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 treasurehill (寶藏巖公社,你還未夠班S)
標題 Re: [討論]阿北定罪率高嗎?法律教授吳景欽這樣
時間 Tue Jan  7 02:05:33 2025


※ 引述《forAver ()》之銘言:
: 4. 共犯與「白手套」指控的駁斥
:         ‧      民眾黨並非「一人政黨」:
:         ‧      民眾黨的運作由黨內機制決策,捐款使用亦受政治獻金法規範,無證據證明柯文哲以此
: 帳戶進行個人利益輸送。
:         ‧      朱○虎的證詞可信度不足:
:         ‧      朱○虎可能基於自身利益,對柯文哲提出不利指控,證詞具有偏頗性。
:         ‧      檢方未能提供其他證人或客觀證據補強,證明該210萬元款項是柯文哲與沈○京達成不法
: 對價的結果。

笑死!

最高法院109年度台上字第3416號刑事判決:「……是否具有對價關係,應從實質上就公
務員職務行為之內容、交付者與收受者之關係、雙方授受金錢、財物或利益之種類、價額
、交付時間與真正原因等客觀情形綜合審酌,而非僅憑假藉餽贈、酬謝或政治獻金等名義
變相授受賄賂或不正利益之說詞,或授受時間在公務員所為職務行為前或後,或公務員是
否確已踐履所賄求之職務上特定行為,作為判斷有無對價關係之依據。倘公務員收取之金
錢、財物或其他利益,與其職務上應為之特定行為之間有原因與目的之對應關係者,即難
謂與其職務無關而無對價關係。」



最高法院已經講得很清楚了,只要有對價關係,不管你用什麼名義為之,一樣構成收受

賄絡罪,今


1.有實際匯款210萬之客觀事實

2.民眾黨為KP實質掌控之政黨

3.朱亞虎之簡訊紀錄

「小沈十分小氣的捐了210萬(七人、依規定每人30)要用我
的名字,但是我絕對不會領情省稅、必須向您說明、我領他薪水必須依他的命令做事、弄
成560並沒有給您及市府帶來任何困擾、而我也絕對不會在以後任何事情麻煩您來做、因
為我會嚴守分際及道義更不會傷到市府團隊那曾經是我鍾愛的團隊!」


人證物證具在,才不是你說的只有共犯自白,這部分成罪一點問題都沒有,麻煩回去再把

起訴書內容看清楚再來討論好嗎?




: 5. 檢察官的舉證責任未達
:         ‧      檢察官對「賄款—裁示—圖利」之間的關聯性舉證不足,證據鏈存在以下缺陷:
:         ‧      主觀犯意的證明不足: 無直接證據顯示柯文哲主動要求或指使接受賄款。
:         ‧      對價關係的間接性: 所謂「圖利」並未實現,京華城的請求遭到都委會駁回,顯示市府
: 未受柯文哲影響而違法辦理。
:         ‧      證據間的矛盾性: 部分證詞與檢方指控細節不符,無法完全排除合理懷疑。
: 6. 疑點利益歸於被告
:         ‧      最高法院判例明確指出,若檢方的證據無法形成完整、無合理懷疑的證據鏈,應將疑點
: 利益歸於被告。
:         ‧      在本案中,檢方的指控多基於間接證據和主觀推測,無法構成超越合理懷疑的認定基礎
: ,應判定被告無罪。
: 結論
: 基於以上答辯,檢察官無法在法律上排除以下可能性:
:         ‧      政治獻金合法性與用途符合規定,無對價性。
:         ‧      裁示行為基於行政裁量權,無違法之處。
:         ‧      缺乏直接證據證明賄賂意圖與具體犯罪行為的發生。
: 因此,應認定柯文哲無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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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笑死!又在不裝懂了!

