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 kong0107 (阿空)標題 Re: [請益] 有關警察釣魚一事時間 Tue Jul 18 19:53:13 2023
建議:
1. 找民代的法諮,還有法扶申請,同步進行。
2. 要堅定地主張「認為UT上都是成年人」。
說明:
可能刑責: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一百萬元以下罰金。
這是刑事責任,且有前科的問題,並非推文所說的僅有行政罰。
條文是《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第40條第2項,
說明起來很複雜,但總之是「在網路上張貼性交易訊息,原則上有罪」。
不過,有例外,而你要做的就是主張你符合這個例外。
【司法院釋字第623號】
行為人如…證明其所傳布之訊息,
並非以「兒童及少年性交易或促使其為性交易」為內容,
且已
採取必要之隔絕措施,使其訊息之接收人僅限於十八歲以上之人者,
即不具有使兒童及少年為性交易對象之危險,自不屬該條規定規範之範圍。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判決109年度上易字第2190號】
「UT男同志北部人聊天室」網站…
確已分別採取年齡申告制、會員制之明確且相對可行之防護措施,
即便兒童可能冒充逾18歲之人進入,
此係網站經營者之防堵責任,
被告因信賴網站隔絕措施而發表成人性言論,不能因而歸責。
上開網站既已具備相當之阻隔方法,
檢察官未能舉證證明該網站之未成年防護措施,完全無法阻絕兒童進入瀏覽,
自不能為被告不利之事實認定。
從而,
被告在
已具備防護方式之網站針對
已滿18歲之使用者所為性交易言論,
難認有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第40條第1項規定之該當,應予無罪之諭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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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些是「就算我貼的是性交易訊息,也沒有罪」的主張,
至於你要不要承認自己的訊息是性交易訊息,這個要自己決定。
其他都不要多說,就主張「UT是成人聊天室」。
我所知的如上,其餘請找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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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下是講古(原po可以不用看)
那個法律以前叫做《兒童及少年
性交易防制條例》,
本件的關鍵條文以前是第29條。
十幾年前男同志還沒什麼出櫃空間的時候,
警察就會用這條抓男同志—而且是純約炮的也抓,
當事人會因為怕出櫃,所以即使純約炮並不符合條文,也仍會認罪。
「援交」一詞的使用,還有警察釣魚的一些規定也跟這一條有關。
後來有許多前輩努力,再加上「網路平台的責任」的概念興起,
才漸漸比較多法官採取前述引用的見解。
***
條文本身現在變得很複雜,
第40條本身的構成要件,要去看第2條,
可能會誤以為只有針對兒少的性交易訊息才會有罪,
但當年司法院的解釋文就說了:
促使人為性交易之訊息,
縱然並非以兒童少年性交易或促使其為性交易為內容,
但因其向未滿十八歲之兒童少年或不特定年齡之多數人廣泛傳布,
致被該等訊息引誘、媒介、暗示者,
包括或
可能包括未滿十八歲之兒童及少年,
是亦具有使兒童及少年為性交易對象之
危險,
故不問實際上是否發生性交易行為,一經傳布訊息即構成犯罪。
所以主張自己張貼的是「成人性交易」並不能免責,
還必須說明「這訊息只有成年人看得到」才行。
***
最後聲明:以上為個人法律見解,檢察官和法官不一定會採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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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作者: kong0107 2023-07-18 19:53: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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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同主題文章:
Re: [請益] 有關警察釣魚一事
07-18 19:53 kong0107
推 teke: 空即是色 色即是空6F 07/18 22:26
推 PpWei: 感謝阿空分享10F 07/19 07:32
推 tnit: 推推13F 07/19 09:09
推 BlueMK: 抱歉我前面見解有誤,感謝空大詳細的說明。15F 07/19 12:37
推 teamax: 助那個警察死全家,一家老小都裝腸造口一輩子,幹17F 07/19 17:03
推 paladada: 樓上別這樣咒罵,有不錯意見可提供
給原po參考看看18F 07/19 17:28
推 tnit: 對釣魚的警察真的是說不出好話20F 07/19 19:38
推 daiho: 對警察沒甚麼好印象23F 07/19 20:04
推 teke: 現在暑假的確警方會有專案在保護青少年勿入網路陷阱,至於手法各有法律公評,只能說網路訊息不可不慎。24F 07/19 20: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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