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 Sturmvogel (Schwalbe)
標題 Re: [新聞] 車停社區車道1小時罰1萬/住戶挨罰125萬
時間 Thu Nov  7 15:07:32 2024


※ 引述《howdie5566 (我是雜工)》之銘言:
: https://news.ltn.com.tw/news/society/breakingnews/4836055
: 車停社區車道 1小時罰1萬/住戶挨罰125萬 法官判准
: 2024/10/20 05:30
: 影響進出 住戶大會訂罰則
: 〔記者張瑞楨/台中報導〕台中市一處豪華社區,因兩戶住戶把車停放於車道,害其他住戶汽車無法通行,社區管委會開會決議增加占用公共設施、每一小時處一萬元罰款的社區規約條款,張姓住戶把車停在車道上一百多個小時,警察勸他移車時,他答覆「不要吵」後掛電話。管委會打官司聲明張男應「給付社區罰款」一四五萬元,張男答辯是因大門緊閉,才被迫把車停於車道;但法官檢視照片,顯示當時大門敞開,認為管委會處罰合理,占用車道時間約一二五小時,判決張男支付一二五萬元罰款確定。
: 警勸移車 他掛電話不理
: 該社區有廿戶獨棟住戶,近年成交價每棟近四千萬元。判決書指出,該社區管委會主張,有兩家住戶常把車停在車輛唯一進出大門的車道上,致使其他住戶汽車無法出入,上班、上學遲到且影響出入安全;社區住戶遂於去年一月七日開會約定,占用公共設施且勸導不聽,每小時處一萬元罰款,不滿一小時以一小時計算。
: 管委會提告指出,張姓住戶去年一月十一日把車停在大門車道九個多小時,數天後又停車十多小時及連續停放一三三小時,經住戶勸導及管委會主委報警,張男都未即時挪車,計算共停車一四五小時,請求給付一四五萬元罰款。
: 張男答辯稱,管委會原本發遙控器給住戶開大門,後來改用手機APP操作,卻沒有為他設定APP,他無法開門,被迫把車停於車道上;管委會自訂規約,停一天就罰廿四萬元顯不合理。
: 住戶稱被迫停車道 敗訴確定
: 台中地院一審認為,該社區所有權人會議經半數人出席、過半數同意通過違停處罰條款,符合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的規定,且一體適用於全體住戶,並無針對性或不公平。
: 此外,曾有住戶勸導移車,張男遲至傍晚才移車,辯稱大門關閉被迫停於車道,但住戶拍攝的照片顯示當時大門敞開;另一次管委會報警並控告張男強制罪(不起訴),員警致電勸導張男挪車,張答覆「不要吵」就掛斷電話,法官因此認定管委會開罰合法,判如數給付一四五萬元。
: 張男上訴,高等法院台中分院將停車占用道路時間重新計算,認為違停一二五小時,判張男支付一二五萬元罰款確定。
: ------
: 心得: 法律真的不是人人平等耶,我們社區訂的規約比這個合理多了還是被衡平調整;結果這社區訂超誇張的罰款,法官居然認為合理真的判125萬


公寓大廈管理條例


第 22 條


住戶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由管理負責人或管理委員會促請其改善,於三個月內仍未改善者
,管理負責人或管理委員會得依區分所有權人會議之決議,訴請法院強制其遷離:

一、積欠依本條例規定應分擔之費用,經強制執行後再度積欠金額達其區分所有權總價百
分之一者。

二、違反本條例規定經依第四十九條第一項第一款至第四款規定處以罰鍰後,仍不改善或
續犯者。

三、其他違反法令或規約情節重大者。

前項之住戶如為區分所有權人時,管理負責人或管理委員會得依區分所有權人會議之決議
,訴請法院命區分所有權人出讓其區分所有權及其基地所有權應有部分;於判決確定後三
個月內不自行出讓並完成移轉登記手續者,管理負責人或管理委員會得聲請法院拍賣之。
前項拍賣所得,除其他法律另有規定外,於積欠本條例應分擔之費用,其受償順序與第一
順位抵押權同。





