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 andyvhuang (andyvhuang)標題 [情報] 寄信問SIPC複委託問題的回覆時間 Sat Jul 29 02:44:18 2023
嗨大家好,使用台灣券商的複委託,SIPC到底是認定「每個台灣投資人」是一個個獨立個體,還是是「整個台灣券商」共享保額呢?過往板上有不少討論,但好像沒有共識,於是我就寄信問SIPC官方了,我個人結論是:「每個人」是獨立保額。細節如下:
基於官網QA,提到兩件事:
(一)Generally, a corporation organized under non-U.S. law and/or with its principal place of business outside the United States may qualify as a “customer” under the Securities Investor Protection Act and may be eligible for SIPC protection.
從這段可知,台灣券商以台灣散戶的複委託名義,跑去找一個是SIPC成員的美國券商買股票,台灣券商基本上可能可被視為「一個」顧客。
(二)If a foreign brokerage firm has opened an account for its customers at a SIPC-member firm, and if the member firm is placed in SIPA liquidation, each of the foreign firm’s customers may be eligible for SIPC protection on a pass-through basis.
這段在我的理解是:如果台灣券商幫「眾多台灣顧客」在是SIPC成員的美國券商開了「一個帳戶」,當今天此美國券商爆炸了,「每個台灣顧客」可能都會在 pass-through 的基礎上獲得保障。這個 pass-through basis是什麼意思我還真的是不太確定,我google起來推論意思大概就是台灣券商只負責當投資人與美國券商中間的橋樑,單純負責賣賣、轉交股息、等等,而沒有多做甚麼騷操作...吧? 有誤再請各位補充。
(三)SIPC protection advances funds of up to $500,000 "PER CUSTOMER" (including a $250,000 limit for cash claims) to cover a shortfall in customer property. 以及 Within limits, SIPC expedites the return of missing customer property by protecting "EACH CUSTOMER" up to $500,000 for securities and cash. 我原先以為SIPC是認【帳戶】數量計算保額,但原來SPIC是認【customer】。
綜合以上SIPC官網唯二有關複委託的說明,基本上就是台灣券商被視作 【A customer】,且若即便只開了「一個」帳戶放所有台灣人的資產,那【each of the foreign firm’s customers】都可以被SIPC保護。那問題來了,到底是全部的人被打包視作一個顧客,共享保額50萬,還是大家每個人都獨立50萬呢?
於是小弟弟我遍寫了email問了SIPC官方,回信如下:
If the books and records of either or both the non-U.S. firm or the U.S. SIPC member identify the investors to whom the cash and securities held in the omnibus account of the non-U.S. firm at the SIPC member are allocable. The governing provision of law is Section 78fff-3(a)(5) of the Securities Investor Protection Act, which states:
[N]o advance shall be made by SIPC to the trustee to pay or otherwise satisfy any net equity claim of any customer who is a broker or dealer or bank, other than to the extent that it shall be established to the satisfaction of the trustee, from the books and records of the debtor or from the books and records of a broker or dealer or bank, or otherwise, that the net equity claim of such broker or dealer or bank against the debtor arose out of transactions for customers of such broker or dealer or
bank (which customers are not themselves a broker or dealer or bank or a person described in paragraph (4)), in which event each such customer of such broker or dealer or bank shall be deemed a separate customer of the debtor.
若我的理解無誤,就是只要券商有明確的文件紀錄,可以證明他的這些股票持有是受台灣眾多投資人委託而非券商自身的行為,那麽「每一個 (each such customer of such broker or dealer or bank)」台灣投資人都會被視為「獨立 (separate)」customer 保護。
結論:就我的認知,是「每一個台灣散戶」有獨立的50萬保額喔!當然前提是台灣券商有紀錄清楚(這部分應該問題不大),只是清算清點會花比較多時間就是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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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114.43.199.61 (臺灣)
※ 作者: andyvhuang 2023-07-29 02:44:18
※ 文章代碼(AID): #1an0o6Jx (Foreign_Inv)
※ 文章網址: https://www.ptt.cc/bbs/Foreign_Inv/M.1690569862.A.4FB.html
→ cityport: SPIC回你的信..第一段就告訴你下面是依SIPC這個法
你跟台灣券商的兩造行為地在台灣..是有受美國法律管轄歐整段沒說overseas..只說non-U.S. firm歐
台銀或兆豐的紐約分行也是non-U.S. firm..但他們在美國FDIC都不賠美國的銀行在開曼的分行了..真的腦補太多
non-U.S.並不等於overseas好嗎1F 07/29 04:16
→ andyvhuang: 回樓上,第一個QA內(Q我沒放出來)就有提到,非美企業+非美法律+主要業務「outside the US」,我還真不知道這樣不算overseas,怎樣才算overseas7F 07/29 05:08
→ cityport: 英文沒看懂就算了..中文也沒看懂
他只說non-U.S. firm..沒說overseas呀?? 很難懂嗎??