   最高法院105年度台上字第1771號刑事判決


…上訴意旨略謂:…(二)原判決將系爭公司的銀行中帳戶存摺,認定為傳聞證據的例外,
賦予證據能力,採憑為認定我等犯罪的依據,尚嫌適用證據法則不當。

二、惟查:(一)、文書的證據能力,視其所欲待證的事實如何,依其作用、目的,異其性
質與判斷基礎。析言之,倘以其質地(品質)、形狀、新舊、色澤、風漬等客觀情形,憑
為判斷基礎,性質上係證物(或物證),原則上,一律屬適格的證據,例外時,依刑事訴
訟法第一百五十八條之四關於權衡法則規定,定其證據能力,無關傳聞法則;若以所記載
的內容,作為判斷基礎,則依其製作人員是誰,分別可為被告本身的自白(含審判中、審
判外),或被告以外之人的書面陳述(僅限審判外),前者,依同法第一百五十六條第一
項關於自白法則規定,決定其是否得為證據;後者,才屬傳聞法則範圍,其證據能力如何
,應依同法第一百五十九條至第一百五十九條之五規定,予以判斷。 系爭赫普公司與其
相關人員聯合開立的各銀行存摺,原審係將之作為證明赫普公司確有對外收受款項,並供
作營運資金的事實使用,此所依憑者,即為存摺內所記載的內容記敘,性質上為文書證據
的一種,原判決於其理由壹─四內,認為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五十九條之四第二款關於業
務紀錄及證明文書的規定,應具有證據能力,經核於法並無違誤。此部分上訴意旨,竟誤
為指摘,顯非適法。



首先最高法院已經說了,文書證據依其使用方式分為物證與供述證據,如果是供述證據,

就照其製作者為誰而分別是用被告自白法則或傳聞法則。而該EXCEL表既經檢察官提供證

據證明為KP製作,就是KP的審判外的犯罪自白,此時依照刑事訴訟法第156二項規定,只

要能提出補強證據證明其為真實者,就足以作為被告犯罪之證明。

最高法院刑事判決113年度台上字第5201號

    犯罪事實之認定、證據之取捨及證明力之判斷,俱屬事實審
    法院之職權,此項職權之行使,倘不違背客觀存在之經驗法
    則或論理法則,即無違法可言。又所謂補強證據,係指與待
    證事實具有相當程度關聯性之證據,且並非以證明犯罪構成
    要件之全部事實為必要,倘得以佐證供述人所陳述之事實非
    屬虛構,足資保障其所陳事實之真實性,即為已足。


原判決係依憑上訴人於偵查中及第一審之自白,證人即告訴人黃育峯、證人高士勛之
證述、「黃光榮」軍人證影本及扣案如附表二之偽造本票等證據資料,為綜合判斷,詳敘
憑為判斷上訴人之自白與事實相符,堪予採為上訴人犯罪之證據,及黃育峯就其軍人證拍
攝照片是否由其本人所拍攝,雖於偵查及原審有前後不一之指證,然經與上述證據相互勾
稽,如何足以擔保其在原審之證詞具有相當可信性,而據以認定上訴人確有本件偽造有價
證券犯行;上訴人所為係黃育峯傳送其軍人證拍攝照片委託其借款並授權簽發本票等語之
辯解如何不足採信等旨,均已依據卷內資料予以論述及說明。所為論列說明,無違經驗法
則及論理法則,且非以上訴人上開之自白資為認定事實之唯一證據。而係綜合前揭調查所
得之各直接、間接證據而為合理論斷,並無所指欠缺補強證據、理由不備情形存在。上訴
意旨執此指摘原判決違法,並非適法之第三審上訴理由。



