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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板 Gossiping
作者 kuod (重點呢?)
標題 Re: [新聞] 27歲被人誣陷,判了無期徒刑,兩個女兒都
時間 2018-02-19 Mon. 01:16:48


前文題要
蕭先生交友不慎,有五名毒販被抓,串供指證這位蕭先生為上游,中間還有檢查官協助引導自白,後來五名毒販當中有三名自首亂做指控,但是偉大的中華民國整個司法界,依然把他無期徒刑定讞。蕭先生有很高的機率,應該是冤枉的。不管如何,中華民國的司法界依然故我,在民進黨的支持下,成績依舊亮眼。

本文開始
我先表示中華民國整個司法界都應該整個廢除,檢察官、法官、律師、書記官通通該廢除,順便連選用他們的考試院也請順便。盡早廢除,國家早好。改變選考條件,重新選材,為自己的工作負責是每一個人應有的態度。

先談談,剛剛我在爆系公社看到有個人頭帳號"蕭特助"寫了一篇違規的長長文,內容寫的法官檢察官會這樣判案是,因為一天有70案,要處理,會有這樣的結果是制度使然,法官檢察官沒有錯。我超火大的?醫生、護士,如果醫療疏失,像是本來緊急處方用藥硝化甘油10mg的,結果醫師自太草,或鍵盤手滑少了一個0,結果醫師用藥量來不及對應症狀,病人往生。或者,來健康檢查的人,而醫護人員在抽血時,健檢者打嗝,注射針移動引起血管大出血,結果引發病人急症。以上兩者情形是否應該都由醫護人員負責?在目前的情況下,依然是醫護人員與院方必定會與家屬和解,就是依院方與醫護必須負責。但是法官與檢察官呢?

對不起!他們是神,與世間無關,辦案都是給大家看,認真有正義感的人就會被處理與再加強對內社會化

一天70案了不起嗎?醫生一天過號都不只70個了,甚至是星巴克一天製作的客製化咖啡都遠大於這個數字。難道,他們的出錯都是可以不用負責的嗎?咖啡不用重作,病人死了不用上香,只要會喊下一位?甚至,這些職業難道都不是專業嗎?醫師要念7年醫學院才能出來考取資格,無論在技術與專業知識上,都相對於一般人對症狀與疾病有著完整的訓練,人們去"看醫生"治病或健檢,都是為了維持身體健康,相信醫師是專業的,要不然大家把症狀都打到google查一查,自己買處方藥,這樣就好啦。手術自己切一切,都會復活沒差這一刀,不是嗎?難道大家都是無條件拿100元,去星巴克買自來水喝喔?

司法的問題我也曾經碰到,我去年7月底,在岡山被一位盧怡如,高速逆向行駛,在十月被她提告過失傷害,經過車鑑會與覆議會,還搞到簡易法庭與調解庭,最後因為如果每次我都為了這個案,常跑高雄,想必交通費一定會遠大於本來事故那幾萬元,於是在盧怡如獅子大開口下,我獎勵一位事故者,騎乘機車在逆向車道高速行駛,造成我租賃的休旅車駕駛車門上有著一個機車車頭印。即時同步紀錄的GPS紀錄器上,有當時橫向移動50公分的距離,經由車重撞擊推算,她一定車速在70以上,而她當時本身的外傷有右側膝蓋、右手小挫傷(破皮等級)。結果她舉證拿一堆不屬於當時受的驗傷單、以及她從頭到尾3個版本不同的駕駛情形,還有創傷症候群,對我提告。不管如何我獎勵了一位在法院公然說謊鼓勵她繼續如此生活。(奉勸各位少去岡山與鳳山,創傷症候群的症狀有兩種,會再犯與會懼怕,她在短短幾個月內,拿著身體左側大面積挫傷,扭傷的驗傷單告我,我覺得很高的機率是前者)

然後我就發現問題了,首先,車鑑會與覆議會,根本就是早該廢除的單位,那些委員連機車有幾輪都有認知障礙,結果就像公務員拿給替代役"來拿去,這是本周的案,你就警察初判表的順序,抓關鍵字,依路權安怎,隨便打"晚一點再寄出去。從諮詢的律師到相關從業人員,每一位都叫我直接放棄,因為花錢消災,省時間。但是我經由這次經驗發現,我們乾脆整個司法都廢了吧!

