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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文轉寄自 ptt.cc 更新時間: 2015-05-26 19:35: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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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Aenyie (鍵盤小妹)
標題 [新聞] 貽笑國際的支付命令修法
時間 Tue May 26 18:54:37 2015


1.媒體來源:
蘋果日報


2.完整新聞標題:
貽笑國際的支付命令修法


3.完整新聞內文:

作者:吳從周(台大法律學院副教授)

2015年5月25日各大報載立法院通過支付命令修法廢除我國施行近八十年而本無疑問的「支
付命令具有既判力」制度。筆者除了深感震驚與訝異外,對於修法的諸多理由,認為有必
要借貴報一隅,予以澄清疑義。


第一、嚴重誤解德日法制。我國支付命令仿自德、日立法例,法律學者沒有任何異議,而
德國民事訴訟法施行一百年多來,一直都規定著支付命令由司法事務官透過兩階段審查後
,即「具有既判力與執行力」(參見代表性的德國聯邦最高法院判決BGHZ 101, 380= NJW
1987, 3259宣示之見解),也就是:債權人1976年的大修法之後也仍然維持,並且在採取
更寬鬆的審查制度後賦予既判力。雖然日本法上有學說主張支付命令沒有既判力,但日本
法的現行條文文字與其近百年來規定一樣,仍然與我國相同,明白寫著「支付命令與確定
判決有同一效力」,實務與學說對於要否解為無既判力,仍有爭議。乃修法理由中竟然開
宗明義寫著:參酌德國及日本之支付命令,不具有既判力!如此嚴重誤導國人之立法知識
與立法品質,豈不貽笑國際。


第二、錯誤類比本票裁定而強要將支付命令僅賦予執行力。其實,我國將本票裁定賦予得
強制執行的執行力才是錯誤的制度,早受到研究票據法學者撻伐其因此開啟一個讓債務人
避債匿產的大門,甚至監察院也在調查此一規定的妥當性。全世界沒有一個國家有本票可
以透過形式裁定即可強制執行的制度,但世界各國都設有利用支付命令作為過濾案件的制
度,並且賦予既判力(如前述德國),把一個對的制度去類比一個錯誤而應該廢止的規定,
然後廢掉它的既判力!如此嚴重的邏輯謬誤,豈不貽笑國際。


第三、因噎廢食的政策選擇。民事訴訟制度的設計本有注重「加速程序進行」與注重「實
質慎重審理」兩個目的再拉鋸,審理又要快速又要正確,法院難以兼顧。支付命令及小額
程序就是用來貫徹前者,一般通常案件則屬後者。當全世界都在想辦法過濾案件,加速程
序進行,以便法院能在合理案件負擔內能專心審理剩下必須「慎重」的案件時,我們卻倡
議要把重要的疏減訟源的支付命令廢除既判力,使其處於不確定狀態,實在本末倒置!如
此因噎廢食的立法政策,豈不貽笑國際。


其實,我們目前因篩選不當而留下詐騙取得確定支付命令之爭議,問題在於:救濟程序開
的不夠大。前面審查寬鬆,後面救濟又嚴格,對當事人當然不公平。因此,修改方法很簡
單:只要在再審針對支付命令訂一個特別規定可以提起再審的要件就可以了;或者根本仿
效德國法要求必須兩階段才可以取得既判力也行。但現在為了找一個石頭,拆掉一整座城
堡,難道不是貽笑國際的修法?



4.完整新聞連結 (或短網址):

http://goo.gl/4FyGJC
貽笑國際的支付命令修法 | 即時新聞 | 20150526 | 蘋果日報
[圖]
作者:吳從周(台大法律學院副教授)   2015年5月25日各大報載立法院通過支付命令修法廢除我國施行近八十年而本無疑問的「支付命令具有既判力」制度。筆者除了深感震驚與訝 ...

 


5.備註:
又要貽笑國際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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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章代碼(AID): #1LP53nPg (Gossiping)
※ 文章網址: https://www.ptt.cc/bbs/Gossiping/M.1432637681.A.66A.html
aij: 社論..1F 05/26 18:55
diefish5566: 特稿掰2F 05/26 18:56
jay111101: 可以翻成白話嗎??愚民看不懂3F 05/26 18:56
g8330330: 沒這麼簡單4F 05/26 18:56
louic: 贊成樓上,他到底在講什麼?5F 05/26 18:57
w3160828: 可以偽造本票騙到支付命令 偽造其他債務證明很難嗎?6F 05/26 18:57
secretbear: 就是德國法律最行 德國最屌7F 05/26 18:58
KINGTIGERX: 貽笑國際的立委修出貽笑國際的法很正常啊8F 05/26 18:58
loxlox 
loxlox: 講得很好啊 問題本來就在救濟程序上9F 05/26 18:58
aaaaa66666: 1.德日不是這樣定 新版卻寫抄德日10F 05/26 19:00
outofdate: 意思就是  該修後面的救濟程序 不是支付命令本身的效力11F 05/26 19:00
nakayamayyt: 邱阿公的徒弟表示12F 05/26 19:00
jay111101: 台灣民智未開  修掉也好13F 05/26 19:00
aaaaa66666: 2.本票裁定有問題 新版又用本票裁定的思維14F 05/26 19:01
gunng: 等債權證明拿到 欠錢的早就脫產脫光啦= =15F 05/26 19:01
aaaaa66666: 3.放寬再審就好 不用特別砍支付命令的效力16F 05/26 19:02
pchunter: 本來就是在討論救濟部份,教授自己搞錯了吧17F 05/26 19:02
gunng: 樓上 可是修法不是動救濟的部分啊18F 05/26 19:03
aaaaa66666: 有一個版本是廢掉既判力的 應該是針對這部分19F 05/26 19:04
rahim03: 本篇文章其實有問題啊 第一 日本支付命令在修法後實質上20F 05/26 19:11
rahim03: 沒有確定力了 吳副教授卻說還有確定力
rahim03:  http://www.jrf.org.tw/newjrf/attach01/20150512-6.pdf
rahim03: 請參閱司法院這次民事訴訟研討會邱聯恭的發言
rahim03: 第二 哪來的全世界都在用支付命令 是否先請文章作者
rahim03: 舉出世界各國的支付命令力法例?
rahim03: 第三 日本在1998年修正民事執行法 讓支付命令實質尚沒有
ialwaysloser: 推吳從周!27F 05/26 19:15
rahim03: 確定力 人家也是往支付命令效力太強改弱的地方修28F 05/26 19:15
rahim03: 哪來的全世界都在想辦法過濾案件????
ialwaysloser: 文章內有說日本法條和通說見解有異30F 05/26 19:18
ialwaysloser: 改救濟程序就好,沒必要廢掉因此讓他沒既判力?
ialwaysloser: 並不是說德國法最行,而是引用人家條文作為立法理
ialwaysloser: 由,卻還寫錯才是貽笑大方。
reexamor: 台肯!!鄉民最喜歡戰文組、裝內行34F 05/26 19:29
Yanrei: 推一下以前民訴老師 XD35F 05/26 19:31
R3210: 推吳老師,也是少見的強者36F 05/26 19: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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