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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板 Gossiping
作者 標題 Re: [問卦] 提育嬰假遭資遺--求助
時間 Sun May 24 19:36:29 2015
※ 引述《bwat (bwat)》之銘言:
: ※ 引述《Edopei (Edopi)》之銘言:
: : 事情發生:
: : 1.5/15日早上寫MAIL向老闆和主管,提出育嬰假申請告知,請他們核可
: : 2.中間有再SKYPE再告主管通知,請育嬰假MAIL已發出請他核示
: 前兩點沒問題
: : 3.接著,3小時後,被老闆約談,說我表現不佳,無法跟上公司,要資遺我
: 依勞基法 公司免職一人 是不太需要理由的
: 表現不佳這點 完全充份
你別鬧了,google一下勞委會的資料可以嗎??
勞委會對於"無故辭退"的定義如下
如雇主「無故辭退」勞工,若無勞動基準法第十一、十二條規定等,則解僱應屬
違法。
參考一下勞基法第十一,十二條(全國法規資料庫104年02月04日修正)
第 11 條
非有左列情事之一者,雇主不得預告勞工終止勞動契約:
一 歇業或轉讓時。
二 虧損或業務緊縮時。
三 不可抗力暫停工作在一個月以上時。
四 業務性質變更,有減少勞工之必要,又無適當工作可供安置時。
五 勞工對於所擔任之工作確不能勝任時。
第 12 條
勞工有左列情形之一者,雇主得不經預告終止契約:
一 於訂立勞動契約時為虛偽意思表示,使雇主誤信而有受損害之虞者。
二 對於雇主、雇主家屬、雇主代理人或其他共同工作之勞工,實施暴行
或有重大侮辱之行為者。
二 對於雇主、雇主家屬、雇主代理人或其他共同工作之勞工,實施暴行
或有重大侮辱之行為者。
三 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確定,而未諭知緩刑或未准易科罰金者。
四 違反勞動契約或工作規則,情節重大者。
五 故意損耗機器、工具、原料、產品,或其他雇主所有物品,或故意洩
漏雇主技術上、營業上之秘密,致雇主受有損害者。
六 無正當理由繼續曠工三日,或一個月內曠工達六日者。
雇主依前項第一款、第二款及第四款至第六款規定終止契約者,應自知悉
其情形之日起,三十日內為之。
: : 4.老闆又說,我提的育嬰假不可能給我,說為什麼他要幫我向政府請
: : 5.半小後,就接到會計人員的資遺單和資遺費(有拿到預告公資)
: 拿到就沒問題了 這完全合法
合法個頭,附上勞動基準法第十六條
第 16 條
雇主依第十一條或第十三條但書規定終止勞動契約者,其預告期間依左列
各款之規定:
一、繼續工作三個月以上一年未滿者,於十日前預告之。
二、繼續工作一年以上三年未滿者,於二十日前預告之。
三、繼續工作三年以上者,於三十日前預告之。
二、繼續工作一年以上三年未滿者,於二十日前預告之。
三、繼續工作三年以上者,於三十日前預告之。
勞工於接到前項預告後,為另謀工作得於工作時間請假外出。其請假時數
,每星期不得超過二日之工作時間,請假期間之工資照給。
雇主未依第一項規定期間預告而終止契約者,應給付預告期間之工資。
: : 6.走的時,沒簽任何文件,也沒拿資遺費支票
: 理論上被免職者 是不用簽任何文件的
: 最多就交接表
: 若簽了其他的 才是有問題
解雇是要解約的,還要勞健保轉出單跟提供相關證明
沒出過社會?
當公司要僱用你的時候要勞動契約+強制勞工體檢,解約也是依照勞動契約內的勞基法
: : 我只是個職業婦女,媬母有困難,我只能先請育嬰假來帶小朋友
: : 向公司提出我的權利,得到的是資遺回應
: : 因為有可能公司會說,他早就要把我資遺
: : 如果我說,我在5/15早上先MAIL提育嬰假,3小時後,公司提資遺
: : 我可以主張:"提育嬰假為優先,公司不能拒絕"這一點嗎?
: 公司不能拒絕的前提是 此人依然為公司之雇員
: : 請各律師朋友協助~~~謝謝~~~~~~~
: : 被公司欺負的媽媽求助~
: 很抱歉 在勞基法上 此公司完全合法
勞基法就勞基法,扯甚麼性平法?? 砍掉省版面
簡單來說,依勞基法第十一,第十二條,解雇需有滿足以下條件
1.
