另一天晚上本來要
去夜遊,但大家都睡著了,所以就沒去;印象中有一次在
A女家中,看到被告壓在A女身上,當時覺得他們是在玩等
語(見偵一卷第48至49頁);而於案發國小性平事件調查
(下稱行政調查)時陳稱:畢業旅行時伊與A女同房,其
中有一天晚上被告到伊房間內跟有參加畢旅的班上女生講
鬼故事,但伊會怕所以沒有很仔細在聽,而另一天晚上本
來要夜遊,那天被告來查房時曾說先去查其他房間再過來
,不過大家都睡著了所以沒去夜遊,也不知道被告有沒有
再來查房,事後大家聚在一起聊天時,被告曾說:「我要
找你們去夜遊,但是你們都睡著了,所以我只好跟A女在
房間內打牌」,但伊沒聽到打牌的聲音;又被告時常在星
期三下午載A女回家,伊也曾經見過A女在教室等被告開完
會;有一次伊忘記因為什麼事情與被告、A女一起去A女家
中,看到被告在A女房間內在床上壓在A女身上,兩個人在
玩的樣子等語(見偵二卷第281、282、287、291至293、
295、305、306頁)。
(2)證人即A女國小5、6年級同班同學D女(姓名年籍詳卷)於
行政調查時陳稱:伊未參加國小畢業旅行,不過同學會打
電話來跟伊說畢業旅行發生的事情,有提到被告講鬼故事
,也有提到同學本來要去夜遊,但是大家都睡著了所以沒
去,被告在上課的時候也曾經提過本來要帶大家去夜遊,
但是大家都睡著了,所以只有被告跟A女在玩撲克牌;伊
知道A女在星期三中午放學後會留在學校、待在教室裡,
但不清楚A女在做什麼;此外,記得以前被告載同學回家
時,明明會先經過A女家,但被告卻會先載另一個回家再
載A女回家,還有小六升國一時的暑期輔導,伊曾經在A女
家附近看到被告與A女站在車外講話等語(見偵二卷第225
、226、229、250頁)。
行政調查時陳稱:伊未參加國小畢業旅行,不過同學會打
電話來跟伊說畢業旅行發生的事情,有提到被告講鬼故事
,也有提到同學本來要去夜遊,但是大家都睡著了所以沒
去,被告在上課的時候也曾經提過本來要帶大家去夜遊,
但是大家都睡著了,所以只有被告跟A女在玩撲克牌;伊
知道A女在星期三中午放學後會留在學校、待在教室裡,
但不清楚A女在做什麼;此外,記得以前被告載同學回家
時,明明會先經過A女家,但被告卻會先載另一個回家再
載A女回家,還有小六升國一時的暑期輔導,伊曾經在A女
家附近看到被告與A女站在車外講話等語(見偵二卷第225
、226、229、250頁)。
(3)證人即A女國小5、6年級同班同學E女(姓名年籍詳卷)於
行政調查時陳稱:伊參加畢業旅行時與A女同房,印象中
有一天晚上被告說要帶大家去夜遊,被告有先來查房,後
來被告找大家時大家都睡著了,所以沒去夜遊,其他的都
沒印象等語(見偵二卷第315頁)。
有一天晚上被告說要帶大家去夜遊,被告有先來查房,後
來被告找大家時大家都睡著了,所以沒去夜遊,其他的都
沒印象等語(見偵二卷第315頁)。
3.再佐以證人A女於接受行政調查、警詢時,所繪製之被告新
興路公寓內部平面示意圖,即自大門進入後右手邊為客廳、
左手邊為餐廳、廚房;自大門處可直接看到神桌、大門直走
到底為廁所、通往廁所走道左側為臥室等格局(見警卷第23
頁、偵三卷第47頁),核與被告、被告配偶曾曰菁所繪製之
示意圖格局大抵相符(見偵三卷第126、128頁);而證人A
女於行政調查時亦陳稱:被告未曾拿家中舊照片介紹神明桌
及如何祭祖、敬拜神明,伊也未曾去過被告南區新興路家中
(見偵一卷第91反)。準此,被告曾帶證人A女至新興路公
寓內乙情,亦可認定。
興路公寓內部平面示意圖,即自大門進入後右手邊為客廳、
左手邊為餐廳、廚房;自大門處可直接看到神桌、大門直走
到底為廁所、通往廁所走道左側為臥室等格局(見警卷第23
頁、偵三卷第47頁),核與被告、被告配偶曾曰菁所繪製之
示意圖格局大抵相符(見偵三卷第126、128頁);而證人A
女於行政調查時亦陳稱:被告未曾拿家中舊照片介紹神明桌
及如何祭祖、敬拜神明,伊也未曾去過被告南區新興路家中
(見偵一卷第91反)。準此,被告曾帶證人A女至新興路公
寓內乙情,亦可認定。
4.復參被告與證人A女二人單獨之交換日記中,有大量男女情
愛流露之對話(擇要摘錄如附表二所載),顯已超出單純師
生或朋友間互訴心事之情感交流;而被告對於證人A女質疑
彼等關係、希望不要再往來時,更回以:「…所以在妳提出
懷疑的時候,我必須告訴妳,妳確實愛我,只是妳在成長階
