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 jump2j (Lockel)
標題 Re: [討論] jumpj2版友請進
時間 Fri Jun 21 13:32:59 2024


※ 引述《court0043 (紅色十月)》之銘言:
: ※ 引述《jump2j (Lockel)》之銘言:
: : 你說 noway沒有專業知識,搞不懂還嘴硬就算了,連吳宗憲都想洗,也太硬要了。
: : 吳宗憲原話怎麼說的?
: : 「法律分成兩種部分,分別是法律條文規定及判決判例,法律設立完成後,就會有很多判
: : 決判例出來。」
: : 人家開宗明義討論的是法律位階的東西,說明他所指的判例根本就不是你所謂「正常人依
: : 照白話中文」所理解的判例,而是在我國實務底下,實際上具有相當於抽象法規位階的判
: : 例。這根本不是甚麼用語不精準,他自己在講甚麼他清楚的很。這都想洗,真難為你。
: .... 我大概知道你什麼背景了:

全篇充斥著低級錯誤

: 公法組的研究生或學者, 沒有或幾乎沒有在台灣執行律師業務、公務員職務經驗,
: 也就所以完全聽不懂別人說什麼, 因為你不知道,
: 然後就只能講在課堂上你聽到的。
: 我國的司法官也好, 律師也好, 都必須經過一個官僚化文書訓練的洗錬/屠毒,
: 叫做書類製作,
: 也是新進律師最難跨過去的檻。
: 這洗鍊/屠毒 過程在幹什麼?
: 在把學校教的東西洗光光、用書類教學的方式把錯誤的東西烙印在腦海中,
: 你以為是在教書類製作,
: 實際上是inception.
: 為什麼說這個?
: 因為書類製作的格式要求, 第一段是「按...」接法律,
: 第二段是「查.....」接事實 及理由,
: 第三段是「綜上.... 其餘攻擊防禦於本案之認定無影響,爰不贅述,附此敘明」
: 你知不知以前的判例也好, 現在的判決也好, 寫在哪一段?
: 有被屠毒過的人都知道: 第一段!!
: 這代表什麼?
: jumpj2 你認為的沒有拘束力的裁判,
: 在台灣超過70年的司法實務裏, 「實際上」就是法律,
: 尤其是以前的判例制度!!
: 我只能說你狀況外,
: 因為敢出來電苗博雅、黑熊的, 一般都是被假設有台灣實務經驗.

你這就是在狡辯了,判例跟判決是完全不一樣的東西。
判例才有實際上的法律效力,判決上並沒有。
法院在裁判書中如果沒有援用判例,或者改變判例見解,會被撤銷發回,律師如果爭執與
判例不一樣的見解,會被判決敗訴,相反的,判決則否。

