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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文為 MindOcean 轉寄自 ptt.cc 更新時間: 2014-12-05 09:54:06
看板 Gossiping
作者 mixdemons (薑絲)
標題 Re: [爆卦] 撲馬:阿扁到底有沒有罪?
時間 Thu Dec  4 12:11:37 2014


前文恕刪,只留有疑問的部分

{答案是:沒有證據。當時這個案子在最高院的時候,檢察官直接坦承:「沒有直接證據證
明陳敏薰案陳水扁的部分」,而且依照陳敏薰的證詞,「吳淑珍也沒有答應任何事」(你
沒看錯,其實這邊根本已經缺少一個「答應」的要件)。但是這樣一來就搞笑了:如果無
法證明陳水扁是共犯,整個案子根本無法成立公務員收賄罪,而這一千萬最後就只能成為
政治獻金(陳敏薰一開始說是政治獻金,不知為何後來翻供)。}


針對此部分:
人家拿錢請吳淑珍幫忙,雖他沒答應,
但收下了,請問社會大眾心證  會是吳淑珍沒有要幫忙麻
實務上  這算是默示吧   拿錢就是會幫你辦事
不過在此部分  的確看不出來  陳水扁是共犯

我們來複習一下刑法的廣義共犯:共犯有教唆犯、幫助犯、共同正犯三種。所謂教唆犯,

就是吳淑珍去教唆原本沒有犯意的陳水扁去犯罪,如果要這麼判,那就要證明阿扁有收錢
的故意,而這一點非常困難,因為從頭到尾阿扁跟這個案子的相關證據,就只有阿扁當時
問了財政部長林全「陳敏薰是否可以擔任董事長」,然後林全說:「不可以」,還寫了報
告說陳敏薰不適合當董事長(就這樣,沒了)。但是這個證據不能證明阿扁有「收賄的犯
意」,簡單來說,沒有證據證明阿扁對1000萬有認知,更無法證明1000萬和去電詢問林全
有關係。


針對這部分:
陳水扁會突然去問林全說,陳敏薰是否可當董事長
雖然林全回答沒有,但這個行為算不算是有影響,但影響不成功
會不會讓人聯想到跟吳淑珍收錢有關
的確,這個都是法官心證問題

最後回歸賄絡部分,刑法上犯罪的確是要有故意
但如果依這位老師的見解
那麼以後大家只要把錢  交給  某人的親人
某人並沒有收賄故意   且配合法定職權說
這個人的親人收再多錢   也不算賄絡
頂多算政治獻金

