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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文轉寄自 ptt.cc 更新時間: 2021-11-05 21:27:09
看板 WomenTalk
作者 zxcv200298 (然後他juice掉了)
標題 Re: [討論] 墮胎自主權
時間 Fri Nov  5 19:45:56 2021


小弟不才
剛好有接觸一點相關議題的經驗在這邊跟大家分享:

※ 引述《jimabc (Je t'aime)》之銘言:
: 既然這話題是在討論墮胎是否要丈夫同意,前提是要先了解
: 民法對於夫妻所享有的排他權利:
: 配偶權是指夫妻之間互為配偶的基本身份權,表明夫妻之間互為配偶的身份利益,由
: 權利人專屬支配,其他任何人均負不得侵犯的義務。配偶權的基本內容是:
: (1)夫妻姓氏權;
: (2)住所決定權;
: (3)同居義務;
: (4)忠實義務;
: (5)職業、學習和社會活動自由權;
: (6)日常事務代理權;
: (7)相互扶養、扶助權。
: 民法對配偶權的保護,一方面要求配偶一方履行自己的義務;
: 另一方面,其他任何人都不得侵害配偶之間享有的權利,違反者,可以予以侵權法的
: 制裁。
: https://www.lawbank.com.tw/treatise/pk_article.aspx?AID=A000002262

目前為止非常正確,
配偶權的其他面向還可以參考釋字748的意見書

: 所以一旦妻子懷孕想要墮胎,丈夫可以行使民法保障的相互扶養、扶助權,
好,這裡我就不懂了
憑法條說話
依民法1114條以下的規定,很明確的知道
互負扶養義務的是直系血親相互間(也就是父母對子女)
公婆與媳婦、女婿與岳父母、兄弟姊妹間等等


再看到1116-1條
知道夫妻間也是有扶養義務與權利且是「第一順位」
到目前為止大家都覺得很正常嘛

1114條不是規定父母跟子女間有扶養義務嗎?
所以原po沒錯啊!

錯!!!!!
民法第6、7條,明確規定,胎兒只有在將來出生時,不是死胎才有權利能力
也就是民法上認為
如果你是胎兒被墮掉
根本不是民法保護的對象(第七條牽涉到更複雜的朔及問題就在此略過,因為與墮胎無關


實務上如果因醫療疏失墮胎,基本上也會認定醫生是侵害「媽媽的身體健康權」而不是那
個胎兒的
因為胎兒就不具備權利能力啊!

所以基本上「墮掉的胎兒」根本不是1114條規定的保護對象
反而是1116-1 夫妻間才是撫養的重點




: 雙方都有對婚姻負責的忠實義務。

完全不知道忠實義務在這裡出現要幹嘛
忠實義務是(白話來說)不要出軌
是你覺得塞進一些法律的名詞看起來比較厲害嗎?

: 在這樣的基礎上,丈夫自然可以行使有排他性質的權利。
ㄜ更看不懂,不知道你說的「排他」權利在這裡特別指什麼
夫妻間的扶養義務更重要已經說過了

: 而現在女權團體卻要將這種排他的婚姻內權利,硬要將墮胎權切割出來,使得丈夫有可能
: 無法
: 行使扶養扶助權,而妻子得以免行使忠實義務,女權團體是想要挑戰民法的婚姻排他精神
: 嗎?

不好意思,墮胎跟忠實義務完全沒有關係欸
還是你是護家盟 覺得同志結婚天都不照甲子
如果是這樣的話那我也無法繼續跟你討論了

可以墮胎並不是可以出軌好嗎????
可以墮胎並不是可以出軌好嗎????
可以墮胎並不是可以出軌好嗎????

墮胎權切割出來的這段我也不懂
你是指「明文賦予」墮胎權是切割嗎?
還是你是指不要給丈夫墮胎權是切割
但這裡的問題就是:為什麼丈夫可以控制你的子宮?