段,對一切都沒有信賴、安全感,那是正常的現象,否則妳
不會把自己交給我!」等語(見偵三卷第167頁),益見證
人A女前開指訴信而有徵。
愛流露之對話(擇要摘錄如附表二所載),顯已超出單純師
生或朋友間互訴心事之情感交流;而被告對於證人A女質疑
彼等關係、希望不要再往來時,更回以:「…所以在妳提出
懷疑的時候,我必須告訴妳,妳確實愛我,只是妳在成長階
段,對一切都沒有信賴、安全感,那是正常的現象,否則妳
不會把自己交給我!」等語(見偵三卷第167頁),益見證
人A女前開指訴信而有徵。
5.又本件證人A女被害事實之發現,乃起於A女高中同學B女發
覺A女對異性之反感,進而關心追問,並鼓勵A女向學校輔導
老師諮商,該校輔導老師F(姓名年籍詳卷)得知後依法通
報社會局;而案發國小於103年3月17日接獲申請調查書後亦
隨即通報性侵害犯罪事件,並組成調查小組調查處理;證人
A女始於103年3月18日接受臺南市政府警察局婦幼警察隊詢
問並製作筆錄等情,業據證人B女於行政調查時陳稱:伊與A
女交換日記時,發現A女對異性滿反感的,經過溝通後,A女
才跟伊提起小六時跟被告發生過的事情,A女很明顯地責怪
自己,而且擔心父母難過或責罵,A女其實是不想處理這件
事,但是伊覺得還是必須跟老師講等語(見偵二卷第255至
259頁)、證人F師於偵訊時證稱:A女是因為她同學的鼓勵
下才將事實說出來,當時A女顯得很害怕,因為覺得很對不
起被告,而且不希望把事情搞大,但伊還是依法通報等語明
確(見偵一卷第72至73頁),並有案發國小性別平等教育委
員會調查報告書所載「壹、申請調查事實之案由」、A女第1
次警詢筆錄可考(見警卷第7頁、偵二卷第2頁)。觀諸上情
,證人A女並非主動向學校申訴或至警局訴追被告犯罪之意
,且對被告尚無責怪、怨恨之意,是證人A女應無憑空捏造
此部分事實而誣陷被告之動機及可能。
覺A女對異性之反感,進而關心追問,並鼓勵A女向學校輔導
老師諮商,該校輔導老師F(姓名年籍詳卷)得知後依法通
報社會局;而案發國小於103年3月17日接獲申請調查書後亦
隨即通報性侵害犯罪事件,並組成調查小組調查處理;證人
A女始於103年3月18日接受臺南市政府警察局婦幼警察隊詢
問並製作筆錄等情,業據證人B女於行政調查時陳稱:伊與A
女交換日記時,發現A女對異性滿反感的,經過溝通後,A女
才跟伊提起小六時跟被告發生過的事情,A女很明顯地責怪
自己,而且擔心父母難過或責罵,A女其實是不想處理這件
事,但是伊覺得還是必須跟老師講等語(見偵二卷第255至
259頁)、證人F師於偵訊時證稱:A女是因為她同學的鼓勵
下才將事實說出來,當時A女顯得很害怕,因為覺得很對不
起被告,而且不希望把事情搞大,但伊還是依法通報等語明
確(見偵一卷第72至73頁),並有案發國小性別平等教育委
員會調查報告書所載「壹、申請調查事實之案由」、A女第1
次警詢筆錄可考(見警卷第7頁、偵二卷第2頁)。觀諸上情
,證人A女並非主動向學校申訴或至警局訴追被告犯罪之意
,且對被告尚無責怪、怨恨之意,是證人A女應無憑空捏造
此部分事實而誣陷被告之動機及可能。
6.而所謂「補強證據」係指除該供述本身外,其他足以佐證該
供述確具有相當程度真實性之證據而言;其所補強者,不以
事實之全部為必要,祇需因補強證據與該供述相互印證,依
社會通念,足使犯罪事實獲得確信者,即足當之。本件被告
如事實欄暨附表一所為,業經證人A女證述綦詳,核與證人C
女、D女、E女證述情節大抵相符,復有被告與證人A女交換
日記可稽,再衡諸本案查獲過程、證人A女就其被害事實之
情緒反應等情,堪可憑信證人A女所述為真實,而得採為本
件有罪判決之依據。
供述確具有相當程度真實性之證據而言;其所補強者,不以
事實之全部為必要,祇需因補強證據與該供述相互印證,依
社會通念,足使犯罪事實獲得確信者,即足當之。本件被告
如事實欄暨附表一所為,業經證人A女證述綦詳,核與證人C
女、D女、E女證述情節大抵相符,復有被告與證人A女交換
日記可稽,再衡諸本案查獲過程、證人A女就其被害事實之
情緒反應等情,堪可憑信證人A女所述為真實,而得採為本
件有罪判決之依據。
7.至證人A女前開指訴情節,雖部分存有記憶不清之處(如畢
旅住宿飯店名稱、被害事實具體時點及時序等,見本院卷
100反、103反至104反),或部分與前引證人證述內容略有
出入(如聽鬼故事實在旁同學人數等,見本院卷第100頁、