而依最告法院之見解,此所謂補強證據不需要證明全部事實為必要,只要能佐證供述人

所陳述之事實非屬虛構,足資保障其所陳事實之真實性,即為已足。而檢察官都已經把該

EXCEL表上既載的其他人傳來訊問,證明該EXCEL表記載的真實性,則依最高法院刑事判決

113年度台上字第5201號判決見解,縱使那小沈1500沒有被證明,仍會因為其他補強證據

之輔佐結果而具有證明力,證明KP收受賄絡之事實。



你連基本的刑事訴訟論證程序都不懂,就不要出來丟人現眼好嘛!辯護人可不是哪麼好當

的,隨隨便便炫耀個學術名詞就可呼嚨過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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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作者: treasurehill 2025-01-07 02:05: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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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 [討論]阿北定罪率高嗎?法律教授吳景欽這樣
01-07 02:05 treasurehill
※ 編輯: treasurehill (114.37.203.240 臺灣), 01/07/2025 02:08:31
ILoveKMT: 對價關係又怎樣? 一個城市要進步本來就要有貪官啊,不然誰願意替人民做事?1F 222.250.172.68 台灣 01/07 02:08
※ 編輯: treasurehill (114.37.203.240 臺灣), 01/07/2025 02:10:53
ILoveKMT: 養民要先養官 這個道理不懂嗎?3F 222.250.172.68 台灣 01/07 02:09

有對關係就是違背職務收賄罪了!還在跳針?
※ 編輯: treasurehill (114.37.203.240 臺灣), 01/07/2025 02:11:54
lono: 看不懂耶 那蔡英文也有拿台塑政治獻金 為什麼只有鄭文燦被抓?4F 123.192.202.62 台灣 01/07 02:11
xra686: 我就不懂 柯文哲貪污罪 到底還有什麼地方不能理解的 根本100% 判重刑好嗎
拿政治獻金就違法? lono別在裝死 柯文哲期約收錢 後有違法圖利 到底要槓多久6F 39.12.96.251 台灣 01/07 02:11
dreackes: 給政治獻金沒問題 但你要光明正大給阿10F 122.117.166.238 台灣 01/07 02:13
ILoveKMT: 收賄?然後呢?收了一點錢把一個燙手山芋的晶華成處理掉,還是利大於弊啊。11F 222.250.172.68 台灣 01/07 02:13

讀書不犯法好嘛?

小草不要一直自曝其短好嗎?

https://meee.com.tw/Vosx1se
[圖]


dreackes: 簡單的說 一樓覺得柯P犯法
那你在凹三小 犯法就進去蹲啦幹13F 122.117.166.238 台灣 01/07 02:14
※ 編輯: treasurehill (114.37.203.240 臺灣), 01/07/2025 02:17:41
ILoveKMT: 柯文哲犯法 也是為了台北市民犯的法啦15F 222.250.172.68 台灣 01/07 02:16
forAver: 再回你一篇16F 125.230.215.147 台灣 01/07 02:24
Malion: AI只看邏輯無人情不看上意,不符合人類判決用
而且ai有「心」嗎?沒心怎麼啟動心證17F 114.32.244.1 台灣 01/07 02:26
forAver: 法官最讓人詬病的不就是心證?
變優點了?
判決要看人情?不能只看邏輯?蛤?20F 125.230.215.147 台灣 01/07 02:32
mfhsieh2: 想不到推文的小草已經進化到貪污為了台北進步了?23F 210.244.89.205 台灣 01/07 02:37
dawson0130: 一樓 嘖嘖25F 36.237.107.131 台灣 01/07 02:47
diyaworld: 1樓反串專業戶,不用理他
他是用憨草邏輯在反諷憨草26F 118.233.3.206 台灣 01/07 02:50
casper955033: 專業28F 134.174.45.133 美國 01/07 03:12
barbarian506: 哈哈哈,光是羈押庭就已經被多少個地院高院法官認證了,還在拼無罪,乖乖認罪拼減刑比較實在啦,嘻嘻29F 1.169.206.55 台灣 01/07 03:43
taiwan009: 210就匯到民眾黨政治獻金專戶啊,起訴書又認為這政治獻金專戶屬於公益帳戶,這就沒有圖利私人的貪污罪要件啊
雅虎簡訊講的560,是在107年核定的,當時林欽榮還是副市長,210獻金是在109年給的,過了二年這麼久才給,這也叫有對價性?
210既非給私人,又無對價性,說210是賄款,不就現代的指鹿為馬32F 39.9.37.85 台灣 01/07 05:52
diyaworld: https://i.imgur.com/WbGhf0o.png
107年被內政部駁回了,哪來核定?
胡說八道41F 118.233.3.206 台灣 01/07 06:11
[圖]
ShannonBrown: 起手式是“笑死”,那內容我笑笑就好44F 61.64.5.51 台灣 01/07 07: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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