車鑑會、檢察官與法官,根本就是造就司法蝗害的主因,這種鳥案,連查證,打臉提告人都不做。查證也不難,我的事故照片有張帶有機車垂直輪印的車門照片,與她的證詞不符。我車門已過馬路中線,與她閃避行為不符。我的證詞可以與照片對上時間軸,她的根本就瞎扯,一會說她打電話請承辦員警調整案發時間,因為時間不正確等等之類的。檢察官根本不查證就把我提告。

過程當中的書記官,竟然打字比我還要慢,錯字還要多,行政效率緩慢。

簡易庭的法官,根本就是流水線,一開始就問我我認不認罪?
挖靠!我沒做過的事我還要認罪?
看到檢察官與法官的臉,我就知道這些等級根本就該淘汰,根本就是走流程,要我趕快花錢消災,別再爭你有沒有做過了。

當時我已三天三夜沒睡,而且幾乎問過整個所能問的人,結論就是花錢消災。
而法官唯一幫我做的事就是安排調解庭。我為了我沒做過的違規,獎勵一位違規+說謊者一筆大錢。

或許我看木村拓哉的Hero看太多,我以為我們檢察官或車鑑會的工作是查證,車禍案件他們可以像我一樣用國中物理,推算出雙方速率,請對方說實話。或者是依事故照片對照出車損是如何形成的,請對方說實話。甚至案發時間報案錄音都可以查證,請對方說實話,都沒有。就提告了。此事的結果,我用整個月的薪水,買了一組360度的全景紀錄器,當行車紀錄器,以及我兩個月的薪資獎勵她。

我們司法的問題如同我過去所有發文,
我們的所有公務員的任用都是瞎用,而且給他很大的權力,讓他代表國家處理一切,而行政與監督根本走流程不痛不癢。
檢察官與法官考專業法律?法律是一種專業嗎?請問一下職安法,鷹架倒塌,"鷹架要多高時,底座應該要多寬?"請問你是問法官,還是問營造業甲種職業業務主管?誰比較專業?醫師給麻醉藥,你是問醫師還是問檢察官?當檢察官與法官未曾從事其他行業或具有其他專業他該如何判斷?甚至他從考上國考後,從未為社會負責過。請問一下一件連續殺人案,你錯抓了犯人,而且判刑,結案了,造成真凶持續犯罪,法官檢察官是不是應該為後續造成被害者死亡的負責?如同醫師護理師在過勞下為自己的專業判斷負責呢?

同理,阿扁有沒有做這些喬事情的行為,而且有對價關係,能否查證海角七億的流水帳來源與去向?郭瑤琪案的兩萬美金,雙方的戶頭,與開銷能否都查證?有錢不是罪,柯P住大安區管理樓,是因為他與太太職業是公立醫師,有相應的收入足以支付房貸,一起打拼買下。但是連勝文、姚文智或者公私立大學教授、環保團體或其他所有的團體相關人馬,誰能保證自己終生所享受的都是靠自己認真從事正當職業薪資的?