你說一般人不懂就算了,你好歹看起來受過一點點法學教育,還說判例跟判決一樣,純粹
是硬凹。

: : 誰告訴你所有法律都是這樣運作?你舉的案例,不是民商法就是訴訟法。
: : 前者以契約自由為主導思想,法律介入是越少越好,這才會經常碰上法律沒有規定,需要
: : 法官去詮釋的狀況。就拿你凶宅的告知義務來講好了,這種情形根本不是法律不夠明確的
: : 問題,而是法律根本沒有主動規範買賣契約當事人間的該等權義關係,這才仰賴法院去引
: : 進德國學說上的誠信原則暨先契約義務。借名登記契約也是相同的概念,民法並沒有針對
: : 借名登記契約的效力作出具體規範,法官在衡量借名登記契約時,大抵也是從契約自由的
: : 角度出發,去審認契約的效力內容。這跟存在一個裁罰性公法規定,而這個法律極其不明
: : 確、範圍亦無從界定,完全是不一樣的概念。
: 很典型的台灣公法組出身的人會講的話: 「你講的是民法/刑法!」
: 我每次都傻眼:
:   請問, 法學緒論的標頭有這說是民法法學緒論, 那是公法法學緒論?
:   法釋義學有在跟你分民法法釋義學、公法法釋義學?
: 真不知道這種想法是哪一家法學院開始亂教的,
: 明明就在同一個法律體系裏, 行政訴訟程序更是幾乎直接引用民事訴訟,
: 某些國家更是行政民事一體... 或者說他們沒有所謂行政不法的概念,
: 但台灣公法組出身的, 就是喜歡劈頭說「這是公法」,
: 好像先圍出一個圈子, 就可以有自己的玩法、自己的遊戲規則,
: 但實際上有實務經驗的, 都只是暗笑... 相信你也遇過n次,
: 因為你是那種極度偏頗於只唸所謂「公法」的人,
: 所以沒有把九科國考必考科全部唸通,
: 甚至完全沒有真實操作過訴訟法。
: 所以基本上這部分我懶得回,
: 你說我舉的都是民事、都不適用,
: 我聽起來就是「海洋法系法律不適用於台灣」的唬爛。
: 根本就是低級問題.
: 我敢講你沒實務經驗, 是因為那幾個例子都很有趣,
: 有趣的地方在於:
: 1. 票據的原因抗辯,很多律師不會用, 因為這種解釋違反「反面解釋禁止原則」,
:    這是實務運作「硬凹」出來的東西, 但和法律邏輯背反,
:    因此很多很多很多律師不知道可以這樣用。

反了。票據原因關係抗辯幾乎沒有人不知道。
會說出這句話,本身就跟實務脫節了
以一個滿嘴實務的人來說,挺諷刺

: 2. 借名登記部分, 則是多年前我和一些人開砲、多年後才開花結果,
:    實務上大轉向: 從合法, 變成違反強制規定而無效.

錯了。
借名登記契約不是當然無效。

: 3. 兇宅則是法院為了層出不窮的糾紛, 而在判決實務採納,
:    但實際上起跳點、墜落點是不是兇宅、兇宅有沒有區分所有權的概念,
:    全是問題!
:    為了解決實務問題而採用民間概念的用詞,變成了一個超級不明確的名詞.

混用概念

你舉的案例,是沒有法律去規範當事人間的契約關係時,法院依照雙方的真意還有誠信原
則去填充契約內容

這跟存在一個裁罰性的法規,而法規本身不明確,是不一樣的事情

完全在問A答B

: 4. 行政、民事二元處理的國家如台灣, 行政訴訟法一直引用民事訴訟,
:    但這二個法律卻常用詞不同,
:    而且行政訴訟因為施行不夠久, 所以在沒有判決先例的狀況下,
:    且行政訴訟以特定訴訟類型的方式立法下,
:    法官常常只能自己看著辦。  或者: 濫權亂做。 等後人糾正再說。
: 因為你沒有實務經驗, 所以你直覺認為我在講民事的法律補充、不成文契約,

你沒看懂我的原文
我在說的(針對你舉的案例),不是民事法律補充,是契約補充解釋
我原文並沒有援引專有名詞,但說的一直是這個概念

會誤解我在講法律補充,也是滿奇怪的,因為我內文其實把概念講得滿清楚
難怪你會一直以為這跟法明確性是同樣層次的問題,因為你自始就沒搞懂我在說甚麼

: 但有實務經驗的人,就知道我在講「法律的運作本來就是靠判決的累積」,
: 而不是靠「完美的法律」,
: 成天躲在學校裏的, 才會老在那邊幻想「完美的法律」、「有智慧的選民」.

