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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文為 XBUCKXMR 轉寄自 ptt.cc 更新時間: 2016-06-20 15:59:45
看板 Gossiping
作者 legplay (.....)
標題 Re: [新聞] 劫殺老闆還性侵老闆娘 法官:未極度殘虐免死
時間 Mon Jun 20 15:45:22 2016


※ 引述《JRaxis (月影尋行)》之銘言:
: 都把案號列出來了還帶風向
: 也是蠻不錯的  所謂民氣可用大概就是這樣子吧
: 另外如果主張最好犯罪都判死刑的就請直接噓
: 不用看下去  不需要浪費我們彼此的時間^.<
: : 案號  台灣高等法院 104,侵上重訴,1
(刪)
:     門喇叭鎖綑綁固定,使之無法自臥室內開啟,已如前述,觀
:     諸其犯罪之方法、態樣,雖確值非難,其中殺害甲男之手段
:     核屬殘暴,以陰莖插入乙女肛門部分亦值非議,然依一般常
:     情,尚難認已明顯超越遂行其犯罪所必要,而達於極度殘虐
:     、執拗之程度,亦此敘明。
: 簡略版
: 那句話是說  他在殺害店主之後已經又壓制住妻、兒、女三人
: 要達到極度殘虐、執拗之程度
: 他大可以把三個人都殺光光

所以

把老闆捅成蜂窩致死 ==> 手段兇殘 ==> (可能)死刑

老闆娘突然出現 ==> 姦而未殺,留有活口 ==> 反而證明兇嫌還未泯滅人性 ==> 無期

這邏輯很有趣.....

另外
殺害很兇殘、強姦值非議,但難認極度殘虐
「難認」的理由也沒交代一下,難道真的是因為留有活口?
而且他的目地既然是搶錢,將老闆擊至無法反抗即可,
為了罪刑不被發現而滅口,沒有超越遂行其犯罪所必要?那強盜殺人何須加重其刑?
然後再強姦老闆娘,沒有超越遂行其犯罪所必要?


之前好像有個為保護孕妻勒斃竊賊的,超越防衛之必要手段,叫做「防衛過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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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114.42.41.119
※ 文章代碼(AID): #1NPvyKKA (Gossiping)
※ 文章網址: https://www.ptt.cc/bbs/Gossiping/M.1466408724.A.50A.html
※ 編輯: legplay (114.42.41.119), 06/20/2016 15:46:21
bnb840522: 人家法官你質疑什麼 不爽你去當1F 06/20 15:46
s87623: 樓下gbcowandy:蔡英文不是要司改嗎?2F 06/20 15:46
logojuju55: 說個笑話 刑法2713F 06/20 15:46
panzerbug: 沒有理由,就是這樣4F 06/20 15:46
q1w3e1r3: 老闆是甲男??5F 06/20 15:46
mrp: 人家4法官欸6F 06/20 15:46
s505015: 法律人會叫你念書7F 06/20 15:46
dou0228: 樓上正解8F 06/20 15:47
VVizZ: 念書好嗎 (但法律人不會跟你說要念哪一本)9F 06/20 15:47
s505015: 重點是法律人念的書也沒比較多阿10F 06/20 15:48
rinatwo: 法律人會跟你說法條就是這樣規定的11F 06/20 15:48
panzerbug: 洗澡熊還是黑白書12F 06/20 15:48
s505015: 自以為念的多13F 06/20 15:48
s0930194: 念書!不是有句話說書是死的,人是活的?14F 06/20 15:49
rinatwo: 把自己的智障認定都怪去法條 實在不簡單15F 06/20 15:49
nicayoung: 法律人沒你想的這麼簡單啦16F 06/20 15:49
Jameshunter: 那群人是認為其他人念的書是死的 我念的可是神諭17F 06/20 15:49
rinatwo: 法條不可能把認定都寫死 但是法律人自己亂認定再推給法條18F 06/20 15:49
logojuju55: 法律人的嘴臉真的強 連去法院櫃檯嘴臉都很棒19F 06/20 15:50
sluttervagen: 這是結合犯,不是加重結果犯20F 06/20 15:50
本案強姦一節的確與搶劫無關,
我強調質疑的是,法官真的是因為這種情況留有活口,所以未達極度殘虐?
那真的很......瞎~~
nakayamayyt: 一般社會通念(x)法官生活圈的通念(o)21F 06/20 15:50
Jameshunter: 因為出題大老就是神 不跟著堅信大老就考不上阿22F 06/20 15:51
sluttervagen: 不過就結果來說沒啥差就是了23F 06/20 15:51
eterbless: 過去有類似判例?24F 06/20 15:51
logojuju55: 等等一定叫鄉民去怪立委25F 06/20 15:51
pkmu8426: 法官沒被桶過100下 不曉得什麼叫兇殘26F 06/20 15:52
lisoukou: 強劫殺人不判死  防衛殺人要判刑  加害者萬歲萬萬歲27F 06/20 15:52
lisoukou: 幹你娘的無恥法官  怎麼不先被殺幾個看看??
trohlens: 看來這位法官所謂"一般常情"並不一般也不通常29F 06/20 15:53
※ 編輯: legplay (114.42.41.119), 06/20/2016 15:56:55
eachgo: "然依一般常情,尚難認已明顯超越遂行其犯罪所必要,而達30F 06/20 15:54
eachgo: 於極度殘虐、執拗之程度"  翻成白話就是 被告所幹的殺人
eachgo: 手法還有強制性交手法 就我們法院這些老江湖來看 只是一
kiergh: 人家法官耶 我們只是義憤民粹 台灣法官就是棒33F 06/20 15:55
eachgo: 般程度的殺人和強姦 沒啥特別兇殘值得加分的點 所以殺人34F 06/20 15:55
eachgo: 的部份只能判無期 強姦判個10年 已經是很給面子啦!等有
eachgo: 創意一點夠兇殘的手段我們才會考慮判死刑啦!(挖鼻
Nerv: 法官阿  不意外咩  當好人多爽37F 06/20 15:55
ToToRoTW: 在台灣當然是看黑白講38F 06/20 15:57
ogcman: 等等會有法盲人出來嘴人法盲 各位注意了39F 06/20 15: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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