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 HCS0730 (肖連down)
標題 [討論] 以程序法觀點討論林秉聖事件
時間 Sat Aug 19 14:23:54 2023


大家好
我才疏學淺 並非什麼法律專業
但看到近期大家對這件事討論相當熱烈
有一些自己的看法在這邊分享給大家
1.板上已有很多大神實體法上的爭點 特別是民法第549條的部分做足充分的描述了
 這邊就不再贅言 大家可以去看前面的文章 這篇主要以大家比較少討論的程序法
2.首先 民事訴訟法不光是審判 俗話說有權利必有救濟 民事訴訟也提供各式不同程度的
事前 事中 事後救濟 為什麼要提這個呢?
 如果要提起訴訟 這邊有個事前救濟也許適合本案
適用 「定暫時狀態假處分」
3.「定暫時狀態假處分」真的是一個很法律的名詞 所以藉由舉例來讓大家知道
 這個法律行為最廣為人知的案例就是為馬王政爭時 原因事實大概為王金平為時任立法院

開除黨籍 可能就不能繼續當 因此就有了104年全字第89號裁定同意了王金平得暫時保留
黨?
以續行其立法院院長職務的假處分並須支付約900萬之保證金
4.詳細的來說,定暫時狀態之假處分是聲請人為了防止發生重大的損害、避免有急迫的危
險或是其他相類似的情況,聲請法院於判決確定前,就爭執的法律關係,裁定一暫時性處

的程序,也就是希望透過法院下裁定,而將正在爭執中的法律關係要求在判決出來以前,

暫時地維持不變或先暫時地給予實現,以避免該爭執的法律關係在確定前所發生的急迫危

無法予以救濟,或是因此而產生重大損定暫時狀態假處分之必要性。(本定義參自法律白

文運動)
5.我覺得有機會用這個保全程序  使大聖先繼續待在工程獅 但機會可能不太大 畢竟本事
件性質滿特殊的 沒有判例能夠參考  不太確定法院會如何裁定
6.這才是整篇文最大的重點 依據法官知法原則 法官對契約的定性不受處分權主義第二部
分聲明拘束原則所限制 亦不被不受當事人所表示或陳述法律意見之拘束 應依職權尋求發

法之所在 白話的來說 籃球員與球團間所簽署的契約不依一開始雙方認為的締約性質所限

 
而係法官職權認定 所以本件不管契約簽訂時長怎樣 都有可能有不同的認定 而實務上對

球員的契約又有極為不同的定性 台籃史上就有兩大經典案例 現任中華白總教練呆瓜的案

 法院將其定性為委任 而富邦的鄭人維案法院則定性為僱傭 沒有民法第549條之適用

本案不當然有民法第549條之適用 仍需待法院定性
7. 所以工程獅這邊不一定在法律上那麼不利 但如果走入法院 通常都是兩敗俱傷的啦 這
邊還是呼籲大聖能回頭是岸 路還長 錢再賺就有
 假設現在所有的消息證據為真 大聖可能真的
在情理法三個方面的站不太住腳 如果最後能夠回頭 我想沒有比這個更好的結局了
個人淺見大概是這樣 排版傷眼請見諒 有錯誤再請不吝賜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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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1.200.96.142 (臺灣)
※ 作者: HCS0730 2023-08-19 14:23:54
※ 文章代碼(AID): #1au5_yon (basketballTW)
※ 文章網址: https://www.ptt.cc/bbs/basketballTW/M.1692426236.A.CB1.html
usnavyseal: 太亮了 排版不舒服1F 08/19 14:24
ZIDENS: 看出一個張爸文的感覺欸2F 08/19 14:25
ming0408: 五樓怎麼看3F 08/19 14:25
KEDEN: 那還是要上法院 由法官認定算不算委任4F 08/19 14:25
shifa: 這篇文又亮又滿 壓迫感好大5F 08/19 14:26
xxxcc: end 字太亮 根本無法看6F 08/19 14:27
HCS0730: 我用手機打 把字體調成白色結果好像就變這樣了 我研究一下怎麼改 大家抱歉7F 08/19 14:28
jackpig10235: 契約的定性就不是程序法了,假處分實務上很難通過9F 08/19 14:30
b0865cba: 眼睛很痛...10F 08/19 14:31
ctylockin: 定暫狀要有保全必要性,要有重大損害、急迫危險或相類似情形才能該當。本件爭議程度我不覺得可以跟馬王政爭相提並論欸11F 08/19 14:31
Jen0525: 累了,聽首歌好嗎?14F 08/19 14:31
yayaya9487: 排版跟老人家差不多15F 08/19 14:32
ctylockin: 假處分更不用想,假處分是處理金錢以外保全特定財產的行為,跟這次委任契約或契約定型一點關係都沒16F 08/19 14:33
waxigu: 排版太亂改天再來看19F 08/19 14:33
steverxxx: 這件在契約法比較也討論的意義啦
民訴反而就還好20F 08/19 14:34
xyz0123: 反正講那麼多 後續就看喵怎麼回應啦
現在也只是多講而已 而且上法院也要看法官怎麼看
每個法官搞不好見解不同 到時也要看審判的法官為主22F 08/19 14:37
※ 編輯: HCS0730 (1.200.96.142 臺灣), 08/19/2023 14:43:58
rain0212: 排版25F 08/19 14:48
apple94: 正常的走向頂多是大聖一邊在台新打球,一邊跟獅打官司,那你的定暫時狀態假處分目的是要讓大聖不能在台新打球,還是同時能在獅打球?26F 08/19 14:53
※ 編輯: HCS0730 (220.137.24.30 臺灣), 08/19/2023 15:04:41
RonaldBBS: 球員不願上場打球 請問要定什麼暫時狀態讓他上場打
你只能禁止他上場,但有什麼急破性要禁止?甚至他就是上場打了你要怎麼阻止29F 08/19 15:01
這邊的定暫時狀態假處分 至多是同意大聖為工程獅的球員 而非請他一定要上場打球 他
有他的人身自由 要不要上場是不能強制執行的 然後因為他是工程獅的球員所以應該他們
的契約中有競業條款 他不能去打台新 大概是這樣
※ 編輯: HCS0730 (1.200.96.142 臺灣), 08/19/2023 15:10:29
gekkou: 就上法院啦,法官怎麼判就怎麽走。兩聯盟坐下來討論未來有這種事要怎麼處理
怎麼樣算自由球員,什麼時間點可以接觸,遊戲規則先定好33F 08/19 15:11
dannyao: 問題是這個球員也可以提 你判決未下來前
為何能剝奪我幫台新打球 一樣的問題
都是法官認定的問題37F 08/19 15:14
j112233446: 我個人認為攻城獅處理NBL合約、背號的相關事務可能被作為大聖使否實質認定上已是攻城獅球員的事證,但大聖那邊的說法是請T長官處理可能避掉這個事證40F 08/19 15:17
ATTW: 未來很少有球員會像潑猴這樣簽名 又簽後來的球團約通常做法是一段時間接觸各隊報價 再決定去哪支球隊大聖這有點一開始自己去找更好出路 台新來了就拿翹43F 08/19 15:18
dannyao: 樓上小心 講潑猴會不會被吉 自己要負責喔!46F 08/19 15:21
ATTW: 講潑猴要被吉??! 要吉 讓我也認阿~XD
我這邊直接講潑猴不枉大聖外號 要吉便吉~
講潑猴能被大聖吉的話 那我也是笑笑 怎麼有點期待呢47F 08/19 15:22
ruffryders: #回頭是岸50F 08/19 15: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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