那2個是不同東西..是你自己腦補把他們湊在一起10F 07/29 05:14
推 z22744388: 不賠美國在開曼 是因為為了躲稅 不賠很合理吧13F 07/29 05:29
→ andyvhuang: 他當然從頭到尾沒講overseas,這概念是你提的。你認為台灣券商(歸類在你所謂的overseas吧)不等同於non-US firm,因此以下所有有關non-US 的資訊台灣券商都不適用。但在第一個QA之中,就已經提到A non-US corporation organized under non-US law with its principal place of business outside the Untied States 就是受到保護的Customer。而這個非美企業+不是建立在美國法律的公司+主要業務在美國外,全部加起來不就是你的「overseas」的概念嗎?14F 07/29 05:32
→ andyvhuang: 第二個的QA,在題目中的描述是A non-US (brokerage) company that is not a SIPC member與 A U.S brokerage firm that is a member of SIPC之間的互動。如果照你所說,他這是在講非美企業跑去美國營業的券商,那他就直接看他是不是SIPC成員就好啊?此外,照你所述,他都講non-US + foreign + not a SIPC member了,所以他的意思是「抱歉喔,雖然我寫了一個QA討論又外國又非美國又非SIPC成員的情況,可是我其實是在討論美國國內的事啦」???
然後,我寄信給他的時候,開頭就講我好奇一個情況:Sub-brokerage from foreign investors of a non-US brokerage firm 相關的討論。原來這樣都還不是在討論「overseas」的情況啊…24F 07/29 05:43
→ cityport: 台灣人在紐約跟台銀紐行買美國債券..這會叫overseas??你真的不只英文不行..中文也不行耶
non-U.S. firm是公司在哪裡組成..overseas是指行為地
你把2種概念兜在一起拼成你想看到的邏輯..何必騙自己呢還是你根本英文差到foreign跟overseas分不出來??
SIPC就是告訴你美國domestic發生的事怎麼處理
亂翻譯就算了..一股腦往自己想看到的翻38F 07/29 06:23
→ andyvhuang: 嗯,你說的對,我就是中文爛+英文爛+腦補一堆+ 自己騙自己<3
反正我們根本在雞同鴨講,你開心就好吧 :D45F 07/29 06:53
推 pwseki206: 如果我的理解無誤的話,city的意思是指:「美國上手-複委託券商段是美國法管並受美國政府保護、複委託券商-投資人段是台灣法管並受台灣政府保護,但這不能推導出出事的話台灣投資人可以向SIPC申索的推論」吧?
因為你不是直接跟美國券商往來,你是的有價證券買賣是跟台灣券商進行的。所以你不是SIPC保護的對象。50F 07/29 08:08
推 Oalnenya: 感謝原po分享,覺得你的解釋應該是對的56F 07/29 08:16
→ peter98: 最後面的英文是不是有貼漏了 = =a 沒人發現If the books那句 話只講一半嗎? XD
看來不是. The governing 而是, the governing 難怪一開始看的時候總覺得懸著一顆心 心中os: TMD下半句勒?57F 07/29 08:16
推 pwseki206: 由於我們是「管很大、住海邊」啥都要攬過來的大陸法國家,所以對jurisdiction很不重視。如果你常跟英美法國家金融機構往來的話你就能理解了:他們很常問Countryof Nationality跟Country of Residence,因為它們很重視有沒有管轄權。61F 07/29 08:19
→ avigale: 我問富邦的回答是有受保護,但保障是全體用戶共享。66F 07/29 08:44
推 FourSkill: 很希望原po是對的
但是依照之前詢問行員的反應
一個說不可能遇到 可以不考慮
一個轉話題 改談遺產問題
推測是沒有個人保障的
不然不會不只不談
還會主動談
多打了 #不只68F 07/29 09:04
推 nowar100: 認真給推 不過國內業者其實也沒花什麼心思研究這問題
所以也很難去對照答案 我自己是覺得你的解讀還算合理76F 07/29 09:21
推 Ischolar: (1)與(2)讀起來是複委託可以代為求償79F 07/29 10:39
推 linkmusic: 其實這個你應該要問國內券商才準,畢竟真出事時是國內券商在對美爭取,總不可能沒獲得承諾保障時跑去跟sipc抗議你明明當初是如此回答的。sipc 的對等窗口並不是你,這樣算越級了80F 07/29 12:16
推 FourSkill: 想法同 linkmusic大
所以問過國內二間
但都沒有得到有個人保障的回答84F 07/29 13:42
