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本文為 terievv 轉寄自 ptt.cc 更新時間: 2012-09-07 10:21:17
看板 Gossiping
作者 標題 Re: [新聞] 救災財損可求償 消防員:誰敢救火
時間 Fri Sep 7 09:34:35 2012
行政院的新聞稿:
行政院院會今(6)日通過「消防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將送請立法院審議。
內政部表示,消防法自民國74年11月29日公布施行以來,歷經8次修正。為符合「經
濟社會文化權利國際公約」的精神,另考量消防安全設備檢修申報制度推行多年,有
關檢修的項目、基準等亦應明確授權,因此擬具「消防法」第9條、第19條、第38條
修正草案。
濟社會文化權利國際公約」的精神,另考量消防安全設備檢修申報制度推行多年,有
關檢修的項目、基準等亦應明確授權,因此擬具「消防法」第9條、第19條、第38條
修正草案。
該法修正要點如下:
一、 健全消防安全設備檢修申報機制,有關檢修項目、方式、基準、檢修結果申
報期限、其他應遵行事項及檢修專業機構之管理辦法,授權中央主管機關定之;另刪
除集合住宅消防安全設備之檢查由政府機關編列預算支付之規定。(修正條文第9條)
二、 人民土地、建築物、車輛或其他物品因搶救作為遭受特別犧牲之損失時,得
請求補償。(修正條文第19條)
報期限、其他應遵行事項及檢修專業機構之管理辦法,授權中央主管機關定之;另刪
除集合住宅消防安全設備之檢查由政府機關編列預算支付之規定。(修正條文第9條)
二、 人民土地、建築物、車輛或其他物品因搶救作為遭受特別犧牲之損失時,得
請求補償。(修正條文第19條)
三、 配合第9條之修正,調整相關罰則。(修正條文第38條)
http://tinyurl.com/dxjaj9j
附上原條文第19條:
第 19 條
消防人員對火災處所及其周邊,非使用或損壞其土地、建築物、車輛及其
他物品或限制其使用,不能達搶救之目的時,得使用、損壞或限制其使用
。
他物品或限制其使用,不能達搶救之目的時,得使用、損壞或限制其使用
。
直轄市、縣(市)政府對前項土地或建築物之使用、損壞或限制使用所致
之損失,得視實際狀況酌予補償。但對應負引起火災責任者,不予補償。
似乎只是把白色那幾個字改成"得請求補償"
黃色那幾個字應該還是在的 (也就是別人家失火 救火的時候毀壞你家的時候
而且補償的主詞是縣市政府不是消防員
沒有補償改成賠償的問題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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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From: 140.112.252.219
→ :這下子不能破門而入了1F 09/07 09:35
→ :所以如果家人中有瘋子 把家燒了 政府要負責賠償囉? 因為其他人2F 09/07 09:36
→ :很無辜嘛~~
→ :很無辜嘛~~
推 :689 就 愛 這 味4F 09/07 09:36
推 :補償跟賠償又不一樣.................................5F 09/07 09:37
→ :一字之差 行政法上意義差很多
→ :一字之差 行政法上意義差很多
→ :是我說錯了 抱歉 應該是補償 不過重點是錢 憑什麼?7F 09/07 09:38
推 :補償是用在合法行為 賠償是用在違法行為8F 09/07 09:38
→ :條文是說 縣市政府對前項土地建築物的使用有損失9F 09/07 09:39
→ :跟有瘋子把家燒了有什麽關係|||
→ :跟有瘋子把家燒了有什麽關係|||
→ :真的是亂來 限制其使用 等於說這裡發生火災 我要經過不能過11F 09/07 09:40
→ :只要提出證明地方政府就要賠我錢
→ :只要提出證明地方政府就要賠我錢
推 :條文越修越奇怪 @@13F 09/07 09:41
→ :要有"損失"才能賠吧14F 09/07 09:42
推 :這個門值三百萬!! 消防員:....大家回家了~回家了15F 09/07 09:43
→ :現行是"得視實際狀況酌予補償" 哪時看到消防員因此回家???16F 09/07 09:45
推 :原條文有歸責問題 如起因歸責於受災戶 則不予以補償17F 09/07 09:47
→ :原條文是說 如果損到受災戶 不予補償吧18F 09/07 09:48
→ :那句應該還在才對
→ :那句應該還在才對
推 :破門是破燒起來那家 就不用賠阿 破鄰居的門要賠也很合理20F 09/07 09: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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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9-06 23:42 ■ Re: [新聞] 救災財損可求償 消防員:誰敢救火
09-07 00:19 ■ Re: [新聞] 救災財損可求償 消防員:誰敢救火
09-07 00:28 ■ Re: [新聞] 救災財損可求償 消防員:誰敢救火
● 09-07 09:34 ■ Re: [新聞] 救災財損可求償 消防員:誰敢救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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