埋下伏筆,下面說明


另外撫養義務在這裡完全不會影響已經在前面說過了
沒必要跳針




: 丈夫有權利得知妻子懷孕,而後決定是否要進行墮胎,本來就是婚姻保障的權利。
這不是婚姻保障的權利
不知道你到底是在民法哪一條看到丈夫可以決定妻子可不可以墮胎的??
就只有「過時的」優生保健法有這條規定
現在問題就是要改這條啊


: 女權團體主張,因為女性有可能因為被強暴性侵而懷孕,這時有權利自己行使墮胎權而不
: 需要
: 配偶同意,否則這樣的同意權反而是侵害妻子的墮胎自主權。
: 不過這種說法明顯相悖於民法保障的配偶權力,女權的說法也無法證明每個妻子懷孕
: 是因為外遇還是性侵,即使因為性侵,刑法與民法都有可保障受害婦女的相關條文,丈夫
: 可對
: 致使妻子懷孕的第三人提出侵權告訴,妻子可對第三人提出性侵告訴(這似乎是公訴罪)
另外說一下,沒有罪是公訴罪,所有罪都是可以提起公訴的
你應該要說的是非告訴乃論罪

: 都是行使排他的配偶權利。
: 婚姻之所以不同於單身,就是因為有法律明文的正式保障,不僅只對雙方負有扶助義務、
: 忠誠義務
: 也有對婚後財產請求的分配權,配偶一方死亡,另一方也有優先繼承權;進行重大手術前
: ,配偶也有
: 代理簽署手術同意書的優先權而非父母,種種排他優先權力
: 權力伴隨著義務,自然配偶也都需要承擔忠實義務。
這些關墮胎什麼事?

: 而這些都不是單身未婚者以男女朋友或其他身份者能夠享有的。
: 而女權人士此種主張,只著墨於極端的少數案例,用一個自主墮胎權,就要將整部民法對
: 於婚姻的
: 排他與保障精神推翻,明顯是拿著雞毛當令箭,名義上是保障女性,實際上是大吃特吃自
: 助餐

自助餐不是這樣用的

好接下來反駁你認為「性侵」懷孕明明是少數
為什麼要因為這個讓丈夫不能決定要不要墮胎

就算性侵的人數可能是少數(這個我沒有統計不敢確定)這也只是例子之一
要修法也是要保障「在婚內『合法性交』的夫妻,但妻子不想生小孩卻懷孕,但丈夫不同
意拿掉」的情況

那你可能會問:為什麼要保障?胎兒不是精子加卵子才有的嗎?那是不是墮胎丈夫也要共
同決定?

當然不是啊!
因為懷孕的是女生啊
說真的,你就是一個捐精者而已
因為子宮是女生的,為什麼要聽丈夫說什麼?
我不想讓我子宮內有東西不能嗎?

憑什麼丈夫可以「擁有」妻子的子宮?
請問妻子有擁有丈夫的雞雞嗎?
如果你們同意丈夫應該也有墮胎權
那妻子可不可以也要求擁有雞雞入珠權?
「凡是妻子想要讓丈夫入珠的,丈夫不能拒絕」
這樣才公平吧?
你們要嗎?
或是「拿掉一顆睪丸權」
這樣可以嗎?
如果你覺得這樣很母湯
歐為什麼你覺得丈夫可以支配妻子子宮很正常?

: 單身者因為意外或其他因素懷孕,因為不在已婚狀態,自然可以自行施行墮胎手術(未成
: 年需要家人或代理人同意)。
: 懷孕這麼重大的事情,配偶自然有權力可以介入,否則民法保障的婚姻排他性精神就蕩然
: 無存了

民法沒有保障丈夫擁有墮胎權!
民法沒有保障丈夫擁有墮胎權!
民法沒有保障丈夫擁有墮胎權!
: 這不是一句性別平等、歧視等字眼就可以解釋這種立法矛盾的。
: 既然要修法,一堆更重要的法案如酒駕、精神疾病患者亂殺人、安樂死等不去立法修法
: 卻找這種支微末節,容易引起爭議的自助餐法案來修,是吃飽太閒嗎?

阿上面這些問題哪些不是有爭議的
當然啦你說的問題我也覺得要修法啦
啊這個就是眾多問題的一部分啊
為什麼不能先改這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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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ylvia25856: 專業推1F 11/05 19:51
wendyks234: 你的舉例好兇笑死2F 11/05 19:52
XDmoon: 推舉例笑炸XDDD3F 11/05 20:03
otonashi1003: 推個4F 11/05 20:06
littlewren: 不得不推5F 11/05 20:08
NEWOLD: 推 舉例太棒!!!6F 11/05 20:09
littlewren: 入珠聽起來好痛7F 11/05 20: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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otonashi1003: 人之權利始於出生,前提是要先出生10F 11/05 20: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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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80352: 去蛋蛋權XD12F 11/05 20:30
vndytjrhu: 丈夫是否入珠或結紮 應全由妻子決定13F 11/05 20: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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NekoAnd: 簡單易懂19F 11/05 21:05
Celestine: 排他跟墮胎到底啥關係啦20F 11/05 21: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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