我所希望的很簡單
任何一份正當職業,能給予的成就,讓人可以成立家庭,完成人類的旅途。
工作能提供的成就,讓人可以一起退休,陪伴晚輩提供知識。
國家標準無差別待遇,就像站在天平的兩端,一公斤的鉑銥合金永遠都是1公斤,不會因為在特殊環境而改變。
所有的職人,都能符合應有的專業,並且有令人信服的誠信,就像德國無限速高速公路的道路規則一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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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作者: kuod 時間: 2018-02-19 01:16:48
※ 看板: Gossiping 文章推薦值: -11 目前人氣: 0 累積人氣: 1654 
( ̄︿ ̄)p darkrise1980 說瞎!
1樓 時間: 2018-02-19 01:43:19 (台灣)
  02-19 01:43 TW
我也希望~可惜每次司改都是喊來騙選票的
2樓 時間: 2018-02-19 01:47:23 (台灣)
+2 02-19 01:47 TW
中華民國的司法系統很爛沒錯 不過這件不像完全是冤案
請看判決書第三頁 宋雲華第一次的供就能招出蕭明岳住址 王八機電話 skype通話內容等等,很簡單就可以看出蕭明岳絕對不是完全無辜.那麼說完全無辜的,就一定是在說謊或強辯.
有興趣可以詳看,第四頁開始也有說明為什麼後面翻供不採信,不是憑一面之詞就說這案法官在亂判.
所以我文中寫的他是機率,但是我依然認為檢察官必須負起查證的工作,住址是對的,不記名電話是否可以打通讓蕭先生接到?通訊軟體內容有無ip位址?甚至是釣魚,找人去跟他買,人贓俱獲。就算他只是個人頭,他都會有大筆的不法收入,都可以透過非口述的方式查證。定罪如此缺乏直接證據,證明他有做。更有可能是故意陷害,所以我文忠要求很簡單,查證再查證。所有的案都是個案,如果個案都如此處理,難道不是通案嗎?想一想張淑晶為何一告再告再三告?我依然認為整個司法必須改制。如同社會制度應該整個改。
3樓 時間: 2018-02-19 02:16:14 (台灣)
  02-19 02:16 TW
販運毒應當零容忍,我也認為它在拼脫罪。
我也對事實的陳述具有謊言零容忍,如果他脫罪,檢察官與法官更應該找出直接定罪證據,或者間接證據能夠證明他犯罪,美國的防制洗錢就是如此,你要花在一般開銷上的資產都是可以被查帳找出金流,他的不法所得呢?或者他裝載通訊軟體的硬體呢?找出犯罪,如同接電腦螢幕線,有許多可能的規格,找到正確的規格才能用,不然還是不能看。問題沒解決,抓錯人,只會讓廢稅金,持續危害人民,問題沒解決。抓對人士正解。
4樓 時間: 2018-02-19 02:29:19 (台灣)
  02-19 02:29 TW
中間連什麼時候幾月幾號東西丟在哪都有交代了,說沒有實證的也太誇張.況且宋雲華被抓之後就直接羈押禁見,初供又有什麼串供的問題了?原文根本就在誤導.
5樓 時間: 2018-02-19 02:31:53 (台灣)
  02-19 02:31 TW
說真的 我從很小就在想為什麼台灣發生各種不合理的事 大家還可以繼續容忍下去
6樓 時間: 2018-02-19 02:36:51 (台灣)
+1 02-19 02:36 TW
你可以繼續看判決書為什麼會採用宋雲華前面幾次的證詞啊,是只靠口供連結沒錯 但是口供內容經確認確實是真實的,刑法上不能用非直接證據來脫罪這個判決書裡面也有寫
