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 laptic (靜夜聖林彼岸花)標題 Re: [新聞] 柯文哲案判決書和新聞稿有出入?法學教授時間 Sat Apr 11 21:19:21 2026
※ 引述《TBOC (花嚴)》之銘言:
: 風傳媒 李瑋萱
: 台北地方法院(台北地院)審理京華城容積案等4大案於3月26日下午進行一審宣判,11名
: 被告中9人有罪,時任台北市長、民眾黨創黨主席柯文哲被依貪污等罪,被重判17年有期
: 徒刑,褫奪公權6年。台北地院10日釋出備受關注的「判決書」,但真理大學法律系教
: 授吳景欽今(11)日在臉書點出,所謂認定威京集團主席沈慶京,默示對價合意的「面露
: 微笑離去」,竟然找不到了,如果真的消失的話,茲事體大,直言這恐怕有違反刑事訴訟
: 法之嫌。
: 備註:
: 連微笑這個理由都不敢寫了,大人說鍘他就鍘他
: 司法真的很脆弱,仕途變得好穩妥
: 恭喜柯案法官許芳瑜,榮陞高院
: (記得沒做映像檔的隨身碟別再當作證據啦,自己是數位白癡,別到高院又害了一堆人)
: 德不配位,必有災殃
: 德薄而位尊,知小而謀大,力小而任重,鮮不及矣
: --《周易· 繫辭下》
可是實際上要思考的是,在宣判時的通稿中已有闡註,「
本新聞稿內容如與判決原本不一
致者,以判決原本內容為準。」
這段話的意思應不難理解,一般上屬免責聲明之一種
由於通稿(有時得被當作是「摘要」)記載的版本未必會與判決書出現的一致,且通稿通
常是書記處負責整理的
畢竟這些人員不參與審理程序,未必對整個案情瞭如指掌,所以在編寫通稿並先行公佈的
時候,偶然之下可能會寫出不一致的內容
所以正常來講,應該是要先等判決書出來的
只是對於像京華城等案這種備受全世界矚目的案件,在人民有知情權的背景下,法院會預
先公佈主要重點,完整的容後補陳
當然這種只能視為參考之用,不能視作法官認定的準據。
話說回具體應用(即「面露滿意微笑離去」部分)
這基本上就是對內心世界的考察,但是否就能直接得出有「對價合意」,理應還要看其他
瞬間反應來判斷
所以縱使可能與倫理有違,但要認定可能違反《刑事訴訟法》的話,太早下定論了...
補充:北院回應
針對外界指稱本院於115年3月26日113年度金訴字第51號被告柯文哲等人違反貪污治罪條
例等案件新聞稿提及「沈慶京面露滿意微笑離去」,而判決書未見相同文字,進而質疑內
容不一致一節,本院說明如下:
一、新聞稿與判決書性質不同,表達方式本即有別
判決書係法院依法製作之正式裁判文書,詳盡記載事實認定、證據取捨及法律適用,屬於
完整、嚴謹的法律論述;新聞稿係為使社會大眾迅速理解案件重點,依判決內容加以摘要
、整理與文字轉化的說明性文件。本件判決書本文達374頁,而新聞稿僅以35頁作摘要說
明,兩者在篇幅、敘述密度及文字用語上,自難逐字一致,亦無須完全對應。
二、本件新聞稿之描述係基於判決書所載內容之整理與轉述,並非憑空增添情節
本件判決書第121、122頁已記載109年2月20日上午,朱亞虎先生陪同沈慶京先生前往臺北
市政府與柯文哲先生會面之具體過程觀察,並於判決書第131、132頁援引朱亞虎在本院審
理時的證述,包括朱亞虎先生於會面後同日傳訊給程安慈稱「早上帶老闆見到柯市長談了
一個小時,情況十分令老闆滿意」的訊息,以及朱亞虎先生關於上開訊息證稱:「沈慶京
先生出來後滿面笑容。我跟在沈慶京旁邊那麼久,我會察言觀色,他笑得很可愛、很和藹
可親」等語。新聞稿所使用之沈慶京先生「面露滿意微笑離去」一語,係將判決書所載朱
亞虎先生上開觀察內容,加以整理,以較為簡明、易懂的方式呈現,並非虛捏事實,亦未
逾越判決範圍或改變原意。
三、判決效力以判決書為準,新聞稿不具變更裁判之效力
法院裁判之內容與效力,均以正式判決書為唯一依據。新聞稿僅屬說明性質,並不會對判
決書作任何變動,或影響判決之法律效果。本院亦已於新聞稿中明確載明:「本新聞稿內
容如與判決原本不一致者,以判決原本內容為準」,以避免誤解。
本院理解社會對重大案件之高度關注,亦尊重各界監督。然而,對於判決內容之理解,應
以完整判決書為依據,並從整體脈絡加以解讀。若僅就個別文字差異進行片段比較,易致
誤解,且亦無助於理性討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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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つ光(光はまた)、空に堕ちる 望むだけの、熱を捧げて
死に逝く星の、生んだ炎が 最期の夢に、灼かれているよ
嘆き光、波にのまれ 痛みの中、君は目醒めて
傷つけながら、出来る絆が 孤独を今、描き始める
崩れ落ちゆく、過ちの果て 最期の夢を、見続けてるよ
——西川貴教《ミーティア》(『機動戰士鋼彈SEED DESTINY』插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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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作者: laptic 2026-04-11 21:19: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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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同主題文章:
Re: [新聞] 柯文哲案判決書和新聞稿有出入?法學教授
04-11 21:19 laptic
→ brella: 正本有誤,也須以原本為主
不過那些藍白大概不知道正本跟原本差在哪1F 118.171.146.44 台灣 04/11 21:20
推 cerberi: 問題在於對價認定極不合理3F 36.225.224.14 台灣 04/11 21:22
推 smart1989: 問題是新聞稿的依據是什麼?這不是電視台耶,這是法院給的新聞稿,一句依判決為主就可以簡單帶過嗎?4F 42.73.204.220 台灣 04/11 21:22
→ laptic: 理論上不行,但這也只能看第二審要不要糾正罷了...7F 118.101.171.234 馬來西亞 04/11 21:25
→ dapei842110: 通稿怎麼杜撰出一抹微笑?9F 123.204.170.173 台灣 04/11 21:54
推 evaras: 一樓就是那種很歡迎印度人去住他家的人喔大家看一下10F 42.79.82.214 台灣 04/11 21:56
推 victorly: 要承認一抹微笑是自己掰的?12F 61.228.122.226 台灣 04/11 21:56
編輯說明:北院已回應此事,補充供參
※ 編輯: laptic (118.101.171.234 馬來西亞), 04/11/2026 22:01:24
推 fab5: 結論就是自己也知道是小丑 什麼狗屁司法13F 153.246.173.135 日本 04/11 22:07
→ AlianF: 翻譯:老子分類是新聞 想掰就掰14F 27.51.2.213 台灣 04/11 22: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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