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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文為 XBUCKXMR 轉寄自 ptt.cc 更新時間: 2013-07-14 09:23:19
看板 Militarylife
作者 puppetsgame (笑顏)
標題 Re: [新聞] 錯引法條關「禁閉」 542旅相關人等送辦
時間 Sun Jul 14 01:13:06 2013


(這篇可能比較悲觀,不想看無妨,請左鍵離開即可)

本案比較可能的法律結果:

(1) 禁閉處分,錯誤引用法規

    先解釋什麼叫特別權力關係:舊時代的論點,認為公務員、囚犯、軍人、
    學生等,受憲法保護的程度較低,即使沒有法律規定,上級機關仍然可以
    自定規範來限制這些人的權力;後來公務員跟學生的部份,漸漸被許多份
    大法官解釋打破,唯有軍人跟囚犯的法律地位仍是灰色地帶。


    禁閉(或檢束悔過)的正式法源依據在「陸海空軍懲罰法」,軍官檢束、
    士官悔過、士兵禁閉,至於要依什麼樣的標準,才可以懲罰,法律無明文
    規範,一般承認主管機關(即國防部)可以用法規、職權命令自定標準。

    版上可能很多人想找:為什麼志願役帶照相手機是申誡記過、義務役則是
    禁閉悔過?這份規範在陽間的法規資料庫找不到(我有法源法學資料庫的
    付費會員,也找不到就實在沒輒),但軍網上的國防部首頁,印象中可以
    找到那三份命令。


    但即使軍人受特別權力關係限制,不代表軍人完全不被憲法保障,至少在
    判斷行政處分(在本案是錯誤的禁閉)是否違法的時候,你不可能不引用
    行政程序法。


    這個行政處分(禁閉),最討厭的就是:即使它引用了錯誤的法規、即使
    它有一望即知的瑕疵(士官不適用禁閉)而無效,然而在外觀上仍是有效
    的,因此:


    (a) 對於做出禁閉處分的軍士官(泛指洪員進入 269禁閉室之前的所有人)
        而言,錯誤引用法規,這是行政疏失,被行政懲處是理所當然;然而
        除非另外有證據,我們不能說「錯誤引用法規的禁閉處分,就是要洪
        員死」(無預見可能性,也沒有因果關係),不見得會有刑事責任。

    (b) 對於接收洪員的 269而言,這是一個「外觀有效」的行政處分,除非
        有證據顯示禁閉的公文是後補的(我不知道,待更多資訊出來才有辦
        法判斷,這裡先假設有收到公文),收容洪員的錯誤是:該公文上寫
        禁閉,而士官階就繡在洪員的衣服上、就算他穿便服進去,也應該透
        過人事單位確認洪員的級職,所以光是「收容洪員關禁閉」這件事,
        就有行政疏失。禁閉室的直接主管是人事(人行?)科與憲兵官,不
        可能推諉不知。


        然而與 (a) 同理,「錯誤收人進禁閉室」不必然導致死亡(除非你能
        證明:每個違法進入禁閉室的人都會死 - 顯然不合理),這個錯誤只
        是行政疏失,僅可行政懲處。


    (c) 以上在 542部分有個例外:陸海空軍刑法第四十五條第二項:

        對部屬施以法定種類、限度以外之懲罰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
        或新臺幣十萬元以下罰金。

        人評會成員跟洪員無長官部屬關係、該連隊參一與洪員無長官部屬關係
        、該連隊士官長與洪員有長官部屬關係,但他無權對洪員做禁閉或悔過
        的處分(副連長同理);真正適用第四十五條第二項的是誰?是該連隊
        長官,即洪員的連長。


        旅部軍官部分,心輔官不負最終決策權(而且他有反對)、旅長是複核
        連隊長官處分(這點我不太確定),可能有行政懲處的問題,但談到刑
        事處分則太早。



    (d) 綜上,錯誤引用法規,將不得送禁閉的士官丟去禁閉室,目前看起來是
        連隊長官有可能違反陸海空軍刑法,其他人都是行政責任問題而已。


(2) 禁閉操體能致死部分

    (a) 除非另外有證據證明,542 旅的任何人對 269禁閉室有任何違法指示,
        否則由於「送禁閉(不管違不違法)不必然導致死亡」,兩者無因果關
        係,很難對他們追究刑事責任,移送法辦比較像是做做樣子而已。


        ==

        行政責任部分則同上述,「禁閉不必然導致死亡」,個人認為 542的所
        有人員(除了外派 269的人以外)都可以安全下莊。

    (b) 269 的部份比較複雜。

        刑事責任是追究個人的作為(或有法律上責任而無作為),原則上「直
        接導致洪員死亡」的行為(不論故意或過失),是由禁閉室的人所做,
        假設有責任的話,他們會承擔第一線的刑事責任。


        其次,對禁閉室負有直接管理責任的人,有可能會因為不作為(疏於管
        理禁閉室)而負上刑事責任。究竟是誰,有直接管理禁閉室的責任,這
        點我不知道就不敢說了。


        269 的高勤部分,由於他們沒有任何行為直接導致洪員死亡,我個人也
        不認為他們有任何保證人地位(因不作為而負刑事責任) ,因此我不
        認為他們有刑事責任。


        ==

        行政責任則剛好相反,禁閉室設在 269旅上,所以該跑的都跑不掉,業管
        人員跟有監督權限的人員,行政懲處都跑不掉。


(3) 醫官的刑事責任?