我經過上一次車禍後,我對於"口供經確認確實是真實"這句話麻痺了。每一本判決書都這麼寫,但是照片沒一張符合告我的人的敘述。所以我才認為是不是一定要請檢察官扮演盧怡如的腳色,用她的證詞找同款機車與汽車,在相同路口再撞一次?以及用我的證詞再撞一次,看看車損是否相同,才能查證,她說謊?檢察官根本跟廢人一樣,有再查證?我才不信,所有的東西,適用的法條,都要用他們的標準格式寫才算?準備直到他能夠一眼看到文字就知道誰有罪,就是起訴書的目的。那可不可以有一條檢察官淘汰法,當證據證明為捏造或偽證時,檢察官開除?或者法官淘汰法,只要有哪一案,任意被結案,造成他人性命死亡,法官代替他人性命犧牲?
7樓 時間: 2018-02-19 02:44:37 (台灣)
+1 02-19 02:44 TW
另外判決書裡面寫的一點也很有趣,一件毒品案如果跟你沒有關係 你會常常去看開庭嗎?那蕭明岳自稱的完全清白是不是很有問題?
我上述的我的事故案件,我學弟陪我去警局做筆錄、出席檢查庭、在簡易庭外面等我,真的我的案與他無關他只是身為朋友願意跟我來體驗這司法制度。我也不會去立法院,難道我天天看立法院質詢打發時間我作賊心虛了?法院冷氣不錯涼,我家住得近,去省冷氣費不行喔。
8樓 時間: 2018-02-19 02:49:28 (台灣)
     (編輯過) TW
再回頭看原文敘述"有一天,警察找上門,說他涉入一起販毒案,蕭完全莫名其妙",對啦 你只是去看了很多次開庭,幾個證人在看守所的時候積極接觸,跟這幾個人合夥開撞球間 用王八機通話而已,完全莫名其妙喔~
9樓 時間: 2018-02-19 02:52:19 (台灣)
+1 02-19 02:52 TW
梁嘉麟的證詞也很有趣,說蕭明岳告訴他明明老闆是辜兄,那蕭明岳要是真的完全沒有參與,他怎麼知道老闆是誰?
味全也說他老闆不是魏家人,你怎麼知道味全是他家族企業?
10樓 時間: 2018-02-19 02:56:04 (台灣)
     (編輯過) TW
你是不是沒看到檢察官有到他說的地點去撿壓製毒品的工具然後真的有撿到啊...壓製毒品的模具總不是路邊隨便撿的到的吧
11樓 時間: 2018-02-19 02:58:30 (台灣)
+1 02-19 02:58 TW
你要強辯,那也是你的事,你學弟跟你很好去警局做筆錄 出席 出庭,那你跟你學弟講電話也用王八機?
我跟我學弟都用購物網站提供的訊息功能,不能打蝦皮或者面交之類的很麻煩。這樣是不是很可疑?
12樓 時間: 2018-02-19 03:01:21 (台灣)
+1 02-19 03:01 TW
用味全的例子不是更好理解,你也知道他老闆是魏家人 是因為大家都知道味全就是被頂新買下的.那他要是對毒品這完全沒接觸,他怎麼知道辜兄是賣毒品的?
既然他賣毒品,為何抓不到他補貨,或者當場賣毒的情況,可以人贓俱獲。而不是你我吵他有沒有罪。我只是因為體驗到整個檢察官與法院根本再瞎扯,查證沒有做確實,的確有可能像我的案,從頭到尾就感覺到他們的氛圍是製造冤案。skype如果是留言就會有紀錄,就算沒有文字也會有時間與ip位置,都能對地到蕭先生的行蹤符合。而且有實際直接證據比較穩妥,查無直接證據,且他對社會沒有其他明顯的危害可能,就把他判無期,應該要換他到底對這五個人有何關係?怎麼這麼恨他?畢竟原文新聞當中,有影片顯示採證流程不符合規定。美國辛普森案李昌鈺博士會一戰成名,就只是因為有小心查證。而我還實際體驗到法官與檢察官的素質就是濫用查證屬實相關的用字,他們也不用負責。因此我不信任整個考試院到司法界,有選到正確的人以及法官檢察官的素質足以擔當專業。
13樓 時間: 2018-02-19 03:13:12 (台灣)
+1 02-19 03:13 TW
你如果長期認識的人突然之間都用這種無法追蹤的方式溝通自然很可疑,但是這不構成你有罪的條件,至於構成蕭明岳有罪的條件,你可以去看判決書幾個證人的證詞.
證詞需要證據輔佐,如果他的證詞可以對到雙方通訊時間與ip,或者其他可能的這群人以外的證據,如鄰居的監視器,人證的證據力,對我來說很薄弱。我總是不能把每一個人都上腦波電極,心律觀察,或者給他們吐真劑,解決這問題,我也不能找一條USB接在大腦上,直接關鍵影像搜尋,找那個人說的他有沒有看到。如果可以的話,可以再抓他的時候使用電子鼻(攜帶式氣象層析儀)直接查他身上有沒有毒品相關的粉塵。要不然沒有吸毒的人當毒品銷售點,怎麼驗毒品品質?總有關鍵人還沒出現。
