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 esienhour (Benson)標題 [請益] 不純正身份犯v.s.雙重身份犯時間 Sun Jan 28 14:01:05 2024
一般不純正身份犯多以刑法第274條生母殺嬰罪為例,雙重身份犯則以第336條業務侵占罪
為例。前者是指依據不同身份之人,觸犯此罪會適用不同刑罰;後者則是指法條中,同時
具有純正與不純正身分犯之性, 侵占罪之行為主體須為具有持有關係之人,屬純正身分
犯之性質,而若不具備業務此一身分,行為人為侵占之行為仍會構成普通侵占罪。
請問各位大大,這還蠻繞口的,感覺是一樣的東西,為何一個叫不純正身分犯,一個叫雙
重身分犯?
感謝解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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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作者: esienhour 2024-01-28 14:01: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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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 afune12369: 把期待可能性降低的因素參進就看懂了
純正是構成要件 不純正是罪責1F 01/28 14:59
→ Gardenia0603: 你定義記得不夠精確,純正特別犯的身分資格是創設刑罰事由,不純正特別犯則是增減刑罰事由,結論上來看就是樓上說的一個是TB審查一個S審查
回到你的問題,你覺得相似的原因大概在於你的舉例都具備不純正特別犯的性質,差異在於後者多了一個純正特別犯,雙重身分犯只是一個結論,重要的還是在不同階層審查該特別犯身分是否具備,不要被混淆3F 01/28 15:23
→ leptoneta: 因為雙重身分犯同時具有純正和不純正身分犯的性質
而且身分犯往往純正或不純正都說得通10F 01/28 15: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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