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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板 Gossiping
作者 標題 Re: [問卦] 有沒有多元成家的陷阱的掛
時間 Thu Sep 19 14:47:30 2013
※ 引述《DPPIsBitch (甲甲愛滋通報步步高升)》之銘言:
: ※ 引述《HermesKing (Hermes)》之銘言:
: : 這是對應現今的「家屬制度」所做出的變革。
: : 現今的家屬制度以具有「親屬關係」為必要,
: : 修法方向是打算拿掉「親屬關係」這個限制。
: 現今家屬制度以親屬關係為必要? 原則是這樣~難道沒有例外?
: 沒有親屬關係"完全"沒有辦法可行?
: 你沒有看過現行民法
: 1123條第三項嗎?
: 雖非親屬,而以永久共同生活為目的同居一家者,視為家屬。
: (注意!是視為喔~不容舉反證推翻)
: 所以你下面的例子~哪邊蹦出來的?
: : 因為現況下,想要成為「家人」,要嘛血親要嘛姻親,完全沒別的辦法可行,
: : 像郭嘯天跟楊鐵心這兩個拜把兄弟就不可能成為一家人,感情再好都不可能。
正是因為以「親屬關係」為原則,「例外」時才允許,故才有了修法的必要。
用字遣詞確實是太過誇張,完全忽略實際的可能性,將會對原文做修改。
: : 這個制度除了相互代理家務及扶養義務外,也沒其他法律上的權利義務變化。
: 來談扶養義務就更好笑了
: 所謂義務~白話一點就是你想逃都逃不掉(除非有像民1118-1條這種例外)
: 因此在現行制度下~你被認為是家屬就會有扶養的義務(民1116條第三順位)
: 而依照草案的修正理由
: 家的組成"改以個人自主意願為憑"(還把非親屬永久共同生活視為家屬刪除)
: 所以可以任意脫離嗎?
: 那麼~這個"扶養義務"發生時~脫離親屬不就好了
: 那不就又回到~想照顧就照顧
: 不想照顧就脫離親屬
: 算哪們子的"義務"
: 可以由扶養人任意選擇存續切斷?
: 修法的實益在哪邊?
修法的實益就是直接取消「親屬關係」的限制,減輕舉證負擔。
不錯,加入與退出只要向戶政機關登記就可以了,沒有其他要件設限。
相對來講現行上侷限於親屬關係時也是同樣的規定,譬如未收養的繼子女。
這是因為扶養的制度排序時也考量到繼承權次序、平時的照顧比例,
對沒錢分還要養的這類自然會比較寬鬆。
: : 不錯,這正是這次法案最有爭議的點!
: : 以法案的角度而言,同性婚姻跟多元成家的部分其實相對沒有爭議。
: : 伴侶制度可以從很多個角度去切入,你可以說是義兄弟制度也可以說是試婚制度。
: : 無論從什麼角度去詮釋,唯一的共同點就是以「永久共同」在一起為目的,
: : 而試婚的屬性,也提供了同居伴侶(不限性傾向)一個「有保障的試用期」,
: : 要是擔心保障不夠,那就採結婚制度結婚,別採伴侶制度。
: : 此外,這個制度著重於「兩個人」的結合,而非「兩家人」的結合,因此沒有姻親。
: : 但若是伴侶制度下生的小孩,一樣是比照婚生子女的規定去論他的血緣。
: 伴侶制度下生的小孩~一樣比照婚生子女的規定??
: 有立論依據嗎?
: 我看到的草案1058-7條一項
: 伴侶關係存續中受胎之子女,無第1063條婚生推定之準用
: 簡單來說~伴侶關係存續中~生下來的小孩叫做非婚生子女
: 你是怎麼推論到因為伴侶制度他一樣會有跟婚生子女一樣的血緣?
: 哪邊有推定伴侶他方就是他爹?
: 你有沒有看過草案啊?
這是我的疏漏,確實是我誤讀打錯。感謝提醒,將對原文做修正。
不過對於子女確實還是設有保障規定的 m(_ _)m
親屬關係至少生母這邊是確定的,法律上的另一個父/母就走認領、準正或收養才確定。
: : 也就是說,這位小朋友一樣有阿公阿嬤、二舅、三表叔、四嬸婆、五姨媽……
: : 也就是說,這位小朋友一樣有阿公阿嬤、二舅、三表叔、四嬸婆、五姨媽……
: : 對於兒童的保障絕對沒有少,而是比現行未婚子女下賦予更多的保障。
: : 至少有先推定伴侶的他方就是他爹,不像未婚子女還要透過官司確定。
: : 整體經解釋過後,我個人是覺得可以接受,並沒有那麼恐怖。
: 所以你是聽誰解釋啊?
: 然後自己有沒有去看看法條草案跟解釋的人說的一樣嗎?
: : 並不會因為一個制度的合法化而令非同性戀者一秒變同性戀;
: : 也不會因為沒有合法化而令那些晚婚或著不婚的人跑去結婚;
: : 至於雜交濫交,那更是與合法化完全風馬牛不相及的假議題。
: 補充一下~
: 有看過一些甲甲跳出來說婚姻制度可以減少雜交喔
: 果然是風馬牛不相及
我無法替別人的言論做回應。
不過很明顯的,雜交濫交根本不會因為結婚與否而有所影響,這是個人責任感的問題。
雖然通常願意邁入婚姻的那群,也是願意負起責任那群,但實際上還是沒有因果關係。
: : 要看反對內容,如果是訴諸法案的不完備,那就不會有人貼歧視標籤;
: : 反之若是訴諸不自然、不宗教等等,那麼這不是歧視,有什麼是歧視?
