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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標題 Re: [新聞] 彰銀經營權之爭 二審判財部須挺台新獲過
時間 Fri May 19 14:10:29 2017
這幾天把高院的判決新聞稿看完了,剛好小的也是有唸一下法科
就來看一下法官怎麼說。
不然都看新聞都是記者轉述,記者也未必比較懂,
再不然就是財政部狂喊八大聲明或者台新金開記者會。天知道到底結果是怎樣
有興趣的人也可以自己上高院看新聞稿判決原文,我只是把它寫的比較白話一點。
如果有誤寫,還請各位勞煩多多指教了
http://tph.judicial.gov.tw/newsDetail.asp?SEQNO=266602
首先,台新金這次有兩個上訴訴求,其他賠償相關上訴已撤回,以利訴訟進行能在改選前
出爐,看起來有很好的成效。
事件經過大家應該大概都知道2014年張盛和與財政幫一夥忽然不知道哪根筋不對,搶走彰
銀經營權,台新只好找法院討公道。
下列共分為三大部分:分別是【台新的主張與上訴請求】、【財政部答辯與上訴請求】、
【法院判決與解釋主文】。
一、第一個是台新金的上訴請求:
【台新金上訴為了確認契約存在】
台新金起訴請求確認台新金控與財政部間兩個契約關係存在。(確認之訴),包含下列兩
個主張:
(一)「財政部應移轉彰銀經營權予台新金控,使台新金控主導彰銀經營管理」
(下稱甲部分)
(二)「在財政部對彰銀持股未出售前、且台新金控仍為彰銀最大股東期間,財政部應支
持台新金控指派之代表人當選彰銀全體董事席次過半數之普董席次」
(下稱乙部分)
台新金的根據:94年7月5日的新聞稿,和94年7月21日函,是財政部對台新金的要約,台
新金溢價標購買下的承諾,因而成立契約關係。
二、而財政部怎麼說呢?下面為財政部的答辯:
【一審判決認為其94年已經履行契約】
財政部當然是睜眼說瞎話回應說,這個新聞稿和函,一個是政策說明,一個是同意配合辦
理事項,不是要約也不是承諾啦!至於投標溢價也不是對財政部的承諾。而且那個函只有
94年的改選席次分配,沒有答應要支持之後也取得過半席次。所以94年履約就結束了。(
和一審地院判決見解一樣)
理事項,不是要約也不是承諾啦!至於投標溢價也不是對財政部的承諾。而且那個函只有
94年的改選席次分配,沒有答應要支持之後也取得過半席次。所以94年履約就結束了。(
和一審地院判決見解一樣)
至於一堆人質疑如果這樣講,那97年和100年幹嘛支持台新金?這是講的和做的兩套手法
嗎?
【財政部說後續兩次支持台新是為股東和諧】
財政部就回應啦,那是為了「股東和諧團結」,所以勉強支持台新金,出現了97年和100
年和台新新協商有配票協議,才不是什麼合約呢,就算有合約,那個合約也是「表決權拘
束契約」,實務不承認這種契約der~(現在實務上只承認閉鎖性股份有限公司可以訂這
種契約,不過近來好像公司法大修想要開放到公開發售的股份有限公司,不過這是扯遠了
)
年和台新新協商有配票協議,才不是什麼合約呢,就算有合約,那個合約也是「表決權拘
束契約」,實務不承認這種契約der~(現在實務上只承認閉鎖性股份有限公司可以訂這
種契約,不過近來好像公司法大修想要開放到公開發售的股份有限公司,不過這是扯遠了
)
最後,財政部說,就算我把財政部持有的彰銀股份都給你台新金,也拿不到五席普董,所
以根本上就沒有訴之利益,這個上訴一點用也沒有。
同時,財政部也上訴了,財政部覺得地方法院第一審判決是訴外判決,因為台新金在一審
的訴求是「支持」而不是「不得妨礙」,這是訴外判決,所以要上訴撤銷這個契約關係(
不得妨礙的契約關係)。
的訴求是「支持」而不是「不得妨礙」,這是訴外判決,所以要上訴撤銷這個契約關係(
不得妨礙的契約關係)。
三、那法院怎麼判呢?
