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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文為 leeles.bbs. 轉寄自 ptt.cc 更新時間: 2014-03-01 19:32:04
看板 Gossiping
作者 deathsheep (千杯醉不倒)
標題 Re: [新聞] 馬:重查林宅血案、陳文成命案
時間 Sat Mar  1 16:51:02 2014


※ 引述《taidocky (taidocky)》之銘言:
: 馬:重查林宅血案、陳文成命案
: 訪綠島提人權承諾
: 【記者陳志平/台北報導】

: 馬英九說,他在法務部長任內配合刑事訴訟法修正,落實檢察官問案一定全程錄音的規定
: ,並杜絕刑求,他擔任台北市長後,更為台北市80多個偵訊室更新硬體設備,讓問案刑求
: 真正成為歷史,一旦他當選總統,他會以同樣標準落實在全台灣。

讓我們來回顧一下偉大的馬皇,祂那不凡的職業學...喔不,是不凡的經歷:

依維基百科記載,馬英九當法務部長的期間是1993年2月27日到1996年6月10日。

刑事訴訟法的修正記錄可去下面網站找:
http://ppt.cc/2o9V

他任內刑事訴訟法有兩次修正公佈,第一次是在1993年7月9日修正,經總統(82)華總
(一)義字第3701號令於7月30公佈;第二次是1995年10月5日修正,經總統(84)華總
(一)義字第8198號令於10月20日公佈。


第一次修正是關於刑事訴訟法第61條 (文書送達)。

第二次修正是關於刑事訴訟法第253 (緩起訴)、373 (二審判決書內容)、376 (不得上訴
第三審之罪)、449 (簡易判決)、451 (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 、454 (簡易判決聲請格式
)、449-1 (簡易庭)。


這兩次修正根本就看不出來「檢察官錄音」刑事訴訟法修正規定是他任內修的。

「檢察官錄音」的修正是在1997年12月19日,經總統(87)華總(一)義字第87000093
00號令公佈於次年1月21日,在第100-1條:

【修正前條文】
  本章之規定,於司法警察官或司法警察詢問犯罪嫌疑人時,準用之。

【修正條文】
  訊問被告,應全程連續錄音;必要時,並應全程連續錄影。但有急迫情況且經記明筆
錄者,不在此限。
  筆錄內所載之被告陳述與錄音或錄影之內容不符者,除有前項但書情形外,其不符之
部分,不得作為證據。
  第一項錄音、錄影資料之保管方法,分別由司法院、行政院定之。

【立法理由】
  一、司法警察官或司法警察之詢問筆錄,在訴訟程序中,時有被告或辯解非其真意,
或辯解遭受刑求,屢遭質疑,為建立詢問筆錄之公信力,以擔保程序之合法,所以詢問過
程應全程連續錄音並錄影,並應於一定期間內妥為保存,偵審機關如認為有必要時即可調
取勘驗,以期發現真實,並確保自白之任意性。

  二、錄音及錄影之資料由所屬機關另行保管,避免由原承辦人員保管而易發生遺失或
竄改之流弊。

==========

而且當時在委員會審查時,法務部的態度是傾向不全程錄影錄音,而且還說要看案件性質
重不重大,講穿了就是希望立法委員能讓法務部對要不要全程錄影錄音,有自由裁量權。

另一方面,如果馬英九真的當時有做,那他應該要重視刑事被告的人權,但是在2009年的
羈押法修法草案,其情形卻不是這樣:

修羈押法 愈修人權愈倒退
http://www.libertytimes.com.tw/2009/new/jan/22/today-p1.htm
「...草案最具爭議為第六十四條的「律師接見限制」,和第六十五條的「禁止律師傳遞
被告訴外訊息」;另外,草案第四章勞動規定,和第五章生活輔導規定,法界也多持反對
看法。...」


還有,法務部行政執行署的網頁也沒有馬英九所說的這段歷史:
http://www.tpk.moj.gov.tw/ct.asp?xItem=295302&ctNode=28712

==========

1997年的事怎麼會在他任法務部長內的時間軸裡面?

人家愛因斯坦有廣義相對論,馬英九你要利用你的政治重力場在過去的時間內造出不存在

的事實?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220.134.73.112
STi2011:689:說是就是1F 03/01 16:52
※ 編輯: deathsheep      來自: 220.134.73.112       (03/01 16:56)
yoyodiy:當年反對總統直選最大聲那個現在正在當直選總統 夠諷刺吧2F 03/01 16:53
kenta111:專業+1 想不透竟被台灣人連選2任...好險快屆滿了3F 03/01 16:53
uea11:不要傷了689紙糊的心,會崩潰Der4F 03/01 16:57
jones2011:脆弱的心靈 傷不起啊5F 03/01 17:41
LeFilsDuVent:真的很會演,馬不群,好噁心的一個人6F 03/01 18:57
LeFilsDuVent:水母真的好大內高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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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讓我們來回顧一下偉大的馬皇,祂那不凡的職業學...喔不,是不凡的經歷: 依維基百科記載,馬英九當法務部長的期間是1993年2月27日到1996年6月10日。 刑事訴訟法的修正記錄可去下面網站找: 他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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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b f871114 說讚!
1樓 時間: 2014-03-01 19:48:48 (台灣)
  03-01 19:48 TW
遭了糟了...絕對不可能破案了...
2樓 時間: 2014-03-01 20:23:09 (台灣)
  03-01 20:23 TW
馬(挖鼻孔): 不過...這血案..查無不法!
3樓 時間: 2014-03-02 00:18:05 (台灣)
  03-02 00:18 TW
媽宗...痛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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