偵二卷第282頁),然衡酌本件案發迄今已有6年之久,實難
期待證人A女就其被害事實一概記憶清晰,無所遺漏,況其
出入或模糊之處多屬細節,而A女就其被害之基本事實(如
場所、次數、方式等)仍為一致陳述,更與前開事證互核相
符,實難執此即率爾指為虛捏杜撰而完全拒斥。準此,辯護
人主張證人A女歷次供述均非全然一致、有記憶不清或前後
矛盾之處而認其指訴不可採,尚難憑採。
旅住宿飯店名稱、被害事實具體時點及時序等,見本院卷
100反、103反至104反),或部分與前引證人證述內容略有
出入(如聽鬼故事實在旁同學人數等,見本院卷第100頁、
偵二卷第282頁),然衡酌本件案發迄今已有6年之久,實難
期待證人A女就其被害事實一概記憶清晰,無所遺漏,況其
出入或模糊之處多屬細節,而A女就其被害之基本事實(如
場所、次數、方式等)仍為一致陳述,更與前開事證互核相
符,實難執此即率爾指為虛捏杜撰而完全拒斥。準此,辯護
人主張證人A女歷次供述均非全然一致、有記憶不清或前後
矛盾之處而認其指訴不可採,尚難憑採。
8.惟就被告如附表一編號3、4(即起訴書附表一編號3、4)之
性交方式,究否包括如公訴意旨所指以口親吻A女性器官、
以性器官插入A女肛門等節,本院審酌此部分未經被告、辯
護人詰問,基於有疑唯利被告原則,爰以如附表一編號3、4
所載情節較輕之性交方式為認定,附此敘明。
性交方式,究否包括如公訴意旨所指以口親吻A女性器官、
以性器官插入A女肛門等節,本院審酌此部分未經被告、辯
護人詰問,基於有疑唯利被告原則,爰以如附表一編號3、4
所載情節較輕之性交方式為認定,附此敘明。
(三)另辯護人以案發國小自98年5月初至畢業前僅有7個星期三,
此間被告尚須參加校內進修研習2次,惟依證人A女所述5次
妨害性自主行為、各次被害事實均有間隔等情節,顯有疑義
等語為被告辯護。惟依前引證人C女於行政調查時證稱:時
常見到被告在星期三下午載A女回家,也曾經見過A女在教室
等被告開完會等語明確(見偵二卷第305頁)、證人D女於行
政調查時證稱:伊知道A女在星期三中午放學後會留在學校
、待在教室裡;以前被告載同學回家時,明明會先經過A女
家,但被告卻會先載另一個回家再載A女回家等語明確(見
偵二卷第229、250頁),足見被告得以利用星期三下午與A
女獨處之機會,非如辯護人前開所指,辯護人前開主張尚有
誤會。
妨害性自主行為、各次被害事實均有間隔等情節,顯有疑義
等語為被告辯護。惟依前引證人C女於行政調查時證稱:時
常見到被告在星期三下午載A女回家,也曾經見過A女在教室
等被告開完會等語明確(見偵二卷第305頁)、證人D女於行
政調查時證稱:伊知道A女在星期三中午放學後會留在學校
、待在教室裡;以前被告載同學回家時,明明會先經過A女
家,但被告卻會先載另一個回家再載A女回家等語明確(見
偵二卷第229、250頁),足見被告得以利用星期三下午與A
女獨處之機會,非如辯護人前開所指,辯護人前開主張尚有
誤會。
(四)綜上所述,本案事證明確,被告所辯均不足採,其如事實欄
暨附表一所載犯行均堪認定,應依法論科。
附表一:
┌──┬──────────────┬───────────────────┐
│編號│ 犯罪時、地 │ 犯罪事實經過 │
├──┼──────────────┼───────────────────┤
│ │98年4月29日(即案發國小97學 │庚○○進入A女房間後,見A女同房室友均入│
│ 1 │年度畢業旅行第一天)晚間11時│睡,遂與A女在房內談心,隨後將A女帶入房│
│ │許,在址設基隆市○○路000號 │內廁所,將A女衣物褪去,以性器官插入A女│
│ │「基隆北都大飯店」某房間內 │性器官性交得逞。 │
├──┼──────────────┼───────────────────┤
│ │98年4月30日(即案發國小97學 │庚○○至A女房間講鬼故事給A女及其餘同班│
│ 2 │年度畢業旅行第二天)晚間,在│女同學聽,庚○○、A女席地而坐並以一毛 │
│ │址設桃園縣楊梅鎮3之1號「楊梅│毯舖蓋在二人大腿間,庚○○趁在講鬼故事│
│ │埔心牧場」某房間內 │、旁人未及留意之際,以手撫摸A女大腿及 │
│ │ │性器官,藉以猥褻得逞。 │
├──┼──────────────┼───────────────────┤
│ │98年5月初至6月底A女國小畢業 │庚○○駕車搭載A女至該址公寓內,以性器 │
