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本文為 MindOcean 轉寄自 ptt.cc 更新時間: 2015-06-02 15:02: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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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標題 Re: [爆卦] KMT反廢死?來看K黨團、總統力推的兩公約
時間 Tue Jun 2 01:13:13 2015
※ 引述《kalabeen (kalala)》之銘言:
: 摘自維基百科:
: 2009年3月31日,立法院終於通過「經濟社會文化權利國際公約」及「公民與政
: 治權利國際公約」兩項聯合國人權公約。
: 2009年05月14日,中華民國總統馬英九簽署該項公約的批准書,並於2009年05
: 月22日公布。
: 馬英九說,「施行法生效之後,這項公約內容已變成我國法律的一部分,執法人員
: 可直接適用,這點意義非常巨大;而把國際法轉化成國內法,更是立法技術上的一項創舉
: ,非常感謝立法院大力支持,這個做法未來也許可以適用在其它有必要這樣處理的國際
: 公約上。」
: 之前推文不斷有人說,兩公約與廢死、死刑無關-
: 這種天大謊言不知道是那派人刻意在網路上散播?
: 兩公約中關於死刑的條款:
: 一、人人皆有天賦之生存權。此種權利應受法律保障。任何人之生命不得無理
: 剝奪。
: 二、凡未廢除死刑之國家,非犯情節重大之罪,且依照犯罪時有效並與本公約規定及
: 防止及懲治殘害人群罪公約不牴觸之法律,不得科處死刑。死刑非依管轄法院
: 終局判決,不得執行。
: 三、生命之剝奪構成殘害人群罪時,本公約締約國公認本條不得認為授權任何締約國
: 以任何方式減免其依防止及懲治殘害人群罪公約規定所負之任何義務。
: 四、受死刑宣告者,有請求特赦或減刑之權。一切判處死刑之案件均得邀大赦、特赦
: 或減刑。
: 五、未滿十八歲之人犯罪,不得判處死刑;懷胎婦女被判死刑,不得執行其刑。
: 六、本公約締約國不得援引本條,而延緩或阻止死刑之廢除。
: 由國民黨立委,在國民黨總統馬英九簽署下
: 在國民黨多數的立法院
: 所通過的兩公約,
: 雖沒有直接訴求廢死,但遠比蔡正元口中所謂特赦法修正更接近廢死立場
: 國民黨的立場到底是什麼?為何可以邊通過兩公約,邊操弄廢死議題?
: 蔡正元能幫他投下贊成票的的KMT同志們解釋解釋嗎?
先講結論:兩公約ROC就算簽了也沒辦法發揮國際法效力,
現階段兩公約完全是在自爽。
首先, 請看『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的條文
International Covenant on Civil and Political Rights
Article 48
1. The present Covenant is open for signature
by any State Member of the United Nations
or member of any of its specialized agencies,
by any State Party to the Statute of the
International Court of Justice, and by any other
State which has been invited by the General Assembly
of the United Nations to become a Party to
the present Covenant.
2. The present Covenant is subject to ratification.
Instruments of ratification shall be deposited
with the Secretary-General of the United Nations.
3. The present Covenant shall be open to accession
by any State referred to in paragraph 1 of this article.
4. Accession shall be effected by the deposit
an instrument of accession with the
Secretary-General of the United Nations.
5. The Secretary-General of the United Nations
shall inform all States which have signed
this Covenant or acceded to it of the deposit
of each instrument of ratification or accession.
翻譯:
1. 本公約開放給聯合國任何會員國或其專門機構的任何會員國、國
際法院規約的任何當事國、和經聯合國大會邀請為本公約締約國
的任何其他國家簽字。
際法院規約的任何當事國、和經聯合國大會邀請為本公約締約國
的任何其他國家簽字。
2. 本公約須經批准。批准書應交存聯合國秘書長。
3. 本公約應開放給本條第一款所述的任何國家加入。
4. 加入應向聯合國秘書長交存加入書。
5. 聯合國秘書長應將每一批准書或加入書的交存【通知】已經簽字或加
入本公約的所有國家。
再來,關於『經濟社會文化權利國際公約』同樣的條文
International Covenant on Economic, Social and Cultural Rights
Article 26
1. The present Covenant is open for signature
by many State Member of the United Nations
or member of any of its specialized agencies,
by any State Party to the Statute of
the International Court of Justice,
and by any other State which has been invited
by the General Assembly of the United Nations to
become a party to the present Covenant.
2. The present Covenant is subject to ratification.
Instruments of ratification shall be deposited
with the Secretary-General of the United Nations.
3. The present Covenant shall be open to accession
by any State referred to in paragraph 1 of this article.
4. Accession shall be effected by the deposit
of an instrument of accession with
the Secretary-General of the United Nations.
5. The Secretary-General of the United Nations
shall inform all States which have signed
the present Covenant or acceded to it of the deposit
of each instrument of ratification or accession.
