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 ejsizmmy (pigChu)
標題 Re: [新聞] 立院三讀》海巡用砲可由現場指揮官認定射
時間 Thu May  4 09:30:48 2023


這點修法就讓我產生了疑問
如果說今天因為特殊事故必須要動用到用砲權限時,
是不是變相變成海巡署長還健在且在職時,因為特殊原因無法行駛用砲權力時,
海巡用砲條件就廢了?
還是說海巡署長如果因為一些原因無法勝任且執行時,轉移行政權力至海巡副署長?

感覺上即便變成雙首長制也不是不行,
不過現行海洋保育署署長並沒有警察或海軍的經歷,會做這類決定也是符合原則的

唯一的例外就是之前海巡的代理署長莊慶達,
因為比較特殊的原因才由學者上來兼任,
也只維持了兩個月這個職務
(不過兩個月說長也有點長了)



※ 引述《dotZu (良牙)》之銘言
: ※ 引述《win8719 (win8719)》之銘言:
: : 原文來源:
: : https://def.ltn.com.tw/article/breakingnews/4287956 自由
: : 立院三讀》海巡用砲可由現場指揮官認定射擊
: : 〔記者吳書緯/台北報導〕立法院院會今三讀通過「海岸巡防機關器械使用條例」
: : 修正案,明定海巡機關用砲的認定權責為海洋委員會海巡署長,如於情況急迫或無
: : 法有效通聯時,得由現場最高指揮官認定之。此外,三讀條文增訂,海巡人員執勤
: : 時,為保障自身或他人生命、身體之危急情形,得不經鳴槍警告使用槍械逕行射擊。
: : 心得感想:
: : 這算是把第一擊的狀況慢慢下放了嗎?
: : 開始慢慢改變了
: : 這樣對海巡可能更有安全的保護?
: : 這個算是對前線人員的保障加大了吧?
: : 但是壓力也好像變大了?
: 在其他地方有看到有人在討論這個,覺得有些人在其他網站的講法有點誤導性。
: 我想提醒的是,用砲權限以前就是一直是在海巡署署長,
: 過去因為環保人士的提倡,加入了行政院版法案所沒有的海洋保育署,
: 以致於法律上「海岸巡防機關」變成兩個,
: 也就是現行法律(修法前),海巡署署長、海保署署長都有用砲權限。
: 這也才是這次《海岸巡防機關器械使用條例》有必要修正的原因之一。
: 雖然實際上海保署沒有那麼多船,海保署的船也沒有砲;
: 但是「法律上」是可以由海保署署長下令用砲的。
: 雖然實際上不能做到,但是「理論上」和「法律上」有這權限。
: 現在修法,只是把海保署署長的用砲權拿掉,變回以前那樣。
: 尤其《海岸巡防法》通過之後,「海岸巡防機關」(法律用語)更明確變成兩個,
: 因此這次只不過把過去曾由海巡署署長獨有的用砲權限再變回獨有而已。
: 過去→海巡署署長獨有用砲權限
: 現行→海巡署署長、海保署署長都有用砲權限(僅法律上)
: 新修→海巡署署長獨有用砲權限
: 所以這次和下放不下放,實際上沒有那麼大的關連性。
: 較重要的是把現行海保署署長的「理論上」用砲權限去除掉。
: 很多都是民國 92 年的《器械條例》裡就有寫到的,
: 都施行十幾、二十年了,長久以來一直都是這樣,
: 是有一些新修的部分,但是很多權限本來就是 92 年那時就有的。
: 「現場指揮官」那個是這次修法新增的東西。
: 而像是「砲以外之其他器械」等字句,本來在 92 年條例就有寫到這詞句了。
: 所以是本來既有的法律當中本來就有這樣寫,這次是順一下字詞出現位置而已。
: 過去→「巡防機關」單獨指海巡署
: 現行→「巡防機關」指海巡署、海保署兩機關
: 新修→「海巡機關」仍指海巡署、海保署兩機關,但用砲權限由海巡署單獨擁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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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作者: ejsizmmy 2023-05-04 09:30: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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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同主題文章:
Re: [新聞] 立院三讀》海巡用砲可由現場指揮官認定射擊
05-04 09:30 ejsizmmy
kuma0326: 循用職務代理人制度,職權行使與你首長的背景無關1F 05/04 09:33
toulio81: 理論上要根據階級轉移權力吧?高階指揮官失能後,權限轉移到下一階2F 05/04 09:35
LegioGemina: 職務代理人制度是存在的…4F 05/04 09:39
goetze: 個人覺得~意義不大
講真的~要第一擊也不會是海巡5F 05/04 09:43
driver0811: 第8條經使用刀或槍等器械仍不能制止才能用砲,所以需要射程很長的狙擊槍跟小李飛刀,與射程很短的砲?如刺蝟砲7F 05/04 09:49
aragorn747: 都沒有人跟我一樣疑惑這篇在問什麼嗎10F 05/04 09:52
ARCHER2234: 笑死,為了可以輕鬆向下轉移的職權硬要改雙首長制對台灣人來說,這種制度面改來改去就是權責模糊地帶越多,上下其手更方便,想亂來的人更方便而已,你做何居心11F 05/04 10:03
gundamwu: 就因為這樣要雙首長制?15F 05/04 10:22
jaywang4: 主官不能視事就是副主官接手,到哪都是這樣處理的吧法條雖然只有寫署長,但不代表只有署長那一個人可以,你可以有代理署長,不然署長都不能放假啊16F 05/04 10:26
sugoichai: 每一國都一樣,笑死的人是在平行時空?那你在地球各個角落不都一直笑?真的是會笑到死耶,這樣笑不會喘?19F 05/04 11:09
F04E: 10樓,我相信沒人看懂這篇22F 05/04 11:16
patentshit: 各部會的組織法都會有職務代理的規範
不然就是規定在依組織法制定的細則23F 05/04 11:27
CHINAVIURSWH: 所以上篇定義的海巡人員第一擊為用砲  所以用槍就不算嗎25F 05/04 11:42
goodgodgd: 用槍不算啊,用槍權限放給現場指揮官aka艦長27F 05/04 12:11
patentshit: 海巡早就開槍過好幾次了,海事執法現場人員持槍警戒就是有隨時開槍的準備28F 05/04 12:23
ja23072008: 署長上面還有海委會主委
通篇不知所云30F 05/04 13:08
roy2142: ....32F 05/04 13: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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