│ 3 │前之某星期三下午,在址設臺南│官插入A女性器官之方式性交得逞。 │
│ │市○區○○路000巷00弄00號3樓│ │
│ │之1公寓內 │ │
├──┼──────────────┼───────────────────┤
│ │98年5月初至6月底A女國小畢業 │庚○○駕車搭載A女至該址公寓內,以性器 │
│ 4 │前之某星期三下午,在址設臺南│官插入A女性器官之方式性交得逞。 │
│ │市○區○○路000巷00弄00號3樓│ │
│ │之1公寓內 │ │
├──┼──────────────┼───────────────────┤
│ │98年5月初至6月底A女國小畢業 │庚○○駕車搭載A女至億載金城附近,謝建 │
│ 5 │前之某星期三下午,在臺南市安│銘在車內親吻及撫摸A女,並以手指插入A女│
│ │平區億載金城附近某處 │性器官內,藉此性交得逞。 │
├──┼──────────────┼───────────────────┤
│ │98年5月初至6月底A女國小畢業 │庚○○駕車搭載A女至億載金城附近,謝建 │
│ 6 │前之某星期三下午,在臺南市安│銘在車內親吻及撫摸A女,並以手指插入A女│
│ │平區億載金城附近某處 │性器官內 ,藉此性交得逞。 │
├──┼──────────────┼───────────────────┤
│ │98年5月初至6月底A女國小畢業 │因A女腳受傷、行動不便,庚○○遂駕車送A│
│ 7 │前之某星期三下午,在A女住處 │女返家庚○○即在A女房間內親吻及撫摸A女│
│ │房間內 │,並以手指插入A女性器官內 藉此性交得 │
│ │ │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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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留言日期│留言者│ 留言內容 │ 出 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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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8.5.8 │ A女 │我摺星星送○○,你…不會真的在吃醋吧?…(下略│偵三卷(│
│ │ │) │下同)第│
│ │ │ │201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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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8.5.11 │ 被告 │我是習慣了她的怪,難過倒是不會,不管她也不太可│第202頁 │
│ │ │能,她還沒畢業,還是我的學生,只能無奈的盡量協│ │
│ │ │助她嚕,有時候我選擇用時間冷處理,久了她自然就│ │
│ │ │好了吧!妳不同!有很多細節我會很留意妳的感受,│ │
│ │ │甚至會令妳覺得我煩,反正就是不一樣。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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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8.5.17 │ A女 │…這兩天,我都夢見你~雖然記憶已模糊,但是有些│第148頁 │
│ │ │我依然記得!那兩個夢…其中一個,我夢見你和○○│ │
│ │ │感情很好,打情罵俏的…全班直盯你們倆,唯我沒有│ │
│ │ │…因為我怕,因為我吃醋,我怕我看見事實,我怕你│ │
│ │ │不喜歡我!所以我不看…我不敢接受事實…到這裡~│ │
│ │ │我就再也沒勇氣夢下去了!我好怕這會實現…這夢是│ │
│ │ │代表我沒自信比過○○嗎?還是我對你沒信心呢?我│ │
│ │ │不敢想…但我希望,唯一不變的是你對我、我對你的│ │