具有第十一條所列五大項目之問題,得以解約
2.
未觸犯勞基法第十二條之六大項目者,不得逕自解約
3.
若以第十一條為解約條件,最少須於十日前預告,且被解約者享有固定時數求職假
4.
以第十二條為解約條件者,雇主須提出證明,並在獲知此事的三十日內進行
5.
目前請繼續去公司,避免遭到資方以勞基法第十二條第六項曠職處理
6.
若公司要求簽屬文件,請不要簽署,若簽署非資遣的勞動終止契約文件,視為自願離職
最後附上逕自解約的案例說明
http://www.kuolaw.com.tw/?page_id=38
另外,可以查詢各地方法院勞訴字民事判決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218.161.35.151
※ 文章代碼(AID): #1LORV0OF (Gossiping)
※ 文章網址: https://www.ptt.cc/bbs/Gossiping/M.1432467392.A.60F.html
→ : 其實你可以站內啦 不過給推1F 05/24 19:37
轉給原po參考了→ : 先投勞檢就對了別吵~2F 05/24 19:37
→ : 勞工局:查無不法,僅能道德勸說3F 05/24 19:42
推 : 最好錄音 這些老闆人資講話都違反勞基法4F 05/24 19:43
推 : 推阿5F 05/24 19:44
→ : 錄音就落入陷阱了自己去查查6F 05/24 19:49
→ : 光是第11條就可以跟你玩了,又有給預告工資7F 05/24 19:50
→ : 台灣的勞基法就是給雇主玩的
→ : 台灣的勞基法就是給雇主玩的
→ : 勞檢可行只要主題有對9F 05/24 19:52
→ : 法條是貼心酸的嗎 你當一個公司會沒法務?10F 05/24 19:53
公司有法務,難道殺人就不違法了嗎?你拿黨證出來成功率還比較高勒
推 : 錄音是陷阱?11F 05/24 19:53
※ 編輯: ghost008 (218.161.35.151), 05/24/2015 19:58:41推 : 法條公司的雇主比你更清楚,不然也不會說是不適用解雇12F 05/24 19:56
→ : 還給預告工資
→ : 明顯遊走法律邊緣
→ : 這走遊走邊緣的,看法官怎麼判吧
→ : 還給預告工資
→ : 明顯遊走法律邊緣
→ : 這走遊走邊緣的,看法官怎麼判吧
→ : 光是事主要證明他勝任此職位 要如何證明都是個問題16F 05/24 19:59
這邊錯了,雇主要舉證他不適任,因為簽約時,雇主就已經認定他適任該職務了※ 編輯: ghost008 (218.161.35.151), 05/24/2015 20:00:20
→ : 公司有一堆理由說你不適任 你能說什麼17F 05/24 19:59
→ : 法務只是拿人錢幫人處理事,沒必要幫和資方對立的勞方
→ : 法務只是拿人錢幫人處理事,沒必要幫和資方對立的勞方
→ : 簽約時就認定他適任?以後就不會不適任?邏輯怪怪的19F 05/24 20:01
→ : 只要能提出有證據你現在不適任,法官採信即可
→ : 只要能提出有證據你現在不適任,法官採信即可
→ : 績效評佔都能作假了 要舉證不適任太容易21F 05/24 20:02
→ : 在台灣,照法治嗎?22F 05/24 20:03
→ : 原PO要走法院的話,贏的話就是繼續待原公司,不過待得下去嗎?23F 05/24 20:04
→ : 輸的話,跟原本一樣,資遣費和預告工資
→ : 不過還是建議直接檢舉看看,不管是贏還是輸給慣老闆一點教訓
推 : 但歸咎台灣的勞基法太爛以及罰則太輕
→ : 有法務不代表殺人不違法,但殺人未必都會被判死刑
→ : 輸的話,跟原本一樣,資遣費和預告工資
→ : 不過還是建議直接檢舉看看,不管是贏還是輸給慣老闆一點教訓
推 : 但歸咎台灣的勞基法太爛以及罰則太輕
→ : 有法務不代表殺人不違法,但殺人未必都會被判死刑
推 : 推28F 05/24 20:10
→ : 同一個案例,法官不同判決也不同,原PO有時間耗就上法院29F 05/24 20:12
推 : 很多雇主以為清楚法條 實際上亂用一通30F 05/24 20:20
推 : 中小企業不懂法條的一堆好嗎 還這時候工會的重要性就看得出31F 05/24 20:25
推 : 很多推文不太懂勞基法,就在認命覺得被解雇合理32F 05/24 20:25
→ : 原po只要提出考績記錄證明自己沒有不適任,公司就無
→ : 法用不適任的理由來解雇了。
→ : 原po只要提出考績記錄證明自己沒有不適任,公司就無
→ : 法用不適任的理由來解雇了。
→ : 公司說你不適任提出證據容易,還是當事人提適任證據容易?35F 05/24 20:28
→ : 本公司就遇過兩個懷孕期間被資遣,最後也是一樣拿資遣費
→ : 理由就是不適任,還拿考勤跟考績做證據
→ : 中小企業不懂法條,別忘了中小企業後面一堆律師
→ : 我們公司才1百多人,就有兩個律師團
→ : 這種走法律邊緣的,就看法官的判決
→ : 更何況適不適任是看你的雇主和主管決定,不是當事人認為
→ : 考績是主管打的,這種容易做假的東西
→ : 如果勞基法可以保護勞工,現在會有慣老闆?