翻譯同上一個公約article 48
看到這裡大家一定很好奇UN怎麼處理ROC送件的這個公約
『當然是退回阿!!!!』
『當然是退回阿!!!!』
『當然是退回阿!!!!』
(請參考: http://i.imgur.com/5p1wwZq.jpg
http://i.imgur.com/4g6ieTo.jpg )
因為ROC在1971年在聯合國2758號決議後就已經不是國家了,
而且ROC在台澎也沒有主權目前廢死法案對台灣來說只是代管政府的管理法
案罷了。
而且ROC在台澎也沒有主權目前廢死法案對台灣來說只是代管政府的管理法
案罷了。
馬狗說,「施行法生效之後,這項公約內容已變成我國法律的一部分,
執法人員可直接適用,這點意義非常巨大;而把國際法轉化成國內法,更是
立法技術上的一項創舉,非常感謝立法院大力支持,這個做法未來也許可以
適用在其它有必要這樣處理的國際公約上。」
執法人員可直接適用,這點意義非常巨大;而把國際法轉化成國內法,更是
立法技術上的一項創舉,非常感謝立法院大力支持,這個做法未來也許可以
適用在其它有必要這樣處理的國際公約上。」
我只能說:『我聽你在放屁!!!』
我只能說:『我聽你在放屁!!!』
我只能說:『我聽你在放屁!!!』
馬根本是簽假的啊!!!仗著沒國際法效力,不照做也不會有事,
所以隨便簽唬唬台灣人自己好棒棒.......
而如果希望「兩公約」真能發揮效力,就必須讓這兩個公約具有真正的國際法效力,而要
產生國際法效力,台灣就必須終止ROC代管自決建國。
最後我當然同意人權立國,其實我比較在意轉型正義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111.248.107.109
※ 文章代碼(AID): #1LR9AiSZ (Gossiping)
※ 文章網址: https://www.ptt.cc/bbs/Gossiping/M.1433178796.A.723.html
推 : 非常感謝立法院大力支持 立法院現在是誰家的XD1F 06/02 01:14
推 : 當然不是,第一要務是廢了國民黨的黨產,讓政治正常化2F 06/02 01:15
推 : [url]http://imgur.com/O4oGv6e[/url]3F 06/02 01:15
推 : 不需要,內國法化就可以,施行法就是。4F 06/02 01:15
→ : 問題是施行法也是當神主牌在拜,沒啥要動的意思。
→ : 問題是施行法也是當神主牌在拜,沒啥要動的意思。
當然以管理的名義施行相關法條當然ok 但有人就喜歡拿國際法來嘴砲 說假如沒有這個法
會違反國際法怎樣怎樣的 看了就不爽
推 : 推 長知識6F 06/02 01:15
※ 編輯: Cityfrighten (111.248.107.109), 06/02/2015 01:17:31推 : 這篇基本上言之有物 但你忘記施行法是標準的國內法...7F 06/02 01:17
推 : 就馬想趕潮流阿~8F 06/02 01:17
推 : 國際法要不要履約是看簽約國的意志,不是聯合國。9F 06/02 01:17
人家UN都不承認你是簽約國了 連他們人權網站都沒有TW或ROC了
目前完全是ROC內法形式 不用扯國際法
※ 編輯: Cityfrighten (111.248.107.109), 06/02/2015 01:19:39
→ : 現在問題就是卡在 明明國際不承認 但我們已經自嗨到立法10F 06/02 01:18
→ : 是會違反國際法阿,只是同時也違背國內的法律。11F 06/02 01:18
推 : 當然不是 這種就跟綠能發電一樣是長期的功夫..12F 06/02 01:18
推 : 牠要歷史定位阿 只好各種蒙騙13F 06/02 01:19
→ : 因此嚴格來說是等同違反國內法律的意思。14F 06/02 01:19
→ : 這確實違反「國際法」,只是國際法已轉化為國內法律。
好啦 老外都說台灣政府好棒棒 UN不承認你 你還自動立法依照半套國際法標準→ : 這確實違反「國際法」,只是國際法已轉化為國內法律。
然後要廢死的話 拜託轉型正義一起做 謝謝
推 : 推16F 06/02 01:21
推 : 所以說9.2根本狀況外 XDD 拿馬的政績打民進黨?17F 06/02 01:22
※ 編輯: Cityfrighten (111.248.107.109), 06/02/2015 01:24:29推 : 推18F 06/02 01:25
推 : 馬英九自己簽爽的,根本呵19F 06/02 01:25
※ 編輯: Cityfrighten (111.248.107.109), 06/02/2015 01:26:23推 : 就只是在自爽順便騙騙智商不足的689.220F 06/02 01:25
推 : 所以其實只是自己內部的法條而已,接軌國際法只是他的自嗨啊21F 06/02 01:26
推 : 馬統要的就是歷史地位跟國際聲望啊,就一個自私自利的人22F 06/02 01:28
推 : 推23F 06/02 01:29
推 : 但是施行法通過以後其實就等於有國內法效力24F 06/02 01:29
是這樣沒錯→ : 兩公約沒有生效 是施行法跟其他法律配合修改25F 06/02 01:30