│ │ │承諾和心意~這樣我就心滿意足了,我不敢奢望什麼│ │
│ │ │,我只要這樣就足夠了!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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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8.5.20 │被告 │有些事情妳不必說,我心裡很清楚,但是說出來了,│第148、1│
│ │ │我卻更感動,而且是感動得快哭出來那種!…在妳這│49頁 │
│ │ │年紀,會做這樣子的夢,很正常,是可以理解的,那│ │
│ │ │就是所謂的佔有慾,妳不喜歡的東西,不會想去佔有│ │
│ │ │他,一但是令妳痴迷眷戀的,那就瘋狂的想獨自擁有│ │
│ │ │,誰也不准沾到…(下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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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8.5.20 │ A女 │星期三下午,好熱好熱…我就算對著電風扇也還是直│第149頁 │
│ │ │冒汗~是因為太想你?還是玩電動玩到快發瘋?如果│ │
│ │ │你問我,我有沒有想你?我會很肯定的說有,而且是│ │
│ │ │想到快要坐不住的那種…我發現,我就算是在玩電動│ │
│ │ │,我也可以想到你~!好神奇~到最後我連遊戲都玩│ │
│ │ │不下去。你說下次…帶我去看書?還會有機會嗎?但│ │
│ │ │願有,因為我真的好想去!就算只是去看書而已,但│ │
│ │ │我是真的想和你多相處一些…我不知道我是不是陷的│ │
│ │ │太深?但我確信,我是很認真的想去!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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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8.5.22 │ 被告 │想到坐不住…這形容詞會讓人很受不了ㄟ!還好,我│第150、1│
│ │ │克制自己的功夫還OK,不然早就流鼻血過多、失血休│51頁 │
│ │ │克了。(下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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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8.6.11 │ 被告 │(前略)…不過坦白說,今天跟妳談了這麼多,我舒│第158頁 │
│至98.6. │ │坦許多,有時候不用管別人異樣的眼光真的需要勇氣│ │
│22間某日│ │,當然最主要的原因是:得到妳誠懇的承諾給了我很│ │
│ │ │大鼓舞,我會等妳!其實我或許考慮太多,或許我是│ │
│ │ │個極度缺乏安全感的人,或許我常常把說到嘴邊的話│ │
│ │ │吞回去,不過那都是因為妳,害怕失去妳!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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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8.6.22 │被告 │(前略)…畢業典禮那天我真的失態了,一直偷眼瞄│第159頁 │
│ │ │妳那邊…說真的,我不介意妳吃醋,但卻很害怕妳不│ │
│ │ │聽我的解釋,因為在妳不在又見不到的情況下,妳會│ │
│ │ │不安、吃醋是正常,但不聽我解釋則是完全抹殺了我│ │
│ │ │的機會、未來…我擔心的就是這種狀況、距離遠、時│ │
│ │ │間長,妳猜,妳會不會離開?就算我再有信心,我能│ │