偷換概念。沒有人在討論完美的法律。

: : 我不清楚你在哪受的法學教育,但我肯定不是什麼好地方。是個法律人,大一應該都學過
: : 憲法對於私人間的法律關係基本上不直接介入,但對於公法關係則採取直接控制,換句話
: : 說,拿契約法去解釋公法上法律明確性的爭議,根本就是張飛打岳飛。
: 你就不懂啊. 同上.
: : 麻煩釋字看清楚了,不要甚麼都只看一半
: : 釋字 432的理由書
: : 「法律明確性之要求,非僅指法律文義具體詳盡之體例而言,立法者於立法定制時,仍得
: : 衡酌法律所規範生活事實之複雜性及適用於個案之妥當性,從立法上適當運用不確定法律
: : 概念或概括條款而為相應之規定。有關專門職業人員行為準則及懲戒之立法使用抽象概念
: : 者,苟其意義非難以理解,且為受規範者所得預見,並可經由司法審查加以確認,即不得
: : 謂與前揭原則相違。」
: : 大法官明文承認不確定法律概念,但同時也要求不確定法律概念不能逸脫一般人可理解其
: : 內容、受規範者可以預見、司法機關能夠在具體個案中加以適用的程度。
: : 大法官「從來沒有」說過只要是不確定法律概念,就不違反明確性原則。
: : 讀法律的,最忌諱斷章取義,下次不要再犯這麼低級的錯誤了。

: 又是學院派的純理論!!
: 這位大哥, 你要不要數一下, 從這號解釋文出來後, 違背明確性的有幾件?
: 你有在關心法律修正的話, 就知道這號解釋出來後,
: 使用不確定法律概念的立法根本大爆發,
: 連尤美女他們推的刑事類法律, 都可以一直用「無故」,
: 啥是無故? 無正當理由?
: 構成要件就是要描述什麼是無正當理由, 結果認定標準卻又是無正當理由?
: 所以無正當理由是結論也是原因? 結論=原因 不就循環辯證?
: 這種循環辯證式的立法有被認為「違反明確性原則」?
: 沒有喔,
: 一件都沒有!!

無故其實就是無阻違法事由的概念,你甚至可以說是贅文,因為刑法對於阻卻違法事由
已有具體規定
這都不懂我其實滿訝異的

: 更不用說其他行政命令、授權命令, 一堆「經主管機關許可」,
: 或者陳時中在用的抒困條例第七條「可以為一切必要之處分」.
: 以上有被認為違背明確性原則? 你知道這種法律的量有多大嗎?

釋字690號解釋過
解釋標的不同,但同樣是針對一切必要處分作解釋

: 呵呵~~
: 走出象牙塔啦, 才不會被人笑翻卻還自言自語別人斷章取義,
: 還是「說一半」什麼的,

我更正,你沒有斷章取義
你應該是一知半解釋

: 就很初階的東西, 但沒出校門的就老喜歡鬼打牆講這個.

初階的東西怎麼還錯這麼多啊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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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61.56.170.19 (臺灣)
※ 作者: jump2j 2024-06-21 13:32: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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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同主題文章:
06-21 04:23 court0043
Re: [討論] jumpj2版友請進
06-21 13:32 jump2j
06-21 13:43 court0043
acserro: 他們是不是很想鬥倒你啊?一直疲勞轟炸欸1F 111.243.10.158 台灣 06/21 13:43

我也不知道哪裡突然冒出的半桶水法律人
可能被針對了吧
※ 編輯: jump2j (61.56.170.19 臺灣), 06/21/2024 13:45:39
yoyofish02: 下面又回一篇了,雖然我覺得兩邊都各自有各自的想法,但都沒辦法說服對方,好像沒有什麼繼續的必要2F 39.15.16.98 台灣 06/21 13:46
noway: 因為不打勤不打懶 專打不長眼摟
你要承認自己的邏輯謬誤了嗎 這不用法律見解吧噗噗5F 1.200.241.12 台灣 06/21 13:51
cross980115: 我之前就黑單掉的應該不是突然冒出來 但被針對倒是很有可能
我猜他接下來大概會凹說690沒提到紓困條例之類的 但忽略
以保護人民生命安全與身體健康為目的,與刑事處罰之本質不同,且事涉醫療及公共衛生專業,其明確性之審查自得採一般之標準,毋須如刑事處罰拘束人民身體自由之採嚴格審查標準。
笑死 真的猜對了 他的690真不知道怎麼看的8F 61.223.113.74 台灣 06/21 13: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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