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 kinda (天天)
標題 Re: [討論] 展翅協會:法律是改造文化的重要工具
時間 Sat Feb 24 14:35:59 2024


※ 引述《owo0204 (大大大優惠)》之銘言:
: 我怎麼覺得這什麼協會只是出來坦的
: 假設一開始管制程度是0分
: 然後有人提議要管制到50分
: 這時候你就會抗議
: 但是現在又跳出一個提議要管制到1000分的極端派
: 你就會覺得1000分超扯 吸引走全部注意
: 最後1000分被逼退(可能50會假裝跟你聯手)
: 然後你就比較能接受50了
: 明明正常是要維持在0分
: 連1分都不該有
: 你就忘記50分其實根本也不該存在
:
去年的立法院的決議文支持你的觀點
決議文中,司法院說實行三年內,要討論性影像的定義恰不恰當。
也就是「引起性慾或羞恥」的認定標準,包含三次元和二次元

決議文節錄:
1.「客觀上足以引起性慾或羞恥之行為」此一認定標準,可預見其在具體案件的適用上將爭議不斷。

2.基於法律明確性原則,為使受規範者可得預見其行為可能之法律效果,並避免法律疑義,在定義時實應明確描述會構成性影像內容之裸露身體部位之範圍。蓋部分身體部位如「腋下」、「腳底」雖事實上會引起部分人之性慾,然此是否符合客觀上足以引起性慾之要件實不明確,且由於社會之多元差異性,客觀上足以引起性慾之範圍之判斷,亦不適合由較不具民主多元性之法院來
做成,故基於法律明確性原則和民主國原則,會構成性影像內容之裸露身體部位之範圍,在立法時即應做出明確之價值抉擇和描述。綜上所述,刑法上性影像之定義,實應避免利用具有泛道德意涵之字眼,加深性的污名化;並應遵循法律明確性原則、民主國原則及受害者保護之意旨。爰建請主管機關邀請學者專家、民間團體,提供專業建議,從長計議,完善法制,並於本法施行後三年內研商是否修正性影像之定義,並向本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決議文截圖
https://i.imgur.com/hPN5ANh.jpeg
[圖]

資料來源:
112年1月9日 議事錄 立法院第112卷 第19期(5104)公報下冊
約24M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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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122.116.34.251 (臺灣)
※ 作者: kinda 2024-02-24 14:35:59
※ 文章代碼(AID): #1bsOvIZx (C_Chat)
※ 文章網址: https://www.ptt.cc/bbs/C_Chat/M.1708756562.A.8FB.html
jonestem: 顯然至少目前立法院跟司法院裡面還有清醒人,比餵
符布跟撕掌叫壽好太多(?1F 02/24 14:49
※ 編輯: kinda (122.116.34.251 臺灣), 02/24/2024 14:51:08
nisioisin: 所以司法院早就打臉那法修不明確了
展翅和衛福部部分人士還用自己的見解擴權3F 02/24 14:50
※ 編輯: kinda (122.116.34.251 臺灣), 02/24/2024 14:52:25
Retangle: 不能擴張解釋刑法是需要讀法律系才會知道的嗎5F 02/24 14:52
kirabosi: 對某些自以為正義的人來說 是啊6F 02/24 14:53
nisioisin: 中興大學法律系教授感覺不知道呀7F 02/24 14:54
SonyXperiaZ3: 目前黃○Chang就是在司法及法制委員會 希望他能夠幫助紙性戀者 阻止基督教右翼違法濫權8F 02/24 14: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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