14樓 時間: 2018-02-19 03:15:16 (台灣)
+1 02-19 03:15 TW
跟幾個可以合夥開撞球間的朋友之間要用不能追蹤的溝通方式,你要說這不是心裡有鬼?完全無關?被抓的時候莫名其妙?呵呵,這誰在說謊 還不明顯?
欠錢啊!賣保險啊!很多社會相對低層的人需要不記名手機當通訊方式合夥開撞球間,不賺錢,更有可能有金錢糾紛,並不是每個人都像慶富,承包國防部與海巡署的案,一條船都交不出來,500億錢卻花光了,大辣辣地擺爛。不賺錢當然沒有回收,每一個都賠錢,半跑路模式而已。我看我在寫下去,黑道真的該找我當軍師,瞎掰正當理由了。
15樓 時間: 2018-02-19 03:29:54 (台灣)
+1 02-19 03:29 TW
你判決書有看就會看到他與這五人是相當好的朋友,起碼與梁嘉麟是,這五人完全沒有要陷害他的理由,所以翻供的時候幾乎都是從原本對蕭不利改成對蕭有利.原本的影片講的順序是檢察官告知他因為梁本來說有蕭,後來改說有,這樣被多判一條偽證,那你本來沒有說有蕭 你現在又要指認有他的話你可能也會多一條偽證,你確定要指認他?在這個情況下我不認為指認蕭對呂是有利的,是那個影片顛倒了事情的順序而已.
台灣做偽證有增加刑期嗎?我印象中只有罰金。如果可以因為做業績,讓他少幾年,何樂不為?這些人,會因為這案,跟律師經過一次學習,會把他們所有相關的法條都搞清楚,如果他是毒梟,上下游都應該要整個清楚,毒品能壓模,怎麼不能煉製?煉製廠在哪?只有五個吸毒犯指控,有可能其實只是6個吸毒犯,或者6個毒梟,不然為何其他人彷彿比他還要清楚過程。所以我依然認為檢察官必須回去一條條證詞實地實物查證。就像我說台灣產石油,而且曾經是亞洲第一油田,你一定不信,你會不會去查證我的話,不查證就說查證屬實,我就相信你及格了符合台灣檢察官任用資格。
16樓 時間: 2018-02-19 03:36:17 (台灣)
+1    (編輯過) TW
照你的看法賣毒品只要不是人贓俱獲,下游怎麼說上游都不會被定罪了?我也不跟你吵他有罪沒罪,我只篤定蕭明岳一定在這件案子裡面是說謊的一方.在採證流程上沒有辦法有直接證據定他罪而已,他有沒有做,根據這幾個人的證詞,我想你也是心知肚明.你要用毒樹毒果理論幫販毒的辯護我是無所謂,反正公道自在人心.
17樓 時間: 2018-02-19 03:37:51 (台灣)
+1 02-19 03:37 TW
哇,"很多社會底層的人都需要不記名手機",敢問你身邊有多少例子需要用不記名手機跟你聯絡的,可以稱的上很多?你也知道這是黑道的作風,那還能說自己清白啊?
大概3名吧!某計程車司機大哥,以前擔任立委特助的我同學,還有開麵店失敗的大學同學,最近想去中國體驗中國式的青創。黑道如果還能用這種作風,應該其實是有人罩。我都一不小心常常用購物軟體跟學弟聯絡了,為何需要保密的人不會想到更加隱私的方案呢?如淘寶、QQ、微信,或外國商用業務軟體?更難追蹤。
18樓 時間: 2018-02-19 03:42:35 (台灣)
+1 02-19 03:42 TW
判決書你到底是有沒有看啊?不是說已經在柬埔寨煉製送回台灣壓模嗎?中間也說了他清楚他們這五個人都不吸毒,走私進來就是要賣的,這不是都查證了嗎?你還是要說檢察官隨便亂說?
是的!我就是要說檢察官隨便。只是因為他們可以不為他們做錯事負責。我無法完全相信檢察官的查證,他們要走私也必須有管道,總不能DHL說到就到。接觸的人越多,應該有更多直接證據。
19樓 時間: 2018-02-19 03:43:03 (台灣)
     (編輯過) TW