    這點是最好笑的。

    如果國防部以「(業務)過失致死」移送醫官,表示國防部認為:「假使」醫官
    當時有做某些行為(急救?給藥?),洪員就「確定不會死」;但是「因為」醫
    官沒有做這些行為,「所以」洪員死亡。


    ......關醫官屁事?

    你要怎麼證明:醫官的不作為(假使有)與洪員的死有因果關係?怎麼證明「假
    設醫官有額外的積極作為(啥作為?),洪員就確定活得下來」?

    這應該是最鬼扯的部分。

==

總結以上:個人認為刑事責任最多只到下級軍士官;至於行政責任部分,就看
國防部想怎麼辦這個案子,這也是輿論能夠施力的地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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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220.135.174.238
gekisen:這事件都已經鬧成這樣了國軍仍然想打迷糊仗呼嚨人1F 07/14 01:21
gekisen:不斷的轉移焦點 就是不揪出兇手
notepad67:帶照相手機士官申戒兩次(不管是否志願役)沒有關的選項3F 07/14 01:22
notepad67:就算關,內部管理規定心理或生理(體檢)有問題的不能
notepad67:關禁閉
sobiNOva:這件事爆點太多 XD 很期待後續發展6F 07/14 01:26
notepad67:所以沒有法源依據且違反規定禁錮他人自由是否有罪?7F 07/14 01:26

無法源依據的禁閉,會有上述陸海空軍刑法第45條「對部屬施以法定種類、限度
以外之懲罰」的問題;然而我也提及了,這是「直屬長官專屬」的罪責,範圍有
限。

SuLiaen:請別小看軍事審判如同百慕達三角洲吸收大小案件的能力,否8F 07/14 01:28
notepad67:而且心輔官已經註明關洪員違規,該管仍執意以上官9F 07/14 01:29
SuLiaen:則就不會有這麼多明眼人一看有問題的,通通被大事化小。10F 07/14 01:29
notepad67:身分下達違法命令是否有罪?11F 07/14 01:29

有可能。

SuLiaen:今天從理論上分析,確實能看到很多不合理的地方,但是小弟12F 07/14 01:30
SuLiaen:認為,軍方最大的問題在程序、在透明、在救濟,都無法使人
SuLiaen:民信服,導致太多冤案的父母只能失望自救。
SuLiaen:即便實體法規定的再詳盡,沒有一個能受到監督的程序去實行
SuLiaen:,都是空談,看看對岸可知。軍事審判這塊,兩岸根本是50步
SuLiaen:笑百步。
notepad67:另外影片在單位消失是失誤,沒罪18F 07/14 01:34
notepad67:在檢察官手中消失會違法,所以影片不查扣人不收押
YouthSouth:(1)(c)有疑義  洪員是下士  士官長算是全連士官的長官20F 07/14 01:37

士官長是「長官」沒錯(有上下隸屬關係),但士官長沒有「直接送任何士官
悔過(or禁閉)」的權限,照國防部官方的禁閉/悔過流程,有權拍板定案的人
不是他。

YouthSouth:直屬長官的定義限於連隊主官(連長)嗎  那主管(poa)呢?21F 07/14 01:38
YouthSouth:有判例可以參考嗎 ?
lb571:資安懲處的法規現在只能在軍網查得到喔~ 之前都有的說23F 07/14 01:41
lb571:裡面是說 申誡處分可換成禁閉或禁足(針對義務役士"兵")

我在當兵的時候就想找了,直到現在都沒找到。

軍網有,不過好笑的是:我是在戈正平上看到的,輾轉去找軍網國防部首頁,
那裡的法規資料庫可以搜到。

行政規則或職權命令,隱密到連法源資料庫都找不到,真的滿屌的。

diefishfish:我覺得這次事件 要呼嚨的機率不太大  除非國軍真的瘋25F 07/14 01:41
diefishfish:了
diefishfish:最關鍵得還是下周一的解剖報告
feyrichard:所以上校以上的退休金算是都平安了 旅部連連長不過少校28F 07/14 01:47
notepad67:不會也不能被判刑(甚至沒有一個人會被起訴)29F 07/14 01:51
notepad67:不然以後會變案例,死人就要法辦,所以影片要消失
notepad67:人也要在軍團集中,不能收押
kevind:士兵叫禁閉士官叫悔過 但都是進禁閉室沒錯32F 07/14 01:53
kevind:而且禁閉/悔過人員我印象中衣服上是要拔階的
kevind:不過禁閉室名單的確會註明被關的人級職沒錯
kevind:另外任何士官(含士官長)都沒有送人進禁閉的權力
kevind:只有主管/主官才有 士官長只有"建議"的權利
kevind:副連長算是主官/主管 說他沒責任似乎不通
Assyla:國軍去年都能說身中13刀是自殺了,其實仔細想想,或是給38F 07/14 01:59
Assyla:高大成驗屍,軍檢署仍然會以中暑致死結案
YouthSouth:樓上的  役政署什麼時候變國軍單位了 ?40F 07/14 02:08
RLH:只好祈禱269反咬542了41F 07/14 03:35
XC90:打到大法官也要告死他啦42F 07/14 03:37
※ 編輯: puppetsgame     來自: 220.135.174.238      (07/14 03:54)
vodka1988528:特別權力關係其實不需要解釋這麼多...43F 07/14 07: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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