推 pmes9866: 國內美股ETF太貴,複委託怕上手券商倒閉,海外券商要匯到國外 出問題要自己來不安心87F 07/29 13:57
→ IBIZA: 券商倒閉不會造成客戶證券虧損,挪用或假帳才會
所以還要看本土券商怎麼保存複委託證券
之前台灣集保有在跟美國證管會談台灣複委託集中信託保管89F 07/29 14:57
推 boombastick: 反過來問,有哪家美國券商倒閉弄到SIPC要出手救的嗎92F 07/29 15:04
→ IBIZA: MG Global ,其實蠻多的
MF GLOBAL
還有馬多夫騙局93F 07/29 15:19
推 p99665411: 應該原PO的解讀沒錯,但真的發生上手券商倒閉時;是要由國內券商提供交易清單去證明手上有多少持有人與資產,不會是投資人自己去找SEC討資產,這樣看來其實複委託該有的保障是有的;另外問國內營業員、客服我覺得答案不見得準確,畢竟過去太少人專注在這個議題上,何況客服也常常連自家信用卡遊戲規則都會搞錯了Orz….98F 07/29 18:46
推 bigair888: 答案是分開開分散風險,台灣開,國外也開104F 07/29 19:15
推 an5566: 上手券商倒閉 國內券商沒倒的話 基本上跟sipc根本無關
投資人直接賣掉股票就好 其他的事是國內券商要處理的109F 07/29 21:36
推 Ischolar: 樓上思路應該是正確的,不過不知道國內劵商賠不賠得起111F 07/29 22:31
推 an5566: 證券商受託買賣外國有價證券成交後,應依受託契約、複委託契約及交易
市場當地法規之規定,分別與委託人及複受託金融機構如期辦理交割,且
不得以委託人或複受託金融機構違約為由,延遲或拒絕履行其對複受託金
融機構或委託人之交割義務。
有白紙黑字寫死 但不知有無漏洞可鑽xd113F 07/29 22:48
推 jong: 認真給推121F 07/29 23:12
→ symphony1: 樓上你確定國內券商會給你賣嗎?
國內券商系統直接不給你賣就沒有交割問題了122F 07/29 23:22
推 aiueokaki: 推!一直很好奇為啥政府不能要求台灣證券商說明125F 07/30 00:42
→ microsoft365: 根本搞錯重點 客戶資料都在台灣券商這 券都在保銀裡 上手券商倒了又如何126F 07/30 02:00
→ cityport: 政府不要求台灣券商說清楚是因為SIPC的司法管轄權在美國,不及於台灣,台灣政府沒有司法管轄權要求上手揭露
上手倒閉,因為你的錢是匯給台灣券商,現金的部分就看台灣法令怎麼處理,SIPC不管也不賠的,庫存在保管那
SIPC處理的不光是券商保管上手倒閉,還有其他狀況
其他狀況只要你的交易不是在美國發生,SIPC依法不能賠不是會不會賠,是根本依法不能賠境外交易
FDIC不賠SVB的開曼分行就是因為依法不能賠
法規在台灣看黨證,在美國可不是耶128F 07/30 02:11
推 FourSkill: 125F 指的應該是
為什麼國內銀行不講清楚
遇到國外劵商倒閉時
透過複委託的投資行為
國內銀行對其的保障有什麼
這應該跟管轄權沒關係
單純是講清楚而已
並沒有要求改變法規去提供保障
1)有 2)沒有
3)沒有權力解釋
這麼久都不解釋
個人覺得很大機率是2)或3)138F 07/30 10:32
→ cityport: 還有4)不想搞清楚等出事再說
兆豐紐行當初就是被巨額罰款了..才開始弄清楚美國法規150F 07/30 11:14
推 p99665411: 我看起來整個狀況是這樣:A)如果你是美券開戶碰上美券倒閉,SIPC功能就是協助轉移資產到接手券商以及賠償損失(證券都在保管行,每週也要與SEC更新,理論上券商沒機會動手腳),由於你是直接在美券商開戶,所以肯定在保護範圍內。
B)如果你是複委託上手券商倒閉,基於SIPC保障的不是「帳戶」而是「每一位客戶」,且上手券商同是SIPC會員並在美國市場交易,故同A)流程,只是國內複委託銀行要提供清單去釐清「每位」客戶的持有情況。
C)複委託券商倒閉,這個就是金管會的事情,跟SIPC沒關係,該轉移給你的一樣會有接手銀行處理。
這樣沒錯吧?
反而複委託有一個大家在意很久的遺產處置優點。152F 07/30 11:32
推 pwseki206: 台灣券商的遺產處置也是有問題的,就不要被IRS抓到。金融機構協助客戶逃漏稅美國政府最愛抓了,就看你央行多大的本領去跟他們喬
美國政府很缺錢的,獻祭一個台灣金融機構剛好補財庫漏洞165F 07/30 11:34
推 p99665411: @pwseki206 對….這個就是一個你知道我知道,就IRAS假裝不知道…?
#IRS170F 07/30 11:37
推 pwseki206: 看要不要抓而已啊。反正台灣繼續用落伍的大陸法繼續不鳥英美法沒關係啊,到時候美國政府會教台灣作人173F 07/30 11: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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