【法院針對財政部上訴的判決】
因為一審台新金的訴之聲明是「財政部應該支持」(積極作為)但是判決出來是「財政部
不得妨礙」(消極不作為),也就是說,這個是雙方都沒有要求的聲明所以是訴外判決,
應該撤銷。
不得妨礙」(消極不作為),也就是說,這個是雙方都沒有要求的聲明所以是訴外判決,
應該撤銷。
(法律知識補充:訴外判決簡單的來說就是沒有要求的聲明不可以判,就好像我要求A給
我100塊,法院卻判決A要給我一台腳踏車,A可以說這個是訴外判決,可以不給腳踏車
,但是100塊要不要給卻是另外一回事)
我100塊,法院卻判決A要給我一台腳踏車,A可以說這個是訴外判決,可以不給腳踏車
,但是100塊要不要給卻是另外一回事)
【法院針對台新金上訴的判決】
法院說台新金的乙部分上訴有理由,甲部份無理由。
而論證和理由如下:
94年的那個新聞稿,基本上可以肯認是和民法中的懸賞廣告的要約意思表示一樣,所以不
能說是公法上的政策說明而已。
【財政部的作為就是「要約」】
當初因為淡馬錫懷疑是不是真的能取得彰銀經營權(懷疑的好啊,不然當初直接這樣投標
真的會和台新一樣被陰),所以彰銀又發了一個函說明,就像林全財政部長講的一樣,「
取得彰銀經營權」是指「取得彰銀董監半數席次的派任權」,所以這兩個是一樣的。那這
個函是對新聞稿的補充,一起對潛在投資人的要約意思表示。
真的會和台新一樣被陰),所以彰銀又發了一個函說明,就像林全財政部長講的一樣,「
取得彰銀經營權」是指「取得彰銀董監半數席次的派任權」,所以這兩個是一樣的。那這
個函是對新聞稿的補充,一起對潛在投資人的要約意思表示。
新聞稿和函加在一起呢,就構成了像是懸賞廣告一樣,投資人不需要向財政部表達承諾,
只要有出最高價得標的舉動,就可以當成有承諾啦(用民法161 I得出)
那成立是成立特別股買賣契約,至於之後另外一個財政部的要約承諾,則是另外一個契約
,不能混為一談。而這兩個都是私法上的契約,不是公法上的契約,要先講清楚,所以適
用民法就好。
,不能混為一談。而這兩個都是私法上的契約,不是公法上的契約,要先講清楚,所以適
用民法就好。
另外一個契約就是:
1.財政部同意在台新買下特別股增資後,經營權給台新金主導。
2.財政部的持股,除了經過立法院同意後賣給台新金的,原則上只能在公開市場賣。
3.財政部彰銀股票沒賣出去前,而且台新金是彰銀最大股東前,財政部不改變
由台新金主導彰銀經營權的政策。也就是和上面提到的函一樣,就是取得彰銀董監半數的
席次的派任權。
4.未來彰銀的經營,財政部會支持台新金的董事會的決策和提案,在不違反公司治理原則
下。
那這個契約到底存在還是不存在,有沒有效呢?這裡法院認為有效,而且還
對 財 政 部 撂 了 重 話。
【財政部認為契約依然存在】
法院說,如果財政部認為這契約不存在,97年、100年簽協議書共同配票決定讓台新金取得
過半的董監席次,假如只是為了「股東和諧」,所以就做出協議,沒有按照持股比率分配
席次,直接讓台新過半,是獨厚台新,難道不是圖利特定財團嗎?你財政部才不可能做出
圖利他人的違法行為(這裡法院還用空白鍵分開字句,加重口氣超明顯XD,圖利罪很重,
所以公務哪可能會去碰呢的意思)
過半的董監席次,假如只是為了「股東和諧」,所以就做出協議,沒有按照持股比率分配
席次,直接讓台新過半,是獨厚台新,難道不是圖利特定財團嗎?你財政部才不可能做出
圖利他人的違法行為(這裡法院還用空白鍵分開字句,加重口氣超明顯XD,圖利罪很重,
所以公務哪可能會去碰呢的意思)
【這個不是表決權拘束契約】
再來是這個契約內容都是財政部寫的,不是台新金威脅利誘來的,而且沒有約定是股東表
決權為一定方向行使,所以也不是表決權拘束契約(這裡說他不是,所以也和實務不承認
無關)
決權為一定方向行使,所以也不是表決權拘束契約(這裡說他不是,所以也和實務不承認
無關)
(不過後來財政部開記者會一直堅持這是表決權拘束契約,所以無效,搞的好像十年後的
林全行政院長在打臉十年前的林全財政部長一樣,都覺得是無效那十年前擬這個條約幹嘛
!)
林全行政院長在打臉十年前的林全財政部長一樣,都覺得是無效那十年前擬這個條約幹嘛
!)
