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 court0043 (紅色十月)
標題 Re: [討論] jumpj2版友請進
時間 Fri Jun 21 04:23:05 2024


※ 引述《jump2j (Lockel)》之銘言:
: ※ 引述《noway (null)》之銘言:
: : 你無法理解別人在說什麼就一律視為胡謅
: : 水準挺高的噗噗
: : 想不到這麼簡單的東西要人一再說明
: : 確定有完成基礎的義務教育?
: : 這邊是指新法上路需要累積判例
: : 慢慢把輪廓勾勒出來
: 判例制度早就廢除好幾年了,現在通通改採大法庭裁定,不會在產生新判例了
: 你是要怎麼讓新法「累積判例」?勾勒輪廓?
: 你在胡謅之前,都不會去查證一下嗎?

看來你是法律人,但靠著會用法律術語、抓人語病後放大檢視,
不是什麼真功夫,
只是用術語在掩飾而已。

判例廢除可以看這個:
https://www.legis-pedia.com/article/lawABC/1130
大法庭可以看這個:
https://jirs.judicial.gov.tw/GNNWS/NNWSS002.asp?id=309917
司法院「大法庭新制介紹」發布記者會新聞稿 (司法最新動態)
司法院第165次院會通過法院組織法、行政法院組織法部分條文,在終審法院設置大法庭裁判法律爭議,確保法律適用一致且促進法律續造為確保終審法院法律適用一致,使裁判具有安定性及可預測性,並發揮促進法律續造之功能,應於審判權之作用內建立適當裁判機制。司法院因此著手於法院組織法、行政法院組織法內修改、增訂相關 ...

 

 noway也好,吳宗憲也好,用正常人的白話中文,
就是新法上路後藉由個案累積判決先例,
有很難理解?一點都不難,
你只是抓到非法律人不會精準用術語的語病就狂酸人家而已。

更何況所有的法律都是這樣運作,
例如票據法直接前後手的原因抗辯、
例如借名登記契約是否違反強制規定而無效、
例如兇宅是否為買賣房屋的應誠實告知事項、
又例如國家賠償因行政訴訟而停止時,須不須要下裁定。
哪一個不是藉由實務的操作,用法律解釋方法去達成/限縮 函攝範圍?
(不要跟我說你不懂法律解釋方法)

吳宗憲只是白痴多講了這種法律實務的運作實務,
他應該像黃國昌一樣、一副你本來就應該知道他不廢話的樣子。
結果就被你們抓到語病而已。
都一個月了, 還在抓語病的程度,說實在, 很弱!!

然後再看你前面講的,
也只是在欺負人家不知道大法官早對明確性原則有解釋文。

都說了必須是立委執行職權才能行使調查權了,
問題在哪裹?
檢察官、警察、民事執行科、行政執行處、監察院 哪一個不是這樣立法?
憲法必考啦!!
大法官早就明確指出使用不確定法律概念不違反明確性原則,
誰管你會不會因為不確定法律概念而感到害怕、擔心。

監察院有調查權所以警察的調查權就違憲?
夠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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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49.216.177.148 (臺灣)
※ 作者: court0043 2024-06-21 04:23:05
※ 文章代碼(AID): #1cT8-kxF (HatePolitics)
※ 文章網址: https://www.ptt.cc/bbs/HatePolitics/M.1718914990.A.ECF.html
※ 同主題文章:
Re: [討論] jumpj2版友請進
06-21 04:23 court0043
06-21 13:43 court0043
※ 編輯: court0043 (49.216.177.148 臺灣), 06/21/2024 04:25:08
jump2j: ...你用契約法去解釋公法?
你真的是法律人嗎?1F 61.56.170.19 台灣 06/21 04:29
win8719: 民法解釋刑法 恩
還有立法法條3F 114.44.0.9 台灣 06/21 04:33
jump2j: 是個法律人應該都知道憲法不直接介入私人間的法律關係,反之公法則是直接受到憲法拘束,拿契約法來說明公法,這個錯誤也太低級了吧= =5F 61.56.170.19 台灣 06/21 04:39
indium111: 藍粉只看卡提諾9F 125.231.107.228 台灣 06/21 05: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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