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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板 Tech_Job
作者 deadboy (死小孩)
標題 Re: 員工按照勞基法走,卻被要求提前離開,而且是當天才告知
時間 2012年01月21日 Sat. PM 11:38:40


只能說,你輸了~~
依據勞基法規定,員工在工作三個月以上,需提前10天提出
這是避免時間到,公司不讓你走,但公司可以讓你提早走。
如果公司願意,並不一定要提前提離職,前一天提都可以
所以提前提出離職申請,是保障公司在你離開前可以有時間找人替補

如果是公司資遣你,也是一樣要在10天前提出
但你也是可以提早走,後面不領薪

至於你跟組長之間,公司未做最後裁示,大概也就沒什麼可爭取的了
因為你只是跟組長提出申請,公司並未回應讓你做到月底
所以做到月底只是你所提出的申請,並非公司最後的決定

我以前也曾經好心的在年前提出離職申請
結果也是和你一樣,年前就沒工作了
以後要提離職,還是年後再提吧~~


※ 引述《shindou》之銘言:
: 根據勞基法規定,員工在工作3個月以上的話,必須提前10天跟雇主提出離職。
: 然後現在有一個問題是...
: 我跟組長提出做到31日的離職,10日的時候就說了,並且非常明確表示我要做到31日。
: 然後組長就誘騙的方式,說因為過年前難找人,希望可以早點呈報上去好找人,叫我簽
: 名簽20日。
: 當然這部份我有錄音存證,而且組長也有說我的確有跟他說做到31日。
: 而當中我也詢問過勞工局,是否不能在這次的連休九天直接提離職!?
: 勞工局給我的說法是,這樣會讓公司很難請人,最好是不要這樣。
: 果然昨天就產生問題,組長跟我說公司直接叫我做到20日,因為他們補到人了。
: 很明顯就是要吃再來11天的薪資。
: 這樣我可以以公司誘騙員工簽下離職書,對公司採取索取一整個月的薪資嘛!?
: 這個部份我有很清楚的錄音,必要的時候我也可以提出。
: 那如果雇主都要求員工要提前告知,卻又可以任意中斷員工的預告日期,勞基法對員工不是
: 很沒有保障嗎!?都給公司說就好了呀。請問有沒有甚麼方法可以讓我爭取該有的權利!?
: 是否一定沒有辦法訴願成 "非自願性離職" !?
: 那至少我應該要領到31日這期間的工資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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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作者: deadboy 時間: 2012-01-21 23:38: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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