│ │ │不恐慌嗎?我記得我對妳的每個承諾,可是妳也得記│ │
│ │ │住妳的!這時候,妳是不是讓我處罰才對呢?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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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8.9.8 │被告(│距離上一篇已經是兩個半月以前了,時間真的好快,│第160、1│
│ │署名「│細想這期間曾經起伏過,包括差點失去了妳…我重新│61頁 │
│ │親愛的│申請了一個Yahoo的信箱和無名,帳號是colajameslo│ │
│ │」) │ve,密碼妳知道,無名Id是mydears,帳號也是colaj│ │
│ │ │ameslove,密碼一樣…(略) │ │
│ │ │當初建立帳號決定稱謂,我想的其實很簡單,妳是我│ │
│ │ │的愛!第二層意義也很容易理解:妳和我專屬的愛、│ │
│ │ │專屬的空間,我想要的就只是妳!不希望有其他介入│ │
│ │ │、不希望有其他干擾與不好的事物,因為目前無法擁│ │
│ │ │有彼此全然的生活,可是我會在想像的情境下圓夢,│ │
│ │ │那個地方、就是了!最近兩次看到妳,都會有想抱抱│ │
│ │ │妳的衝動,可是因為時間並不是很充裕,加上考慮妳│ │
│ │ │的感受,所以我忍下來…(略) │ │
│ │ │透過阻隔空間的凝視,我發現自己真的無可救藥了,│ │
│ │ │只想愛妳更多!—難道這就是相思嗎? │ │
│ │ │每天夜裡,我也總是讓自己很累,然後將妳的手帕枕│ │
│ │ │著進入夢鄉(妳大概忘記了手帕被我A走了)因為我 │ │
│ │ │習慣了有妳在身邊,也習慣了夢裡妳我無憂的世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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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8.9.9 │ A女 │國中壓力真的比小學大!我感受到了~但還是會趁著│第162頁 │
│ │ │空檔好好想你!雖然時間並不長…不過很滿足了~和│ │
│ │ │你在一起總不免害羞…我也和你一樣,我把你送我的│ │
│ │ │項鍊讓那隻阿熊戴上,睡在我旁邊。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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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8.9.25 │ 被告 │(前略)…但妳應該可以從後照鏡中看到我眼中的熾│第164頁 │
│ │(署名│熱,時間、空間阻隔不了我近乎白痴的想念…(略)│ │
│ │「親愛│…這條路我們會走的比別人漫長而辛苦,我不怕!因│ │
│ │的」)│為很早之前我已經想清楚了!現在才開始,其實也是│ │
│ │ │宿世的延續,我很堅定,因為有妳,因為我找到了妳│ │
│ │ │,我愛妳!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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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同主題文章:
03-18 23:55 ■ [新聞] 5年前戴套與小學女生愛愛 男導師重判
● 03-19 01:20 ■ Re: [新聞] 5年前戴套與小學女生愛愛 男導師重判
03-19 07:01 ■ Re: [新聞] 5年前戴套與小學女生愛愛 男導師重判
03-19 14:31 ■ Re: [新聞] 5年前戴套與小學女生愛愛 男導師重判
噓 : 懶得看啦 講重點1F 03/19 01:20
都幫你標好了 還懶得看,記憶體不夠要送你一條嗎
※ 編輯: kutkin (111.248.25.228), 03/19/2017 01:21:43