推 : 人家不會因為你是廢死國就認為你夠格加入聯合國,進不進還是26F 06/02 01:30
→ : 雖然沒有國際法效力,但是現在兩公約地位就等於國內法27F 06/02 01:30
→ : 立法院通過國際條約以後就有內國法效力 不用施行法28F 06/02 01:30
※ 編輯: Cityfrighten (111.248.107.109), 06/02/2015 01:31:29→ : 等同其他國內法律一樣,本來就有遵守義務29F 06/02 01:31
→ : 要看阿共臉色,我反倒覺得阿共看到台灣拿廢死說嘴會不高興30F 06/02 01:31
這個議題就更有趣了喔當初澳門是葡萄牙的屬地 香港是英國的屬地
兩國也都有簽兩公約喔
可以去看看後來他們怎麼搓的
總之香港與澳門似乎還是有部分效力
→ : 生效的是施行法以及其他配合修改的法律 直接引兩公約31F 06/02 01:31
→ : 當作審判依據就是錯誤 跟依據懲治盜匪條例判刑一樣
※ 編輯: Cityfrighten (111.248.107.109), 06/02/2015 01:33:59→ : 當作審判依據就是錯誤 跟依據懲治盜匪條例判刑一樣
→ : 法律成立跟生效是兩個階段 兩公約只會成立不會生效33F 06/02 01:33
推 : 高調34F 06/02 01:33
→ : 所以才要在施行法裡面規定其他法律要修改35F 06/02 01:33
→ : 部分效力應該不可能 因為兩公約並沒有允許會員國保留
→ : 部分效力應該不可能 因為兩公約並沒有允許會員國保留
→ : 基本上即便你犯了戰爭罪,基本上也拿你沒皮條。37F 06/02 01:35
推 : na大,你的意思簡單的說,在把刑法死刑修掉以前,公約無效?38F 06/02 01:36
→ : 國際法不能脫離國際政治的現實,談強制力有點虛幻。39F 06/02 01:36
→ : 「人權法」嚴格來說相當準憲法,刑法應該有點拼。
→ : 「人權法」嚴格來說相當準憲法,刑法應該有點拼。
→ : 部分條款的權利 香港是直接抄兩公約內容到本地法律中41F 06/02 01:38
※ 編輯: Cityfrighten (111.248.107.109), 06/02/2015 01:39:28→ : 公約並沒有一定要廢除死刑 所以沒有衝突42F 06/02 01:39
推 : 長知識推阿43F 06/02 01:47
※ 編輯: Cityfrighten (111.248.107.109), 06/02/2015 02:06:21→ : 笑死人的流亡中華民國!中國黨全去死一死!44F 06/02 02:08
推 : 一堆搏取自己歷史定位的枷鎖 ,根本在絞殺臺灣人民 ,國45F 06/02 02:16
→ : 民黨不死 ,就是臺灣人死
→ : 民黨不死 ,就是臺灣人死
→ : 雖然台灣不是聯合國會員, 但是這人權兩公約已經經立法院通47F 06/02 03:02
→ : 過,總統公佈, 所以在台灣一樣具有法律效力 , 即使國外認為
→ : 是自嗨,它在台灣還是有效。
→ : 過,總統公佈, 所以在台灣一樣具有法律效力 , 即使國外認為
→ : 是自嗨,它在台灣還是有效。
推 : 推50F 06/02 04:13
推 : ROC不是台灣人的國家(只是政府),它簽了兩公約,聯合國也是51F 06/02 04:17
→ : 退回,不具國際法效力→重點
→ : 退回,不具國際法效力→重點
推 : 推53F 06/02 05:01
推 : 怎麼會選出這樣異於常人的傢伙哩54F 06/02 07:03
推 :55F 06/02 07:47
推 : 推56F 06/02 07:57
推 : 第一條之三、本公約締約國,包括負責管理非自治及託管領57F 06/02 08:18
→ : 土之國家在內,均應遵照聯合國憲章規定,促進自決權之實
→ : 現,並尊重此種權利。
→ : 終結代管 自決建國
→ : 土之國家在內,均應遵照聯合國憲章規定,促進自決權之實
→ : 現,並尊重此種權利。
→ : 終結代管 自決建國
推 : 自決建國,轉型正義後,再來討論廢不廢比較適當61F 06/02 10: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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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樓 時間: 2015-06-02 15:26:55 (台灣)
→
(編輯過) TW
問題是他為了他的名聲 讓立法院通過 "施行法"...... 2010 成立一個逐步廢除死刑研究推動小組 最初還很認真討論配套方案 而後不了了之 等於是賺到名聲以後 擺爛司法讓人民焦慮 (─ ─)
8樓 時間: 2015-06-02 15:26:43 (台灣)
→
06-02 15:26 TW
喂,小P我問你的那兩個問題,你有沒有看到?什麼時候要給我解答?是解不出來,跑來這裡另開戰場嗎?看來,你還是在講政治話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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