這裡等等一定要引用法院對財政部說的重話,罵的好痛快阿!
【彰銀案是財政部失信於民的惡例】
『何況查無違反公序良俗的情事,甚至彰銀在台新金控主導經營權後,財務結構已大幅改
善,創造彰銀、股東及員工三贏局面,財政部身為彰銀第二大股東亦蒙其利。基於股東自
治原則及契約自由原則,應認系爭契約為有效。乃財政部在系爭契約成立並履行9年後,
才抗辯系爭契約是無效表決權拘束契約云云,實在違反誠信原則,並造成政府失信於民的
惡例,自不可取。』
善,創造彰銀、股東及員工三贏局面,財政部身為彰銀第二大股東亦蒙其利。基於股東自
治原則及契約自由原則,應認系爭契約為有效。乃財政部在系爭契約成立並履行9年後,
才抗辯系爭契約是無效表決權拘束契約云云,實在違反誠信原則,並造成政府失信於民的
惡例,自不可取。』
簡單來說就是財政部九年後再說不認帳,就是人言無信,違反帝王條款誠信原則,是失信
於民的惡例,不能再這樣了啦!
【這個契約有解除條件,不是永久有效,所以不會違反公序良俗】
再來就是財政部說這個契約沒有期限,所以違反公序良俗云云,但是法院認為雖然有繼續
性,但是不是永久有效,它也有解除條件,也不能說沒有期限就說無效,這種抗辯很爛!
性,但是不是永久有效,它也有解除條件,也不能說沒有期限就說無效,這種抗辯很爛!
【除非解除條件發生,財政部應該履約】
所以法院最後認為契約有效,財政部應該繼續執行這個契約,除非解除條件發生(台新金
不是最大股東or財政部沒有彰銀股票了)。
「系爭允諾所附之解除條件迄未成就,財政部自負有繼續履行該允諾的義務」
「財政部依系爭允諾,應繼續支持台新金控取得彰銀全體董事席次過半數之普董席次」。
至於甲部分,法院覺得財政部不能無條件支持台新金(因為有解除條件)但是台新金要的
效果乙部分已經給了,所以甲部分當然駁回。
【判決是台新大獲全勝】
那看起來好像財政部和台新金有輸有贏,不過實際上來看是:財政部的確撤銷了訴外裁判
「不得妨礙」,但是換來的是「必須支持」取得彰銀經營權。台新金好像有一部份訴求被
駁回,但那是因為另外一部份就已經包裹了,所以綜上來看這個官司幾乎可以說是台新金
全勝!
「不得妨礙」,但是換來的是「必須支持」取得彰銀經營權。台新金好像有一部份訴求被
駁回,但那是因為另外一部份就已經包裹了,所以綜上來看這個官司幾乎可以說是台新金
全勝!
※ 引述《HuHuAnn (Hu)》之銘言:
: 1.原文連結(超過一行或過長必須縮網址):
: http://www.appledaily.com.tw/realtimenews/article/new/20170517/1119842/
彰銀經營權之爭 二審判財部須挺台新獲過半普董 | 即時新聞 | 20170517 | 蘋果日報
台新金控2014年失去原本擁有的彰化銀行經營權,隨即提起「確認契約關係存在」訴訟,控告財政部違背先前契約,未支持台新金取得彰銀過半董事席次,須依約讓出經營權,否則就賠償台新金165億5800萬元損失。 ...
台新金控2014年失去原本擁有的彰化銀行經營權,隨即提起「確認契約關係存在」訴訟,控告財政部違背先前契約,未支持台新金取得彰銀過半董事席次,須依約讓出經營權,否則就賠償台新金165億5800萬元損失。 ...
