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本文為 vickyshan.bbs. 轉寄自 ptt.cc 更新時間: 2013-11-05 13:33:06
看板 Gossiping
作者 標題 Re: [新聞] 網路訟棍族「釣魚」 挑釁網友索和解金
時間 Mon Nov 4 16:57:20 2013
※ 引述《RedCarRet (天長地久)》之銘言:
: 元的和解金,對方才撤告;一問之下,才知有網友也被此人告,對方甚至故意到南部偏遠
: 地區的警分局提告,逼得他千里迢迢南下到分局做筆錄。
根本就沒這回事啊, 不要再傻傻的被騙了
之前聖潔事件也是, 鄉民根本就不應該組嘉義雞肉飯團
應該是讓盧教授環島才對啊
刑法是以原告就被告, 被告在哪邊就可以申請在哪邊審理
偵辦階段也是一樣
警察偵查犯罪手冊裡
第一章 總則 第五節 責任區分
第三十點 犯罪案件管轄責任區分如下:
(六)一般網路犯罪案件:
3.以犯罪嫌疑人現住所或戶籍地或上網從事犯罪行為之所在地之警察機關
為管轄機關(如被害人可提供懷疑對象)。
如果你被告, 在進法院前的警方部份, 你一樣可以申請管轄責任轉移
你住哪就申請移到哪, 哪個警察或偵查佐不肯你就申訴他
直接在家附近的分局跟偵查隊作筆錄就可以
不要再傻傻的讓自己的權利睡著了
以上所說本人親身經歷過, 保證都是可行的
但真的有警察會不知道這件事
萬一真的碰到這種警察, 請記得叫他去查手冊, 不查就去投訴他, 就這樣簡單
不要再跑來跑去了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220.134.11.168
→ :講清楚點給大家參考參考 步驟啊流程之類的1F 11/04 16:59
可以去看看這篇 #1HEtIrJb (Salary)推 :2F 11/04 17:00
※ 編輯: Subaudition 來自: 220.134.11.168 (11/04 17:00)推 :有主意 XD3F 11/04 17:00
推 :實用推~~4F 11/04 17:00
推 :相牽連案件可以擇一被告住所地起訴...請先搞清楚5F 11/04 17:01
這招至少可以先pass掉前面偵查部份讓大家不用只是為了作筆錄跑很遠(而且正規還要跑兩次)
團體案件就請其他大大幫忙出招了
推 :食用推6F 11/04 17:01
推 :讚 應該M起來 v( ̄︶ ̄)y7F 11/04 17:02
推 :實用~~請問可以用於多個被告在不同地方嗎?8F 11/04 17:02
→ :下次南部吱吱遇到北部蛆蛆來鬧可以考慮用這一招9F 11/04 17:02
→ :為啥要轉觀念不是很正確的文章加深錯誤?10F 11/04 17:03
那篇也是我寫的, 內容有更正過了, 還有哪邊有錯誤煩請提出讓我能修正~thx→ :警察硬一點加懂法律,這招就沒用了11F 11/04 17:04
這招就是由白紙黑字的條文而來, 請問是怎樣會沒用?推 :幫忙推,另外祝頌棍遇到在外面七逃的剁手剁腳12F 11/04 17:05
→ :起訴和筆錄不衝突吧?實際上那些訟棍要他們稍微離開居住地13F 11/04 17:06
→ :很多就不會去做筆錄了,對方發現你懂一點法也不會想告
筆錄是前兩關, 起訴是第三關→ :很多就不會去做筆錄了,對方發現你懂一點法也不會想告
團體起訴這我無法解說
不過前兩關的說明是一定可以用這個方法到家附近的警局作筆錄的
前兩關只是被告的事, 沒記錯的話原告除一開始的提告後
要一直到起訴後(第三關)才會開始要動身
※ 編輯: Subaudition 來自: 220.134.11.168 (11/04 17:11)
→ :一般起訴是會用視訊,除非結案才會硬要你到場,倒是筆錄會15F 11/04 17:10
→ :比較麻煩,所以能轉就轉,只差能不能強制要求對方到你那
→ :去做筆錄就不知道了。如果可以很多訟棍就不會去
→ :比較麻煩,所以能轉就轉,只差能不能強制要求對方到你那
→ :去做筆錄就不知道了。如果可以很多訟棍就不會去
