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本文為 XBUCKXMR 轉寄自 ptt.cc 更新時間: 2013-07-14 09:23:19
看板 Militarylife
作者 標題 Re: [新聞] 錯引法條關「禁閉」 542旅相關人等送辦
時間 Sun Jul 14 01:13:06 2013
(這篇可能比較悲觀,不想看無妨,請左鍵離開即可)
本案比較可能的法律結果:
(1) 禁閉處分,錯誤引用法規
先解釋什麼叫特別權力關係:舊時代的論點,認為公務員、囚犯、軍人、
學生等,受憲法保護的程度較低,即使沒有法律規定,上級機關仍然可以
自定規範來限制這些人的權力;後來公務員跟學生的部份,漸漸被許多份
大法官解釋打破,唯有軍人跟囚犯的法律地位仍是灰色地帶。
學生等,受憲法保護的程度較低,即使沒有法律規定,上級機關仍然可以
自定規範來限制這些人的權力;後來公務員跟學生的部份,漸漸被許多份
大法官解釋打破,唯有軍人跟囚犯的法律地位仍是灰色地帶。
禁閉(或檢束悔過)的正式法源依據在「陸海空軍懲罰法」,軍官檢束、
士官悔過、士兵禁閉,至於要依什麼樣的標準,才可以懲罰,法律無明文
規範,一般承認主管機關(即國防部)可以用法規、職權命令自定標準。
版上可能很多人想找:為什麼志願役帶照相手機是申誡記過、義務役則是
禁閉悔過?這份規範在陽間的法規資料庫找不到(我有法源法學資料庫的
付費會員,也找不到就實在沒輒),但軍網上的國防部首頁,印象中可以
找到那三份命令。
士官悔過、士兵禁閉,至於要依什麼樣的標準,才可以懲罰,法律無明文
規範,一般承認主管機關(即國防部)可以用法規、職權命令自定標準。
版上可能很多人想找:為什麼志願役帶照相手機是申誡記過、義務役則是
禁閉悔過?這份規範在陽間的法規資料庫找不到(我有法源法學資料庫的
付費會員,也找不到就實在沒輒),但軍網上的國防部首頁,印象中可以
找到那三份命令。
但即使軍人受特別權力關係限制,不代表軍人完全不被憲法保障,至少在
判斷行政處分(在本案是錯誤的禁閉)是否違法的時候,你不可能不引用
行政程序法。
判斷行政處分(在本案是錯誤的禁閉)是否違法的時候,你不可能不引用
行政程序法。
這個行政處分(禁閉),最討厭的就是:即使它引用了錯誤的法規、即使
它有一望即知的瑕疵(士官不適用禁閉)而無效,然而在外觀上仍是有效
的,因此:
它有一望即知的瑕疵(士官不適用禁閉)而無效,然而在外觀上仍是有效
的,因此:
(a) 對於做出禁閉處分的軍士官(泛指洪員進入 269禁閉室之前的所有人)
而言,錯誤引用法規,這是行政疏失,被行政懲處是理所當然;然而
除非另外有證據,我們不能說「錯誤引用法規的禁閉處分,就是要洪
員死」(無預見可能性,也沒有因果關係),不見得會有刑事責任。
除非另外有證據,我們不能說「錯誤引用法規的禁閉處分,就是要洪
員死」(無預見可能性,也沒有因果關係),不見得會有刑事責任。
(b) 對於接收洪員的 269而言,這是一個「外觀有效」的行政處分,除非
有證據顯示禁閉的公文是後補的(我不知道,待更多資訊出來才有辦
法判斷,這裡先假設有收到公文),收容洪員的錯誤是:該公文上寫
禁閉,而士官階就繡在洪員的衣服上、就算他穿便服進去,也應該透
過人事單位確認洪員的級職,所以光是「收容洪員關禁閉」這件事,
就有行政疏失。禁閉室的直接主管是人事(人行?)科與憲兵官,不
可能推諉不知。
有證據顯示禁閉的公文是後補的(我不知道,待更多資訊出來才有辦
法判斷,這裡先假設有收到公文),收容洪員的錯誤是:該公文上寫
禁閉,而士官階就繡在洪員的衣服上、就算他穿便服進去,也應該透
過人事單位確認洪員的級職,所以光是「收容洪員關禁閉」這件事,