: 彰銀經營權之爭 二審判財部須挺台新獲過半董事
: 台新金控2014年失去原本擁有的彰化銀行經營權,隨即提起「確認契約關係存在」訴訟
: ,控告財政部違背先前契約,未支持台新金取得彰銀過半董事席次,須依約讓出經營權
: ,否則就賠償台新金165億5800萬元損失。一審認定財政部沒違約,無須讓出董事席次
: 也不用賠錢。雙方上訴今都遭高院駁回,但判決命財政部對彰銀持股未出售前,且台新金
: 仍為彰銀最大股東期間,財政部應「支持」台新金取得彰銀過半「普通董事」席次。可上
: 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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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編輯: mamufo (140.112.77.11), 05/19/2017 14:11:53
不會再去看新聞稿等等過去三年一直吵的相關爭議
只是看適用的法條有無錯誤。或者是是合於實務等等的見解,最高院都比較保守一點。
這就騙不懂的人阿,判決一拿出來看被駁回的是甲部分,乙部分也可以推得甲部分存在阿
然後一直拿民意出來當擋箭牌,真的只是不想還經營權的藉口啦
法院判決也是特別強調誠信原則的重要性
但是查完台新兩次,都認為彰銀案是查無不法的,我記得那時候還有週刊特別報導
所謂公務員圖利的可能啦
※ 編輯: mamufo (140.112.77.13), 05/19/2017 15:12:02
嚴格來說不是,最大股東的認定並不是八大公股行庫全部加起來等於財政部持有股份
那些都是他們個別銀行法人的持份,財政部只是對它們有經營權而已。
所以契約的解除條件是台新金不是最大的股東,必須是有一個單一股東股票比台新金22.5%
多才可以,沒有人可以這樣揪人圍毆的拉XD
或者財政部脫手所有股票說不玩了,那這個契約才會失效
是說在之前其他行庫也是買了不少彰銀股票,看起來就是為了搶經營權呢
應該說財政部把手上的彰銀股票賣光給八長老,這樣契約就會失效了
但是契約裡面也有相關規定,財政部要賣彰銀股票要在公開市場發售,不能私下交易
同時一次賣也不能超過1% 以下見判決新聞稿
②財政部之持股,除經立法院同意而出售台新金控外,原則
上僅能在公開市場出售,且每次出售時任一購買人之取得
數量不超過1%,財政部亦將協調其他公股事業參考其做法
※ 編輯: mamufo (140.112.77.13), 05/19/2017 15:34:12
--
推 : 白底黃字好像很重要,可是實在太亮了,pass1F 05/19 14:18
推 : 推詳細2F 05/19 14:21
推 : 推3F 05/19 14:24
推 : 推4F 05/19 14:26
推 : 推精闢論述。目前已過最後過戶日,股東都已固定5F 05/19 14:31
推 : 財政部真的嘴臉很難看6F 05/19 14:31
※ mamufo:轉錄至看板 Gossiping 05/19 14:43
噓 : 重點是判決沒有確定,沒有既判力執行力,最高院說7F 05/19 14:45
→ : 不定撤銷發回,誰輸誰贏還不知道
這是沒錯,但是第三審是法律審,也就是最核心事實認定部分已經確定了,→ : 不定撤銷發回,誰輸誰贏還不知道
不會再去看新聞稿等等過去三年一直吵的相關爭議
只是看適用的法條有無錯誤。或者是是合於實務等等的見解,最高院都比較保守一點。
推 : 其實財政部只要說深感遺憾就好 把立法院跟全民利益9F 05/19 14:47
→ : 扯進來就給人藐視司法和模糊焦點的感覺
→ : 做為一個政府機關公部門 一點法治精神素養都沒有
其實法院的判決新聞稿已經講很明了啦,結果財政部還是一直硬凹,台新金的上訴也被駁回→ : 扯進來就給人藐視司法和模糊焦點的感覺
→ : 做為一個政府機關公部門 一點法治精神素養都沒有
這就騙不懂的人阿,判決一拿出來看被駁回的是甲部分,乙部分也可以推得甲部分存在阿
然後一直拿民意出來當擋箭牌,真的只是不想還經營權的藉口啦
推 : 彰銀就扁送給台新金,不然誰敢搞官銀12F 05/19 14:49
→ : 然後馬不爽,想拿回來
→ : 然後馬不爽,想拿回來
推 : 還用訴訟費用分擔來看輸贏,財政部真的很好笑14F 05/19 14:50
推 : 要把銀行送財團就干脆一點,幹嘛一直演?15F 05/19 14:54
說送也不合理,畢竟台新拿了一堆錢買特別股,問題是說好買了要給經營權又不給法院判決也是特別強調誠信原則的重要性
推 : 支持台新!16F 05/19 14:59
推 : 兩黨都一樣 當年馬還不是把北銀送給富邦17F 05/19 15:01
這就要說到後來馬政府上台為了追殺阿扁,叫特偵組去查每一個二次金改的案子但是查完台新兩次,都認為彰銀案是查無不法的,我記得那時候還有週刊特別報導
推 : 只準馬英九送北銀,不準阿扁送彰銀18F 05/19 15:03