推 : 到底有沒有?2F 03/19 01:23
推 : 基本上就是性行為沒有任何的證據 所謂的證據都不是性行3F 03/19 01:23
→ : 為的
→ : 為的
→ : 五年之後 很難有明確證據5F 03/19 01:24
推 : 放課後都是真的6F 03/19 01:24
噓 : ..愛寫交換日記 怪誰7F 03/19 01:24
推 : 跟小學女生談純純的戀愛犯法嗎?8F 03/19 01:25
推 : 所以說 沒證據也能判就是目前對於性侵的處理方式了9F 03/19 01:25
噓 : 你的感覺vs這種訴訟多年的判決10F 03/19 01:25
→ : 雖然我對這沒啥意見就是了11F 03/19 01:25
推 : 我以為這種重罪要beyond reasonable doubt12F 03/19 01:27
→ : 有沒有法律專業能解釋
→ : 有沒有法律專業能解釋
推 : 你看一下對照,你開口就講小女生五年後還高,判決書很清楚14F 03/19 01:28
→ : 寫了,那是別人聽到去告,不是女生主動的
→ : 寫了,那是別人聽到去告,不是女生主動的
→ : 應該被告自己也承認了吧16F 03/19 01:28
→ : 而且依照整個紀錄,老師都無法提出清白證明,那些時間點他17F 03/19 01:30
→ : 跟一個小女生在房間還留下紀錄,而且是這麼多年被動揭露的
→ : 跟一個小女生在房間還留下紀錄,而且是這麼多年被動揭露的
推 : 你要怎麼證明你沒有跟我性交19F 03/19 01:30
→ : 重點只有被告那句把自己交給我 啊 幹嘛承認還留證據啦XD20F 03/19 01:30
→ : 你說法官要相信是女生衝婊那男老師嗎?她甚至沒主動提求償21F 03/19 01:31
推 : 字裡行間都透漏了不單純,為人師表這麼垃圾被判也是剛好22F 03/19 01:31
推 : 而已
推 : 而已
→ : 所以那本交換日記就是定罪的關鍵24F 03/19 01:31
推 : 老師跟小學生情愛交換日記?這樣就夠不適任了25F 03/19 01:32
→ : 目前看起來證物就只有日記26F 03/19 01:34
推 : 戀愛談成這樣還沒抱抱摸摸,騙誰啊27F 03/19 01:37
推 : 日記證明戀愛+女生不願告(所以性交證詞可信)28F 03/19 01:37
推 : 補強證據很明確 日記還寫把自己交給他了29F 03/19 01:38
推 : 錯就錯在年紀太小啦高中這樣就不會有事了30F 03/19 01:40
推 : cindy3589 我覺得你好認真哦。。但是你看看前幾篇的31F 03/19 01:48
→ : 某些人,我真心不覺得他們有想要聽到這種話。。
→ : 某些人,我真心不覺得他們有想要聽到這種話。。
→ : 日記就可以定罪,那一堆通姦罪的....33F 03/19 01:50
推 : 就是不確定 所以折衷判清ㄧ點34F 03/19 01:52
→ : 還有一部分是被告無法解釋那些證據35F 03/19 01:54
→ : 無罪推定 董?36F 03/19 01:55
推 : 應該說 雖然以證詞判罪 但相關人證說法一致 故可信37F 03/19 01:57
推 : 只有我覺得愛愛那麼多次日記都沒寫細節很怪嗎?38F 03/19 01:57
→ : 小6生應該不會很習慣吧?
→ : 小6生應該不會很習慣吧?
推 : 我倒想聽聽看老師怎麼解釋為什麼要壓在A女身上 在寫作業嗎?40F 03/19 02:03
推 : 姑且不論有罪與否 這老師這樣騙小學生真的很無恥 寫那41F 03/19 02:03
→ : 什麼東西...
→ : 什麼東西...
推 : 為何查得道判決?還有全名??都沒在維護的嗎?不公開的資訊耶43F 03/19 02:06
→ : 某樓請問他現在有證據已佐,請問跟無罪推定有什麼關44F 03/19 02:07
→ : 係,不會用不要拿來亂使用好嗎。。。
→ : 係,不會用不要拿來亂使用好嗎。。。
推 : 是被害人姓名不公開 別搞笑46F 03/19 02:09
推 : 國小導師跟學生玩什麼交換日記…47F 03/19 02:27
→ : 男老師已經失職48F 03/19 02:28
推 : 國小老師吃學生真的讓人無名火大...這判決確定教師能49F 03/19 02:31
→ : 不能解聘啊?