就有行政疏失。禁閉室的直接主管是人事(人行?)科與憲兵官,不
可能推諉不知。
然而與 (a) 同理,「錯誤收人進禁閉室」不必然導致死亡(除非你能
證明:每個違法進入禁閉室的人都會死 - 顯然不合理),這個錯誤只
是行政疏失,僅可行政懲處。
證明:每個違法進入禁閉室的人都會死 - 顯然不合理),這個錯誤只
是行政疏失,僅可行政懲處。
(c) 以上在 542部分有個例外:陸海空軍刑法第四十五條第二項:
對部屬施以法定種類、限度以外之懲罰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
或新臺幣十萬元以下罰金。
人評會成員跟洪員無長官部屬關係、該連隊參一與洪員無長官部屬關係
、該連隊士官長與洪員有長官部屬關係,但他無權對洪員做禁閉或悔過
的處分(副連長同理);真正適用第四十五條第二項的是誰?是該連隊
長官,即洪員的連長。
、該連隊士官長與洪員有長官部屬關係,但他無權對洪員做禁閉或悔過
的處分(副連長同理);真正適用第四十五條第二項的是誰?是該連隊
長官,即洪員的連長。
旅部軍官部分,心輔官不負最終決策權(而且他有反對)、旅長是複核
連隊長官處分(這點我不太確定),可能有行政懲處的問題,但談到刑
事處分則太早。
連隊長官處分(這點我不太確定),可能有行政懲處的問題,但談到刑
事處分則太早。
(d) 綜上,錯誤引用法規,將不得送禁閉的士官丟去禁閉室,目前看起來是
連隊長官有可能違反陸海空軍刑法,其他人都是行政責任問題而已。
(2) 禁閉操體能致死部分
(a) 除非另外有證據證明,542 旅的任何人對 269禁閉室有任何違法指示,
否則由於「送禁閉(不管違不違法)不必然導致死亡」,兩者無因果關
係,很難對他們追究刑事責任,移送法辦比較像是做做樣子而已。
否則由於「送禁閉(不管違不違法)不必然導致死亡」,兩者無因果關
係,很難對他們追究刑事責任,移送法辦比較像是做做樣子而已。
==
行政責任部分則同上述,「禁閉不必然導致死亡」,個人認為 542的所
有人員(除了外派 269的人以外)都可以安全下莊。
(b) 269 的部份比較複雜。
刑事責任是追究個人的作為(或有法律上責任而無作為),原則上「直
接導致洪員死亡」的行為(不論故意或過失),是由禁閉室的人所做,
假設有責任的話,他們會承擔第一線的刑事責任。
接導致洪員死亡」的行為(不論故意或過失),是由禁閉室的人所做,
假設有責任的話,他們會承擔第一線的刑事責任。
其次,對禁閉室負有直接管理責任的人,有可能會因為不作為(疏於管
理禁閉室)而負上刑事責任。究竟是誰,有直接管理禁閉室的責任,這
點我不知道就不敢說了。
理禁閉室)而負上刑事責任。究竟是誰,有直接管理禁閉室的責任,這
點我不知道就不敢說了。
269 的高勤部分,由於他們沒有任何行為直接導致洪員死亡,我個人也
不認為他們有任何保證人地位(因不作為而負刑事責任) ,因此我不
認為他們有刑事責任。
不認為他們有任何保證人地位(因不作為而負刑事責任) ,因此我不
認為他們有刑事責任。
==
行政責任則剛好相反,禁閉室設在 269旅上,所以該跑的都跑不掉,業管
人員跟有監督權限的人員,行政懲處都跑不掉。
(3) 醫官的刑事責任?
這點是最好笑的。
如果國防部以「(業務)過失致死」移送醫官,表示國防部認為:「假使」醫官
當時有做某些行為(急救?給藥?),洪員就「確定不會死」;但是「因為」醫
官沒有做這些行為,「所以」洪員死亡。
當時有做某些行為(急救?給藥?),洪員就「確定不會死」;但是「因為」醫
官沒有做這些行為,「所以」洪員死亡。
......關醫官屁事?
你要怎麼證明:醫官的不作為(假使有)與洪員的死有因果關係?怎麼證明「假
設醫官有額外的積極作為(啥作為?),洪員就確定活得下來」?