→ : 不一樣啊 台新出了365億 富邦只出了魚翅19F 05/19 15:03
推 : 我比較期待的是 政府甚麼時候會把台灣銀行賣了20F 05/19 15:04
推 : 把台銀土銀賣了我也覺得沒啥問題,事實上先進國家21F 05/19 15:06
→ : 極少有這種政府持股商銀的案例
→ : 極少有這種政府持股商銀的案例
推 : 詳細推23F 05/19 15:07
推 : 而且台灣是這麼小的國家,銀行數量的確是誇張的多,24F 05/19 15:08
→ : 引進民股把銀行整合一下也不是壞事
→ : 但重點還是程序要追求合法不圖利特定人啦
法院也認為應該沒有圖利事由(新聞稿有寫),特偵組也查無不法,這個案子基本上沒有→ : 引進民股把銀行整合一下也不是壞事
→ : 但重點還是程序要追求合法不圖利特定人啦
所謂公務員圖利的可能啦
→ : 如果最初彰銀賣股案不對,為什麼沒人追究林全責任?27F 05/19 15:09
推 : 林全現在是愛將誰敢動他28F 05/19 15:11
→ : 財政部為何不買回台新金特別股,難道是財政部靠勢?29F 05/19 15:11
我猜原因很簡單,因為沒錢XDDD※ 編輯: mamufo (140.112.77.13), 05/19/2017 15:12:02
推 : 因為有8800億前瞻建設計畫30F 05/19 15:11
→ : 每次政府上台,都要推一些大計劃、大建設,留一堆債31F 05/19 15:15
推 : 其實之前台新就表示過,要是財政部要繼續作梗也沒32F 05/19 15:15
→ : 關係,買回特別股就好了。但我想財政部一直都沒錢可
→ : 以買吧......
→ : 關係,買回特別股就好了。但我想財政部一直都沒錢可
→ : 以買吧......
→ : 8800億都可以每年湊1千多億,會沒錢我才不信35F 05/19 15:16
推 : 反正哪個人上台都會說 今天不做 明天就會後悔36F 05/19 15:17
→ : YOTO 你知道的太多了...趕快發不自殺聲明
→ : YOTO 你知道的太多了...趕快發不自殺聲明
推 : 感謝解釋,有些法律上的眉角還真的要專業人才懂orz38F 05/19 15:19
推 : 可是我空台新賺錢,13.35最高就是爽,股東吃糕點嘍39F 05/19 15:19
推 : 所以現在是八長老合起來把彰銀買到23%合約就失效了40F 05/19 15:20
→ : 嗎
→ : 嗎
嚴格來說不是,最大股東的認定並不是八大公股行庫全部加起來等於財政部持有股份
那些都是他們個別銀行法人的持份,財政部只是對它們有經營權而已。
所以契約的解除條件是台新金不是最大的股東,必須是有一個單一股東股票比台新金22.5%
多才可以,沒有人可以這樣揪人圍毆的拉XD
或者財政部脫手所有股票說不玩了,那這個契約才會失效
是說在之前其他行庫也是買了不少彰銀股票,看起來就是為了搶經營權呢
推 : 沒有法治精神的政府如何治理國家!42F 05/19 15:21
→ : 如果小民眾不挺法律,當政府為惡如何自保?43F 05/19 15:21
推 : 推,整理的很清楚44F 05/19 15:22
推 : 其實財政部下令八長老跟四大雞精買2881就好,董監恥45F 05/19 15:28
→ : 骨才不到3%,對比守彰銀會不會比較省錢
→ : 骨才不到3%,對比守彰銀會不會比較省錢
應該說財政部把手上的彰銀股票賣光給八長老,這樣契約就會失效了
但是契約裡面也有相關規定,財政部要賣彰銀股票要在公開市場發售,不能私下交易
同時一次賣也不能超過1% 以下見判決新聞稿
②財政部之持股,除經立法院同意而出售台新金控外,原則
上僅能在公開市場出售,且每次出售時任一購買人之取得
數量不超過1%,財政部亦將協調其他公股事業參考其做法
出售持股。
※ 編輯: mamufo (140.112.77.13), 05/19/2017 15:34:12
→ : 財政部不想觸犯圖利罪,又想保有人事經營權出的拗步?47F 05/19 15:38
推 : 推48F 05/19 15: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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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這幾天把高院的判決新聞稿看完了,剛好小的也是有唸一下法科 就來看一下法官怎麼說。 不然都看新聞都是記者轉述,記者也未必比較懂, 再不然就是財政部狂喊八大聲明或者台新金開記者會。天知道到底結果是怎樣 有 …48F 28推 1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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