→ : 本公司就遇過兩個懷孕期間被資遣,最後也是一樣拿資遣費
→ : 理由就是不適任,還拿考勤跟考績做證據
→ : 中小企業不懂法條,別忘了中小企業後面一堆律師
→ : 我們公司才1百多人,就有兩個律師團
→ : 這種走法律邊緣的,就看法官的判決
→ : 更何況適不適任是看你的雇主和主管決定,不是當事人認為
→ : 考績是主管打的,這種容易做假的東西
→ : 如果勞基法可以保護勞工,現在會有慣老闆?
→ : 不適任要公司提證明,不是自己提44F 05/24 20:41
→ : 還有績效做假,如果碰上打年度考績時間點 還有機會,那家
→ : 公司是每月打績效的?季獎也要3個月提一次,要用不適任,
→ : 平時就要多約談,紙本簽名留證據,
→ : 慣老板都是鑽條文漏洞在完,大公司法務較為完備,所以動作
→ : 前應該都研究過了,由原po所敘,該公司主管可能認為只要給
→ : 資遣就好,卻不知道資遣的前置作業要先弄出來,這可以提告
→ : 了,孕婦是天條,請育嬰假也差不多,趕碰這個的主管天真的
→ : 還有績效做假,如果碰上打年度考績時間點 還有機會,那家
→ : 公司是每月打績效的?季獎也要3個月提一次,要用不適任,
→ : 平時就要多約談,紙本簽名留證據,
→ : 慣老板都是鑽條文漏洞在完,大公司法務較為完備,所以動作
→ : 前應該都研究過了,由原po所敘,該公司主管可能認為只要給
→ : 資遣就好,卻不知道資遣的前置作業要先弄出來,這可以提告
→ : 了,孕婦是天條,請育嬰假也差不多,趕碰這個的主管天真的
推 : 資方稱勞方不適任,勞方當然要提出證據說明自己沒有52F 05/24 20:50
→ : 可以,況且育嬰假時間內勞健保都要退的,公司實質上一點虧53F 05/24 20:50
→ : 都沒有,期間碰上打考績也不算在人頭內
→ : 錯喔 證明要資方提
→ : 都沒有,期間碰上打考績也不算在人頭內
→ : 錯喔 證明要資方提
→ : 不適任。考績拿出來如果沒有比別人差,不適任的理由56F 05/24 20:51
→ : 當然就不成立啊。反之公司若要用不適任的理由開除,
→ : 就要佈局製造一些證據,例如考績連續差、記過、警告
→ : 當然就不成立啊。反之公司若要用不適任的理由開除,
→ : 就要佈局製造一些證據,例如考績連續差、記過、警告
→ : 如果要勞方提,約談制度不會不是主管工作之一,為何年度考59F 05/24 20:54
→ : 評最後1~2名要被最追蹤列管,約談還要留紙本,台面上說很好
→ : 聽,要主管輔導,另一個考量是砍人時的證明之一
→ : 你也說要佈局了,所以這不會是一星期內搞的出的,光記過懲
→ : 處要走人評會公告,除非是加急件召開,要不好歹也要一星期
→ : 評最後1~2名要被最追蹤列管,約談還要留紙本,台面上說很好
→ : 聽,要主管輔導,另一個考量是砍人時的證明之一
→ : 你也說要佈局了,所以這不會是一星期內搞的出的,光記過懲
→ : 處要走人評會公告,除非是加急件召開,要不好歹也要一星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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