→ : 不能解聘啊?
推 : 1F真的閱讀能力很爛捏 都整理好了還嫌51F 03/19 02:35
推 : 這種關進去就準備要被肛到出血了52F 03/19 02:40
推 : 人家年紀就這麼小 還不懂瓜田李下 跳到黃河也洗不清啦53F 03/19 03:04
→ : 樓上你的瓜田李下是用在老師還是用在學生啊。。。。54F 03/19 03:10
→ : 無言
→ : 無言
→ : 被告帶小學女生到沒人在的公寓幹嘛 課輔嗎56F 03/19 03:33
→ : 還不是到自己實際住的家 而是沒人住的公寓內
→ : 還不是到自己實際住的家 而是沒人住的公寓內
推 : 這樣也能判喔...是說看起來老師吃過不少個呢58F 03/19 03:35
推 : 如果是成年人間我也傾向無罪推論 ,問題是案例是老師跟1259F 03/19 07:03
→ : 歲學生 ,證據雖然不是明顯的性器交合 ,但是證詞都沒有
→ : 相左 ,顯示2人不正常的交往 ,我也會採用非直接證據 。
→ : 幹 ,這種人最好是進監獄被肛裂
→ : 歲學生 ,證據雖然不是明顯的性器交合 ,但是證詞都沒有
→ : 相左 ,顯示2人不正常的交往 ,我也會採用非直接證據 。
→ : 幹 ,這種人最好是進監獄被肛裂
→ : 這判有罪很合理吧 一堆奇怪的事63F 03/19 07:34
噓 : 幹那日記有夠噁心的,一個老師對國小女童寫那些噁爛的話64F 03/19 08:37
推 : 其實證據力很薄弱,原告需提出足以佐證性交的直接間65F 03/19 08:58
推 : 接證據,但事情發生在5年前,證人的印象證據力很有可
推 : 質疑之處,日記雖可證有不正常交往,但無法佐證性交
推 : 之事實
→ : 連抽屜保險套都拿來佐證就知道全案證據力有多薄弱了,
→ : 所以法官自由心證無敵啊...對畜生死刑犯也這樣就好了.
→ : ..
推 : 接證據,但事情發生在5年前,證人的印象證據力很有可
推 : 質疑之處,日記雖可證有不正常交往,但無法佐證性交
推 : 之事實
→ : 連抽屜保險套都拿來佐證就知道全案證據力有多薄弱了,
→ : 所以法官自由心證無敵啊...對畜生死刑犯也這樣就好了.
→ : ..
推 : 根本沒直接證據 這樣能定罪太豪洨了吧..72F 03/19 09:03
推 : 相關人證說法一致就拿來定罪不就鼓勵勾串偽證?
推 : 相關人證說法一致就拿來定罪不就鼓勵勾串偽證?
→ : 法官自由心證無敵74F 03/19 09:40
推 : 看上訴審的還有被告寫給女生的露骨情書,代課老師的作證75F 03/19 09:58
→ : 以及女生對男老師的房間衛浴神桌隔局描述清楚...
→ : 以及女生對男老師的房間衛浴神桌隔局描述清楚...
推 : 看完我決定支持廢死了77F 03/19 10:14
噓 : 男師必需跟女學保持安全距離,不然被告死活該。78F 03/19 10:20
推 : 這樣內容還可以覺得老師無辜??79F 03/19 11:37
→ : 然後剛好女學生又剛五年後的輔導人員共謀栽贓?
推 : 還有用手指進入也算性侵喔 不是只有用性器官
→ : 然後剛好女學生又剛五年後的輔導人員共謀栽贓?
推 : 還有用手指進入也算性侵喔 不是只有用性器官
噓 : 台南某國小謝建銘老師真噁爛喔82F 03/19 11:57
推 : 果然不能相信記者寫的 男老師被判刑不意外83F 03/19 12:22
推 : @ @84F 03/19 14:37
推 : 法官就是神85F 03/19 14: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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