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 esienhour (Benson)
標題 [請益] 證交法26-3 II
時間 Sun Dec 10 09:33:34 2023


請問證交法26-3 II規定不適用公司法27 II,可是兩法條明明就一模一樣樣,為何還說不
適用呢?還是說倘經主管機關核准者,其代表人得同時當選或擔任公司之董事及監察人,
故而不適用公司法第二十七條第二項規定?謝謝各位!


1.證Ꜳ6-3 II
政府或法人為公開發行公司之股東時,除經主管機關核准者外,不得由其代表人同時當選
或擔任公司之董事及監察人,不適用公司法第二十七條第二項規定。
2.公Ꜳ7 II
政府或法人為股東時,亦得由其代表人當選為董事或監察人。代表人有數人時,得分別當
選,但不得同時當選或擔任董事及監察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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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101.136.26.69 (臺灣)
※ 作者: esienhour 2023-12-10 09:33: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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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CWck: 公開發行公司1F 12/10 10:10
amloner: 多了除書2F 12/10 14:30
esienhour: 有無實例主管機關讓政府同時擔任董事及監察人?國營?3F 12/10 18:29
creative: 公司法101年1月4日增訂但書「但不得同時當選或擔任董事及監察人」之規定。不然以前都是證交法規範的比公司法嚴格,改完後兩邊才一致的4F 12/10 20:56
wakke: 不論主體,原則例外都不同,怎麼解讀成一模一樣的啊?蠻強的7F 12/10 21:40
esienhour: 主題當然知道一個是限定公發,而原則跟例外也自己在問題裡說明了,這樣也能酸的,考試準備的還順利嗎?休息一下對眼睛有幫助喔!8F 12/10 23:49
leptoneta: 這是立法史的結果11F 12/11 00: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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