第 9 條

1.各區分所有權人按其共有之應有部分比例,對建築物之共用部分及其基地有使用收益之權
。但另有約定者從其約定。

2.住戶對共用部分之使用應依其設置目的及通常使用方法為之。但另有約定者從其約定。

住戶違反第二項規定,管理負責人或管理委員會應予制止,並得按其性質請求各該主管機
關或訴請法院為必要之處置。如有損害並得請求損害賠償。



第 15 條

住戶應依使用執照所載用途及規約使用專有部分、約定專用部分,不得擅自變更。

住戶違反前項規定,管理負責人或管理委員會應予制止,經制止而不遵從者,報請直轄市
、縣(市)主管機關處理,並要求其回復原狀。





那個地方就不是給你停車的地方
你不按照設置的目的使用,當然是違反規約

專有部分隨便變更,管委會有權利報請主管機關請牠他恢復原狀

不依照規約使用公共區域,受損害的人可以提出求償


再來就是判決書裡面提到這一戶的公共區域持份比別人少
就可能是他根本沒有裡面車道的持份
這點用計算的應該可以算得出來

也就是說他沒有裡面車道的共用權利

他既然沒有權利,當然不能使用
就算他要使用,規約的規定是約束這個社區的住戶

他也要遵守規約對公共區域的規定


不然最後的手段就是惡鄰條款
以他激怒住戶的本領而言

這個惡鄰條款要對他使用
應該不是很困難的事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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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118.168.231.128 (臺灣)
※ 作者: Sturmvogel 2024-11-07 15:07:32
※ 文章代碼(AID): #1dB6StME (car)
※ 文章網址: https://www.ptt.cc/bbs/car/M.1730963255.A.58E.html
※ 同主題文章:
Re: [新聞] 車停社區車道1小時罰1萬/住戶挨罰125萬
11-07 15:07 Sturmvogel
bilibala: 有人說啦社區沒有禁止他用車道,不論是開車還是走路喔持份比較少不代表他沒有使用車道的權利。1F 11/07 16:36

我沒有你家的持份
我可以使用你家嗎?

這塊地有十個人持份
第十一個人要用這塊土地
應該遵守約定吧

持份較少有可能就是他根本沒有車道這塊地的持份
所以才跟有車道持份的住戶不一樣

就算說他們都有權利

那大家約定成只有面向車道的住戶"車輛"使用這個車道
他本來就沒有面向車道

他的"車輛"當然不能使用這個"車道"

hisashi: 用=使用 不是占用吧3F 11/07 16:42
bilibala: 沒說他可以佔用啊,樓上怎麼會這樣理解?
這篇回文說被罰的屋主沒有使用權利,我只是說這說法錯誤4F 11/07 16:48

聽說擋住唯一出口一百多小時

所以他有停在唯一出口的"權利"嗎?

再說了
區權會已經約定他的"車輛"不能經由私自開的出口出入
他的"車輛"當然必須遵守約定


"系爭決議既經系爭社區17戶住戶出席並同意,而經系爭土地共有人過半數及應有部分合計
過半數之同意所作成,依前揭民法第820條第1項之規定,系爭決議自已對於系爭土地全體
共有人發生拘束力,上訴人亦應受系爭決議之拘束"
※ 編輯: Sturmvogel (118.168.231.128 臺灣), 11/07/2024 17:00:58
bgflyer: 我比較納悶管委會有權能課以這麼高額的罰金,今天拿來搞惡鄰是剛好,萬一哪天被有心人拿來惡意搞人呢?6F 11/07 19:33

你搞錯了
管委會不能搞人

區權會才能搞人
區權會拍賣你的房子都可以

ghjkl5566: 惡意搞人要先過區權啊,區權這麼好過的話就不會一堆人在那哭不給裝充電樁了,所以真的不要太囂張得罪人8F 11/07 19:43

眾志成城

如果電粉把整個社區的人都得罪光了
就是這個局面
※ 編輯: Sturmvogel (1.162.116.89 臺灣), 11/07/2024 19:56:29
blacktea0932: 買房子不就一定要買公設,公設不就會有車道?可以不買公設嗎?10F 11/07 21:30
bilibala: 他佔用不開走是錯的,但是他仍然有權利使用那個車道喔!他的持份少,不代表他沒有車道持份,你的問題在這裡。店面戶很多只有一半公設持份,人家一樣可以用所有公設啊12F 11/07 23:13

你可能搞錯了
他就是不能用
懂嗎

區權會決議他的車輛不能走這邊他就是不能走

希望你能看的懂


"系爭決議既經系爭社區17戶住戶出席並同意,
而經系爭土地共有人過半數及應有部分合計過半數之同意所作成,
依前揭民法第820條第1項之規定,系爭決議自已對於系爭土地全體共有人發生拘束力,
上訴人亦應受系爭決議之拘束"


沒有持分沒資格

有持分必須受到規約跟區權會的約束力

所以怎麼樣他都不能走
你有沒有了解?


※ 編輯: Sturmvogel (1.162.116.89 臺灣), 11/08/2024 00:05:58
sgxm3: 不是,都已經說明的這麼明白了怎麼還有人硬要辯?難怪社會怪咖多。15F 11/08 07: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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