推 :高等法院96年度上易字第361號判決自己看看18F 11/04 17:14
推 :推這篇19F 11/04 17:14
→ :相牽連案件加上上揭判決要旨,原告只要在被告其中一人20F 11/04 17:15
→ :住所地提告,根本不需要到處告
→ :手冊僅是行政命令位階,要告你的不需要請警察做筆錄
→ :住所地提告,根本不需要到處告
→ :手冊僅是行政命令位階,要告你的不需要請警察做筆錄
→ :還有這種問題... 看樣子台灣法律真的需要大修23F 11/04 17:17
→ :可以直接找檢察官...找警察等移送是一般死老百姓用的24F 11/04 17:17
→ :有經驗的訴棍,直接拿網路被罵的文字,請警察調ptt資料
→ :再寫訴狀申告,根本不需要透過警察移送
→ :有經驗的訴棍,直接拿網路被罵的文字,請警察調ptt資料
→ :再寫訴狀申告,根本不需要透過警察移送
→ :是的,直接請電信警察就不用經過警察做筆錄,但是起訴的話27F 11/04 17:19
→ :還有在刑事訴訟中,原告是檢察官...提告的只是告訴人28F 11/04 17:19
→ :可以要求用視訊,如果只是1對1就能申請異地(這招很有用)29F 11/04 17:20
→ :團體比較沒輒,最後一次一定要去,其他幾乎都用視訊就好,
→ :團體比較沒輒,最後一次一定要去,其他幾乎都用視訊就好,
→ :告訴人沒有到庭義務,一般人理解法律跟實務差距還真大31F 11/04 17:20
→ :另外告你並不是對方的意圖,因為他是要賺你的和解金,如果32F 11/04 17:21
→ :視訊wwww你知道台北地方法院刑事庭僅有一庭配備遠距訊問33F 11/04 17:21
→ :單純告刑事他可是拿不到錢,前面要怎弄讓檢察官請你們和34F 11/04 17:21
→ :設備,我沒記錯是刑18庭,重大案件都沒用到遠距訊問了35F 11/04 17:22
推 :原告真的常常都不用出現的,所以才能爽爽的搞人啊36F 11/04 17:22
→ :解才是重點。台北有那麼爛一一?台南至少有兩三廳吧37F 11/04 17:22
→ :更何況是遠距訊問,遠距訊問的前提是路途遙遠不克出庭作38F 11/04 17:22
→ :沒吧,我之前被告也沒提什麼,就直接叫我去台南視訊開偵查39F 11/04 17:23
→ :證 台灣這麼小,你就賭賭看檢察官准不准40F 11/04 17:24
推 :r大你寫一篇正確流程吧@@41F 11/04 17:39
推 :這篇給推42F 11/04 17:41
推 :實用!43F 11/04 17:58
推 :實用推44F 11/04 19:16
推 :推!!45F 11/04 19:30
推 :送啦!46F 11/04 19:46
噓 :噓明顯 我聽說的也是這樣 推推47F 11/05 01:35
→ :推48F 11/05 03:10
推 :推49F 11/05 03:19
推 :相牽連案件當然是以原告為主呀 怎可混為一談 而且被告法50F 11/05 13:02
推 :院有管轄權 單一案件被告當然可依刑訴第5,10條聲請移
→ :轉管轄
→ :忘記還有第十一條 另補 http://ppt.cc/Q8ZF
推 :院有管轄權 單一案件被告當然可依刑訴第5,10條聲請移
→ :轉管轄
→ :忘記還有第十一條 另補 http://ppt.cc/Q8ZF
審核移轉管轄案件應行注意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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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1-04 16:57 ■ Re: [新聞] 網路訟棍族「釣魚」 挑釁網友索和解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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