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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板 Gossiping
作者 標題 Re: [爆卦] 楊梅400戶土地訴訟案內幕
時間 Mon May 19 02:04:11 2014
※ 引述《memy (440nm的逆光飛行)》之銘言:
: 推 BingBaKing: 05/19 01:55
: 推 psdc258:楊梅人推 這真的是大集團用法律漏洞來欺壓一般民眾... 05/19 01:55
這件事情的重點不是大集團
而是鑽法律漏洞
簡單的說 家族代表 叔叔三十年前出來賣地
過了二十年之後 伯伯出來說 叔叔不代表他
這買賣過程不合法
單純看就是賣方根本就是一家人
等到地漲了覺得當年賣太便宜
就裝作當年自己不知道
偽裝成一群宣稱當年買賣不合法
在法律上當他這樣宣稱 他就變成一個獨立的產權
如果遇到法匠的法官 他這種偷雞的做法才會起爭議
就我看來 這根本是詐欺集團:D
檢察官應該要進行測謊了
: 推 joe2233:幫高調 05/19 01:57
: 推 clearday: 05/19 01:5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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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 :您說的比較簡要 好像好懂很多 XDD1F 05/19 02:06
推 :可以主張以 法條或實務 較接近事實 判決2F 05/19 02:06
推 :原來是這樣 我懂了 你講的比較清楚3F 05/19 02:07
推 :為什麼善意第三人會無效?4F 05/19 02:07
→ :不算善意第三人 400戶是對造5F 05/19 02:08
→ :說起來就是400戶沒打聽清楚對方的代表性 被詐騙了
→ :說起來就是400戶沒打聽清楚對方的代表性 被詐騙了
推 :那善良第三人? 可以跟法官說我是善良又吃素的第三人7F 05/19 02:10
推 :可是表意代理中, 只要400人足以相信對方有權代理, 就成立8F 05/19 02:10
→ :就算說沒打聽清楚之類的也不是第三人的責任啊 @@?
→ :就算說沒打聽清楚之類的也不是第三人的責任啊 @@?
推 :桃園地院 民事 102年度 訴字1937號 有興趣者去看判決書吧10F 05/19 02:11
→ :除非升等成集體訴訟不然不會贏 也因此對方才會分開打11F 05/19 02:11
→ :要不要原文轉到房版,至少是一個可以討論的案例。12F 05/19 02:11
→ :這根本就不是第三人 400戶都在契約上 怎麼會是第三人13F 05/19 02:11
→ :第三人是說,這400戶賣房子給外面某人 他才是第三人
→ :第三人是說,這400戶賣房子給外面某人 他才是第三人
→ :我們家也認識葉家 他們住那超過30年了 是先租了好幾年才買15F 05/19 02:12
→ :租期的管理人也一直都是吳長輝
→ :結果過了30年突然有人出去鬧說當初的管理人有問題 普通住
→ :戶哪可能想這麼多...
→ :租期的管理人也一直都是吳長輝
→ :結果過了30年突然有人出去鬧說當初的管理人有問題 普通住
→ :戶哪可能想這麼多...
推 :看了判決書了, 幹, 亂判一通 = =19F 05/19 02:17
推 :叔叔詐欺 叔叔賠錢不就結了20F 05/19 02:18
推 :不知道有沒有律師團能夠幫助他們21F 05/19 02:18
推 :法官也沒錯呀....他依法論法22F 05/19 02:20
→ :安安 看起來法院是要住戶先返還土地再說 要賠償自己去告吳23F 05/19 02:20
→ :你只能說當時民智未開 被騙了24F 05/19 02:21
→ :長輝25F 05/19 02:21
→ :土地值錢了眼紅才來鑽這漏洞...漬漬,400戶加油了!26F 05/19 02:22
推 :法官的意思是 你知道這是祭祀公業 也知道吳是管理人27F 05/19 02:25
→ :不清楚始未 不過照本文 就算當初是賣給家族外的人 買家的28F 05/19 02:25
→ :就不算善意 而吳沒有自稱是代表所有人 也沒表見代理29F 05/19 02:26
→ :顧問不該注意祭祀公業條例第33條嗎30F 05/19 02:26
推 :法官哪裡沒錯 = = 不管無權代理和是否成立表見代理31F 05/19 02:27
→ :都要被告舉證是三小? 被告足以相信就成立了, 還舉說賣主的
→ :"全體派下員之同意"應該是指只有其中17人, 所以不應相信
→ :法官是說"就算吳有自稱代表全體, 那應該是只代表17人" = =
→ :都要被告舉證是三小? 被告足以相信就成立了, 還舉說賣主的
→ :"全體派下員之同意"應該是指只有其中17人, 所以不應相信
→ :法官是說"就算吳有自稱代表全體, 那應該是只代表17人" = =
→ :吳當初有申請派下員名冊經政府核備 名單也經公告過35F 05/19 02:30
→ :法官沒有錯。 這的確是當時疏於查證36F 05/19 02:31
推 :不受善意第三人保障的理由又不是這樣37F 05/19 02:31
→ :沒有那些人一個一個人頭蓋章 就是理虧38F 05/19 02:31
推 :舉證之所在,敗訴之所在39F 05/19 02:32
→ :判決書就寫明了 土地法四十三條 是登記和實際狀況不符40F 05/19 02:32
→ :才會絕對有效 但是這案例是相符的 所以並不能適用
→ :才會絕對有效 但是這案例是相符的 所以並不能適用
推 :你看表見代理那部份, 善意第三人是98年才訂的不適用42F 05/19 02:32
→ :另外一個是不能溯及既往43F 05/19 02:33
→ :這判決根本亂七八糟, 最好是我們40人的公會44F 05/19 02:33
→ :拿出十人名單, 對方不知是否全體, 這樣就算是無效啦
→ :拿出十人名單, 對方不知是否全體, 這樣就算是無效啦
推 :沒有錯喔,管理員個人本來就不代表全體46F 05/19 02:34
→ :同情歸同情 這400人沒勝算就是了
→ :同情歸同情 這400人沒勝算就是了
→ :但表見代理只要被告"足以相信全體"就表見了啊48F 05/19 02:35
→ :在那種情形下, 委任人負責任, 應該去找他要吧?
