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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板 Tech_Job
作者 shindou (赭杉)
標題 員工按照勞基法走,卻被要求提前離開,而且是當天才告知
時間 2012年01月21日 Sat. AM 09:55:30


根據勞基法規定,員工在工作3個月以上的話,必須提前10天跟雇主提出離職。
然後現在有一個問題是...

我跟組長提出做到31日的離職,10日的時候就說了,並且非常明確表示我要做到31日。
然後組長就誘騙的方式,說因為過年前難找人,希望可以早點呈報上去好找人,叫我簽
名簽20日。

當然這部份我有錄音存證,而且組長也有說我的確有跟他說做到31日。
而當中我也詢問過勞工局,是否不能在這次的連休九天直接提離職!?
勞工局給我的說法是,這樣會讓公司很難請人,最好是不要這樣。

果然昨天就產生問題,組長跟我說公司直接叫我做到20日,因為他們補到人了。
很明顯就是要吃再來11天的薪資。

這樣我可以以公司誘騙員工簽下離職書,對公司採取索取一整個月的薪資嘛!?
這個部份我有很清楚的錄音,必要的時候我也可以提出。

那如果雇主都要求員工要提前告知,卻又可以任意中斷員工的預告日期,勞基法對員工不是
很沒有保障嗎!?都給公司說就好了呀。請問有沒有甚麼方法可以讓我爭取該有的權利!?

是否一定沒有辦法訴願成 "非自願性離職" !?
那至少我應該要領到31日這期間的工資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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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作者: shindou 時間: 2012-01-21 09:55:30
※ 編輯: shindou 時間: 2012-01-21 09:56:36
※ 看板: Tech_Job 文章推薦值: 0 目前人氣: 0 累積人氣: 4479 
1樓 時間: 2012-01-21 17:36:12 (台灣)
  01-21 17:36 TW
你不該提早說的
2樓 時間: 2012-01-21 17:39:21 (台灣)
  01-21 17:39 TW
就我看來公司沒有錯,20日送出離職單,公司「最長」只能留你十天,最短當天就可以讓你走
3樓 時間: 2012-02-02 16:59:37 (台灣)
  02-02 16:59 TW
這個你就得去翻翻勞基法了,公司如此作法沒有給勞工十天預告工時薪資 + 資遣費~
這些都可以透過勞工局去跟公司請領。
4樓 時間: 2012-02-02 17:21:49 (台灣)
  02-02 17:21 TW
而且,公司要你走~她也必須給你十天,一個星期裡面還可以請兩天找工作的面試假,並且給付薪資~都是勞工權益,不可不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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