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本文為 XBUCKXMR 轉寄自 ptt.cc 更新時間: 2016-06-20 15:59:45
看板 Gossiping
作者 標題 Re: [新聞] 劫殺老闆還性侵老闆娘 法官:未極度殘虐免死
時間 Mon Jun 20 15:45:22 2016
※ 引述《JRaxis (月影尋行)》之銘言:
: 都把案號列出來了還帶風向
: 也是蠻不錯的 所謂民氣可用大概就是這樣子吧
: 另外如果主張最好犯罪都判死刑的就請直接噓
: 不用看下去 不需要浪費我們彼此的時間^.<
: : 案號 台灣高等法院 104,侵上重訴,1
(刪)
: 門喇叭鎖綑綁固定,使之無法自臥室內開啟,已如前述,觀
: 諸其犯罪之方法、態樣,雖確值非難,其中殺害甲男之手段
: 核屬殘暴,以陰莖插入乙女肛門部分亦值非議,然依一般常
: 情,尚難認已明顯超越遂行其犯罪所必要,而達於極度殘虐
: 、執拗之程度,亦此敘明。
: 簡略版
: 那句話是說 他在殺害店主之後已經又壓制住妻、兒、女三人
: 要達到極度殘虐、執拗之程度
: 他大可以把三個人都殺光光
所以
把老闆捅成蜂窩致死 ==> 手段兇殘 ==> (可能)死刑
老闆娘突然出現 ==> 姦而未殺,留有活口 ==> 反而證明兇嫌還未泯滅人性 ==> 無期
這邏輯很有趣.....
另外
殺害很兇殘、強姦值非議,但難認極度殘虐
「難認」的理由也沒交代一下,難道真的是因為留有活口?
而且他的目地既然是搶錢,將老闆擊至無法反抗即可,
為了罪刑不被發現而滅口,沒有超越遂行其犯罪所必要?那強盜殺人何須加重其刑?
然後再強姦老闆娘,沒有超越遂行其犯罪所必要?
之前好像有個為保護孕妻勒斃竊賊的,超越防衛之必要手段,叫做「防衛過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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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114.42.41.1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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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同主題文章:
06-20 13:29 ■ Re: [新聞] 劫殺老闆還性侵老闆娘 法官:未極度殘虐免死
06-20 14:22 ■ Re: [新聞] 劫殺老闆還性侵老闆娘 法官:未極度殘虐免死
06-20 14:24 ■ Re: [新聞] 劫殺老闆還性侵老闆娘 法官:未極度殘虐免死
● 06-20 15:45 ■ Re: [新聞] 劫殺老闆還性侵老闆娘 法官:未極度殘虐免死
06-20 16:37 ■ Re: [新聞] 劫殺老闆還性侵老闆娘 法官:未極度殘虐免死
※ 編輯: legplay (114.42.41.119), 06/20/2016 15:46:21
我強調質疑的是,法官真的是因為這種情況留有活口,所以未達極度殘虐?
那真的很......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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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人家法官你質疑什麼 不爽你去當1F 06/20 15:46
推 : 樓下gbcowandy:蔡英文不是要司改嗎?2F 06/20 15:46
推 : 說個笑話 刑法2713F 06/20 15:46
推 : 沒有理由,就是這樣4F 06/20 15:46
推 : 老闆是甲男??5F 06/20 15:46
→ : 人家4法官欸6F 06/20 15:46
推 : 法律人會叫你念書7F 06/20 15:46
→ : 樓上正解8F 06/20 15:47
→ : 念書好嗎 (但法律人不會跟你說要念哪一本)9F 06/20 15:47
→ : 重點是法律人念的書也沒比較多阿10F 06/20 15:48
推 : 法律人會跟你說法條就是這樣規定的11F 06/20 15:48
推 : 洗澡熊還是黑白書12F 06/20 15:48
→ : 自以為念的多13F 06/20 15:48
推 : 念書!不是有句話說書是死的,人是活的?14F 06/20 15:49
→ : 把自己的智障認定都怪去法條 實在不簡單15F 06/20 15:49
推 : 法律人沒你想的這麼簡單啦16F 06/20 15:49
推 : 那群人是認為其他人念的書是死的 我念的可是神諭17F 06/20 15:49
→ : 法條不可能把認定都寫死 但是法律人自己亂認定再推給法條18F 06/20 15:49
推 : 法律人的嘴臉真的強 連去法院櫃檯嘴臉都很棒19F 06/20 15:50
→ : 這是結合犯,不是加重結果犯20F 06/20 15:50
本案強姦一節的確與搶劫無關,我強調質疑的是,法官真的是因為這種情況留有活口,所以未達極度殘虐?
那真的很......瞎~~
→ : 一般社會通念(x)法官生活圈的通念(o)21F 06/20 15:50
→ : 因為出題大老就是神 不跟著堅信大老就考不上阿22F 06/20 15:51
→ : 不過就結果來說沒啥差就是了23F 06/20 15:51
推 : 過去有類似判例?24F 06/20 15:51
→ : 等等一定叫鄉民去怪立委25F 06/20 15:51
→ : 法官沒被桶過100下 不曉得什麼叫兇殘26F 06/20 15:52
噓 : 強劫殺人不判死 防衛殺人要判刑 加害者萬歲萬萬歲27F 06/20 15:52
→ : 幹你娘的無恥法官 怎麼不先被殺幾個看看??
→ : 幹你娘的無恥法官 怎麼不先被殺幾個看看??
→ : 看來這位法官所謂"一般常情"並不一般也不通常29F 06/20 15:53
※ 編輯: legplay (114.42.41.119), 06/20/2016 15:56:55推 : "然依一般常情,尚難認已明顯超越遂行其犯罪所必要,而達30F 06/20 15:54
→ : 於極度殘虐、執拗之程度" 翻成白話就是 被告所幹的殺人
→ : 手法還有強制性交手法 就我們法院這些老江湖來看 只是一
→ : 於極度殘虐、執拗之程度" 翻成白話就是 被告所幹的殺人
→ : 手法還有強制性交手法 就我們法院這些老江湖來看 只是一
推 : 人家法官耶 我們只是義憤民粹 台灣法官就是棒33F 06/20 15:55
→ : 般程度的殺人和強姦 沒啥特別兇殘值得加分的點 所以殺人34F 06/20 15:55
→ : 的部份只能判無期 強姦判個10年 已經是很給面子啦!等有
→ : 創意一點夠兇殘的手段我們才會考慮判死刑啦!(挖鼻
→ : 的部份只能判無期 強姦判個10年 已經是很給面子啦!等有
→ : 創意一點夠兇殘的手段我們才會考慮判死刑啦!(挖鼻
→ : 法官阿 不意外咩 當好人多爽37F 06/20 15:55
推 : 在台灣當然是看黑白講38F 06/20 15:57
推 : 等等會有法盲人出來嘴人法盲 各位注意了39F 06/20 15: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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