這應該是最鬼扯的部分。
==
總結以上:個人認為刑事責任最多只到下級軍士官;至於行政責任部分,就看
國防部想怎麼辦這個案子,這也是輿論能夠施力的地方。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220.135.174.238
推 :這事件都已經鬧成這樣了國軍仍然想打迷糊仗呼嚨人1F 07/14 01:21
→ :不斷的轉移焦點 就是不揪出兇手
→ :不斷的轉移焦點 就是不揪出兇手
推 :帶照相手機士官申戒兩次(不管是否志願役)沒有關的選項3F 07/14 01:22
推 :就算關,內部管理規定心理或生理(體檢)有問題的不能
→ :關禁閉
推 :就算關,內部管理規定心理或生理(體檢)有問題的不能
→ :關禁閉
推 :這件事爆點太多 XD 很期待後續發展6F 07/14 01:26
推 :所以沒有法源依據且違反規定禁錮他人自由是否有罪?7F 07/14 01:26
無法源依據的禁閉,會有上述陸海空軍刑法第45條「對部屬施以法定種類、限度
以外之懲罰」的問題;然而我也提及了,這是「直屬長官專屬」的罪責,範圍有
限。
推 :請別小看軍事審判如同百慕達三角洲吸收大小案件的能力,否8F 07/14 01:28
推 :而且心輔官已經註明關洪員違規,該管仍執意以上官9F 07/14 01:29
→ :則就不會有這麼多明眼人一看有問題的,通通被大事化小。10F 07/14 01:29
→ :身分下達違法命令是否有罪?11F 07/14 01:29
有可能。
→ :今天從理論上分析,確實能看到很多不合理的地方,但是小弟12F 07/14 01:30
→ :認為,軍方最大的問題在程序、在透明、在救濟,都無法使人
→ :民信服,導致太多冤案的父母只能失望自救。
→ :即便實體法規定的再詳盡,沒有一個能受到監督的程序去實行
→ :,都是空談,看看對岸可知。軍事審判這塊,兩岸根本是50步
→ :笑百步。
→ :認為,軍方最大的問題在程序、在透明、在救濟,都無法使人
→ :民信服,導致太多冤案的父母只能失望自救。
→ :即便實體法規定的再詳盡,沒有一個能受到監督的程序去實行
→ :,都是空談,看看對岸可知。軍事審判這塊,兩岸根本是50步
→ :笑百步。
推 :另外影片在單位消失是失誤,沒罪18F 07/14 01:34
→ :在檢察官手中消失會違法,所以影片不查扣人不收押
→ :在檢察官手中消失會違法,所以影片不查扣人不收押
推 :(1)(c)有疑義 洪員是下士 士官長算是全連士官的長官20F 07/14 01:37
士官長是「長官」沒錯(有上下隸屬關係),但士官長沒有「直接送任何士官
悔過(or禁閉)」的權限,照國防部官方的禁閉/悔過流程,有權拍板定案的人
不是他。
→ :直屬長官的定義限於連隊主官(連長)嗎 那主管(poa)呢?21F 07/14 01:38
→ :有判例可以參考嗎 ?
→ :有判例可以參考嗎 ?
推 :資安懲處的法規現在只能在軍網查得到喔~ 之前都有的說23F 07/14 01:41
→ :裡面是說 申誡處分可換成禁閉或禁足(針對義務役士"兵")
→ :裡面是說 申誡處分可換成禁閉或禁足(針對義務役士"兵")
我在當兵的時候就想找了,直到現在都沒找到。
軍網有,不過好笑的是:我是在戈正平上看到的,輾轉去找軍網國防部首頁,
那裡的法規資料庫可以搜到。
行政規則或職權命令,隱密到連法源資料庫都找不到,真的滿屌的。
→ :我覺得這次事件 要呼嚨的機率不太大 除非國軍真的瘋25F 07/14 01:41
→ :了
→ :最關鍵得還是下周一的解剖報告
→ :了
→ :最關鍵得還是下周一的解剖報告
推 :所以上校以上的退休金算是都平安了 旅部連連長不過少校28F 07/14 01:47
推 :不會也不能被判刑(甚至沒有一個人會被起訴)29F 07/14 01:51
→ :不然以後會變案例,死人就要法辦,所以影片要消失
→ :人也要在軍團集中,不能收押
→ :不然以後會變案例,死人就要法辦,所以影片要消失
→ :人也要在軍團集中,不能收押
→ :士兵叫禁閉士官叫悔過 但都是進禁閉室沒錯32F 07/14 01:53
→ :而且禁閉/悔過人員我印象中衣服上是要拔階的
→ :不過禁閉室名單的確會註明被關的人級職沒錯
→ :另外任何士官(含士官長)都沒有送人進禁閉的權力
→ :只有主管/主官才有 士官長只有"建議"的權利
→ :副連長算是主官/主管 說他沒責任似乎不通
→ :而且禁閉/悔過人員我印象中衣服上是要拔階的
→ :不過禁閉室名單的確會註明被關的人級職沒錯
→ :另外任何士官(含士官長)都沒有送人進禁閉的權力
→ :只有主管/主官才有 士官長只有"建議"的權利
→ :副連長算是主官/主管 說他沒責任似乎不通
→ :國軍去年都能說身中13刀是自殺了,其實仔細想想,或是給38F 07/14 01:59
→ :高大成驗屍,軍檢署仍然會以中暑致死結案
→ :高大成驗屍,軍檢署仍然會以中暑致死結案
推 :樓上的 役政署什麼時候變國軍單位了 ?40F 07/14 02:08
推 :只好祈禱269反咬542了41F 07/14 03:35
推 :打到大法官也要告死他啦42F 07/14 03:37
※ 編輯: puppetsgame 來自: 220.135.174.238 (07/14 03:54)推 :特別權力關係其實不需要解釋這麼多...43F 07/14 07: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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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同主題文章:
07-13 18:26 ■ Re: [新聞] 錯引法條關「禁閉」 542旅相關人等送辦
07-13 18:36 ■ Re: [新聞] 錯引法條關「禁閉」 542旅相關人等送辦
● 07-14 01:13 ■ Re: [新聞] 錯引法條關「禁閉」 542旅相關人等送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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