刑法第168條偽證罪:於執行審判職務之公署審判時,或於檢察官偵查時,證人、鑑定人、通譯於案情有重要關係之事項,供前或供後具結,而為虛偽陳述者,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20樓 時間: 2018-02-19 03:54:16 (台灣)
+1    (編輯過) TW
判決書裡面明明就都寫得很清楚,在其他人的指認中,蕭就是負責出錢跟規劃的,宋雲仙是在柬埔寨跟辜兄收貨的,貨用海外包裹寄回台灣,給梁嘉麟散貨.中間錢再過郭哲委一道防火牆給梁,宋雲華是車手 他最先被抓,也最一開始其他人都還沒被抓的時候就供出蕭明岳 呂昌駿是輔助宋雲華行動的.
完全不是原文說的"在囚車上串供"這麼一回事.
21樓 時間: 2018-02-19 03:56:16 (台灣)
+1 02-19 03:56 TW
淘寶.QQ跟微信是更難追蹤的軟體?你在開玩笑吧,原來身邊有三個用王八機的就叫做"很多社會底層",我也是服了,請問大概佔你認識的人多少%啊?90%?
22樓 時間: 2018-02-19 04:00:00 (台灣)
+1 02-19 04:00 TW
走私的管道就海外包裹啊 不是有誰收的 什麼時候收的 怎麼扣押到的 證物照片跟時間等都附在判決書後面了嗎?
我友少,本來就沒多少人了,一般都用FB,但是特殊的就他們三個,早期的中國通訊軟體只要有能夠認證的信箱就可以申請,而且我們使用本身就沒有實名制,IP本身也跳島,對應這些隱藏術語的對話足以。郭瑤琪案也是有茶葉罐,怎麼收的誰給的,誰去拿扣回來的,只是就是放不下兩萬鎂。也沒這兩萬鎂的消費紀錄。
23樓 時間: 2018-02-19 04:02:10 (台灣)
+1 02-19 04:02 TW
結果檢察官明明就把證物都附在判決書後了 你還是要說檢察官隨便 我覺得他們工作也是很不值.
誰叫他們連明顯的偽證都不揭穿,害我平白無故花三個月的薪水,來悔恨,這個爛制度。
24樓 時間: 2018-02-19 04:12:42 (台灣)
+1    (編輯過) TW
那你對微信 QQ等的軟體現況不了解,中國早就納入管控範圍了,甚至連FB都在管控範圍內,不然李明哲怎麼被抓的,郭瑤琪案的茶葉罐拿出來裡面沒有兩萬鎂,這包裹裡面拿出來是實實在在的海洛英,你要指稱說判決書後面附的證物都是假的,請便 我沒意見.
25樓 時間: 2018-02-19 04:20:58 (台灣)
+1    (編輯過) TW
你要覺得司法不公 法官都是恐龍blabla的我也沒有意見,就我看來確實中華民國的司法體系本來就很廢,無論是哪個位置上都有尸位素餐的,但是以這案的判決書來說,我不認為原文的說法是正確的,應該說原文根本就是在誤導本案的判決有誤,實際上這案子檢察官就判決書內容來說有經過充分查證以及交叉詰問,要一竿子打翻一船人,我覺得對這案子的法官跟檢察官都不公平.如果真的要說 頂多只能說沒有直接證據能證明和蕭明岳有關.但是從間接證據來看,他絕非自己所說的清白,如果認罪就鐵定是無期,那你說他要不要死撐到底?
26樓 時間: 2018-02-19 04:52:26 (台灣)
  02-19 04:52 TW
請問是否有聯結可以看一下判決書?謝謝~~
27樓 時間: 2018-02-19 05:34:51 (台灣)
  02-19 05:34 TW
先假設蕭明岳並不是直接負責經手此案。
但是他的確知道這5人朋友是販毒的,
那麼他用王八機聯繫大家也會是合理
因為蕭明岳知道他的友人做的是不見天的事情。
假設蕭明岳其知道友人們行為只是不清楚細節與沒有參與過程,
那麼以上蕭的確是沒有犯罪事實證據。
可是蕭明岳卻可能因為了解部份過程內容而選擇隱匿
因為就蕭明岳來說,多餘的證詞會導致判決變化,蕭自認無須承擔變數。
那麼蕭明岳就有可能是知道部份事實,但是他沒有參與案件的冤獄者。
至於可能出錢部份,可能是蕭明岳知道其部份過程,也有答應梁嘉麟為了其5位友人而幫忙處理代為送錢給友人的家人等等幫助照顧。 就蕭明岳而言是可能知道友人失敗後的退路計劃 而答應幫忙妥善家人代話代事等善後過程。 但蕭明岳卻與此國際販毒案無經手關係, 那麼就算蕭明岳知道部份實情內容, 的確也不能說蕭明岳是有涉此案而成為犯罪者。
