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 ejrq5785 (問問哥)
標題 [新聞] 彰化警員替當鋪查權利車資料 一審無罪二
時間 Wed Jul 12 10:36:18 2023


1.媒體來源:Udn

2.記者署名:聯合報/ 記者陳宏睿/台中即時報導

3.完整新聞標題:彰化警員替當鋪查權利車資料 一審無罪二審逆轉判有罪

4.完整新聞內文:
彰化縣詹姓警員在2019年間在原斗派出所任職時,曾應陳姓當鋪業者要求,清查一家工程
行的租賃車的債權狀況,詹使用警政署的「車籍資訊系統」,以舉發交通違規為名義,查
詢該輛轎車的車籍狀況,將該資訊回報陳男,一審認為詹的行為頂多屬「查詢目的」的紀
錄,缺乏對外公示性,不構成偽造文書,但二審撤銷,認為詹在內網輸入不實事由,屬於
準文書,判刑6月、緩刑2年。


判決指出,詹姓警員在2019年間是彰化縣芳苑警分局原斗派出所警員,而陳姓男子則為一
家當鋪的負責人,陳姓業者在2019年10月17日晚間7時許,得知楊姓友人告知,同業有一
輛工程行的租賃車要販售債權,陳欲知道該輛車是否為失竊車輛,因此先透過公路監理資
料有償利用服務網」查詢,得知該輛轎車沒有失竊。


陳男為確認資訊正確,隔天下午又前往原斗派出所找上詹姓警員,當時詹在值班台服勤,
陳以口頭方式,要求詹協助代為查詢該輛轎車是否為失竊車輛。

詹姓警員在值班台接獲陳男的請求後,即透過警政署知識聯網「車籍資訊系統」,以「舉
發交通違規」在該系統的查詢欄位中輸入,查詢該輛車的車輛狀況,查出車主是何人、車
主地址、車牌曾有兩面遭竊,以及車輛未曾失竊過的紀錄,隨後以口頭告知陳男車籍狀況


陳姓業者還趁警員不注意時,以手機拍攝查詢網頁內容後,用LINE傳給楊姓友人,由楊告
知同業前往收購,讓陳順利取得該車輛。

詹姓警員洩漏民眾個資一事曝光後,檢方依洩密、違反個資法、偽造文書等罪起訴,不過
彰化地院審理時認為,詹姓警員在內網內以「舉發交通違規」的不實理由,查詢民眾車籍
資料,頂多只是「查詢目的」的紀錄,該查詢用途的記載,缺乏「對外公示性」,不會作
為日後法律交往使用,也無法證明某項法律的重要事項,不構成刑法上的文書,判處無罪


檢方上訴台中高分院後,合議庭認定,刑法的公文書就是公務員從事公務時,在職務上製
作的文書,不因文書用途是對內、對外有不同,而知識聯網的「車籍資訊系統」,屬於準
文書,而詹姓警員不實登載資訊在系統主機記憶體內,足以損害警政署管理的正確性,構
成公務員登載不實準文書罪,判刑6月、緩刑2年,可上訴。


5.完整新聞連結 (或短網址)不可用YAHOO、LINE、MSN等轉載媒體:
https://udn.com/news/story/7321/7288246

 

6.備註: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判決112年度上訴字第1185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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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lieno: 不意外1F 114.37.136.240 台灣 07/12 10:36
chugliang: 台灣司法XDDDD2F 27.51.9.216 台灣 07/12 10:37
chadmu: 政府的鷹犬 飼料不夠多3F 220.129.209.16 台灣 07/12 10: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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neoa01 
neoa01: 民進黨政府齁..5F 223.138.140.253 台灣 07/12 10: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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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jrq5785:轉錄至看板 TPC_Police                                  07/12 10:40
cck525: 二審也是緩刑兩年啊 有差?8F 223.136.65.123 台灣 07/12 10:41
對之後升遷可能有差吧 畢竟也是有罪判決
※ 編輯: ejrq5785 (125.228.2.129 臺灣), 07/12/2023 10:44:15
frank111: 竊取個資還能判無罪喔9F 124.219.109.112 台灣 07/12 10: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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