很明顯的 在修法以前

這就是傳說中的法律X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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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章網址: http://www.ptt.cc/bbs/Gossiping/M.1417666301.A.D83.html
art1: 所以修法後,只要送錢給高官的親人就能讓他成為共同正犯1F 12/04 12:14
twpost: 有些政治獻金只是談話的入場費而已. 很難有明顯對價關係2F 12/04 12:14
HSUS: 請勿刑法治國3F 12/04 12:15
jyekid: 法律肉棒4F 12/04 12:15
jyekid: 你說的最後回歸賄賂部分 的確是這樣啊 親人非公務員
jyekid: 用了判阿扁弄了擬制公務員 公務員還可已擬制 貼標籤唷
jyekid: 事發到現在也幾年了 立法院修法了嗎 呵呵
blackb: 你好我是撲馬。不能證明故意不算法律漏洞喔。如果今天有8F 12/04 12:18
blackb: 過失收賄罪,那阿扁會成立的XD
jesil: 居然釣到本尊出現  有神快拜10F 12/04 12:19
sd09090: 014有石漬影響力快抓11F 12/04 12:19
sandiato: 釣到大師出來打臉給推12F 12/04 12:20
HermesKing: 天才小釣手!13F 12/04 12:21
sinnerck1: 過失收賄罪感覺很朝啊14F 12/04 12:22
Eniladnewg: 有神快拜!15F 12/04 12:28
TSbb: 出現XDDDDDD16F 12/04 12:33
Rue168101: 天才小釣手17F 12/04 12:37
pkjkimo: 拜~~18F 12/04 12:43
james732: 釣到本人XDDDDD19F 12/04 12:45
greedypeople: 我還想說為何有推  XDDDDD20F 12/04 12:45
rockheart: 今天問題法律如果不用證據,就可以判刑,那到底有多少21F 12/04 12:46
holymars: 你會覺得沒有證據是因為撲馬沒有寫出全部判決書內容..22F 12/04 12:47
holymars: 臺灣高等法院98年度矚上重訴字第60號判決..wiki上有全文
DogCavy: 如果自由心證就可以判刑 那不是沒完沒了嗎24F 12/04 12:49
holymars: 聽了片面說法而不自己查核,自己判斷,那台灣永遠不會好25F 12/04 12:49
DogCavy: 希望是所有政治人物都照扁標準 如果這樣 會不會沒人了26F 12/04 12:49
holymars: 看了判決書全文之後可以有自己的判斷,前提是真的有看..27F 12/04 12:49
ponguy: 鍵盤法學專家被本尊打臉 不推嗎28F 12/04 12:52
pfish9130: 太潮啦 司法用腦補的,不用證據29F 12/04 12:55
KobePikachu: 撲師被釣出來了 推推推30F 12/04 12:56
airswalker: 看了啊? 所以呢?31F 12/04 12:56
greedypeople: 看了 原來林全代號是ZOO32F 12/04 12:56
gyboy74: 我看不懂這篇想表達啥?33F 12/04 12:58
greedypeople: 老實說我看完覺的法官很可疑啊  根本在說故事34F 12/04 12:58
SHIU0315: 出現了!35F 12/04 12:58
greedypeople: 你他媽陳水扁沒幹嘛你還可以揣摩扁扁心境36F 12/04 12:59
blackb: 98年那個判決幾乎沒處理共犯,真正處理是最高院。37F 12/04 12:59
holymars: 二審是事實審,所有的證據在二審就會認定完成了38F 12/04 13:02
holymars: 要討論「有沒有證據」的話看二審判決就好了..法院真的沒
holymars: 有證據就亂定人罪嗎?還是原文沒有把所有證據都寫全
mudee: 關鍵在於無法證明阿扁有收賄故意41F 12/04 13:06
unreal29: 野生撲馬出現了!!!42F 12/04 13:06
flowrew: 奇怪  好久沒看到小英雄出來跳針了43F 12/04 13:07
blackb: 這個案件很奇特。二審認定事實(陳敏薰)跟一審沒差異,44F 12/04 13:07
blackb: 結果到第三審才真正回應阿扁的答辯。你大概不知道,這是
IMISSYOI: 過失收賄罪XDDDDDDDDD46F 12/04 13:07
mudee: 若阿扁沒有故意 那吳淑珍收再多都牽拖不到阿扁47F 12/04 13:08
blackb: 該庭第一次突然自為判決,而且跨了法律審的界線48F 12/04 13:08
blackb: 你都貼判決,應該知道這個奇特現象吧?
holymars: 三審並沒有認定新的事實啊,何謂跨過法律審的界線?50F 12/04 13:11
holymars: 三審裡面事實認定的文字根本是從二審複製貼上的啊..
msk2: 只推撲馬52F 12/04 13:14
nicole1016: 就是愛找漏洞鑽,難怪殺人的都不會判死刑53F 12/04 13:14
blackb: 對,但是三審去衡量了「事實可否適用」的問題。54F 12/04 13:15
blackb: 講簡單一點,就適用論理法則偷渡了事實確認。
gyboy74: 又打臉了56F 12/04 13:17
holymars: 我懂你的意思了,你是說最高法院應該發回更審而不是逕行57F 12/04 13:19
holymars: 判決定讞。但這和原本討論的「沒有證據」似乎有點離題了
holymars: 發回更審只是高院要補完對於阿扁的答辯部份,然後再上訴
holymars: 回最高法院..多拖一段時間而已吧?
chung1202: 以後要收賄都叫老婆去收就好 反正都沒事 還有一堆人會61F 12/04 13:23
chung1202: 幫忙講話
Bode123: 所以說真的 當法官審案真的挺困難的63F 12/04 13:29
chung1202: 對我來說,就是收賄,只是鑽了法律漏洞,所以最後如果因為64F 12/04 13:33
chung1202: 這樣而判無罪,那我也只是摸摸鼻子認了,只能說法條不夠
chung1202: 嚴謹,但我不會因為這樣就一直幫他講話
bestJJ: 拉板凳67F 12/04 13:56
biteyouoh: 我還想說這篇為什麼有20幾推68F 12/04 14:07
yankeehater:  釣到本人XD69F 12/04 14:09
blackb: 是的,但是該庭為何判決值得玩味。不好意思剛剛睡著。70F 12/04 14:20
blackb: 大家有所不知,利用政治獻金來變成政治迫害的情形,那又
blackb: 該如何?這是法律問題啊。如果他真沒故意,你怎麼辦?
dtdon1699: 推73F 12/04 14:22
holymars: 是法律問題沒錯,共同正犯之形成,犯意聯絡是否以明示為74F 12/04 15:37
holymars: 必要,犯罪故意是否以直接故意為必要,這些都是可以探討
holymars: 的法律問題。但當前見解是默示、間接故意也會成立共同正
holymars: 犯。這是可以質疑、討論的(你似乎主張是要明示且直接故
holymars: 意)。
holymars: 但是因見解不同就指控法官「沒有證據」「任意心證判斷」
holymars: 就太超過了一點。希望你能修改原文中的段落把判決書內的
holymars: 事實認定部份補上。(從前面的回文,我想你對事實認定的
holymars: 部份是沒有意見,而是對事實適用和法律適用有意見)
WP1: 我正想回文講鑽漏洞的事你就已經回了 看來腦袋清楚的人還是有83F 12/04 22:54
yamayday62: 釣到惹84F 12/04 22:55
alladult: 胡扯,你愛給人錢,就是政治獻金,結果沒人鳥你的要求85F 12/04 23:13
alladult: 你現在給彭淮南的老婆在多錢,結果沒人鳥你,這不是賄絡
alladult: 這是活該,賄落就是要對價,犯意聯絡,這哪有法律漏洞
jpadult1: 總言之 沒充分證據 用法官心證腦補 那台灣法官叫推理小88F 12/05 06:01
jpadult1: 說家當更適合
jpadult1: 整件案子 似乎是先定罪 補證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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