不過我認同樓上想法, 蕭明岳一定有隱匿部份知情內容。 因為使用王八機聯繫這點的確有疑慮, 但如果他認為使用王八機動機合理, 他與5人間也一定有緊密的關係。 只是,這的確導致蕭明岳事實無罪此案。 根據猜測假設蕭明岳無罪此案, 那麼他的確沒有涉此案,有可能只是知道部份情節而已。 所以蕭明岳會被推出來,與他們緊密關係有很大的原因。 假設因不對此國際販毒案有直接關係,才會翻供說蕭明岳沒有參與。
28樓 時間: 2018-02-19 06:13:05 (台灣)
  02-19 06:13 TW
這個案件顯然無法用證據來判,
因為其證據太薄弱,有罪力量顯低。
但是高院卻一直維持原判,
一定是認為有關係的跑不掉,只是無法證明在此國際販毒案是否有直接關係。
這也會是律師緊抓唯一力證的求再審。
此案涉及偽證及更審再審的壓力也不小,我會相信法官檢查官一定有相關查證。 但也不能因為無法直接證據來更改判決, 這樣也的確讓原PO覺得證據薄弱太不足以判無期這樣重的原因甚至說蕭明岳有罪。 可是在無直接證據下的判決, 這樣是對還是錯,爭議不斷的都是實情不足,證據不足。
那麼如果假設蕭明岳真的有參與此案, 那麼他有乾淨的背景,無直接證據, 他改判機率還是很高,也絕對堅守不認罪,這是唯一的路,否則就判無期了。 那麼可能模擬串供的時機,有可能全部人在此案前就模擬過了,才會有一套做法, 因此在囚車上串供之事,可能只有一半事實。 所以當發現判決那麼重時又改口翻案,寧願多偽證罪。 猜測,為甚麼是蕭明岳被說是上遊,極可能是人脈關係,做房仲的形形色色人都要認識,這可能是有牽連關係,以上假設蕭明岳有罪情況。 但無論蕭明岳有沒有直接關係此案,他們的關係都是非常緊密的。
他就是在無直接證據與乾淨背景下,經由三審定讞,無期徒刑了。所以才有爭議。這行為就如同美國辛普森案,辛普森先生的太太被殺,他是一名黑人,他有動機,現場有他的指紋,就是沒有直接證據,美國政府的一切都認為辛普森有罪,最後因為科學專業,可以解釋這些證據都與辛普森無關,兇手另有其人。這就是台灣司法界所欠缺的科學專業與流程合法。
29樓 時間: 2018-02-19 07:16:10 (台灣)
  02-19 07:16 TW
內文為什麼寫柯p買房錢是正常職業,姚文智及公私立大學教授享受的資源不能保證是正當職業薪資的?請問你是有什麼證據這樣寫,有就拿出來,而且你這樣寫是姚文智及全國的教授,你要提出姚文智及全國的教授享受的資源都不是正當薪資的證據。
因為我國國家所設定的制度規則是,每個人都只能從事一份工作,這份工作必須繳交所得稅與勞健保後,經過生活使用後尚有盈餘,儲蓄到足以繳交頭期款。買房,接著這份工作必須持續30年-40年的穩定收入,繳交房貸。上次的修法補充,有其他收入就必須繳交二代健保與所得稅申報。但是這15年來,房價的不正常化。使得買房的條件是父母賞賜與其他非經職業所提供收入。使得台灣目前的價值是,工作是工作,怎麼努力都沒用,除非考上高普考,否則買房豪車都不是勞工職業所能達到的。而長期以來公務員的素質早就需要替換,任何一位私立大學生打字的速度都比那些書記官快。公私立教授有許多教育部凌駕勞基法的自由心證,讓整個體系包含了低於勞基法的廉價勞工,你敢說所有學校都沒有獎助學金其實是工讀生薪資的說法?或者,由特定企業捐大額款項給環保團體,含有其他意圖的資金流動。如台北科大教授與遠雄的關係。如果我隨便找這些不公行為,都有前例可循,早就已經是通案,危害整個社會。
30樓 時間: 2018-02-19 09:45:16 (台灣)
+2 02-19 09:45 T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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