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 ahpla (我只是假裝人生很有趣)標題 [問題] 關於解僱最後手段性原則的疑問及後續處理時間 Mon Jan 20 14:54:57 2025
大家好,
謝謝之前前輩在 Salary 版上的回文,讓我感覺到一絲希望!
今天終於輪到我碰到被公司資遣,希望能請教各位建議。事情是這樣的:
我已經在這家公司服務近六年了,
老闆自從去年七八月開始,刻意不把工作分配給我
(我發現只要不符合技術主管意見的同事都會被針對)。
之前我的職位是薪水較高的資訊業 PreSales,
但去年九月,老闆以我「不主動提醒他回信」為由(且完全未提醒過我)
指責我工作沒做好,要求我調職到薪資較低的網路會議部門。
當時,我覺得這樣的調整雖然無奈,但至少能避免更多衝突,
所以接受了降薪與調職。
然而,調職後幾個月,老闆依然刻意不分配工作給我。
今年一月,他又指責我「工作上不夠主動積極」(沒有跟催老闆回信!?),
並聲稱「公司內部不想跟我合作」,但未提出任何具體證據。
我提出建議,表示可以安排與相關人員面談,
彼此解決誤會並接受改善措施,但老闆不願接受,
最後直接告訴我「沒有辦法繼續合作下去」,準備資遣我。
我原本以為,只要符合《勞動基準法》第11條的資遣條件
(例如:業務緊縮、工作不勝任等情形),
老闆就能合法資遣員工。
但看到 Salary 版上的文章提到「解僱最後手段性原則」,
我才意識到,
資遣應該是雇主在無法進行其他安置後的最後手段,並非可以隨意操作的。
目前我的預計離職日期是 2 月 2 日,
但至今未收到非自願離職書,因此無法確認資遣理由是根據第11條中的哪一款。
在這種情況下,我有三個主要疑問想請教:
1.公司目前的直接資遣行為,是否已經違法?
2.如果想爭取自己的工作權益(希望能繼續在公司任職),
會建議我應該先進行哪些步驟來捍衛自己的權益?
3.是否有機會爭取回原本薪資較高的 PreSales 職位?
當時的調職其實並沒有充足的理由(老闆並未提供具體證據,且未給予改善機會),
不知是否可以以此為基礎進行交涉?
祝大家平安順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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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1.34.219.79 (臺灣)
※ 作者: ahpla 2025-01-20 14:54:57
※ 文章代碼(AID): #1dZVD4xu (Salary)
※ 文章網址: https://www.ptt.cc/bbs/Salary/M.1737356100.A.EF8.html
※ 編輯: ahpla (1.34.219.79 臺灣), 01/20/2025 14:56:04
推 chinaeatshit: 資遣不是單方面的 通報程序如果沒有走完就不能片面資遣 不過看你文中的描述 其實我不太了解硬撐的目的是什麼就是了
如果你是為了一口氣的話 大概就是從資遣程序著手吧要回原職位什麼我覺得你第一次降級沒表示 就這樣了1F 01/20 15:34
當時不是沒表示~ 而是沒有意會到公司會採取這個手段
現在會希望能夠合理的爭取自己的權益,中間碰到的話術鳥事我就省略了~(茶)
※ 編輯: ahpla (1.34.219.79 臺灣), 01/20/2025 15:54:46
※ 編輯: ahpla (1.34.219.79 臺灣), 01/20/2025 15:58:14
推 cityhunter04: 勞工局有免費諮詢對話,先打去問看看吧!我覺得你的案例可能要用到法扶了,先收集相關證據,尤其是能檢舉公司違法的部分,這些都能成為後面的幫手…6F 01/20 16:39
推 leptoneta: 沒有人是要真的回去原職的 只是要這段時間的薪水10F 01/20 19:35
推 fanix21: 當開始冷凍就要找工作了,基本上公司有pip流程就沒有違反勞基法,雖然真的很難受11F 01/20 21:27
推 gamer: 只有資遣你一個人一定是用 五、勞工對於所擔任之工作確不能哪對於公司的舉證責任就是要證明已經竭盡安置勞工的一切手段仍無法才可以資遣。所以公司將你調職,並且調職後仍給予工作不達標準的評價就是為了滿足這個條件。對你來說,如果你要走勞動訴訟這條路,你從現在就是要開始收集公司在調職後刻意不給你事情做,來做出不客觀評價的證據。但說實話,不合法資遣的訴訟時間往往很長,至少要1~2年,這中間的時間公司不需要給你任何的薪資,你需要先評估自己是不是能夠接受這段時間可能斷炊的風險。13F 01/20 23:39
推 IlovePLUSone: 針對訴訟期間無薪水,是可以提起定暫時處分之訴,過的話,公司需要幫你加保回去付你薪水直到確認雇傭關係之訴結束。22F 01/21 00:47
推 DKnex: 你記得拿非自願離職證明 別傻傻簽什麼合約
除非老闆給你一筆資遣費是大於法規的比例以及加上你失業補助半年的金額才去考慮
2跟3你應該要不回來26F 01/21 09:00
推 puppy850: 個人經驗來看,第一點公司有沒有違法不確定,要看雙方的證據說話,但以程序上來看是有瑕疵,同第二點,建議直接申請調解,後續再判斷要不要提告,現在有勞動事件法,如果訴諸法院的時間不會很久,個人經驗是沒多久就開庭了,另外第三個已屬事實超過一個月,如果有意見應該要在變成事實後一個月內提出申訴,超過一個月的都會被認定雙方同意
建議是先搜集相關資料及證據,向勞工局申請調解應該會有冷卻期之類的時間,公司沒辦法直接把你資遣(這部分不太確認,要看當地勞工局),相關的文件都不要亂簽,尤其是自願離職書,非自願離職書是有公版的,最後的打算是看要不要非自願離職證明,做了這些事情都很難回得去公司正常工作30F 01/21 09: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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