: 先說兩點就好了~以免開花~
: 問題還一大堆
無論如何感謝你的糾錯,避免有錯誤的內容做了誤導 m(_ _)m
: 再來底下的修文
: : 婚姻制度的部分,將性別相關的名詞稍作修改,使得同性婚姻也包括在內。
: 立法有這麼簡單放進一個同性婚姻進去就解決了?
: 試問~女女同志其中之一懷孕生子
: 按照草案及未修改之民法(民1063沒再修法行列)
: 要推定為另一方的婚生子女
: 兩個女的可以生出一個小孩
: 合邏輯嗎?
法律上的親子本就與血緣上的親子是兩回事,可以分別討論。
若是修法通過,那絕對是符合法律上邏輯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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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From: 180.176.124.194
推 :親屬關係生母那邊確定的~跟伴侶法一點關係都沒有1F 09/19 14:55
→ :另一母也不可能認領~因為認領重點是真實血緣的聯繫
→ :最後面我的意思是~修法有缺漏~漏修1063
→ :另一母也不可能認領~因為認領重點是真實血緣的聯繫
→ :最後面我的意思是~修法有缺漏~漏修1063
原來如此,這部分的話他在1063的說明有提到:
為兼顧同性婚姻中子女之權益,並維護婚姻之安定與和諧,對同性婚姻中子女
之身分認定,以配偶一方受胎是否經配偶雙方同意,為婚生子女之判斷依據。
如同性配偶雙方同意由其中一方進行受胎時,依誠信原則及禁反言之法理,所
生之子女應即視為配偶雙方之婚生子女,適用婚生推定原則。
※ 編輯: HermesKing 來自: 180.176.124.194 (09/19 15:15)
推 :你打的多元家屬重點之一是為了"扶養義務"的建立4F 09/19 14:58
→ :在經過你這篇解釋根本就矛盾了
→ :在經過你這篇解釋根本就矛盾了
扶養義務在存續中存在很合理,並不矛盾。
若是關係結束還要扶養那也太可怕了...
終生綁定,除非砍掉重練,這還不塊陶啊~~~
→ :其實代理家務這種事也根本是假議題~代理權的授予本來6F 09/19 15:00
→ :就可以任意為之~
→ :就可以任意為之~
是可以任意為之,但是還要經過一道「授予」的手續
推 :不過也感謝你理性討論~與某些甲甲不一樣8F 09/19 15:07
理性討論才能獲得些什麼,流於謾罵就什麼都沒有,只能殺殺時間
雖然這句怪怪的,但我不是甲甲 ˊ_>ˋ
※ 編輯: HermesKing 來自: 180.176.124.194 (09/19 15:20)
推 :這就很有問題了~實際上沒有血緣~子女是否可以提9F 09/19 15:20
→ :否認子女之訴?沒有理由要子女接受沒有血緣的第二個媽吧
→ :否認子女之訴?沒有理由要子女接受沒有血緣的第二個媽吧
→ :否認親子關係之訴(幫你接)11F 09/19 15:21
→ :而且子女沒有禁反言的問題12F 09/19 15:21
→ :那如果子女可以提~媽媽不能提~不又是一個很奇怪的法律
→ :狀態?
→ :又如果你限制子女提起否認親子之訴~是否又會違反
→ :J587 子女獲知血統來源之人格權? 有違憲之虞!
→ :那如果子女可以提~媽媽不能提~不又是一個很奇怪的法律
→ :狀態?
→ :又如果你限制子女提起否認親子之訴~是否又會違反
→ :J587 子女獲知血統來源之人格權? 有違憲之虞!
→ :若是如此就有點類似"試管嬰兒"或"代理孕母"的論戰了17F 09/19 15:24
→ :屆時可能要往這個方向去處理
→ :屆時可能要往這個方向去處理
→ :代理權授予只要有合意就可以了~多人家屬還要"登記"19F 09/19 15:26
→ :到底哪個才是需要經過"一道"手續?
→ :代理孕母我國應該也是不承認吧
→ :現行的扶養義務~大部分都是逃不掉的沒錯
→ :能逃掉~依個人意願執行~算甚麼義務~
→ :到底哪個才是需要經過"一道"手續?
→ :代理孕母我國應該也是不承認吧
→ :現行的扶養義務~大部分都是逃不掉的沒錯
→ :能逃掉~依個人意願執行~算甚麼義務~
→ :代理孕母,但不是在研擬要合法化嗎?(只是很起爭議就是)24F 09/19 15:30
→ :很多東西都在研擬合法化~不過還沒合法就不需要拿出來說25F 09/19 15:34
→ :我的意思是借用這類的概念去否認掉法律對生父/母的關係26F 09/19 15:44
→ :也就是人工生殖法裡面現有的規定
→ :不過裡面確實會有一個致命的矛盾
→ :也就是B經過A的同意到夜店去跟C發生一夜情懷孕
→ :這個時候應該就要回歸你所提到的587會比較適當
→ :也就是人工生殖法裡面現有的規定
→ :不過裡面確實會有一個致命的矛盾
→ :也就是B經過A的同意到夜店去跟C發生一夜情懷孕
→ :這個時候應該就要回歸你所提到的587會比較適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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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9-19 12:55 ■ Re: [問卦] 有沒有多元成家的陷阱的掛
● 09-19 14:47 ■ Re: [問卦] 有沒有多元成家的陷阱的掛
09-19 22:28 ■ Fw: [問卦] 有沒有多元成家的陷阱的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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