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 sincsnow (sincsnow)
標題 Re: [新聞] 獨/警衛代收蛋糕卻誤以為「住戶心意」吃
時間 Tue Apr 11 07:33:29 2023


這個問題,到底是誰該向誰求償? 很有意思。

例: A向B公司訂貨且付清貨款,B公司將貨交給物流公司運送。
     物流公司收到貨時,因某原因,運送過程中,貨物發生毀損,致A沒有收到貨。
     A向B公司表示未收到貨,B公司補寄貨,A收到貨。

     在實務上,A收到補寄的貨,完成交易。
     B公司會向物流公司索賠。
     物流公司會向內部人員採取懲處或檢討行為。

從例1的角度來看,如果是店到店,或是超商代收等情況,
應該也是訂貨人向賣家表示未收到貨,要求賣家處理。
賣家補貨給買家,賣家本身再去向店到店或超商處理貨物未交付給買家的事情。
故,在買方尚未收到貨時,即使先付錢了,在貨物未送達買家時,也不能算交易完成。

但警衛與住戶與店家三者的例子,又有些奇妙的地方。

1) 住戶如果要收到蛋糕的話,也是要透過警衛的交付才能領取。(因為是託收)

   那住戶在發現沒收到蛋糕時,他應該向警衛了解為何沒拿到貨的原因了。

   因為住戶應該沒辦法在沒跟警衛確認到貨與否,就直接跟店家說沒收到貨。

2) 如果住戶在與警衛討論蛋糕為何不見,了解到是警衛吃了,而不追究。
   也不向蛋糕店表示發生此事的話,那事件可以到此為止。

3) 比較有意思的是,住戶在發現未收到貨,跟蛋糕店反應未到貨時,
   是否有跟警衛確認貨物是否已送達警衛?如果有的話,在了解了警衛的說法後,
   住戶再向蛋糕店反應這件事的發展,就會變得有意思。

4) 在店家發貨,託收人無法交付買家的情況下,店家是可以向託收人追究責任的。
   若在買家不追究的情況下,店家可以選擇不追究,但追究託收人的責任也是合理的。

5) 如果是用買家已付清了貨款,向賣家訂貨。而買家未收到貨,

   賣家卻說貨物已交付託收人且貨款已付清,因此完成交易,
   請買家自行向託收人追究責任,恐怕是不成立的。

6) 第5種情況若成立的話,那買家的交易風險會很高,
   賣方也很容易因交易完成而卸責。


7) 看起來整個事件不在於店家是否可以追究警衛責任,
   而在於要求行使和解賠償的金額是否合理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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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作者: sincsnow 2023-04-11 07:33: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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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編輯: sincsnow (1.165.106.6 臺灣), 04/11/2023 07:34:07
Gamelop: 重點不是住戶跟店家,是店家跟管委會那個身份要求60001F 101.12.42.121 台灣 04/11 07:48
butten986: 等等6太奇怪了吧?風險高,問題是指定地點託收,當然是買家雇用警衛託收啊!不然你買家指定寄送的託收本來就有問題,那賣方不就是盤子啊?
今天託收的是社區僱員誒
你花錢請人託收,出事了叫賣家處理?快遞又不是買家的僱員,快遞是賣方選的3F 61.64.149.120 台灣 04/11 07:49
rueiye: 簡單的事複雜化10F 36.233.109.227 台灣 04/11 08: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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