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
fp72 (憲政專家老周)
123.194.37.45 (台灣)
2014-12-05 13:11:48 推 blackb: 你好我是撲馬,可以幫我上色嗎?隨便上,因為文章好長。 54F 12-05 13:34
推 blackb: 014我寫過:你把FB網誌往前翻就有,兩篇。 105F 12-05 13:46
噓 blackb: 不好意思,我把蔡銘哲打成蔡成允了,謝罪謝罪。 123F 12-05 13:53
推 blackb: 你說本案嗎?不是,本案應該是只有吳淑珍他們有罪。 154F 12-05 14:06
→ blackb: 我自己看卷,認為吳淑珍的地方沒什麼好辯駁的。 158F 12-05 14: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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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sma7061 (sma7061)
220.141.123.95 (台灣)
2014-12-04 11:37:27 推 blackb: 我下一篇會寫實質影響力,可以等到那時候再來評斷。感謝 214F 12-04 12:26
→ blackb: 我沒犯罪,我也常把錢匯到海外啊XD。 222F 12-04 12:27
→ blackb: 我也會處理到底有無法律漏洞的問題。法律問題我都留下一篇 227F 12-04 12:28
→ blackb: 我兩年前寫過014不構成貪污(但構成他罪),同樣標準
你可以詳查,我主張一直都沒變。 383F 12-04 14: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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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mixdemons (薑絲)
125.227.46.100 (台灣)
2014-12-04 12:11:37 推 blackb: 你好我是撲馬。不能證明故意不算法律漏洞喔。如果今天有過失收賄罪,那阿扁會成立的XD 8F 12-04 12:18
推 blackb: 98年那個判決幾乎沒處理共犯,真正處理是最高院。 37F 12-04 12:59
推 blackb: 這個案件很奇特。二審認定事實(陳敏薰)跟一審沒差異,結果到第三審才真正回應阿扁的答辯。你大概不知道,這是 44F 12-04 13: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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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cipc444 1.163.179.134 (台灣)
2014-04-12 04:42:34 推 blackb: 我不反對呂律師說法喔。我反對的是質疑遊行違法的言論。 36F 04-12 04:51
作者:
Ho1liday (江湖唯有英雄志)
114.33.42.53 (台灣)
2014-04-12 02:07:41 推 blackb: 我本人啦,回在下一篇了。 277F 04-12 04:16
作者:
siba 1.171.116.121 (台灣)
2014-03-26 17:33:08 推 blackb: 我發現在批踢踢上不易閱讀,可否把每一個標題(1-15)上色? 41F 03-26 17:45
→ blackb: 十分感謝(我原作者) 43F 03-26 17:46
→ blackb: 真的很不好意思,我應該自己學的,感謝感謝。 49F 03-26 17:47
推 blackb: 別說反服貿啦。我是反不透明的自貿,並非純左啦。 61F 03-26 17:50
推 blackb: 會做宣傳稿,詞彙會全部改成正經的。這個是單純個人版本。 125F 03-26 18: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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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blackb 68.5.102.43 (美國)
2014-03-07 17:44:49 → blackb: 對不起,寫順了就寫撲馬了。我是原文的沈律師本人。 65F 03-07 17:50
→ blackb: 不好意思,發在FB上的沒有打算給多數人看懂,等判決出來, 123F 03-07 17:56
→ blackb: 會寫一篇白話文的。感謝指正! 127F 03-07 17:56
→ blackb: 結構問題。已經改了一些,地方法院已比以前獨立,只是不夠 186F 03-07 18:04
→ blackb: 有要改提審啊,問題是立法院啊。 234F 03-07 18: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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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darkofpolo (路人初號機)
114.39.28.252 (台灣)
2014-03-07 17:05:40 推 blackb: 我就是沈律師本人。判重指的是有些人證據確實不足。判輕當判輕指的是證據充足的其他幾個人,我認為過輕了。 64F 03-07 17:21
→ blackb: 法律語言易生隔閡,勿見怪。 69F 03-07 17:22
推 blackb: 我說的不是故意的主觀,是犯意聯絡(共同正犯)。 81F 03-07 17:29
→ blackb: 即使交給陪審團,法官還是要給因果認定標準,不會改善的。 84F 03-07 17: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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