→ :在那種情形下, 委任人負責任, 應該去找他要吧?
→ :被告沒說他代表全體,他說他是管理人50F 05/19 02:36
→ :所以就講當時民智未開 搞不清楚管理人沒有那個權力
→ :去處分財產。
→ :所以就講當時民智未開 搞不清楚管理人沒有那個權力
→ :去處分財產。
→ :判決裡沒寫到他是否有說, 只說"他就算說了全體, 應指17人"53F 05/19 02:37
推 :看到有人說 不算是第三人的部分 你還想跟他談法XD54F 05/19 02:38
推 :民169的當事人是本人與代理人喔 所以400戶的確是第三人55F 05/19 02:40
推 :要他們集體訴訟!!56F 05/19 02:41
推 :判決書也寫明了 是因為98年才制定 所以不溯及既往57F 05/19 02:41
→ :還有阿不要只看表見代理定義 法條上寫的可都要無過失的58F 05/19 02:42
→ :所以判決書也認定是第三人啊 只是不受後來修的法所保障59F 05/19 02:42
→ :還在那邊契約勒...
→ :還在那邊契約勒...
→ :所以是第三人就是了~ 那為何還會這樣判? 小弟還是搞不懂...61F 05/19 02:42
→ :第三人係指債之關係當事人以外之人 所以提及第三人 要先看62F 05/19 02:43
→ :大家說的債之關係是否同一
→ :大家說的債之關係是否同一
→ :因為這案件相關的兩條保障第三人的法條都不適用64F 05/19 02:43
→ :大致OK~ 這例子還蠻慘的...65F 05/19 02:45
推 :其實認真看完這判決書 真的覺得頗無奈....66F 05/19 02:46
推 :不過本案也只能要租金吧 已經2030年 罹於時效了吧67F 05/19 02:47
→ :BTW 代理關係非債之關係 法條用語也用第三人 所以你們談的68F 05/19 02:47
推 :那可不可以說明看看為什麼不適用表見代理?69F 05/19 02:48
→ :第三人看嘸 不懂前因後果 灰灰70F 05/19 02:48
→ :就因為"他自己申報時只放了17人"這樣? 又不知道公會有幾人71F 05/19 02:49
→ :表見代理前提是無權代理 所以已經先確認管理人無權代理惹?72F 05/19 02:51
→ :討論串中的第三人->筆者
→ :討論串中的第三人->筆者
推 :應該是 依照消息 前面已經打了幾次官司了74F 05/19 02:53
推 :主張是無權代理沒錯, 只因為"有無表示全體並無證據可佐"75F 05/19 02:53
→ :就算有, 也只應該代理17人吧<- 就判表見代理無效 = =
→ :簡單說就是我公司1000人, 我拿300人簽名同意去賣公司...
→ :然後公司賣掉, 別人再說我說的全體公司同意只代表300人
→ :就算有, 也只應該代理17人吧<- 就判表見代理無效 = =
→ :簡單說就是我公司1000人, 我拿300人簽名同意去賣公司...
→ :然後公司賣掉, 別人再說我說的全體公司同意只代表300人
推 :前面談的第三人好像是不動產善意取得的第三人?..98年修79F 05/19 02:55
→ :你就得交回來, 這是三小判決? 對方是知道有1000人喔?80F 05/19 02:55
→ :應該是可以查81F 05/19 02:56
推 : 派下員應該都有登記吧 不然隨便簽兩個也行嗎82F 05/19 02:57
推 :以前要怎麼查? GOOGLE嗎?83F 05/19 03:01
→ :民政公告的派下員民冊就是那17人啊XDDD84F 05/19 03:04
→ : 名
→ : 名
推 :所以公告是只有17民派下員, 17人的代理不能視為表見代理?86F 05/19 03:07
→ :幹這三小判決啦
→ :幹這三小判決啦
→ :管理人的代理權問題應該是在之前的訴訟解決 可能要去翻之88F 05/19 03:10
→ :前的判決書
→ :順序應該是伯伯先告叔叔 告成之後再告住戶
→ :前的判決書
→ :順序應該是伯伯先告叔叔 告成之後再告住戶
推 :叔叔已掛91F 05/19 03:18
→ :前一篇原文有提到他們從民國90幾年就開始在打官司92F 05/19 03:19
推 :舉證之所在 敗訴之所在93F 05/19 07:48
推 :其實法官是同意善意第三人 但他搬出溯及既往94F 05/19 08: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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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b revive 說讚!
1樓 時間: 2014-05-19 11:18:54 (台灣)
讚
05-19 11:18 TW
善意的第三人是指: 被告"400名住戶" vs 告訴"伯伯" vs "叔叔(善意的第三人)".....意思是說 任何人在權益受侵害,提告時, 介於 "告訴人" vs "被告人" 以外的第三人(不一定具有善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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